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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盤水市城市綠化管理實施細則

六盤水市城市綠化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六盤水市城市綠化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綠化管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維護生態平衡,美化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的《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綠化建設的通知》、《貴州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實用於市中心城區、建制鎮、經濟開發區和工礦區的綠化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

第三條 城市綠化是城市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六盤水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全市城市綠化工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市建設中具有對城市綠化的研討、規劃、設計及具體管理的職責和權利。

各縣(特區、區)、經濟開發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依法管理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第四條 市、縣(特區、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要將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確定綠化目標和責任,並將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到位。綠化建設經費投入堅持政府投入為主,多方投入為輔(單位、企業、個人),要大力拓寬綠化資金投入渠道,引導社會資金用於城市綠化建設,提高城市綠化覆蓋率、綠化率和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斷提高城市綠化質量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第五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城市綠化是指運用園林工程、園林建築技術和藝術,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改造地形、修築園林建築、綠化園林道路等建設和保護城市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六條本實施細則所指的城市綠地包括:

(一) 公共綠地:指向公眾開放的和類公園(含綜合性公園、動植物園、遊樂園、郊野公園、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文物古蹟公園等)、小遊園、陵園、風景林區、河濱綠地和人行道綠化帶及其他供遊人瀏覽、休閒等綠地;

(二) 單位附屬綠地:指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物業管理範圍內的綠地;

(三) 居住區綠地:指居民住宅區、庭院和屋頂的綠地;

(四) 防護綠地:指用於隔離、衞生、安全、水土保持、護堤護岸、護路等的綠地;

(五) 生產綠地:指為城市綠地提供苗木、地被植物、花卉、種子的圃地;

(六) 風景林但尚未完善瀏覽、休息、娛樂等設施的林地。

第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照《城市綠化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參加城市綠化建設保護和管理義務,並有權舉報和制止損害城市綠化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八條 縣級以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城市綠化人才的培養、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應用。

第九條 縣級以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創建園林城市。鼓勵單位、企業和個人種花種草、綠化環境。

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企業或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城市綠化規劃,由城市規劃部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省有關城市綠化規定性指標來共同編制,

城市綠化的詳細規劃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綠化規劃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報上一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負責監督實施。

城市綠化必須編制綠地系統專項規劃。市中心城區的綠地系統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省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編制城市綠化規劃,應結合本地特點,充分利用山頭、江河、原有地形地貌、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進行全面規劃,合理佈局。

設計城市綠化工程時,應借鑑國內外先進經驗,體現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綠地和居民區綠地的建設,應以植物造景為主,選用適合當地自然條件的樹木、花草。

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綠地系統規劃,各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劃確定的綠地進行綠化管理,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它用,更不能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

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綠地規劃、綠地性質的應由原批准機關重新審批,並報上一級機關備案。

對確無綠化用地的單位、企業和個人,在辦理建房手續時,需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用地面積比例交納異地綠化費用。

第十三條 城市公園的規劃設計方案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共同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區和大型公共建築的附屬綠地綠化工程及公共綠地的規劃設計方案,按照基本程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化、風景綠地和幹道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必須按照規定報城市

地:指具有一定觀賞價值,在城市整體風貌和環境中起作用,規劃及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和開發住宅項目,其基本建設投資中必須包括配套的綠化資金,並統一安排綠化工程施工,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綠化。

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必須滿足國家及省關於城市綠化的有關指標。

第十六條 單位附屬綠地和居住區綠地,低於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比例,並有空地可綠化的,應當限期按要求綠化,不得閒置或改作他用。

第十七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安排不低於建築面積2%的用地,作為生產綠地。

第十八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生產綠地的建設,鼓勵、指導專業户和有條件的單位自建苗圃、花圃、草圃和運動綠地。

第十九條 動植物園的規劃設計,應按動植物的生態特性分區,滿足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稀瀕危物種保存、繁殖、應用等多種功能的需要,給遊人提供優美、安全、觀賞、教育和科普等條件。嚴格規範動植物移地繁殖與保護、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條 為加強全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規範綠化建設市場。全市的園林綠化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貴州省園林綠化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開展質量監督工作。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應把綠化工程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統一設計、規劃、配套實施,建設項目主體工程竣工後一年內應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完成配套綠化工程,並由建設單位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 在本市內從事城市綠化產業的經營單位和在本市承接園林綠化建設工程的單位必須持相關證照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初審、備案,並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下進行經營活動。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城市綠化產業和園林綠化工程進行統一的行業管理。

城市綠化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應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部門承擔。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城市綠化建設的招投標工作。

第二十三條 城市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及幹道綠化等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所需資金納入城市建設資金計劃。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及居住區的綠化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所需資金納入基建投資。廠礦、企業的綠化由使用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所需資金納入企業成本。

第二十四條 城市公共綠地和城市道路綠化建設,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有關配套建設費用

第三章 養護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市綠地的養護和管理,遵循專人養護、專業管理與羣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近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 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 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三) 居住區綠地由房屋產權單位或個人委託物業管理單位或者交所在地居民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各責任單位的綠化、養護和管理等工作進行不定時的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用地使用性質;擅自改變的必須限期歸還,恢復城市綠地使用功能。

因建設或其他特殊原因確須臨時佔用城市綠化用地的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兩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並交納綠化費,臨時佔用綠地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臨時佔用綠化歸還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恢復綠地原貌。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修剪樹木,斷根移植。確需砍伐、修剪樹木、斷根移植的,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方可進行(單位附屬綠地內的樹木花草修剪除外)。因有礙規劃等特殊原因,確需更新或移植的,由申請單位持有關資料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交納補償費,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砍伐或移植。

砍伐、移植樹木胸徑在20釐米以下同一地點一次性10株以下;胸戲20釐米以下同一地點一次性5株以下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胸徑在20釐米以上同一地點一次性10株以上(含10株),胸徑20釐米以上同一地點一次性5株以上(含5株)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獲得《準伐證》或《準移證》後方可施工。

第二十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古樹、珍貴稀有樹木、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以下簡稱古樹名木),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掛牌建檔,重點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損壞和砍伐。

上述古樹名木位於城市公共地段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護;位於風景名勝區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養護;散於各單位或居民區的,由所在單位或個人負責養護。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

第三十條 行道樹與架空線路或地下管道(線)發生阻隔時,如需修剪、移栽,由線路或管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所需費用由申請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加強城市從事綠化產業活動的監督和管

理,凡為城市提供綠化用的苗木、花卉、種子和草坪等實行嚴格檢疫制度;對經營單位和個人實行統一的專業許可證制度,專業許可證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和年檢。

第三十二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地、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一) 剝、削樹皮和挖樹根;

(二) 利用樹木搭棚、架設線路和拉直鋼筋;

(三) 採摘花果、攀折樹枝;

(四) 在樹木上贏得字、釘釘和拴系牲畜;

(五) 損壞草坪、花壇、綠地和園林設施;

(六) 在城市綠地內擺攤設點、傾倒廢物、排放有毒有害污水、放牧、割草、狩獵、打鳥、開山採石、取土、砌灶野炊、佔地葬墳、燒香燒紙;

(七) 其他損害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城市綠化管理的行為除按本實施細則予以處罰外,其它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未經批准砍伐、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樹木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侵害,視其情節輕重處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二)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損害砍伐古樹名木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侵害,除按古樹名木評估價格賠償外,並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三) 工程項目建設中綠化工程設計未經批准即擅自施工的,責令其停止施工,並處綠化工程總投資2%的罰款;未按批准的綠化設計方案施工的責令其改正,並處工程建設總投資1%的罰款。

(四) 未取得綠化設計、綠化施工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其停業整頓;對未取得綠化設計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攬綠化設計的,處以其綠化工程總造價的2%--4%的罰款;對未取得綠化施工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攬綠化工程的的,處以其綠化工程總造價的5%--10%的罰款。

(五) 違反已批准的綠化規劃,縮小綠地面積的,責令其改正,同時按實際減少的綠地面積處以每平方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 擅自佔用綠化用地的,除責令其限期歸還、恢復原狀外,並處其所佔綠地面積每平方30元到100元的罰款;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30000元,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七)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的,責令其停止侵害行為,造成損失的,按實際造價進行賠償,並處以1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罰款處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阻礙城市綠化行政主管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監督不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其所在單位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花卉、樹木損壞賠償標準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六盤水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綜合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市府發[1993]85號文批准的《六盤水市城市綠化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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