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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規範期貨營業部設立有關問題的規定

關於進一步規範期貨營業部設立有關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為適應期貨市場發展需要,進一步規範期貨營業部設立行為,提高期貨公司服務能力,促進市場公平競爭,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關於進一步規範期貨營業部設立有關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期貨公司申請設立營業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未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正在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限期整改或採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所規定的監管措施,最近1年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二)申請日前3個月及申請審核期間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準,模擬計算新設營業部後的風險監管指標符合規定的標準;

(三)符合有關客户資產保護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規定,申請日前3個月及申請審核期間,期貨公司未因自身原因發生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的重大預警或者其他嚴重影響期貨保證金安全的情形;

(四)最近一次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評級不低於c類c級;

(五)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符合有關規定並有效執行;

(六)擬任營業部負責人具備任職資格條件,擬任用業務崗位工作人員具備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七)擬設營業部的業務崗位職責明確、分工合理,與營業部的經營計劃相適應;

(八)擬設營業部的營業場所和設施符合期貨業務需要;

(九)符合反洗錢相關規定;

(十)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條 期貨公司申請設立營業部,應當向擬設立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設立營業部申請書;

(二)擬設立營業部的決議文件;

(三)營業部的設立方案,包括擬任營業部負責人、擬任用業務崗位工作人員、擬設營業部的業務崗位和營業場所、設施等符合監管要求的情況説明;

(四)營業部的管理制度文本;

(五)最近1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六)申請日前連續3個月月末的風險監管報表及模擬計算新設營業部後的風險監管報表;

(七)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出具的合規意見書;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條 擬設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期貨公司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決定。在做出決定前,擬設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就期貨公司是否符合營業部設立條件向期貨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徵求意見。

第五條 期貨公司在獲准設立營業部後,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開業準備,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期貨公司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開業準備和工商登記手續的,可以向擬設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申請延期一次,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期限屆滿未完成開業準備或者工商登記手續的,營業部設立批覆文件自動失效。

第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部《營業執照》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持《營業執照》和設立批覆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領取《期貨公司營業部經營許可證》。在未取得《營業執照》和《期貨公司營業部經營許可證》前,營業部不得對外開展任何經營活動。

第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自領取《期貨公司營業部經營許可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營業部開業準備情況的報告;

(二)營業部負責人任職資格證明;

(三)營業部業務崗位及人員配備符合《期貨營業部管理規定(試行)》(證監會公告〔XX〕33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證明材料;

(四)營業部營業場所和設施符合《期貨營業部管理規定(試行)》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證明材料;

(五)營業部《營業執照》和《期貨公司營業部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公佈的《關於期貨公司設立營業部與分類評價結果銜接工作有關問題的規定》(證監會公告〔XX〕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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