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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結合本鐵礦實際,組織對員工進行職業衞生法規、職業衞生知識、操作規程、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維護的培訓,特制定本制度。

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一、鐵礦職業衞生管理部門和勞資科負責職業衞生教育培訓監督管理工作,並指定專業的職業衞生培訓人員,負責本鐵礦的職業衞生知識教育培訓。

二、教育培訓內容:

1、職業衞生法律、法規與標準;

2、職業衞生基本知識;

3、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5、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

6、公民健康素養基本知識與技能

三、教育培訓的對象與方式:

1、 新員工入廠-結合安全“三級教育”,介紹鐵礦作業現場、崗位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安全隱患,可能造成的危害;員工在崗期間-通過定期培訓或公告欄宣傳,學習職業健康崗位操作規程、相關制度、法律法規及鐵礦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的有關性能、可能產生的危害及防範措施,瞭解工作環境檢測結果及個人身體檢查結 果;

2、員工在調動崗位時,應進行鍼對性的職業衞生培訓,培訓後進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崗。

3、外來臨時工人,應進行鍼對性的職業衞生培訓,確保其從事勞動時不受到危害。

4、鐵礦定期邀請衞生、疾控等部門職業衞生專業人員對各基層單位職業衞生負責人、管理人員,進行全面的職業衞生培訓,提高職業衞生管理業務能力。

5、所有的培訓資料要設立職業衞生培訓台賬,並有專人保管,各基層單位培訓情況應每年11~12月報礦部職業衞生管理部門備案。

6、未進行職業衞生培訓的員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四、各基層單位應每年制定職業衞生培訓計劃,落實培訓經費。鐵礦年度職業衞生培訓計劃需得到礦長的批准後實施。

五、每年按鐵礦流程對其合規性進行評估修訂。

六、有關職業衞生教育培訓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職業衞生標準和鐵礦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執行。

七、本制度從x年x月x日起實施,解釋權屬鐵礦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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