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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考勤制度

政府機關考勤制度

為了嚴肅工作紀律和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政府機關考勤制度

一、請假制度

1、請假。工作人員心請探親假、事假、婚假、產假、喪假和享受年休假,都必須書面請假,按程序審批後,方能離開工作崗位,並在商定其工作有人替代後,向分管領導及本科(股)負責人知會請假情況。職工因病因事請假的,必須履行手續,凡一年內請病假累計超過30天(不含住院)或請事假累計超過15天者,當年不能享受公休假;若不享受公休假後,再請病事假超過以上規定時間的則在下年度不安排公休假。

2、審批。全局人員需要請假,須經分管領導同意並報經局長審批;所有籤批後的假條交辦公室登記備查。無局長批准簽字的假條視為無假自假。

3、假期計算。經批准離開工作崗位的當天到正式上班時為止,法定假日可扣除。

4、嚴格銷假制度。職工請假期滿或年休假期滿後,應按時返回工作崗位,併到辦公室履行銷假手續。若遇特殊情況,需續假者,應在假期未滿前辦理續假手續。在外地不能回單位的,可電話、電報聯繫辦理,並實事求是説明續假原因。

5、凡不履行請假手續,擅離工作崗位或無故超假者,經核實後,按曠工處理。

二、考勤制度

1、幹部職工必須按區政府頒佈的休息時間上下班,上下班以規定時間前(後)推10分鐘為上下班準時,不得遲到、不得早退,否則為不按時上下班。

2、幹部職工實行上下班簽到制度。職工上下班主動簽到,如果不簽到又不説明理由的,按曠工處理。職工出差、下鄉、外出辦事的,必須向辦公室説明出差、下鄉、外出辦事的地點和事由。職工下鄉後,必須用所在地的座機電話向辦公室報告,不報告者按曠工處理。

3、幹部職工均實行考勤制。考勤由辦公室統一負責,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抽查,並將考核情況作為年芳目標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據。

4、凡全區性的會議及社會公益活動(義務勞動、植樹等)必須參加,凡無故不參加的每次扣發200元補貼。

5、全體工作人員,應自覺遵守工作時間,堅守工作崗位,不得遲到早退,對無故制度和上班時間不請假外出辦私事的人員,可累計計算時間,情節較輕的按本制度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處理。職工遲到一次扣10元,早退一次扣10元,請病假一年內累計超過15天后(住院除外)每天扣20元,請事假一年內累計超過7天后每天扣20元,曠工一天扣100元,職工遲到、早退、病假、事假、曠工情況納入年終考核,作為年終評選先進個人和核定年終達標獎的主要依據。

6、職工節假日出差、下鄉領取加班補助後不得再報銷旅差費。

7、參加各類函授、自修學習的面授時間,應抵銷公休假。在各類脱產學習一年以上的,學習期間不再享受公休假和當年年終獎。

8、職工年度曠工或不假外出連續超過15天,或全年累計超過30天的,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予以辭退。不假外出7—15天的,向局長説明理由,年終考核確定為稱職,並在局職工大會上作出書面檢討,年終獎減半計發,不假外出3—6天的向局長説明理由,並在局職工大會上作出書面檢討,除按曠工處理外,扣當月一切津補貼,不假外出1—2天的,向局長説明理由,並寫出書面檢討。

9、各股、室做好職工節假日加班、夜間值班的登記工作,由股、室負責人審核後交辦公室存查。

10、考勤由辦公室統一負責,每個月結職工的出勤考核情況進行彙總,經核實無異議後報告局領導並存檔備查,職工出勤考核情況作為年終評選先進和核定年終獎標準的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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