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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保密工作制度

政府機關保密工作制度

制度是個社會的遊戲規則,更規範的講,它們是為人們的相互關係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為此,我們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來提高辦事效率,才設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們本站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參考:

政府機關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保守國家祕密,維護國家安全,保證我鎮各項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以下簡稱保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所有工作人員都有保守國家祕密的義務。

第三條保守國家祕密的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祕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方針。

第四條黨委、政府應制定相應的保密規章制度,落實保密措施,經常進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檢查,使所有人員知悉與其工作有關的“保密範圍”和各項保密制度。

第五條各部門人員發現國家祕密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時,應當及時制止,舉報,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二章保密機構

第六條在鎮黨委、政府的直接領導下,建立黨委保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日常保密工作由黨委辦公室負責。明確一名主任分工負責。配備專職保密員,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第七條各部門保密工作由黨委主要負責人負責。同時設兼職保密幹事。各級保密組織的成員和各單位的保密員如有變動,要及時增補,使之健全。

第八條保密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黨和國家對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保密委和同級黨委有關保密工作的指示、規定。

(二)、制定修訂學院的保密規章制度及工作計劃,督促、指導所屬各單位的保密工作。

(三)、開展保密宣傳和保密檢查,及時總結和借鑑保密工作中的成功經驗,對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單位和個人,建議有關單位或部門予以表揚或獎勵;對違反保密制度,造成失密、泄密事件者,根據情節輕重,建議有關部門給予批評通報,直至報請懲處。

(四)、負責審定我鎮的定密、調密範圍和項目,制定嚴格的防範措施,確保國家祕密的安全。

(五)、負責指導、檢查本單位的涉外、科技、機要、通信、宣傳報道、會議、文書等方面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國家祕密的確定、變更和解密

第九條國家祕密的確定

(一)、工作中產生的國家祕密事項依據《國家祕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另發、以下簡稱“保密範圍”)確定密級。

(二)、鎮黨委、政府依照規定確定密級、變更密級和解密,應當及時通知有關知悉人員,同時接受上級保密工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三)、日常工作所產生的國家祕密事項,應當及時確定密級,最遲不得超過十日。

(四)、對是否屬於國家祕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請示上級保密部門確定。

第九條國家祕密事項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情況的變化即時變更。

第十條國家祕密事項的保密期限屆滿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延長或縮短的,由原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部門決定,也可以由上級機關決定。

第十一條定密工作的承辦、審核、批准密級的確定由涉及祕密的相關業務部室制定人員具體承辦,部室負責人審核,保密辦負責人批准。

第十二條保密辦公室應建立台帳制度,及時紀錄各處室產生國家祕密事項的有關情況。

第四章國家祕密載體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國家祕密載體的保密管理依據《中共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保密局關於國家祕密載體保密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國家祕密載體是指以文字、數據、符號、圖像、聲音等方式記載國家祕密信息的紙介質、磁介質、光盤等各類物品。磁介質載體包括計算機硬盤、軟盤和錄音帶、錄像帶等。

第十五條所有祕密載體,均屬國家所有,任何個人不得據為私有。工作需要,必須履行借閲手續妥善保管。涉密人員工作變動或退休時,要認真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六條屬於絕密事項的祕密載體由辦公室指定專人保管,限定直接需要部門的有關人員或專人使用。

第十七條製作祕密載體,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註明發放範圍及製作數量,絕密級、機密級的應當編排順序號。製作祕密載體的場所應當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八條收發祕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收等手續。

第十九條收到祕密載體後,由保密辦負責人根據祕密載體的密級和制發機關、單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實際需要,確定本鎮知悉該國家祕密人員的範圍,不得擅自擴大國家祕密的知悉範圍。閲讀和使用祕密載體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傳達國家祕密時,凡不準記錄、錄音、錄像的,傳達者應當事先申明。

第二十條複製祕密載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複製祕密載體,應當經保密辦負責人批准;

(二)複製祕密載體,不得改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三)複製祕密載體,應當履行登記手續;複製件應當加蓋複製機關、單位的戳記,並視同原件管理;

第二十一條因工作確需攜帶祕密載體外出,應採取保護措施,使祕密載體始終處於攜帶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攜帶絕密級祕密載體應當經保密辦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二條參加涉外活動不得攜帶祕密載體,因工作確需攜帶的應當經保密辦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攜帶絕密級祕密載體參加涉外活動禁止將絕密級祕密載體攜帶出境,確因工作需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批准和攜帶手續。

第二十三條保存祕密載體,應當選擇安全保密的場所和部位,並配備必要的保密設備。

第二十四條銷燬祕密載體,應登記造冊,並經分管領導審批,履行清點、登記手續後,送上級保密工作部門指定的場所集中監銷。銷燬祕密載體,應當確保祕密信息無法還原。禁止將祕密載體作為廢品出售。

第五章涉密人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涉密人員必須符合保密工作基本要求,上崗前由辦公室對其進行保密法制和保密知識教育。

第二十六條涉密人員在崗期間,要對其政治態度、思想狀況和工作表現定期考察,對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要及時調離。

第六章涉密會議保密規定

第二十七條涉及國家祕密的會議,應選擇具有保密條件的會議場所,明確規定出席、列席範圍,並認真執行簽到制度。會議主持人在會前要向與會人員宣佈保密紀律,與會者要嚴格遵守。

第二十八條各種工作會議,凡討論、決定的問題屬需要保密的,在未傳達或正式發文和公佈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第二十九條會議印發的密級文件,會議期間應指定專人管理,文件應註明密級、統一編號,並予以登記。會議結束前,要把應收回的文件全部收回,妥善處理;准許帶回的文件,要附文件目錄單,並要求與會者將帶回的文件和目錄登記、保管。

第三十條會議傳達涉密內容,應規定傳達的內定、範圍、時間,與會者不得違反。

第三十一條有涉密內容的會議,與會者要記在保密手冊或專用的記錄本上,會後要嚴格保管,需要收回的按會議要求辦理。

第七章失泄密報告制度

第三十二條如發生、發現泄密事件,鎮保密委員會應當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國家祕密的內容和密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範圍和嚴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節和有關責任者,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並在24小時內報告上級機關。

第八章保密教育檢查制度

第三十三條鎮保密委員會對職工進行經常性保密教育,定期檢查保密工作,教育教職工自覺學習,遵守保密法規,不斷提高教職工的保密觀念和保密法制觀念。

第九章領導幹部保密工作責任制

第三十四條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切實加強保密工作的領導。

第三十五條把保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聽取保密工作情況彙報,研究解決保密工作中存在問題,年終向上一級保密組織報告工作情況。

第三十六條鎮領導班子,對保密工作負有領導責任。保密辦負責人對鎮保密工作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負責組織實施上級關於保密工作的部署,負責監督檢查機關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七條保密工作實行“業務工作誰主管,保密工作誰負責”的原則,主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領導幹部對所分管各業務部門的保密工作負有領導責任。要把保密工作納入業務工作管理之中,在研究和部署業務工作時,要對與之相關的保密工作做出部署和安排,業務工作管到哪裏,保密工作就要管到哪裏。

第三十八條領導幹部要對發展保密技術負起領導責任。要制定規劃,加大投入,積極促進保密工作現代化。

第三十九條領導幹部要加強對職工保密紀律教育,對失泄密案件要嚴查處,絕不能徇情袒護,姑息養奸。

第四十條領導幹部要支持保密部門開展工作,幫助他們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困難,要以身作則,自覺接受保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要率先垂範,帶頭遵守保密法規、制度管好身邊的工作人員及家屬子女。

第十章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計算機信息系統應當採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專用設備,防泄密、防竊密。所採取的保密措施應與所處理信息的密級要求相一致。

第四十二條計算機聯網系統應當採取系統訪問控制,不得進行越權操作。未採取技術安全保密措施的數據不得聯網。

第四十三條涉密信息和數據必須按照保密規定進行採集、存儲、處理、傳遞、使用和銷燬。計算機信息系統存儲、處理、傳遞、輸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應的密級標識,密級標識不能與正文分離。國家祕密信息不得在與國際網絡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遞。

第四十四條存儲國家祕密信息的計算機媒體,應按所存儲信息的最高密級標明密級,並按相應密級文件進行管理。存儲過國家祕密信息的計算機媒體不能降低密級使用。不再使用的媒體應及時銷燬。存儲過國家祕密信息的計算機媒體的維修應保證所存儲的國家祕密信息不被泄露。計算機信息系統打印輸出的涉密文件,應當按相應密級的文件進行管理。

第四十五條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密管理實行領導負責制,保密委員會負責我鎮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密工作。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系統安全保密管理人員應經過崗前保密培訓和嚴格審查,並進行定期考核,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一章文件保密制度

第四十六條祕密文件的閲讀、傳閲、保管。

(一)密祕密文件的管理必須嚴格遵守慎重、準確、安全、保密的原則。

(二)對收發的祕密文件、資料和內部刊物等,都必須建立嚴格的管理辦法和保密制度,保證不丟失,不泄露,絕密文件,在傳閲過程中,應制定專人負責,儘量減少接觸人員。

(三)祕密文件只能在辦公室閲讀,不準外帶,確因工作需要,必須把文件帶出時,需經領導批准。

(四)對於祕密文件,不經上級制文機關的同意不得自行擴大閲讀範圍,不得自行翻印、複製或轉載,不得向規定範圍以外的人員泄露。

(五)保管祕密文件的辦公室應有必要的保密措施,門窗、卷櫃應保證“三鐵”。

第四十七條祕密文件的清理、移交、歸檔、銷燬

(一)密祕密文件要實行定期清理、歸檔、銷燬制度,一般文件每季度清理一次,歸檔每年進行一次,銷燬每年進行一次。

(二)管理祕密文件的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清理文件,按收文登記簿開具詳細目錄,向接替的同志辦理移交簽字手續。領導幹部調動工作時,應把手中文件全部交給辦公室文書,如有欠交的文件,文書有權提出限期交回。

(三)銷燬祕密文件和內部資料、刊物等,必須登記造冊。經保分管領導審批後送交上級保密部門指定的場所處理。嚴禁將祕密文件、資料和內部刊物出售給廢品收購部門或個人。

第四十八條祕密文件的傳送

(一)傳送祕密文件,須妥善包裝密封,表明密級。

(二)機要員遞送祕密文件,不得擅自拆閲,不得離開文件,不得帶着文件到公共場所,不得交他人代送、代收,要當面交收件人查點清楚後簽字。

(三)外出工作人員原則上不許攜帶祕密文件,確因工作需要,要經保密負責人批准,辦理登記手續,並對其進行保密教育,確保文件絕對安全。

(四)祕密文件不準用明碼拍發,傳達密級事項(包括數字)不得用普通電話。

第十二章領導幹部保密制度

第四十九條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員會關於黨政領導幹部保密工作責任的規定》精神,以身作則,帶頭執行保密法規和保密制度,保證黨和國家祕密的安全。

第五十條祕密文件要在辦公室閲辦,不準帶回家中,不要積壓,不要橫傳,閲後及時還交文書。確因工作需要,在家中閲辦文件的領導同志,必須具有堅固的保密設施,不許給無關的人中閲看。

第五十一條不要隨便將祕密文件堆在辦公桌上,離開辦公室要把文件鎖入辦公桌內,鎖好户門。

第五十二條不準在家屬、子女和無關人員面前談論黨和國家的祕密。不準在普通電話、明碼電報、私人通信中涉及黨和國家的祕密。

第五十三條不準攜帶祕密文件參觀、遊覽、探親、訪友或出入公共場所。

參加各種會議帶回的祕密文件、材料,要及時交文書登記,不得擅自留存,需要傳達時,須履行借閲手續。

第五十四條發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時報告保密委員會,以便迅速採取措施,認真追查處理。

第十三章文書人員保密制度

第五十五條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組織紀律性強,作風正派,嚴格遵守《保密法》,堅決做到“十不”,牢固樹立做好保密工作的思想。

第五十六條負責做好祕密文件的登記、清點、歸檔工作,協助領導做好文件管理等保密工作。對領導參加各種具體會議帶回的祕密文件、材料,要及時登記,妥善管理。

第五十七條對領導傳閲、借閲的祕密文件,要及時主動地辦理好傳、借閲手續,避免橫傳、積壓、防止帶文件回家或去公共場所。如發現文件遺失,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八條經常提醒領導辦公室是否做到人離門鎖,桌上無祕密文件等;在收繳領導辦公室的報紙、雜誌時,要進行檢查,防止夾有祕密文件和材料,發現問題及時採取安全措施並提醒領導注意。

第五十九條發現有泄密問題,及時向保密委員會報告。

第十四章涉密計算機操作人員保密制度

第六十條嚴格遵守《保密法》,堅決做到“十不”。

第六十一條不準泄露計算機處理和存貯的各種祕密信息,不準泄露計算機聯網的軟、硬件加密措施。

第六十二條不準擅自複製系統文件和變更軟件及應用程序。

第六十三條處理祕密信息後要做好善後工作,防止泄密。

第六十四條接待外來參觀人員,要做到“三定”:定參觀項目、定接待人員、定介紹內容和口徑。

第十五章保密守則

第六十五條不該説的國家祕密,絕對不説。

第六十六條不該問的國家祕密,絕對不問。

第六十七條不該看的國家祕密,絕對不看。

第六十八條不該記的國家祕密,絕對不記。

第六十九條不在私人通迅中涉及國家祕密。

第七十條不在公共場所談論國家祕密。

第七十一條不向家屬、子女、親友泄露國家祕密。

第七十二條不帶密級文件、材料遊覽公共場所和探親訪友。

第七十三條不以任何形式向國外親友和任何外國人泄露黨和國家的祕密。

第七十四條發現竊密、出賣祕密的,要敢於鬥爭,堅決揭露。

第十六章保密工作獎勵和懲處

第七十五條被上級保密工作部門評為保密工作先進單位,鎮黨委、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負責保密工作的同志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七十六條被上級保密工作部門評為保密工作先進工作者,鎮黨委、政府將比照其他工作先進個人的獎勵標準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七十七條對保密工作出現下列事件之一的部門和個人,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批評教育或處分,情節惡劣、後果嚴重者,移交有關部門依法給予刑事處罰。

(一)違反保密規章制度,玩忽職守,丟失或泄露黨和國家祕密造成後果的。

(二)對屬於國家祕密,因工作不慎未“定密”並造成後果的。

(三)擅自拆閲、抄錄、翻印、攜帶和隱藏擴散國家祕密的。

(四)對盜竊、出賣國家祕密人員或行為知情不報或謊報的。

(五)在危機情況下,只顧個人安危,使黨和國家祕密遭受損失的。

(六)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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