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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為了規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1、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2、事故報告要及時準確,完整,對事故不得 遲報、謊報、漏報、或者瞞報。

3、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事故發生單位的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採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事故報告後,又出現新的情況的應當補報。

5、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接到事故事故報告後 ,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採取有效的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的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好事故現場以及相關的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的證據;需要移動的現場物件,應當做出標記,留影像資料。

7、事故單位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值班制度,並向社會公佈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8、發生事故並上報後,縣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9、事故調查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 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者依法追究責任。

10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的經濟損失;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的責任;提出對事故的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11、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12、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祕密。

標籤: 事故 報告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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