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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管理規章制度(精選6篇)

汽車管理規章制度(精選6篇)

汽車管理規章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汽車管理規章制度(精選6篇)

第一條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和高

級管理人員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重慶長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及其它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是董事會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對董事會負責,主要負責制定、審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制定薪酬標準;負責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員的考核標準,並進行考核。

第三條除董事會另有決定外,本工作細則所稱董事包括內部董事(由公司員工出任的董事)、外部非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非公司員工,該等董事不在公司領取薪酬)、獨立董事;本工作細則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董事會聘任的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董事會祕書等人員。

第二章人員組成

第四條委員會應由三名董事組成,獨立董事應占多數並由其中一名獨立董事擔任主任委員(召集人)。

第五條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並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並任命。

第六條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人)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主任委員由董事會在委員會成員內直接選舉產生。

第七條委員任期與同屆董事會董事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並由董事會根據上述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八條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是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為委員會提供專業支持,專門負責提供公司有關經營方面的資料及被考評人員的有關資料,執行委員會的有關決議,並將執行情況向委員會報告。日常工作機構的責任人為負責公司人力資源的副總裁。董事會辦公室為委員會提供綜合服務,負責委員會日常工作聯絡、會議組織等事宜。

第三章職責權限

第九條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為:

(一)根據內部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崗位的主要範圍、職責、重要性以及其他相關企業相關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計劃或方案,薪酬計劃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於績效評價標準、程序及主要評價體系,獎勵和懲罰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確定全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總額;

(三)向董事會建議全體內部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具體薪酬待遇;

(四)向董事會建議獨立董事的薪酬;

(五)審查公司內部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行職責情況並對其進行年度績效考評;

(六)負責對公司薪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七)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十條委員會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計劃,須報經董

事會同意,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分配方案須報董事會批准。

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有權否決損害股東利益的薪酬計劃或方案。

第十一條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

事會審議決定。

第四章決策程序

第十二條委員會下設的日常工作機構應協調相關部門,做好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決策前期準備工作,提供公司有關方面的資料,以供決策:

(一)提供公司主要財務指標和經營目標完成情況;

(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分管工作範圍及主要職責情況;

(三)提供內部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崗位工作業績考評系統中涉及指標的完成情況;

(四)提供內部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業務創新能力和創利能力的經營績效情況;

(五)提供按公司業績擬訂公司薪酬分配規劃和分配方式的有關測算依據。

第十三條委員會對內部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考評程序;

(一)公司內部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向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作述職和自我評價;

(二)委員會按績效評價標準和程序,對內部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績效評價;

(三)根據崗位績效評價結果及薪酬分析政策提出內部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數額和獎勵方式,表決通過後,報公司董事會審議。

第五章議事程序

第十四條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於會議召開前五天通知全體委員,但經全體委員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經半數以上委員提議,必須召開委員會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託一名獨立董事委員主持。

第十五條會議議程應得到主任委員的確認,議程及會

議有關材料應在發送會議通知的同時寄出。會議召開前,委員應充分閲讀會議資料。

第十六條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的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臨時會議可採取通訊表決的方式。

第十八條委員會會議可以要求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必要時可以邀請公司其他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九條如有必要,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條委員會會議討論有關委員會成員的議題時,當事人應迴避。

第二十一條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的薪酬政策與分配方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基本規則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檔案由公司董事會祕書保存。保存年限不得少於十年。

第二十三條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及表決結果,應在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四條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工作細則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工作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細則如與國家日後頒佈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相牴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並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七條本工作細則由董事會負責制訂、修改和解釋。

汽車管理規章制度 篇2

一、總則

1、為加強本廠的財務工作,發揮財務在本廠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2、財務部門的職能: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編制財務計劃,加強經營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財務紀律。

(3)積極為經營管理服務,促進本廠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4)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5)合理分配收入,及時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費用。

(6)對有關機構及財政、税務、銀行部門瞭解,檢查財務工作,主動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7)完成總經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3、財務部由主管會計、出納、結算員、收銀員、倉管組成。

4、本廠所有人員辦理財會事務必須遵守本制度。

二、財務工作管理

1、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3、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並根據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會計、出納員記帳,都必須在記帳憑證上簽字。

4、會計員應根據帳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上報總經理。會計報表每月由會計編制並上報一次。會計報表須會計簽名或蓋章。

5、財務工作人員對本廠實行會計監督。

財務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6、財務工作人員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主管會計或總經理書面報告,並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7、財務工作人員對上述事項無權自行作出處理。

8、財務工作應當建立內部稽核制度,並做好內部審計。

9、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和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10、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財務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主管會計或辦公室主任監交。

三、支票管理

1、支票由出納員或總經理指定專人保管。支票使用時須經主管會計審核,經總經理批准簽字,然後將支票按批准金額封頭,加蓋印章、填寫日期、用途、登記號碼。

2、支票付款後憑支票存根,發票由經手人簽字、主管會計核對(購置物品由保管員或物品使用人簽字)、總經理批准。出納員統一編制憑證號,按規定登記銀行帳號。

四、現金管理

1、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元,結算規定的調整,由總經理確定。

2、廠內可以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

(1)職工工資、津貼、獎金;

(2)個人勞務報酬;

(3)出差人員必須攜帶的差旅費;

(4)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5)總經理批准的其他開支。

3、廠內固定資產、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超過1000元以上的必須採取轉帳或電匯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4、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限額為1000元。超額部分應存入銀行。

5、出納支付現金,可以從廠內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況確需坐支的,應事先經主管會計審核,總經理批准。

6、出納從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現金領用單》,並寫明用途和金額,由主管會計審核,總經理批准後提取。

7、本廠職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寫《借款單》,經主管會計審核,交總經理批准簽字後方可借用。超過還款期限即轉應收款,在當月工資中扣還。

8、符合該項第2點的,憑發票、工資單、差旅費單及財務認可的有效報銷或領款憑證,由經手人簽字,主管會計審核,總經理批准後由出納支付現金。出納同時要填制現金日記帳。

9、工資由主管會計依據辦公室及各部門每月提供的核發工資資料代理編制職工工資表,交總

汽車管理規章制度 篇3

一、新員工入職

1.新員工試用期為二個月,累計銷售5台即可轉正,轉正填寫《試用期員工轉正申請》,由銷售經理簽字生效後交行政備案;未完成銷售任務者自動離職。

2.試用期間有權利、有義務接受公司的各種培訓。

3.試用期間配帶試用期工牌,着深色正裝上班;遵守公司的所有規章制度。

4.試用期間由公司專門委派一名銷售顧問帶其熟悉業務流程,帶教銷售顧問對新員工負全責,出現問題追究帶教銷售顧問的責任。

5.試用期間拿單車提成(根據當月銷售政策),其銷售車輛計算在帶教銷售顧問業績內。

6、試用期內一個月不允許休息。

二、日常規範

1.着公司統一工裝上班,帶工牌。工裝必須乾淨整潔,(襯衣領口、袖口)男士須打統一領帶,頭髮整齊,髮梢不可過耳,穿深色襪子,皮鞋乾淨;女士須佩帶統一發髻、絲帶、化淡狀,不可披肩散發。

2.公司晨會如無特殊情況,銷售部員工必須全體參加,必須着裝整齊,儀容儀表(參照第1條)於會前整理好,不規範者不得參加晨會,並記遲到一次。

3.晨會前整理好內務,任何人不得在早會後出現洗臉化粧、吃東西等與工作無關的事宜,違者罰款20元,兩次以上直接勸退。

4.所有人員必須維持好辦公室衞生;個人辦公桌面、櫥櫃及電腦由本人負責,辦公物品擺放整齊有序,桌面無污漬,電腦無灰塵;若發現物品擺放凌亂,桌面和電腦上留有灰塵經糾正而不改者罰款20元;辦公室衞生的責任人為本人。

5.8:30未到者,即為遲到。當月內遲到:第一次罰款20元,第二次罰款40元,罰金於當天以現金形式交給財務。一個月內遲到三次者予以勸退,早退同上處理。

6.上班時間不得以任何理由外出公司辦私事,違者罰款20元;有事請假批准後,方可離開。

7.請假或休班者於前一天提前告知組長、銷售經理及行政部;不可代人請假,不可電話請假,特殊情況除外,週六、日不允許休息。

8.展車衞生由車型分為各組負責,晨會後銷售顧問在5分鐘之內開始清理辦公室、展車及展廳衞生,責任到人。一小時內清理完畢,由組長負責檢查,衞生標準參照5S。

9.新進展廳展車,不論值班與否所有銷售人員都有義務清理車輛。

10.銷售顧問接待客户完畢後1分鐘內清理洽談區域,桌椅恢復原位,紙杯收起放到指定地方,否則罰款10元。

11.銷售顧問接待客户時不允許接電話,值班時不允許在展廳內接、打、玩手機,違者罰款10元。

12.銷售顧問不得在電話中報價,不得透露已售車輛價格,違者罰款20元。

13.銷售顧問休班及請假以天為單位,半天也記為一天。

14.銷售顧問嚴格按照規定站崗,任何時間不得出現空崗,午餐期間實行輪崗,用餐時間不得超過半小時,接待客户除外,違者罰款20元。

15.全員會議和培訓必須全部參加,違者按曠工處理或辭退;參會期間,手機必須調到振動或靜音上,違者罰款20元。

16.銷售部人員參加任何會議和培訓及其他集體活動時,必須提前3分鐘到達,遲到者罰款20元。

17.上班時間不允許在公司內吸煙、吃口香糖、吃零食、上網玩遊戲、喝酒、串崗、電腦專人專用,違者罰款50元;吸煙必須到指定吸煙區(員工辦公室),每天不超過8次,每次不超過3分鐘,否則視為脱崗,並罰款20元。

18.下班後任何人非工作原因不得逗留公司,不得上網玩遊戲,違者罰款100元。

19.銷售部人員不得在展廳內,辦公室追逐嬉戲、大聲喧譁,違者罰款50元。

20.銷售部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與客户發生爭執,違者予以勸退。

21.銷售顧問因銷售原因引起客户抱怨及投訴,經理有權視情節輕重程度決定是否取消該車業績和提成(包括合格證、發票、臨牌等不可控因素)。

22、任何人員不得私自調換業績,違者全部辭退。

23.銷售顧問必須嚴格按照《銷售流程》認真接待客户,違者罰款100元;客户進入展廳後必須喊“歡迎光臨”,熱情接待,如未喊罰款10元/次;非銷售人員在展廳內遇見客户時,必須以微笑相待,講文明講禮貌,違者罰款20元。

24、每日夕會銷售組長必須100%真實有效評估銷售顧問的展廳八步驟,如有漏評罰款100元/每人次。

26.銷售顧問嚴格執行銷售經理、銷售組長下達的銷售任務,違者根據工作情況給予200元罰款或勸退。

27.5S必須提前排好值班表,保證前台值班人員至少為2人,不許出現空崗,發現一次罰款5S50元。

28.每兩月總結一次成交率、留電率和試乘試駕率,末位員工將繼續學習或被勸退。

29.已定車輛必須寫在庫存看板上或車內,並寫上“該車已訂”字樣;如未履行以上程序,該車可以自由銷售;反之,該車如被銷售,其銷售人承擔一切後果。

30.工具包必須包括資料,名片,訂單,試乘試駕協議,簽字筆,保險相關,金融資料,資料摘要。以上每少一項罰款20元。

31,所有車輛必須款到帳以後才允許提車和算業績。(GMAC金融必須收到打款報告以後方可提車算業績。

32.每週一晚上為銷售部全員會議,所有人員必須參加,未參加者按曠工處理。每週二、四為培訓日,銷售代表提前安排私人時間,不得請假。

33。每天銷售組長和5S利用《5S考核細則》表自檢兩次。

34。所有銷售日誌必須在每日上交至銷售組長處,發現造假及不符者,罰款50元。

35。銷售組長晚下班15分鐘。

36、銷售顧問在展廳內行走禁止兩手插入口袋或倒背手,兩人以上行走不得勾肩搭背或嬉戲追逐,違者罰款20元;

37、銷售顧問在展廳內站立時禁止雙手叉腰或插入口袋、雙臂抱胸、扎堆聊天,違者罰款20元。

三、顧客信息制度

1.新客户資源的信息卡必須於當日建立,責任人(組長)簽字後,方可生效;當日未簽字的,其生效日期以再次簽字時間為準。

2.新建客户信息卡首次回訪生效日為三天,否則視為廢卡;二次回訪24小時內由責任人簽訂回訪有效日期,超過24小時以當日簽字日期為準;以後再次回訪有效時間為一週,逾期不訪者視為廢卡。

3.對於廢卡,簽字責任人有權轉交其他銷售顧問回訪,回訪制度同上。

4.長期客户銷售顧問在回訪中連續三次短信回訪視為無效回訪,該卡作廢。

5、重卡以第一次簽字時間為準;重卡者有義務協助有效卡持有者達成銷售。若因重卡從中作梗導致未能達成銷售,視為損失公司利益,一經核實予以辭退。

6、出現重卡情況時,銷售顧問不得當着客户的面發生爭執,造成不良後果,否則雙方均予辭退。

7、因沒有及時回訪而造成的重卡,視為浪費客户資源,每卡罰款20元。

8、私自修改及偽造客户信息卡者,一經發現予以辭退。

9、朋友介紹的客户歸屬以最終落實是否有直接關係為準,特殊情況由銷售組長和銷售經理協調處理。

10、撤銷三表卡必須寫明詳細原因有組長簽字後,交由銷售助理保管,銷售顧問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撕毀,違者每卡罰款20元。

11,所有三表卡有銷售組長循環簽字確認。

11、所有銷售顧問於每月一日統計個人當月業績表,交給銷售助理,逾期未交者不做當月工資。

12、當日值班接待來電或來訪留電客户,必須在當天以短信形式首次回訪,回訪內容為:您好我是北京現代汽車瀘州都慧銷售顧問,一次未回罰款20元。

13。前台接電話標準用語是:你好北京現代汽車瀘州都慧銷售部。很高興為你服務。不按標準罰款20元。

四、訂單及交車制度

1.訂單簽定後必須有銷售經理或組長簽字,報銷售助理登記後即可生效;中途不可隨意修改,如需修改要有經理或組長簽字同意,私自修改視為無效;修改後的訂單以修改日期為準,銷售顧問不得擅自查閲訂單。

2.提車順序按照訂單時間早晚排列,其中全款優先提車(按價格高低及交全款時間先後順序,GMAC信貸交首付即算為全款,但提車前不計算業績)。

3.銷售顧問不得擅自通知客户提車,不得擅自透露公司車輛庫存和在途信息,如因該情況造成客户來公司搶車,取消該銷售顧問本台業績和提成。

4.裝飾單、領料單必須當日由經理簽字方可生效,經理不在則由至少2位以上組長或助理簽字,否則由銷售顧問本人墊付。

五、大客户及巡展制度

1、大客户外出拜訪客户,需詳細填寫行動報告表,如果未按填寫內容執行,組長有權取消值班2日;若需申請禮品,填寫禮品申請表,經市場專員、經理簽字後方可領取;所有禮品必須讓客户簽字確認(禮品簽收單)。如發現禮品未送到、户手中,按禮品價值10倍罰款。

2,每月大客户專員必須保證每天外出開拓客户,並且每天給與20元的開拓費(請客户喝茶,油費等),但每天必須保證給兩個潛在顧客見面,每天給5個潛在顧客打電話,拜訪2個老客户,少一個罰款20元累積超過5次予以勸退。

如發現數據不準確或虛報,將給與100元罰款,第二次予以勸退。所有月票必須年底返還,中途不管任何理由離開,將不予支付。

3、每天回來必須寫行車路線圖,並記錄拜訪經過填寫三表卡。

4、市場專員有義務聯繫巡展地點,公司支持場地費用,如需費用或禮品經經理和總經理同意後申請領取,每月必須按規定次數完成巡展4次任務,並拍攝現場照片交市場部保存,以上規定違反任何一條,市場專員罰款50元。

5、巡展期間銷售顧問不得以任何理由離開巡展現場,否則按曠工處理;認真接待所有客户,每位銷售顧問至少收集5個客户信息,缺少一個罰款20元。

6、大客户專員在不值班、不交車、沒有預約客户的情況下,必須外出拓展,上午9點00分之前必須離開公司,下午下班前趕回公司點名;每次罰款50元。

7、銷售顧問和大客户專員認真、及時、準確填寫所有報表,發現錯誤或偽造,不認真填寫一次罰款50元。

8、老客户介紹客户,如果成交給與老客户200元油費的獎勵。

六、PDI管理制度

1、新進車輛的驗收,銷售顧問必須按照公司規定嚴格驗收,因運輸途中造成的損失,必須立即查找原因,制訂解決方案;屬本車質量問題的,要及時聯繫售後索賠人員,進行索賠,未能索回賠償其賠償費由銷售顧問承擔。

2、庫存車輛的掌握,5S必須於每天早晨9點之前,下午17點之前分兩次報助理處核對庫存,晚點或漏報每次罰款50元;

3、商品車、展車和試駕車的鑰匙由5S保管,丟失一把罰款50元並賠償。

4、展車和試駕車的開關車門管理,車窗門一次未關,罰款20元;

5、車輛調離,車輛在調離過程中發生刮擦等受損現象,根據公司規定給予相應處罰(50%)。

6、車輛的管理,試駕車和商品車不作代步車用,遇特殊情況必須經部門經理同意後方可使用;展廳和在庫車輛出現損傷,有當事人負責,找不到當事人由組負責賠償。

7、財務及業務人員用車,存取現金時,經過經理同意後,由P組長安排人員陪同辦理,其他時間任何人員不得私自動用車輛,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8、試乘試駕注意事項

A、試駕前必須填寫鑰匙領用登記表,1次不填罰款20元。

B、試駕前必須找指導人員陪同試駕,如不遵守,發生後果由銷售顧問本人承擔一切責任。

C、試駕前後必須將試駕協議填寫完整並上交,(包括客户駕照複印件及試駕確認書、試駕調查報告。)發現1次手續不全者罰款20元,發現2次以上的勸退。

D、試駕完畢後,必須及時上交鑰匙,持鑰匙時間超過5分鐘,處10元罰款。

E、試駕及看車後忘記關閉車窗,每次罰款20元,找不着責任人時罰金由組長承擔。

9、銷售顧問交車時及領取工具,事後再領工具者,一律不發。

10、在車源緊張的情況下,銷售顧問不允許同時領取兩把新進車輛鑰匙,供客户挑選。(同時有兩張訂單及到兩輛新車)

11、交車前5S必須配合銷售顧問進行車輛清潔。

12、GMAC信貸未放款前,鑰匙由5S保管,未放款切忌放車,若答應客户提前放車,每次罰款50元。

13、二級店的車輛庫存超過30天的必須調回4S部,5S負責監督並接收入庫,未及時調回每超過一天罰款50元。

14、二級店的車輛調配,必須有當地經銷商人員調配,我司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調車,如因調車出現問題由當事人負全責;調車前必須做好驗收工作,否則出現問題由本人承擔。

15、上班時間不得出現空崗,午餐期間設值班人員,空崗一次罰款50元;因工作原因不能在崗時,必須找值班人員代替值班,出現問題由5S負責。

16、工具和質保書的保管,丟失一套罰款50元,由銷售助理負責,不定時盤查。

17、看板的在途庫存車輛公佈情況,必須隨時更新,如未及時正確更新,發現一次罰款20元,若因此造成不良後果,由銷售助理承擔銷售顧問本台業績。

18、試乘試駕車輛的衞生按組清理,必須保持整潔乾淨,不符合標準每車罰款50元。

19、車輛外出工作時,發生問題由當事人負全責,公司不予承擔。

20、銷售顧問不得帶客户去大庫看車、挑車,發現一次罰款5S人員50元。

七、銷售工作制度

1、工牌申請,新員工先到銷售助理處登記姓名和電話,申請試用期工牌,轉正後,申請正式工牌;工牌需要重做者,損壞交1.5元,丟失交10元。

2、銷售顧問印名片,以組為單位,由組長上報,單獨上報者不予受理。

3、辦公用品的領取,以課為單位,由課長於每週週一填表上報,單獨上報者不予受理。

4、借用辦公用品,詳細填寫借用登記表,不按時歸還者,罰款10元;丟失或者損壞者,按原價賠償。

5、領取禮品,先到市場專員處登記,不登記者發現一次,罰款50元。

6、領取領料單,要有銷售經理認可,否則不予發放。

7、工資業績的查看,工資發放之前每位銷售顧問到銷售經理處簽字確認。

8、客户資料的填寫:當天交車的,客户資料必須在20分鐘內全部交到助理處;逾期未交者罰款50元,資料缺一,不計入業績。

10、客户資料的借用

A、借用資料,必須由銷售經理組長和助理同意,否則一律不借。

B、借用資料一天必須馬上歸還,違者罰款10元,以後不再借給該借用人。

C、借用資料造成丟失、損壞的,罰款50元,且以後不再借給該借用人。

11、訂單的查看,銷售組長有權查閲訂單表,銷售顧問不可直接查看,詳細諮詢本組組長。

12、説明書,工具領取後丟失者,罰款50元,本台銷售不算業績並賠償。

13、按照財務流程,定金轉車款的,銷售顧問有責任和義務告之客户,將定金條交回財務收銀處,未上交的,定金不計入車款總額。

八、市場工作制度

1)促銷活動,各銷售組配合,由銷售組長指定銷售顧問進行協助。指定責任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出現問題,銷售顧問處10元/次,銷售組長50元/次的罰款。

2)如遇採購大量的展廳裝飾,視情況由5S協助。

3)夾報

4)各銷售組抽調銷售顧問進行協助。參與人員報銷因盯夾報產生的交通費,並安排第二天休班,每人獎金20元/次。出現問題,如果沒有及時彙報,導致損失,處以每人100元/次。

日常工作

1)非市場人員及相關人員不得使用市場專員的電腦。違處100元/次。

此制度不與公司的規章制度相沖突。

2)市場專員對客户來源的回訪,如果出現不符合的情況,沒有問得情況,每人處20元/次,銷售顧問互相交換客户,一旦發現100元/次。

3)銷售顧問提出市場宣傳合理性建議的,一旦採納,申請予以獎勵。

4)廣告計劃和促銷活動提前通知組長、經理,否則給予50元罰款。

汽車管理規章制度 篇4

1、目的

對消防安全進行控制管理,保障車間的健康、穩定發展及員工的人身安全。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水汽車間消防安全工作的組織管理、責任劃分、明火管理、電源電氣管理、消防器材管理、消防安全檢查、突發安全事件響應等過程。

3、職責

3.1車間主任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3.2綜合辦負責實施消防安全宜傳教育和培訓。

3.3各班組負責所管工作範圍內的消防安全管理。

4、內容

4.1方針和原則

4.1.1消防安全管理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為基本方針;實行“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

4.2組織管理

4.2.1車間要建立、健全職工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防火責任區和消防職責。

4.2.2車間要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知識,增強安全觀念:讓職工懂得本崗位有什麼火災危險,懂得預防措施,懂得滅火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處理事故苗頭。

4.3消防安全責任

4.3.1車間主任作為水汽車間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執行消防法規,保障本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車間的消防安全情況。

b、統籌安排車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c、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落實安全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4.3.2綜合辦作為車間消防安全管理的歸口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擬訂消防安全資金投入及組織保障方案;

c、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險隱患整改工作;

d、組織實施對車間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識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

e、組織防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f、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消防操作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g、督促各班組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職責;

h、負責公司消防器材的統一申報、採購和配揮工作。

4.3.4各班組的組長,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車間各班組組長的是各自主管區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負有主要責任;

b、在其負責區域內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c、負責管理區域內消防安全的自查與隱患整改工作;

d、對管理區域內重大消防安全隱患應及時上報安全科;

e、負責管理區域內消防器材的管理、維護和保養,嚴禁將消防設施設備挪作他用;

f、及時將車間內損壞、失效、己使用的設施設備上報備案;

g、確保消防設施設備的整潔完好。

4.4明火管理

4.4.1車間各班組因工作需要使用電焊、氣焊(割)時,必須事先申請,辦理相關手續並有專人監護,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必要時,應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4.4.2嚴禁在車間、倉庫等重點區域內使用明火。

4.4.3車間庫區、易燃易爆物品作業場所.應設立明顯禁煙、火警標誌,嚴禁吸煙。

4.5電源電氣管理

4.5.1車間倉庫、泵房內嚴禁擅自亂拉、亂接電源線路,不得隨意增設電器設備。如需改變或安裝線路,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負責。

4.5.2車間庫房、泵房的電源線路、電器設備應保持清潔,配電箱、立式配電櫃內應保持乾燥,不得有灰塵堆積,不準堆放物品。各電氣設備的導線、接點、開關不得有斷線、老化、裸露、破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施嚴禁超負荷運行。

4.5.3電工組負責車間電氣安全管理,合理安裝電氣設備,做到安全操作,經常檢查,及時維修,保證用電安全。

4.5.4電氣線路、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操作時必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4.6消防器材管理

4.6.1公司應根據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配備適當種類和足夠數量的消防設備和器材,且不得挪作他用。

4.6.2車間綜合辦應建立本公司《消防器材管理記錄》,詳細記錄公司消防器材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安裝地點、有效狀況等。

4.6.3管理要求要點:

a、消防設備器材和工具應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點。放置在室外的要採取防雨、防曬、防鏽蝕、防黴爛、防結塊和防凍措施。

b、消防設備、器材的周圍不準堆放雜物和掛放其他物品.車間綜合辦對消防設備、器材要建立定期維修保養制度,保證完好有效。

4.7消防安全檢查

4.7.1車間必須建立、健全逐級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險患。

4.7.2車間綜合辦應每月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班組實行日檢查。消防安全檢查內容應包括:

a、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b、消防水壓是否正常;

c、消防器材是否到位、有效;

d、是否存在線路私拉亂接、開關裸露等安全隱患;

e、電氣等關鍵設備運轉是否良好,有無易燃易爆物品擺放或粘附;

f、庫房區域是否有吸煙現象,地面是否有煙頭;

g、火災等安全隱患的整改情況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4.7.3車間每次檢查後,應形成《消防安全檢查記錄》及時通報,並要求責任人整改。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或違章作業應認真研究,有條件的立即採取措施整改、消除:對一時難以解決的要及時上報,同時採取有效防範措施限期整改;

4.7.4安全隱患或違章作業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責任人應及時將整改完畢的工作報送車間綜合辦驗證、存檔。

4.8發生安全事件響應

4.8.1發生火災、爆炸等消防安全突發事件時,車間在職人員應積極參與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方案,確保火險事故得到及時有效處理,儘量避免或將損失降低到最小。

4.8.2一旦發生火災、爆炸等安全突發事件時,相關人員應立即採取果斷的應急措施,迅速撲滅火災,緊急疏散人員,以控制事故蔓延。

4.8.3應對消防安全突發事件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公司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降級、開除或採取經濟處罰:

a、不執行、不服從公司領導的應急指令;

b、提供錯誤、虛假的消防安全信息,導致公司決策失誤的;

c、玩忽職守,對突發安全事件隱瞞、緩報或置之不理的;

d、麻痺大意,處置不及時的;

4.9激勵

車間將對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班組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a、模範執行消防安全法規、規章和崗位防火責任制,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b、積極參加滅火戰鬥、搶救車間財產和保護員工生命安全表現突出的;

c、刻苦鑽研消防安全業務,提出合理化建議被採納的;

d、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等安全隱患,避免火災等重大損失的;

e、及時發現和撲救火災,避免了重大經濟損失的。

f、適當時根據,公司制度進行相應的獎勵。

汽車管理規章制度 篇5

1、用車條件:

①中心領導檢查工作、參加會議、參觀學習、聯繫事務等。

②科室正常業務用車、聯繫重要工作。

③貴重設備、精密儀器等運輸。

④陪上級單位人員至鄉、鎮檢查指導工作。

⑤其它經領導批准的用車。

2、用車手續程序

①申請:上班時間,各科室根據工作計劃,用車時間向分管領導申請統籌安排。

②外單位、職工私人用車、節假日及下班時間一律經中心領導審批。

3、油料供應與費用結算

①由財務科統一購買充值加油卡。

②科室用車費用列入科室成本核算;職工私人用車承擔汽油費和過路過橋費,由財務科負責在用車後一週內結清。

③加強車公里油耗的核定,車公里數一律憑派車單累計確定。

4、車輛管理與維修

①駕駛員要始終保持車輛內外清潔整潔。

②存車車輛清洗後及時進庫,無車庫的車輛停放指定地點。

③需要進廠修理的車輛,經駕駛員提出申請,財務科審核,中心領導批覆後安排送指定廠修理。修理費用由財務科審核,中心分管領導複審後按規定報銷。

④財務科負責建立健全汽車檔案,用車、修理、油耗、機油更換等及時記錄。

5、用車紀律與違章處理

①發現駕駛員未開具派車單擅自出車的,一次罰款100元,一月內連續兩次違反規定的,作待崗處理。駕駛員私自出車,發生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或人員傷亡的,由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並根據情況處以1000-20__元罰款,對管理不力的科室負責人罰款100-500元。

②發現加油過程中有違規行為的或未經財務科同意擅自到其他加油站加油的,不予報銷,並罰款50元,視情節作待崗處理。

③違反車輛修理規定,不予報銷修理費用。

④無派車單,車公里數用車科室一律不予承認。

⑤財務科要加強對車輛的管理,嚴格按規定程序修車,因科室管理不力發生違規用車的或對責任人未作處理的,一次扣科室管理分10分,並扣發當月科長津貼。

汽車管理規章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維護勞動秩序,提高服務質量,保障乘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發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經營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本條例所稱公共汽車和電車,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固定的線路、站點和規定的時間營運,用於運載乘客並按照核定的營運收費標準收費的汽車和電車。

第三條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行政主管部門,並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市交通局所屬的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運輸管理處)負責具體實施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日常管理工作,並直接對黃浦、盧灣、徐匯、長寧、靜安、普陀、閘北、虹口、楊浦等區的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市交通局所屬的市城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交通執法總隊)具體負責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監督檢查工作,並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浦東新區以及閔行、寶山、嘉定、金山、松江、南匯、奉賢、青浦、崇明等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工作。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交通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區縣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交通行政執法機構(以下簡稱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監督檢查工作,並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發展,應當與經濟發展、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並與其他公共客運方式相協調。本市根據公共交通公益事業的屬性實行優先發展的原則,對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設施建設和投資等方面實施相應的扶持政策,並形成合理的價格機制。本市鼓勵在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經營和管理領域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及管理方法。

第五條市交通局應當根據城市發展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實際需要,組織編制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發展規劃,經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平?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六條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經營活動,應當遵循服從規劃、公平競爭、安全營運、規範服務、便利乘客的原則。

第二章線路和線路經營權

第七條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本區縣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發展規劃,制定或者調整本市、本區縣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線網規劃(以下簡稱線網規劃)及場站規劃。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線路(以下簡稱線路)的開闢和調整,應當符合線網規劃的要求。

第八條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線網規劃和城市發展的實際需要,制定線路開闢、調整的年度計劃,並在實施前予以公佈。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線路開闢、調整的年度計劃,應當聽取市民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區、縣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需要,提出跨區縣開闢或者調整線路的意見,經市交通局會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納入線路開闢、調整的年度計劃。

第九條旅遊線路應當納入線網規劃。旅遊線路的開闢、調整,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經市交通局平?後確定。旅遊線路應當按照方便遊客的原則,在旅遊景點設立固定站點,並與旅遊景點的開放和營業時間相適應。

第十條經營者從事線路營運,應當取得有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授予的線路經營權。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授予起訖站和線路走向均在本區縣內線路營運的線路經營權;市交通局負責授予其他線路營運的線路經營權。線路經營權每期不得超過八年。在線路經營權期限內,經營者不得擅自處分取得的線路經營權。

第十一條經營者取得線路經營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在本市從事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業務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符合線路營運要求的營運車輛或者相應的車輛購置資金;

(三)符合線路營運要求的停車場地和配套設施;

(四)具有合理、可行的線路營運方案;

(五)具有健全的客運服務、行車安全等方面的營運管理制度;

(六)具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取得服務證的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其中駕駛員應當有一年以上駕駛年限。

第十二條對新開闢的線路,線路經營權期限屆滿需要重新確定經營者的線路,或者在線路經營權期限內需要重新確定經營者的線路,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方式授予經營者線路經營權。線路經營權期限屆滿六個月前,經營者可以向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取得新一期線路經營權的書面申請。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經營者營運服務的狀況,在線路經營權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決定是否授予其線路經營權。經營者取得線路經營權的,由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線路經營權證書。

第十三條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基礎設施的建設;加強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市場管理,查處無證經營行為;除特殊情況外,對已經確定經營者的線路不再開闢複線。

第十四條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年組織對經營者的營運服務狀況進行評議,評議結果作為授予或者吊銷線路經營權的依據之一。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對經營者的營運服務狀況進行評議時,應當邀請乘客代表參加,並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第十五條對取得線路經營權的經營者,由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其營運車輛的數量,發給車輛營運證;對經培訓考核合格的駕駛員、售票員和調度員,由市運輸管理處發給相應的服務證。車輛營運證和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的服務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未經年度審驗或者經年度審驗不合格的營運車輛,不得用於線路營運;未經年度審驗或者經年度審驗不合格的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應當參加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補辦年度審驗手續。未參加考核或者經考核不合格的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市運輸管理處不得發給相應的服務證。被吊銷服務證的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市運輸管理處兩年內不得發給相應的服務證。

第三章營運管理

第十六條經營者在營運中應當執行取得線路經營權時確定的客運服務、行車安全等方面的營運管理制度。經營者應當按照核准的線路、站點、班次、時刻、車輛數、車型、車輛載客限額組織營運,不得擅自變更或者停止營運。車輛載客限額由市公安部門和市運輸管理處共同核准。

第十七條經營者應當根據本條例規定的營運要求和客流量編制線路行車作業計劃,報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經營者應當按照線路行車作業計劃營運。市運輸管理處、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經營者的線路行車作業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需要採用無人售票方式營運的,經營者應當自營運之日起十日內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備案。採用無人售票方式營運的,經營者應當在無人售票營運車輛上設置符合市交通局規定的投幣箱、電子讀卡機和電子報站設備,並保持其完好;投幣箱旁應當備有車票憑證。

第十九條需要採用裝有空調設施的車輛營運的,經營者應當自營運之日起十日內將車輛的數量和營運班次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備案。採用裝有空調設施的車輛營運的,經營者應當定期維護車輛空調設施,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狀態,並在車廂內顯著位置設置温度計。每年的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間和十二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一日期間,以及在此期間外車廂內温度高於二十八攝氏度或者低於十二攝氏度時,經營者應當開啟車輛空調設施。除前款規定應當開啟車輛空調設施的情形外,經營者應當開啟車輛通風換氣設施。

第二十條經營者在營運過程中,應當在規定的站點安排上下客。在本市城鎮範圍外,站點間距超過一定距離的,經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會同公安部門審核批准,經營者可以在核準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

第二十一條經營者因解散、破產等原因在線路經營權期限內需要終止營運的,應當在終止營運之日的三個月前,書面告知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經營者終止營運前確定新的經營者。

第二十二條需要暫停或者終止線路營運、站點使用的,經營者應當向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批准後實施。需要變更站點或者營運線路的,經營者應當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會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實施。線網規劃調整的,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實施營運調整,經營者應當予以執行。道路、地下管線等城市基礎設施施工或者道路狀況影響營運安全的,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根據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的意見,可以要求經營者實施營運調整,經營者應當予以執行。

第二十三條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緊急情況外,經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批准實施營運調整的,經營者應當於實施之日的五日前,在線路各站點公開告示。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緊急情況外,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根據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實施營運調整的,應當於實施之日的五日前,在線路各站點公開告示。兩條或者兩條以上相關聯的線路同時發生營運調整的,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還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公開告示。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及時組織車輛、人員進行疏運:

(一)主要客運集散點供車嚴重不足的;

(二)舉行重大社會活動的;

(三)其他需要應急疏運的。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核定的營運收費標準收費。經營者向乘客收取營運費用後,應當出具由市交通局和市税務部門認可的等額車票憑證。本市公共交通客運票務機構統一印製、發售的乘車票證,在全市營運線路通用,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拒收。乘車票證的回收、結算,由本市公共交通客運票務機構與經營者按照市交通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應當加強對營運車輛的檢查、保養和維修工作,並予以記錄,保證投入營運的車輛符合下列要求:

(一)車輛整潔、設施完好;

(二)車輛性能、尾氣排放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

(三)在規定的位置,標明營運收費標準、線路名稱和經營者名稱;

(四)在規定的位置放置車輛營運證副本;

(五)在規定的位置,張貼市交通局按照本條例制定的《市公共汽車和電車乘坐規則》(以下簡稱《乘坐規則》)、線路走向示意圖以及乘客投訴電話號碼。

第二十七條配備無線電通訊調度設備的,經營者應當將無線電通訊的調度設備及其頻率,報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登記備案,並保持設備處於連續、正常的工作狀態。

第二十八條經營者應當加強對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的管理,提高服務質量。駕駛員和售票員從事營運服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與車輛營運證相符的服務證;

(二)按照核准的線路、站點、班次、時刻、車輛載客限額營運;

(三)按照核准的營運收費標準收費;

(四)在規定的站點或者核准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

(五)按照規定報清線路名稱、車輛行駛方向和停靠站點名稱,設置電子報站設備的,應當正確使用電子報站設備;

(六)保持車輛整潔,維護車廂內的乘車秩序;

(七)不得將車輛交給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營運;

(八)車輛不得在站點滯留,妨礙營運秩序;

(九)為老、幼、病、殘、孕婦及懷抱嬰兒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車幫助;

(十)不得在車廂內吸煙。

調度員從事營運調度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佩戴服務證;

(二)按照行車作業計劃調度車輛,遇特殊情況時合理調度;

(三)如實記錄行車數據。

第二十九條乘客享有獲得安全、便捷客運服務的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絕支付車費:

(一)營運車輛上未按規定標明營運收費標準的;

(二)駕駛員或者售票員不出具或者不配備符合規定的車票憑證的;

(三)裝有空調設施的車輛上未按規定開啟空調或者換氣設施的;

(四)裝有電子讀卡機的車輛上因電子讀卡機未開啟或者發生故障,無法使用電子乘車卡的。

車輛營運中發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駛時,乘客有權要求駕駛員、售票員組織免費乘坐同線路同方向的車輛,同線路同方向車輛的駕駛員、售票員不得拒絕;駕駛員、售票員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安排乘坐同線路同方向車輛的,乘客有權要求按照原價退還車費。

第三十條乘客應當遵守《乘坐規則》。違反《乘坐規則》,經勸阻拒不改正的,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可以拒絕為其提供營運服務。乘客乘車應當按照規定支付車費。乘客未按規定支付車費的,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可以要求其補交車費,並可以對其按照營運收費標準的五倍加收車費。

第四章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本市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和預留的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用地和空間,未經原審批單位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鼓勵並參與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大型的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設施以及停車場地。新建、改建、擴建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設施以及停車場地,應當符合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發展規劃、線網規劃和場站規劃。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徵求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汽車和電車起訖站點設施:

(一)新建或者擴建機場、火車站、客運碼頭、長途汽車站、軌道交通車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場所的;

(二)新建或者擴建大型公共設施的;

(三)新建或者擴建具有一定規模的居住區的。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設施以及停車場地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參加驗收;未按規定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經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不得將場站設施關閉或者移作他用。

第三十三條線路站點應當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則設置。經營者應當在線路起訖站點設置車輛調度、候車設施,張貼《乘坐規則》、營運收費價目表以及乘客投訴電話號碼。新闢線路的起訖站點,應當分別設置上客站和下客站。

第三十四條經營者應當按照市運輸管理處規定的統一標準,在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設置站牌(包括臨時站牌,下同)。公共汽車和電車站牌應當標明線路名稱、首末班車時間、所在站點和沿途停靠站點的名稱、開往方向、營運收費標準等內容,並保持清晰、完好;營運班次間隔在三十分鐘以上的線路,還應當標明每一班次車輛途經所在站點的時間。

第三十五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共用站點,由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授權經營單位協商採用招標或者委託的方式,確定日常管理單位;其他共用站點,由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產權所有者協商採用招標或者委託的方式確定日常管理單位。共用站點管理單位應當維護共用站點內的營運秩序,保持安全、暢通。進入共用站點營運的駕駛員、售票員,應當服從站點管理人員的管理。

第三十六條在營運車輛上設置廣告,除應當符合有關廣告的法律、法規規定外,廣告設置的位置、面積、色彩應當符合公共汽車和電車營運管理的有關規定。車廂內不得播放有聲廣告或者散發書面廣告。

第三十七條電車供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範,定期對電車觸線網、饋線網、變電站等電車供電設施進行維護,保證其安全和正常使用。電車供電設施發生故障時,電車供電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儘快恢復其正常使用。電車供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供電設施保護標誌。

禁止下列危害電車供電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損壞、覆蓋電車供電設施及其保護標誌;

(二)在電車觸線網、饋線網上懸掛、架設宣傳標語、廣告牌或者其他設施;

(三)危害電車供電安全的其他行為。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危及電車供電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電車供電單位協商,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後方可施工。運輸超高物件需要穿越電車觸線網、饋線網的,運輸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並書面通知電車供電單位。

第三十八條本市的主要機動車道,應當開設公共汽車和電車專用車道、港灣式停靠站;符合條件的單向機動車道,應當允許公共汽車和電車雙向通行;符合條件的主要道口,應當設置公共汽車和電車優先通行的標誌、信號裝置。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公共汽車和電車專用車道的規劃。公共汽車和電車優先通行、專用車道開設和站點設置的辦法,由市交通局會同市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五章監督檢查和投訴

第三十九條市交通局和市運輸管理處、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區縣交通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對公共汽車和電車營運活動的監督檢查。上述部門從事監督檢查的人員應當持有行政執法證件。

第四十條市運輸管理處、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和經營者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投訴。

第四十一條經營者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乘客對經營者的答覆有異議的,可以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申訴。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或者申訴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第四十二條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向經營者核查投訴及投訴處理情況。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向經營者核查投訴及投訴處理情況的,應當向經營者發出核查通知書。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核查通知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或者處理意見書面回覆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線路經營權擅自從事公共汽車和電車營運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前可以將營運車輛扣押,責令行為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吊銷其線路經營權證書:

(一)將線路經營權發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

(二)擅自轉讓線路經營權的。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執行客運服務、行車安全等營運管理制度的,由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其線路經營權證書。有第一款、第二款行為,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嚴重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其部分或者全部的線路經營權證書。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營運車輛無營運證或者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無服務證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經營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並可處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可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市交通執法總隊可以吊銷其服務證: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不遵守從業人員服務規範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未按規定組織乘客免費換乘或者退票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不服從共用站點管理人員管理的。

第四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並可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超過核准的車輛載客限額營運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備案的線路行車作業計劃營運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裝有空調設施的車輛未按照規定營運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營運車輛不符合要求的。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並可處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將行車作業計劃報備案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在規定的站點或者核准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核准的營運收費標準收費,收費後不出具等額車票憑證或者拒收通用乘車票證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連續兩個月內,經營者的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違章率超過百分之二的。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擅自終止營運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擅自實施營運調整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公開告示營運調整情況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不服從統一調度的。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行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經營者擅自將場站設施關閉或者移作他用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未按規定在線路起訖站點設置車輛調度、候車設施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未按規定設置站牌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維護站點營運秩序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在營運車輛上設置廣告的位置、面積、色彩不符合公共汽車和電車營運管理要求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車廂內播放有聲廣告或者散發書面廣告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危害電車供電設施安全的。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市交通局和市運輸管理處、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區縣交通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對客運監督檢查人員執法的監督制度。前述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對市交通局或者市運輸管理處、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區縣交通執法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條例中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共用站點,是指兩條以上線路共同使用的起點站、終點站和樞紐站。

(二)複線,是指總長度百分之七十以上與原線路重複的新線路,或者經過原線路主要客源段且起訖站點與原線路相近的新線路。

(三)城鎮,是指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一般鎮。

(四)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違章率,是指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人次佔持有服務證的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總數的百分比。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施行前經營者已經從事線路營運的,應當向市交通局辦理取得線路經營權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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