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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籍管理制度

2015-06-29 規章制度

(1)申請入黨的同志從被批准為預備黨員之日起,就有了黨籍。

(2)幹部黨員的《入黨志願書》納入個人檔案,由檔案管理部門保管,其他黨員的《入黨志願書》由其所在黨委保管。

(3)凡經組織批准,調動工作單位的黨員,都應及時接轉黨員組織關係。

(4)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不到新單位接轉組織關係的,以自行脱黨論處,取消黨籍。

(5)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完成黨組織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脱黨。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6)黨員要求退黨,應經支部大會討論後宣佈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備案。

(7)勸黨員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8)如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9)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10)黨員經過留黨察看仍堅持錯誤而不改正的,應當開除黨籍。

(11)開除黨籍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報上級黨組織審批後,報某紀檢委審查批准。

標籤:黨籍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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