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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管理規定(通用3篇)

出租房管理規定(通用3篇)

出租房管理規定 篇1

一、本規定所稱的出租房,指產權屬於小區,出租或出借給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各類房屋。

出租房管理規定(通用3篇)

二、房管所對出租房實行安全管理,即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制度。

三、院內的住房原則上不得對外出租,特殊情況需要出租的,必須徵得中心領導的同意,並簽訂安全責任協議書,辦理有關手續。

四、院內商房出租,應到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有關手續,同時向治保大隊登記備案。

五、房屋出租應本着“誰出租,誰管理”的原則,加強對出租房屋使用的檢查和監督,以防發生違法事件。

六、房屋出租的安全責任:

1.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證件的承租人。

2.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時,合同要有安全方面的內容。同時要求承租人辦理暫住户口登記手續。

3.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疑要及時報告派出所。

4.停止租賃,須辦理註銷手續。

七、房屋承租人的安全責任:

1.承租人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分證和户籍所在地街道或鄉鎮政府的證明,單位承租的需持有單位法人代表的委託

證明和工商營業執照等證件。

2.房屋承租後,承租人應在10日內申報暫住户口登記手續。

3.嚴禁在承租房內進行賭博、嫖娼、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

4.房屋內嚴禁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5.做好防火防盜安全工作

6.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轉租轉借。

八、違反本規定的處罰:

1.出租人違反規定擅自出租房屋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收取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責任人按房租月租金五倍以下的違約金。

2.承租人不履行安全責任,收取月租金十倍以下違約金。

3.違反本規定,構成違法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處理。

出租房管理規定 篇2

一、 認真檢查,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一)出租房屋手續

出租的房屋,其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規定,危房、防範設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隱患和違章建築的房屋不準出租。出租房屋須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責任區民警檢查符合安全標準的還必須履行下列手續:

1、公民出租房屋,須:

(1)、出示房屋所有權或其他合法證明、《居民户口簿》或房主的居民身份證,房主是暫住人口的應出示暫住證或《暫住户口簿》;

(2)、填寫《租憑房屋申請表》;

(3)、提交與承租人簽訂的租憑合同

2、單位所有房出租,須:

(1)出示房屋所有權證明,單位介紹信,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2)填寫《租賃房屋申請表》;

(3)提交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

3、承租人轉租、轉借的房屋的,須:

(1)出示本人現住地的户口證件,租賃房屋治安許可證,治安責任和無邪教組織保證書、與原出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及同意轉租、轉借證明。

(2)提交與再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

(3)填寫《租賃房屋申請表》。

(二)承租房屋手續

1、公民承租房屋的,應出示本人和同居一室的他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夫妻承租的還須憑婚姻關係證明。

2、單位承租房屋的,應出示單位介紹信,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以及擬居人員簡要狀況和有關證件。

(三)、審批

上述手續,經責任區民警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批准租賃的房屋,出租人應與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或無邪教組織責任書),領取公安廳統一印製的《租賃房屋治安許可證》和公安廳監別的“租賃房屋户”標誌牌後,方可實施房屋租賃。

二、經常監督檢查房屋出租人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主要是:

(一)、認真履行治安責任保證書責任,自覺接受責任派出所的管理。

(二)、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或排除隱患,保障安全。

(三)、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工作,發現有違法

犯罪活動及時報告派出所。

(四)、承租人是暫住人口的,應積極協助公安派出所對暫住人口進行管理。

(五)、必須把《租賃房屋治安許可證》和“租賃房屋户”標誌牌放於出租房屋的顯要位置。

(六)、出租合同期滿房屋因故暫時停止出租的,要在三日內交回《租賃房屋許可證》。

(七)、承租人發生變動,要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三、經常檢查教育房屋承租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主要是:

(一)、認真履行責任,積極做好安全,清理邪教組織工作,一經發現及時告知出租人或報告責任區民警和公安派出所。

(二)、自覺接受責任區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管理,遇有責任公安派出所檢查時,應主動出示有關證件。

(三)、是暫住人口的,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暫住人口管理規定。

(四)、承租的房屋只能用於居住,不準挪作他用。

(五)、不準私自將房屋轉租或轉借他人。

(六)、集體承租的,須成立治安保衞組織,單位承租的,須指定專人配合責任區民警和公安派出所對房屋安全及人員進行管理,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報送公安派出所備查。

出租房管理規定 篇3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職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員工一律實行上下班打卡登記制度。

第三條 所有員工上下班均需親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違犯此條規

第四條 所有員工須先到公司打卡報到後,方能外出辦理各項業務。特殊情況需經本部門負責

第五條 員工外出辦理業務前,須向本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時間,

第六條 員工休息日加班給予加班費,加班一天給100元工資。

第七條 員工當月內遲到、早退,每次在15分鐘之內,遲到第一次罰款10元,第二次罰款20

第八條 員工遲到或早退≤1小時者按曠職半天論,員工遲到或早退>1小時者按曠職一天論。

第九條 員工必須保持個人辦公桌椅及地面乾淨整潔,物品擺放整齊。發現不合格的,每次罰

第十條 員工允許請病事假,請假必須提前向總經理申請,並且並及時告知部門經理。要求必

第十一條 員工全勤獎:員工全月無病事假、遲到、早退、曠職等現象,亦為滿勤,給予全勤

第十二條 本規定從發佈之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地方,按本規定執行。

執行以後如有新的規定另行通知。本規定最終解釋權歸行政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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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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