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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吸煙管理規定範文(精選17篇)

公司吸煙管理規定範文(精選17篇)

公司吸煙管理規定範文 篇1

1.0目的

公司吸煙管理規定範文(精選17篇)

為營造一個良好地工作環境,提高員工的素質,促進企業文化建設,結合公司實際情況,保障公司生產運作能夠安全正常的運轉而制定本規定。

2.0適用範圍

全體職員工及相關供應商、施工人員等。

3.0職責

3.1行政部負責規劃吸煙區的設置、制定輔助設施及安全文明管制措施等;

3.2各部門負責對本部門職員工吸煙的督導和約束;

3.3保安負責對供應商、施工人員進公司廠區有關控煙的傳達和管制;

3.4各吸煙區由行政部負責清掃日常衞生。

4.0吸煙區分佈

4.1 樓頂

4.2宿舍一樓

4.3餐廳旁

4.4 説明:目前暫定3個吸煙區,如有變動,另行通知。 5.0吸煙區管理規定

5.1公司內除指定吸煙區外,其它場所嚴禁吸煙;

5.2所有人員必須配合、服從安全文明管制,吸煙必須在吸煙區,煙頭熄滅後集中丟放在煙灰桶內,保持安全衞生;

5.3所有吸煙人員必須自覺維護吸煙區內的清潔衞生,不得隨地吐痰,亂扔煙頭及亂彈煙灰等;

5.4嚴禁在吸煙區逗留閒聊,非吸煙人員嚴禁逗留吸煙區,單次吸煙時間不得超過五分鐘,超出時間按離崗處理;

5.5任何人員不得破壞、拆除吸煙區的各項標誌及設施;

5.6所有員工均有義務監督舉報吸煙人員的違規行為。

6.0吸煙區開放時間

白班員工:

夜班員工: 外來人員時間:白天按照員工時間執行,夜間嚴禁外來人員出入,嚴禁吸煙。

7.0安全文明管制

7.1根據上述要求,如有發現職員工違反以上規定將給予警告處分;

7.2屢教不改或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7.3如有損壞吸煙區的設施者,需按價賠償;

7.4外來供應商、施工單位人員違反本規定,給予直接經濟處罰,罰金直接從工程款項中扣除;

7.5其它未明事項,由公司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分或罰款。

8.0附則

8.1本規定由行政部制定,經總經理審批後實施,修改亦是。

8.2本規定自簽訂日起實施。

公司吸煙管理規定範文 篇2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生產廠區安全管理,維護員工身體健康,保持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公司管轄區域內所有員工和外來人員。

第三條 廠區禁煙管理規定:

1、除吸煙室外,其餘場所均禁止吸煙。所有員工和外來人員吸煙必須在吸煙室進行,煙頭集中丟放。

2、公司管理人員對在本部門發生的違反規定的吸煙行為有權予以制止,任何人均有權要求在禁止吸煙場所的吸煙者停止吸煙。

3、安全生產部對禁煙歸口管理,負責吸煙室的管理;吸煙員工在吸煙室逗留每次不得超過10分鐘,工作時間內每日不得超過4次,否則按曠工處罰。

4、各工段工段長負責本轄區內的禁火、禁煙工作落實,並檢查督促實施。

5、在吸煙室以外的生產區域、辦公區域發現吸煙者或單位範圍內發現煙灰或確認有吸煙氣味或發現煙頭或煙盒,處罰所在單位50元/次;處罰吸煙者100元/次;公司員工一月內違反本規定三次者,給予本人解除勞動合同處罰。

6、無論何種原因,工作期間,相同部門的人員若被發現同時在吸煙室吸煙,超過三人以上的,處以50元/次/人罰款,當月累計超過三次者(含三次),將予以200元/次/人罰款。超過三次者,給予本人解除勞動合同處罰。

7、 兄弟公司來我公司人員違反本規定,除按本規定處罰外,並將其違紀行為通報其所屬單位。

8、外來人員廠內違規吸煙,安全生產部有權按本規定第6、7條進行罰款,並將其強制清除出廠。

9、工程施工單位人員在廠區內禁止吸煙。施工單位違反本禁煙規定的由其單位負責交納罰款,單位拒絕交款的停止其單位進廠施工,並從工程結算款中以5倍罰款額扣除。

第四條 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執行,解釋修改權歸公司安全生產部。

公司吸煙管理規定範文 篇3

1. 目 的

為杜絕員工因違紀吸煙而間接導致安全事故,防止火災火險事故的發生,保持正常的工作生產秩序,結合公司現行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規定。

2.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全體同仁、華奕及相關供應商(入廠施工人員)

3. 權 責

3.1 管理部

3.1.1規劃廠內吸煙區的設計及制定其輔助設施、安全管制措施等;

3.1.2對吸煙區進行日常監督管制,對違規違紀人員給予制止或提報處罰;

3.1.3保安負責監督管理吸煙人員違紀行為及吸煙時間;

3.2 各煙民

3.2.1 遵守吸煙區的管理規定,配合總務部門對廠內吸煙區域的管制;

4. 吸煙區開放時間

白天:09:50~10:30 午飯休息時間:11:30~12:40 14:50~15:30

晚上:22:00~22:40 夜餐休息時間:00:30~01:40 04:00~04:40

5. 管制要求

5.1 除廠內指定吸煙區外,其餘場所禁止吸煙。

5.2 所有員工及外來人員吸煙必須在吸煙室,煙頭集中丟放煙灰桶內。

5.3 所有吸煙人員必須配合安全管制,在警戒線以內吸煙,嚴禁跨越境界線外吸煙;

5.4 所有吸煙人員必須自覺維護吸煙區的整潔衞生,不得隨地吐、亂扔煙頭及亂彈煙灰等;

5.5 吸煙人員應自覺維護吸煙區之安靜,不得大聲 、吵鬧及嬉戲;

5.6 非吸煙人員嚴禁在吸煙區逗留、閒聊;

5.7 吸煙完畢後,必須將煙頭熄滅丟入煙灰桶內。

5.8 吸煙完畢後,應立即離開吸煙區,無故不得在吸煙區內滯留、閒聊;

5.9 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可燃物品(圖書、報紙等)或食品進入吸煙區內;

5.10 嚴禁將煙頭以外的其他物品丟入煙灰桶內;

5.11 任何人員不得破壞吸煙區的各項標誌及設施;

5.12 清潔工對吸煙區進行衞生清潔時,暫停吸煙。

5.13 公司全體員工均有義務監督舉報吸煙人員違規行為;

6 .罰 則

6.1員工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吸煙區記小過處分一次;

6.2 在吸煙區隨處亂扔煙頭、吐痰等記警告處分一次,兩次以上者記小過一次;

6.3 在吸煙區內嬉戲、吵鬧,記警告處分一次;

6.4 在警戒線以外吸煙,記警告一次,罰款20元;

6.5 在吸煙區內不配合安全管制或者破壞內部設施設備等,記小過處分一次;

6.6 其他入場施工人員(供應商)違反本規定,直接進行經濟處罰,每次500元,罰金從工程款項中扣除;

6.7 進吸煙區不帶離崗卡者,記警告一次;

6.8進、出吸煙區不刷卡或超過5分鐘者,一律記警告一次.

6.9其他未明事項,由管理部按實際狀況進行處分或罰款;

7. 其他事項

7.1 本規定由董事長批准後分發實施,修改亦同時。

分發:光學事業處 觸屏事業處 財務部 管理部 戰情中心 營業課

公司吸煙管理規定範文 篇4

為強化企業安全工作管理,維持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進一步規範人員和物資的出入秩序,特制定本規定,望遵照執行。

一、員工出入管理規定

1、禁止隨身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入廠。

2、員工需持有公司統一發放的“一卡通”出入廠區。員工未辦理一卡通時,需持有由辦公室發放的“臨時出入證”出入廠區。因患急病、工傷等特殊情況需出門者除外。

3、員工外出辦事、請假等情況,需憑“出門條”出廠。

4、本廠大門,每天上下班時間開啟,其餘時間關閉。

二、來賓出入管理規定

1、凡是來賓來訪時,需在門衞處辦理來賓出入登記手續,並説明來訪事由,經徵得受訪人員同意後,以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換取“來賓出入證”。

2、團體來賓參觀時,需填寫“參觀申請表”,須由有關接待部門陪同才準進入。

3、員工家屬、親友因私事來訪時,未經部門主管批准,不得在上班時間內會客。

4、外包或合作廠商出入廠區頻繁者,向辦公室申請“臨時出入證”,憑證出入大門,沒有申請“臨時出入證”的廠商亦按照來賓來訪出入廠手續登記後,方可進入。

5、以上所有來賓來訪,必須由受訪人帶領進入廠區。若賓客未指定受訪人,必須説明來訪事由,由相關部門指派專人帶領入廠。

6、若來賓進入車間參觀,必須由受訪人帶領,並且在未經辦公室許可的情況下禁止拍照、錄像。

三、車輛出入管理規定

1、車輛入廠時,以司乘人員的駕駛證換取“車輛通行證”,並進行車輛登記後方能入廠。除特殊情況,轎車不允許入廠。

2、載有物品的車輛出入廠區時,需對所載物品進行檢查,具體檢查細節參照本規定第四條“物品出入管理規定”中第1條。

四、物品出入規定

1、業務上往來的廠商或個人攜帶的工具、機器、物品等,應於進廠時先行登記,出廠時憑登記單核對無誤後出廠。

2、任何物品(包含成品、材料、廢料、員工的大件私人物品和工具等)出廠時均需辦理“物料出門證”, 門衞需仔細核對“物料出門證”記載的物品,是否與實物相符,檢查無誤後放行。

3、門衞定期需將“物料出門證”按日期彙總整理,以便備查。

七、相關單據 1、來賓出入證 2、車輛通行證 3、臨時出入證 4、員工出門條 5、物料出門證

公司吸煙管理規定範文 篇5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律師會見制度,保障律師依法執業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依法執業權利的意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司法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檢察環節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律師的執業活動,保障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第四條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其有關會見的規定,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第五條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由二人在場,其中一人為接受委託的律師,另一人可以是本所的律師、實習律師或者律師助理。律師異地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另一人可以是經人民檢察院同意的當地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人民檢察院派員在場的,受委託的律師也可以一人會見。 第六條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不得攜領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員參加會見;不得為犯罪嫌疑人轉遞信件、錢物以及其它看守部門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將移動通信工具供犯罪嫌疑人使用;未經人民檢察院和在押犯罪嫌疑人同意,不得對會見進行錄音、錄像和拍照。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派員在場。派員在場時,所派人員不得干擾律師的正常會見。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在偵查階段羈押期間,根據律師、犯罪嫌疑人的申請,安排會見應當不少於二次。

第九條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監管場所內進行。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向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出示以下材料:

一)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屬的授權委託書;

二)律師執業證,隨行人員中一人可持實習律師證或者律師助理工作證;

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應在其具體辦案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受理律師的會見通知並辦理律師會見事宜。

第十二條 涉嫌犯罪的單位委託的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的單位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涉案人員。

第十三條 對於不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以便偵查部門調整時間,在48小時內向律師開具關於會見的公函並安排會見的具體時間。 •

第十四條 對於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填寫《會見在寸甲犯罪嫌疑人申請書》。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律師提出申請後5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第十五條 受委託的律師是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的,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會見在寸甲犯罪嫌疑人申請書》。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申請後3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在案件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通過犯罪嫌疑人的陳述瞭解案件以下情況: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或參與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關於案件事實和情節的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關於其無罪、罪輕的辯解;

五)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

六) 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其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他需要了解的與案件有關的情況。

第十七條 在案件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權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控告、申訴、申請取保候審,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律師提出取保候審申請後5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手續時,應向律師提供《起訴意見書》及相關的法律手續和案件材料。

第十九條 律師對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違法阻礙律師依法會見的投訴,由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統一受理。負責審查的部門在受理投訴後5日內向投訴人書面告知處理情況;投訴人不服書面告知處理意見的,可以向辦案部門所在的人民檢察院監察部門或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反映。

第二十條 律師在會見時違反法律、執業紀律和有關規定的,偵查人員有權當場提出勸阻和警告;對不聽勸阻和警告的,有權中止會見。人民檢察院對律師在會見時違反法律、執業紀律和有關規定的行為,可以將有關情況通知該律師事務所所屬的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調查和處理情況在一個月內告知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一條 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因涉嫌犯罪被立案偵查,需採取逮捕強制措施的,應報省檢察院審查同意,並同時向該律師事務所所屬的司法行政機關通報。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若本規定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的新規定相牴觸的,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的規定。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 江蘇省司法廳

二0xx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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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吸煙管理規定範文 篇6

為統一規範公司員工因公出差管理工作,加強差旅費及有關費用開支的控制與管理,特制定本制度,出差涉及事項均須按照本制度規定執行。

第1條:總則

1、為了統一、規範管理員工因公奉派出差事項,特制訂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以及所屬分公司因公出差的各級員工,出差涉及事項均須按照本制度規定執行;

第2條:出差類型:

1、當日出差:出差當日可能往返者。

⑴當日出差之交通費憑乘車證明實數支給。

⑵當日出差人員不得在外住宿;但因實際需要,事先呈報總經理核准按遠途出差辦理。

⑶當日出差一般情況下公司不派公務車且不得乘坐出租車,特殊情況需要公司派公務車或乘坐出租車的,事前須由總經理審核批准。

2、遠途出差:出差必須在外住宿者。

⑴遠程出差之交通費憑乘車證明實數支給。

⑵遠途出差在其區域有公共交通工具直達目的地的,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若因時間緊急或其他原因須經總經理批准後可乘坐出租車,或自行承擔費用。

3、自備車輛出差者,公司予以適當補貼油費,不再另外報銷交通費;

4、出差人員之交通工具除可利用公司、本人車輛外,以利用火車、公共交通工具為原則;但因特急事情經公司總經理核准後方可利用空運交通工具。

第3條:出差籤核程序

一、個人申請出差

1、出差人員應提前2-5日辦理出差申請,填寫《出差申請單》,並按以下核決權限逐級核准後方可執行:

2、分公司經理/總部部門經理出差,報請公司總經理審批(可通過郵件報請核准);

3、分公司部門主管出差,報請分公司經理審批;

4、業務或其他人員出差,報請分公司經理/部門主管(總部業務人員出差報請公司總經理)審批;

二、公司指派出差

1、即由公司或分公司經理、部門主管根據業務及其他工作需要,指派其單位涉及崗位人員出差;

2、指派出差均由指派人填寫《外派單》,並按照本制度執行出差費用申請、核銷事項;

三、其他規定

1、員工出差時限由綜合管理部或指派人員視情況需要事先予以核定。

2、因公務緊急,未能履行出差審批手續的,出差前可以通訊方式請示並經批准,出差後補辦手續。

3、出差員工(總經理及以上人員除外)在出差前須到綜合管理部或所屬分公司考勤執行人處辦理考勤登記。

4、出差期間因工作需要而延長出差時限的,須報請主管領導審核批准;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長出差時限的,須及時通知主管領導並在出差結束後提供相關證明;經其調查確實後批准另給付出差旅費。

第4條:出差費用標準及相關規定:

一、出差時間核算:

1、出差當日12:00以前出發按1天計算;

2、出差當日12:00以後出發按半天計算;

3、出差當日12:00以前返回按半天計算;

4、出差當日12:00以後返回按1天計算;

5、此處涉及的時間以飛機、車船票等起/至時間提前/滯後2小時為準。

二、出差費用標準

公司出差費用標準

項目

職位

交通費用

油費補貼

住宿標準

(雙人標間)

出差補貼

公共交通

飛機:經濟艙

遠途出差

當日出差

遠途出差

當日出差

公司/部門經理

實支

實支

實支

80元/天

實支

50元/天

30元/天

分公司部門主管

實支

實支

實支

40元/天

20元/天

業務或其他人員

實支

實支

實支

30元/天

10元/天

備註:1、上述出差補貼標準(含餐飲、通訊等費用)均為交通費用或油費補貼以外的補貼項目;2、出差補貼標準包含路程時間

第5條:出差費用預支、核銷程序

一、出差費用預支方式

1、因公出差的員工需預支出差費用的,憑核准的《出差申請單》至財務部門按規定辦理費用預支,預支金額為核准金額的80%。

2、出差人員亦可先行墊付出差費用,出差完畢後憑相關票據進行核銷;

二、出差費用核銷程序

㈠核銷規定

1、住宿費用按標準報銷,超標自付,欠標不補;由對方接待或公司安排的餐飲費、交通費、交際費不得重複報支。

2、交際費用額度由總經理或分公司經理核准,未經核准費用自理。

3、所有報銷項目均需憑發票等票據報銷;不得虛報、冒領,上述情形一經查出,除追回報銷款外,並視其情節輕重給以不同程度的處罰。

4、當日出差者不報銷住宿費。

5、出差人員未經核准出差時間超過審批時間的,停留期間的涉及補貼、交通費按3折給付,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核准後予以全額報銷。

6、本制度中涉及報銷的費用,如遇特殊情況超支須提交書面報告經總經理審核批准後方可報銷;

7、若出差應報銷住宿費無相關憑證者,則按相應住宿費標準的50%支付。

8、員工出差期間原則上不得報支加班費;節假日出差的,經總經理批准並由綜合管理部複核後,可酌情安排補休。

㈡核銷程序

1、員工須在出差結束後3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差旅費的報銷工作。

⑴從財務部領取《報銷單》後,依財務單位規定的標準粘貼相應的正式發票(補貼部份不需發票)。

⑵填好《報銷單》的所有明細,出差人員簽字後,呈報核決權限逐級核准:

A:分公司/部門經理出差報銷單據須經公司總經理核准;

B:分公司部門主管出差報銷單據須經分公司經理核准;

C:業務或其他人員出差報銷單據須經所屬單位經理/部門主管核准;

2、財務部複核程序

⑴財務部人員按照本制度規定,複核單據的規範情況,包括“出差申請單”、票據的張貼、金額核實、主管領導核准簽字、報銷時間等;

⑵經其複核確認後,予以辦理涉及人員的出差費用報銷事項;

⑶對於出差費用的超標部分不得報銷;

⑷涉及超出規定時間進行費用報銷的,出差費用按照標準的60%支付;

3、出差人員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差旅費支出、報銷説明:

⑴出差小組中須指定專人管理所有人員差旅費的支出、報銷工作,其他人員仍須簽字證明;

⑵《報銷單》中的補貼金額由報銷人根據“公司出差費用標準”中的標準分發補貼金額;

⑶出差期間發生的費用中,如有公司不予報銷項的支出額,由出差人員(除董事長、總經理外)根據“公司出差費用標準”中的標準分攤;

4、凡隨同董事長、總經理出差的所有員工,其出差補貼只能享受其標準的50%;

5、所有員工出差所發生的差旅費,均分列入項目成本;

6、借款及報銷原則為:前款不清,後款不借。

第6條:附則

1、本制度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

2、本制度的擬定、修改由綜合管理部負責,報公司總經理批准後執行,修改後亦同。

3、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公司吸煙管理規定範文 篇7

為保證公司勞動秩序,嚴格考勤管理制度,特作出以下規定:

1、事假

1.1車間員工請假

三天之內的事假由車間主任籤批,四天以上(包括四天)首先由車間主任根據車間生產計劃情況簽字批准,再經考勤人員籤批。十天以上的事假需經公司總經理批准。

1.2後勤人員請假(在指紋考勤機錄指紋的人員)

1.2.1各部門負責人請假,必須經總經理批准。

1.2.2各部門職員請假,一月內2天之內的事假經各部門負責人批准,超出2天需經總經理簽字批准。

2、工傷假

職工因工傷不能工作時,由所在部門(車間)填寫事故報告單,經由各部門(車間)負責人簽字,總經理籤批後,交由考勤人員登記。

3、請假制度

3.1請假不允許口頭請假、電話捎假,無請假條者按曠工處理。特殊情況請在到崗後上午10:00前將請假條交由考勤人員。

3.2上班時間外出辦私事者,必須請假不準私自離崗,一經發現,按曠工雙倍罰款。

3.3員工因公出差,回來後三天之內務必將差旅費報銷單交由財務,並將出差的請假條交由考勤人員,否則考勤按曠工處理。

3.4請假按小時計算,實行月累計,月累計超出3小時不足4小時按請假半天計算;超出6小時不足8小時按請假一天計算。

4、後勤人員一律實行上下班考勤錄指紋方式。

5、工作時間不準私自脱離生產區,有特殊情況外出時持車間主任簽字批准的請假條交安檢門值班員方可離開生產區,回車間時要回請假條交生產車間主任進行消假,違者按曠工處理。

6、遲到曠工處罰規定:

7、考勤管理員職責:

7.1 考勤人員第二天上午10:00前將前一天的考勤情況進行公佈,違反規定者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

7.2月底各車間(部門)考勤人員統一彙總後,次月的第一天張貼出勤記錄予以公佈,員工必須三天內核對,超出三天無人核對,則按照考勤機考勤記錄考核。

8、本規定於20xx年4月1日起實行(原考勤管理規定作廢)。

公司吸煙管理規定範文 篇8

為保障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證學生的學習時間,規範學生的行為,讓學生正確使用手機,根據我校實際情況,經學校研究,對學生使用手機作如下規定:

一、學生原則上不準帶手機進校。但經家長和班主任同意的、遵守手機使用規定的,在校園內可以使用手機。

二、學生在校園內使用手機,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1、學生帶手機進校要經家長和班主任同意,並在班主任處登記好。

2、學生手機需本人妥善保管,如有丟失,學校和班級不承擔任何責任。

3、學生在上課(含實驗課、自習課、早晚自習、集會等)期間、午休和晚上就寢熄燈以後,必須關閉手機電源(關機),此期間禁止使用手機。手機鈴響,撥打、接聽電話;用手機發、看短信息;玩手機(如看視頻、聽音樂、看電子書籍、玩遊戲等)均視為違紀。學校教職工對違規使用手機的學生,要立即當場制止,進行批評教育,給予口頭警告並當場收繳手機。

4、不允許因給手機電池充電而私自亂接電源,更不允許午休、晚熄燈後在教室或其他場所給手機充電,一經發現,沒收手機、電池或充電器。如因充電引發火災事故的,要追究責任。

5、違反規定被收繳手機的,其違規使用手機收繳後交班主任,期末由違規使用手機本人交書面保證書後由家長來校領回手機,並視其態度給予適當的紀律處分。(借別人手機違規使用的同等處理)

6、對於收繳手機時採取不合作、粗野的態度,拒不接受教育或拒絕交出違規使用手機的,情節屬一般的,給予相關同學警告或嚴重警告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以上處分。

7、學生在任何考試中,必須將手機關機並主動交監考老師,凡發現使用手機都均認定為作弊並收繳手機。

8、用手機瀏覽不健康內容或聯繫校內外人員組織打架鬥毆或其他非法活動,除收繳手機外,情節嚴重的,可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9、因特殊情況學生急需與家長或特定的部門(如公安等)聯繫的,可以報請班主任或任課教師同意後,臨時使用手機。

10、凡被收繳的充電器、數據線、手機,如家長在規定時間內不來校領取的,對其收藏、保管過程中出現的質量損壞、甚至遺失,老師和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公司吸煙管理規定範文 篇9

(一)公司各部門所購一切物資材料,嚴格實行先入庫存、後使用制度。

(二)購置部門採購物資應及時與總務部負責人和倉庫員聯繫,通知到貨時間、數量、貨物品種,並協助做好搬運工作。

(三)倉管員對倉物料必須嚴格驗查物料的品名、規格和數量。發現品名、規格數量、價格與單據、運單不符,應及時通知購置部門向供貨單位辦理補料或退貨手續。進倉物料的質量驗收由購置部門負責。

(四)經辦理驗收手續進倉的物料,倉管員應及時開出“倉庫收料單”,倉庫據此記賬並送經辦人一份,用以辦理付款手續。

(五)各部門領用物料,必須填制“倉庫領料單”,經使用部門經理(負責人)簽名,再交總務部負責人批准,方能領料。公司貴重物品的領用,由使用部門書面申請,公司領導簽字批准後,方可辦理領料手續。

(六)為提高各部門領料工作的計劃性及有利於加強倉庫物資的管理,採用隔天發料辦法,定為星期二、三、五,三天辦理領料事宜,特殊情況除外。

(七)各部門下月領用物料的計劃,應在上月終5天前(即每月的二十五日)報總務部。臨時補給物資必須提前三天報總務部。

(八)物業出倉,必須辦理出庫手續,填制“倉庫領料單”,並驗明物業的規格、數量、經總務部負責人簽字後,方能發貨,倉管員應及時記賬。

(九)倉管員對任何部門均應嚴格按先辦出倉手續後發貨的程序發貨。嚴禁先出貨後補手續的錯誤做法。嚴禁白條發貨。

(十)倉管員應對各項物料設立“物料購、領、存貨卡”,凡購入,領用物料,應立即做相應的記載,及時反映物資的增減變化情況,做到賬、物、卡三相符。

(十一)倉庫應每月對庫存物資進行一次盤點,發現升溢、損缺,應辦理物資盤盈、盤虧報告手續,填制“商品、物料盤盈、盤虧報告表”,經公司領導批准,據以列賬,並報財務部一份、總務部一份。每月月報表、彙總表、盤點表需送總經理閲示。

(十二)為及時反映庫存物資數額,配合使用部門編好採購計劃,以節約使用資金,倉管員應每月編制“庫存物資餘額表”,送交財務部及有關部門各一份。

(十三)倉庫物資必須按類別、固定位置堆放。注意留通道,做到整齊、美觀。填好貨物卡,把貨物卡掛放在明顯位置。

(十四)庫內嚴禁攜帶火種,嚴禁吸煙,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庫存內。

(十五)倉管員要認真做好倉庫的安全工作,經常巡視倉庫,檢查有無可疑跡象。要認真做好防火、防潮、防盜工作,檢查火災危險隱患,發現問題應及時彙報。

公司吸煙管理規定範文 篇10

按照黨章規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起 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為了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費收繳、使用、管理工作,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精神,並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黨費收繳

1.學校正式在編職工按照按每月工資中的薪級工資和崗位工資標準按照比例繳納黨費。

2.屬於流動編制和計劃外用工的黨員,每月繳納黨費5元。

3.離退休幹部和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4.學生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研究生黨員每月交納黨費1.5元。

5.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總支)批准後,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6.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7.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後,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8.黨員自願多交黨費不限。自願一次多交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黨費,由學校黨委組織部轉交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由黨委組織部出具收據。自願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交中央。由學校黨委組織部代收,並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一

並交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由中央組織部出具收據。

9.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託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10.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脱黨處理。

11.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二、黨費使用

1.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做到有計劃使用,使用合理,充分發揮黨費使用效能。

2.使用黨費要把重點放在加強支部建設,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黨員教育活動等方面,努力為黨支部組織生活創造必要的條件,同時要向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

3.黨費必須用於黨的事業和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學習、教育、培訓經費及黨的組織活動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範圍包括:

(1)培訓預備黨員和黨務幹部,包括培訓中的資料費、講課費和交通費;基層黨委(黨總支)為單位組織的黨員集體外出接受黨性教育的住宿費、交通費等;開展黨建研究活動的評審費、版面費;聘用黨校兼職教師的課酬費等。

(2)訂閲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黨報黨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

(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包括購買榮譽證書、獎品(獎金)和表彰大會及基層黨委(黨總支)黨員代表大會(黨員大會)的會務費用。

(4)補助、慰問生活困難的黨員,包括慰問生病黨員、購買慰問品的費用。

(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4.要建立嚴格的黨費使用和審批制度。研究下撥和使用黨費,要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堅持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少數人説了算。黨費使用3000元以下,由黨委組織部部長審批,3000元以上由主管書記審批,5000元以上由黨委書記審批。

三、黨費管理

1.離退休幹部黨總支根據所收繳黨費的數額及年度黨組織活動的需要,經學校黨委批准可預留50%黨費,其餘上繳學校黨委;總醫院黨委預留所收繳黨費的數額的30%,用於開展基層組織活動,70%上繳學校黨委。

2.學校黨委將所收的黨費按規定比例40%上繳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教育工委,其餘留存部分黨費由校黨委組織部代黨委統一負責管理,用於全校性的黨員學習、教育培訓、組織全校性活動及黨組織的其它專項活動支出等。

3. 黨委組織部對黨費設立獨立帳户,經費專人負責,專款專用。黨費管理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

4.黨支部(黨小組)要有嚴格的收繳黨費手續,要確定專人負責黨費收繳工作。

5.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支和挪用黨費,侵吞黨費利息。

6.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是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校黨委組織部負責向學校黨員代表大會報告全校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情況,並接受代表的審議;每年向寧夏回族自治區教育工委上報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情況的黨費年報,並向全校各基層黨委(黨總支)公佈。

各基層黨委(黨總支)要向同級黨的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報告本單位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情況,接受代表或黨員的審議,並每年向學校黨委組織部提供書面報告,同時向下級黨組織通報。

黨支部每年向黨員公佈一次黨費收繳情況。

7.學校各級黨組織每年應對所轄黨組織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8.對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本辦法從20xx年4月1日起執行。之前學校有關黨費管理使用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之處,以本辦法為準。各基層黨委(黨總支)可根據此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確保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符合上級要求。

未盡事宜由學校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公司吸煙管理規定範文 篇11

1、目的:

為嚴格規範值班費與加班費的發放標準,保證公司日常生產和節假日的有序安排,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範圍:

適用於日照廣信化工有限公司員工。

3、內容:

3.1值班的定義:值班是指員工根據公司要求,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負擔一定的非生產性、非本職工作的責任。一般而言,值班是公司因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盜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處理等原因,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在夜間、公休日、法定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為非生產性的責任且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工作。

3.2加班的定義:加班是指公司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相關程序獲得批准後,安排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從事本職工作。

3.3所有值班和加班原則上先用調休或補休予以衝抵,在不能保證調休或補休的情況下予以發放費用。

3.4費用發放標準

3.4.1值班費用發放標準:由於《勞動法》等相關法律無明確規定值班費用放標準,因此由公司自行制定發放標準 。

非法定假日值班:按5元/小時標準發放。

法定假日值班:由於法定假日是帶薪休息,因此公司按10元/小時標準發放。

3.4.2 加班費用發放標準:員工在非法定假日加班的,一律按員工本人日工資的1.5倍計發加班工資;法定假日加班的將按本人日工資的3倍計發加班工資。

3.5當月加班和值班費用在次月工資中發放,個税按相關政策予以扣除。

3.6門衞、餐廳工作人員全年發放11天法定假日加班工資,在本年度底一次性發放。

3.7班組長以上中層幹部採取固定工資方案,月工資中已包括因倒班而超勞工作的報酬,除法定假日外不再計發加班工資。

4、附則:

4.1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制定並負責解釋,經總經理批准後執行,修改時亦同。

4.2本制度自20xx年10月1日起執行。

公司吸煙管理規定範文 篇12

1. 目的:

加強資金管理,保障分公司合法、有序地開展經營活動。

2. 適用範圍:

3. 帳户管理

3.1以為分公司主要開户銀行,税款帳户可根據當地税務部門指定銀行開户,銀行帳户開立、變更、撤銷須由分公司提出申請,經總部批准後執行,並在三個工作日內報總部財務部備案。凡未經批准,不得私自開立、變更銀行帳户;

3.2 按人民銀行帳户管理規定在當地以各自的名義分別開立“收入帳户”和“支出帳户”各一個,其中:“收入帳户”的帳户屬性為“一般結算帳户”,“支出帳户”的帳户屬性為“基本結算帳户”;

3.3 收入帳户”用於收存分公司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內的經營收入及總部下撥款;

3.4 “收入帳户”只能通過網上銀行支付其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內的經營支出,(退票、支付帳户費用以及有權機關依法對帳户資金進行凍結、扣劃的除外);

3.5 “收入帳户”不得購買任何支付結算憑證、不得通過櫃面辦理任何支付業務;

3.6 “支出帳户”僅用於支付各項零星開支、支付帳户結算手續費等費用;

3.7 “支出帳户”除可以收存總部的下撥款和“收入帳户”的劃入資金外,不得發

2/ 2生任何形式的收入(利息收入和退票除外);

3.8 “支出帳户”僅辦理現金業務(含取現、購買現金支票),不得辦理轉帳業務,不得購買除現金支票以外的任何支付結算憑證。

4. U盾管理

4.1 權限:U盾管理的權限在公司總部;

4.2 U盾分配:總部出納和總部財務經理各執一個可操作各個分公司銀行帳户的U盾,各分公司總經理執有的U盾只可操作本分公司的銀行帳户;

4.3 U盾一旦出現丟失的情況,24小時內上報公司總部財務部,由公司總部財務部去辦理註銷和補辦業務;

4.4 U盾只能由分公司總經理本人保管並由本人在電子銀行網上操作,嚴禁授權給任何人代為操作;

4.5 U盾的初始密碼可以更改,確定好的密碼由分公司總經理本人妥善保管。

5. 財務部負責本辦法的解釋和監督執行。

6. 本辦法從年月日起施行

公司吸煙管理規定範文 篇13

為切實搞好科隊級幹部隊伍建設,進一步促進我公司幹部管理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打造一支德才兼備、務實高效的幹部隊伍,為xx公司跨越發展提供必要的幹部人才資源,根據集團公司有關幹部管理政策規定,結合我公司的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科級幹部的任免

第一條:科級幹部的任免由黨委組織部負責。

第二條:科級幹部任職基本條件

1、具有堅定的政治立場、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經營管理能力、開拓創新能力、廉潔自律能力以及務實高效的工作作風。

2、新任科級幹部應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男性年齡不超過45週歲(含45週歲),女性年齡不超過40週歲(含40週歲),參加工作年限不低於5年。

3、新任正科級職務,一般需任副科級職務2年以上;新任副科級職務需從事管理、技術崗位3年以上;不符合上述任職年限的或越級提拔的,實行一年的試用期,試用期從任免文件下發之日算起。

4、如因本人違法違紀受到黨政紀處分的,必須滿處分期限。

5、符合任職迴避的有關規定。

6、具備擔任科級職務所需求的身體素質和其他專業技能、任職資格等條件。

7、原則上必須是科級管理技術後備幹部中的人員。

8、因學歷原因沒有納入後備幹部的採煤、掘開、通風系統正隊級管理人員,其任職期間工作績效突出的,可破格提拔為科級幹部,但年齡和其它條件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9、在黨內擔任書記職務的,必須有2年以上黨齡。

第三條:科級幹部的任用程序

1、提名推薦。提名推薦科級幹部要堅持從後備幹部中提名的原則,堅持公開、公正、

嚴謹、透明和誰提名誰負責的原則。黨羣幹部由黨委書記在充分聽取公司分管領導、基層單位(部門)主要領導意見後,提出推薦意見,徵求董事長、總經理意見並取得一致;行政幹部由董事長、總經理在充分聽取公司分管領導、基層單位(部門)主要領導意見後,提出推薦意見,徵求黨委書記意見並取得一致;黨政兼職的幹部由黨政主要領導共同協商,達成一致,並徵求分管領導、基層單位(部門)主要領導意見。公司黨委根據推薦情況,經過醖釀協商,確定考察對象。

2、組織考察。根據黨委的安排,由黨委組織部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成立考察小組,採取個別談話、查閲檔案、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進行考察。考察時要徵求考察對象本單位(部門)領導、同級人員和一定數量的管理服務對象的意見,具體人數為:機關不低於管理人員在冊的70%,其它單位不少於20人。同時徵求紀委、綜合治理、計劃生育等部門的意見,對確定的考察對象進行嚴格全面的考察,並綜合考察對象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準確把握考察對象的主要優缺點,寫出考察報告,同時向公司黨政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彙報考察情況。從外單位調入本公司不滿半年的擬考察對象,要到原單位進行考察。試用期滿的幹部,本人寫出試用期間的工作總結,組織部門進行考察。

3、任前公示。由組織部負責將考察人選的信息在公司內部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三天。公示結果和徵求意見無異議的提交黨委會。公示結果或徵求意見有異議的,由組織部會同紀委等部門共同進行調查核實,所反映問題不存在或屬於一般性缺點不影響提拔使用的,可以向黨委會提交討論;所反映問題比較嚴重,影響任職的將取消討論。

4、集體研究決定。由黨委書記主持召開公司黨委會議,黨委組織部介紹擬任用人員的任職崗位及考察情況,黨委集體研究決定黨羣幹部的任免和行政幹部的任免提名,根據黨委會的提名決定,由公司董事長主持召開董事會、經理層聯席會,集體研究決定行政幹部的任免。

5、黨委會、董事會、經理層聯席會在討論幹部任免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成員到會。黨政主要領導有一人缺席時,不能研究幹部任免。

6、會議作出任免決定後,依照有關程序下發任免文件。任免單位或部門主要負責人,要由公司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進行談話並宣佈;任免單位或部門的其他負責人,要由公司分

管領導進行談話並宣佈,黨委組織部安排相關人員陪同。

第二章 科級幹部的任職交流與迴避

第一條:任職交流的對象

1、企業發展需要交流的;

2、培養年輕幹部需要交流的;

3、同一崗位任職滿6年的應當交流,滿9年的必須交流;

4、按照迴避規定需要交流的;

5、其它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二條:交流的重點是負責計劃、財務、供應、紀檢、組織、人事等工作的領導崗位。

第三條:可以不交流或暫緩交流的

1、離規定退出領導崗位不滿3年的;

2、所在行業或職位不適宜交流的;

3、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檢(監察)或者司法機關審查未作出結論的;

4、其它原因不宜交流的。

第四條:幹部交流可以在本單位內部不同崗位之間,機關業務部門之間,機關與基層之間,基層同行業單位之間和黨政之間進行。

第五條:組織部要協調有關部門和基層單位,認真調查研究,擬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選,按照幹部任免程序進行交流任免。每年要有一定數量的科級幹部進行交流,但一個班子一次性交流不超班子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重要崗位連續任職應不少於三年。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關於幹部交流的決定,限期到位,逾期不到位者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第七條:任職迴避的對象

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不得在其中一方任部門主管的單位從事辦事員、材料

員、會計、出納等不適宜從事的工作。

第三章 科級幹部的退出

第一條:年度績效考核不合格的,免去現有職務。

第二條: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合格的,或在試用期間出現重大失誤或犯有嚴重錯誤不宜繼續試用的,一般按試用前的職級或根據情況安排適當工作。

第三條:男年滿56週歲(其中符合井下等特殊工種退休條件的,年滿53週歲)、女年滿53週歲,免去其科級管理職務,納入一般管理、技術人員管理。

第四條:對達到規定年齡退出科級崗位的人員,退出前在生產、安全、技術或業務性較強的崗位上工作,身體健康狀況好,確實工作需要的,由基層單位提出申請,經公司研究,可聘用其從事相關的工作,聘期根據工作需要而定,但不得超過退休年齡。

第五條:失職、瀆職和嚴重違反紀律或其他不適宜擔任現有職務的,免去現有職務。

第四章 掛職幹部管理

第一條:為了培養複合型人才,公司根據幹部崗位接替需求可選拔各級各類優秀人才到上一級崗位掛職鍛鍊。

第二條:掛職期間履行所掛職崗位的職責,享受所掛職崗位的待遇。

第三條:掛職人員比照科級幹部進行管理。

第四條:掛職期限為一至兩年。

第五條:掛職期滿且考核合格的根據崗位需要情況予以任用。考核不合格的一般按掛職前的職級安排工作。

第五章 科級後備幹部的配備及管理

第一條:配備科級後備幹部的要求

配備科級黨政管理和技術管理後備幹部,是完善我公司管理技術幹部儲存備選和公開招聘相結合的選人用人機制的重要措施,各級黨組織要按照此規定,向公司黨委推薦合格的後備幹部人選。科級後備幹部每年推薦一次。

第二條:配備科級後備幹部的原則

後備幹部隊伍建設是幹部提拔任用的重要基礎和依據,在配備後備幹部時要嚴格按照標準選拔,堅持逐步培養、循序漸進、不斷調整、寧缺勿濫的原則,不夠條件的堅決不能選拔到後備幹部隊伍中來。

第三條:後備幹部的條件

1、男性45週歲以下(含45週歲);女性40週歲以下(含40週歲)

2、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3、參加工作年限不低於5年,且在管理技術崗位上工作滿2年以上。

4、第一學歷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專以上的, 參加工作年限可放寬至3年。

5、正科級後備幹部要在副科級崗位上任職滿1年。

6、推薦為技術管理崗位的科級幹部後備人選原則上必須具備中級以上職稱。

7、生產單位的科級後備幹部在隊級以上幹部中推薦產生。

8、如因本人違法違紀受到黨政紀處分的,必須滿處分期限。

9、政治立場堅定,道德品質高尚,遵紀守法,愛崗敬業,團結同志,在現職工作中成績突出,在羣眾中有較高的威信,經民主推薦,得票率不低於33%。

第四條:選拔科級後備幹部的程序

1、每年初,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將本單位符合後備幹部條件的人員按照正科和副科兩個類別造表統計,報黨委組織部。由組織部牽頭,人力資源部配合,重點對初步推薦對象的年齡、學歷、參加工作時間等重要信息進行審查,同時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審查有無違法違紀行為。

2、在初步推薦審查的基礎上,組織部和人力資源部在被推薦人單位組織員工進行滿意度測評,參加測評的人數要有一定的數量並具有代表性。具體要求為,生產及生產輔助單位的要達員工在冊的40%;機關的原則上要全部參加。員工滿意度達50%以上者進入正式推薦程序。

3、正式推薦大會的參會人員範圍是:生產及生產輔助單位由本單位科級幹部;全體黨支部書記、隊長;部分副隊長、技術員;一般管理人員和部分職工代表參加。其他單位不低於70%的人員參加。

4、對符合科級後備幹部條件,按照得票率從高到低的原則取足應配職數,經公司黨委審定,進入科級後備幹部人才庫進行管理。

5、後備人選確定後,組織部以適當方式向基層單位、部門黨組織反饋結果。

第五條:配備後備幹部的數量為:正科級職數按現有正科級崗位的1:2配備;副科級(助理)職數原則上按現有副科級(助理)崗位的1:1配備。

第六條:科級後備幹部的培養和管理

組織部要把科級後備幹部的管理和考核納入本部門的重點工作之中,每年對後備幹部進行一次考核、推薦,不合格者要及時調整出後備幹部隊伍。

第六章 隊級幹部的任免

第一條:由用人單位黨政主要領導研究,在符合條件的後備人選中提出擬任用人員意見,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分別報組織部或人力資源部審核,幹部管理部門徵求公司相關分管領導意見後,對正式確定的擬用人選進行組織考察,同時徵求綜合治理、計劃生育、紀委監察等相關部門的意見並在用人單位採取適當方式至少公示三天。

第二條:經考察合格、公示無異議後,用人單位按照《xx公司科隊班子集體議事制度》做出任免決定,公司幹部管理部門及時辦理相關任免手續。

第三條:採煤、掘開、通風系統等重點隊組正隊級幹部的任免,應按照《xx公司“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管理制度》的規定,履行相關程序。

第七章 隊級後備幹部的配備

第一條:隊級後備幹部的條件

1、男性45週歲以下(含45週歲),女性40週歲以下(含40週歲)。

2、中專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井下隊幹要求是主體專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

3、參加工作滿3年。

4、正隊級後備人選要在副隊級或技術員崗位上任職滿1年以上。

5、副隊級後備幹部人選要在工長崗位上任職滿1年以上。

6、技術員的後備人選一般應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專以上學歷,見習期滿1年(不受參加工作滿3年限制),且取得技術員任職資格證書。

7、政治素質好,作風正派,積極進取,廉潔自律,安全工作好,任務完成好。

8、如因本人違法違紀受到黨政紀處分的,必須滿處分期限。

9、隊級後備幹部的有效期限為一年。

10、經民主推薦得票率不低於33%。

第二條:隊級後備幹部的推薦程序

1、每年初,由各工區將符合隊級後備幹部條件的人員名單報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統一安排進行員工滿意度測評,員工滿意度達50%以上的人員進入正式推薦程序。參與滿意度測評的員工要佔到隊組員工在冊的70%以上。

2、正式推薦大會參會人員範圍是:工區領導及工區相關業務組室人員;不低於本隊組在冊的50%的員工,其中書記、隊長、技術員、工長、安全員、材料員、辦事員必須參加。

3、對符合隊級後備幹部條件,按得票率從高到低的原則取足應配人數,經公司黨政聯席會議審定後進入隊級後備幹部人才庫進行管理。

4、隊級後備幹部人選確定後,人力資源部以適當方式向基層單位黨組織反饋結果。

第三條:隊級後備幹部數量按現有隊級幹部崗位的1:1配備。

第四條:隊級後備幹部由人力資源部進行管理、考核。

第八章 公推直選與公開招聘

第一條:在條件成熟的單位逐步推行公推直選基層黨支部、黨總支書記,選舉產生的書記報黨委審批。

第二條:公推直選的程序

1、擬定公推直選方案。推薦支部書記時由基層黨總支擬定方案報組織部批准;推薦黨總支書記時,由組織部擬定方案,報黨委批准。

2、基層根據公推方案中規定的候選人條件,一個崗位推薦兩名候選人,組織部和人力資源部共同對候選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3、在選舉單位召開黨員大會進行差額選舉,採取二選一的方法,贊成票達參會人員半數及以上者當選,如未過半數或票數相等則重新選舉。

4、按照幹部任免程序行文任免。

第三條:根據幹部崗位的需求,可採用公開招聘的辦法選用幹部。

第四條:公開招聘幹部的程序

1、公佈職位。由組織部將公開招聘的職位利用各種媒體公開,同時公開任職所需的資格條件。

2、公開報名。各總支、直屬支部按照組織部公佈的任職資格條件在員工中做好宣傳並組織報名,同時做好資格的初步審查工作。

3、資格審查。由組織部和人力資源部共同審查報名人員的資格,對不合格的人員予以清退。

4、統一考試與面試答辯。由組織部聘請相關方面的專家,設計考試題目和答辯題目並組織考試與答辯。

5、公示。組織部根據考試和答辯情況,選擇其優秀者作為擬考察人選進行公示。

6、組織考察。經過公示無異議後,對擬考察人選進行組織考察,確定擬任人選。

7、會議討論任命。組織部將考察情況提交相關會議研究,並按照會議決定和幹部任用程序任用。

第九章 幹部的考核

第一條:科級幹部的考核

建立科級幹部年度績效考核制度,一年考核一次,考核結果要與個人工資、職務任用掛鈎,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條:隊級幹部的考核

各工區要建立常態化、規範化的隊級幹部考核制度,定期進行考核。公司每年對50%的正隊級幹部進行一次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個人職務任用的主要依據。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公司吸煙管理規定範文 篇14

1.目的

為配合工廠的發展目標,提升人力績效,提升員工素質,增強員工對本職工作的能力與對企業文化的瞭解並有計劃地充實其知識技能,發揮其潛在能力,建立良好的人際關係,進而發揚本工廠的企業精神,特制定本制度,作為各級人員培訓實施與管理的依據。

2.適用範圍:

凡本工廠所有員工的各項培訓計劃、實施、督導、考評以及改善建議等,均依本制度辦理。

3各部門權責劃分

3.1人事行政科負責

1.制定、修改全工廠培訓制度;

2.擬定、呈報全工廠年度、季度培訓計劃;

3.收集整理各種培訓信息並及時發佈;

4.聯繫、組織或協助完成全工廠各項培訓課程的實施;

5.檢查、評估培訓的實施情況;

6.管理、控制培訓費用;

7.管理工廠內部講師隊伍;

8.負責對各項培訓進行記錄和相關資料存檔;

9.追蹤考查培訓效果。

3.2各部門權責

1.呈報本部門培訓計劃;

2.制定本部門專業課程的培訓大綱;

3.收集並提供本部門相關專業培訓信息;

4.配合部門培訓的實施和效果反饋、交流的工作;

5.確定部門內部講師人選,並配合、支持內部培訓工作;

4培訓管理

4.1總論

4.1.1.培訓安排應根據員工崗位職責,並結合個人興趣,在自覺自願的基礎上儘量做到合理公平。

4.1.2.凡本工廠員工,均有接受相關培訓的權利與義務。

4.1.3.全工廠培訓規劃、制度的訂立與修改,所有培訓費用的預算、審查與彙總呈報,以及培訓記錄的登記與資料存檔等相關培訓事宜,以人事行政科為主要負責單位,各相關部門負有提出改善意見和配合執行的權利與義務。

4.1.4.全工廠的培訓實施、效果反饋及評價考核等工作以人事行政科為主要負責單位,並對全工廠的培訓執行情況負督導呈報的責任。各部門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4.2培訓體系

培訓體系包含四個模塊。

4.2.1新員工入職培訓

1)培訓對象:所有新進人員。

2)培訓目的:協助新進人員儘快適應新的工作環境,順利進入工作狀況。

3)培訓形式:以週期性的內部授課方式進行。

4)培訓內容:分常規類和專業技術類兩項科目,兩項科目的具體內容可根據任職崗位的不同進行選擇。

5)常規類科目:

a.工廠簡介(包括工廠發展史及企業文化,各部職能等)

b.工廠制度介紹

c.產品/業務介紹與市場分析

d.技術研發體系現狀與開發方向

e.其他

6)專業技術類科目:

a.經營和生產部門的崗位設計與工作流程

b.適合工廠習慣的標準作業技巧

c.項目管理流程與標準化訓練

d.其他

4.2.2學徒方式的崗位培訓

1)培訓對象:工廠招收錄用的應屆畢業生或新工人。

2)培訓目的:使新員工按照任職崗位的要求,儘快熟悉業務內容及工作流程。

3)培訓形式:“一帶一”或“一帶二”的固定老師責任制形式。

4)培訓內容:包括思想素質、企業文化的教育;專業知識技能的訓練;及工作疑難的解決和指導等。

4.2.3內部培訓

1)培訓對象:全員。

2)培訓目的:依靠工廠內部講師力量,最大效度的利用工廠內部資源,加強內部的溝通與交流,在工廠內形成互幫互助的學習氛圍,並豐富員工的業餘學習生活。

3)培訓形式:在工廠內部以講座或研討會、交流會的形式進行。

4)培訓內容:涉及工廠技術類、經營類、管理類的多個方面,及員工感興趣的業餘知識、信息等。

4.2.4外部培訓

1)培訓對象:全員。

2)培訓目的:依靠外部專家力量,提升從業人員在本職工作上所應具備的專業知識、技能技巧,以增進各項工作的完成質量,提高工作效率。

3)培訓形式:參加外部公開課、交流研討會,或請外部講師在工廠內部授課。

4)培訓內容:可分為三類。

a)常規實用性培訓——涉及專業技術知識、銷售技巧、管理方法、領導技能、經營理念等;

b)適合高層領導的培訓——含企業戰略性、發展性等內容;

c)個人進修方面的培訓——如MBA、專業技術認證等。

4.3培訓計劃的擬訂

1.結合工廠整體戰略目標及發展計劃,由人事行政科依據對內部員工培訓需求調查的結果,以及工廠相關培訓的政策、財務預算等,統籌各部門的需求,於每年年初擬訂年度培訓計劃,並呈報總經理審核。

2.各部門應根據各自業務發展的需要,確定部門培訓需求計劃,並反應給人事行政科統籌規劃。

3.人事行政科可根據實際情況分解年度培訓計劃,擬訂季度計劃,編制培訓課程清單,並呈報總經理批准實施。

公司吸煙管理規定範文 篇15

一、物業管理收費項目

(一)物業管理服務費

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包括:

1、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其運行的維護和管理。

2、環境衞生:公共環境衞生(公共場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衞生、垃圾的清運)

3、小區公共秩序維護:協助公安部門維護本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檢查消防隱患和消防設施、搞好安全防範工作(小區安全監控、巡視、門崗執勤)和管理宣傳工作。

4、物業管理費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不包括户內小修費用及路燈和樓道燈費用。

(二)代收公用事業費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向最終用户收取有關費用。物業公司接受委託按統一定價代收上述費用,不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三)特約服務費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如:委託上門清潔服務、上門維修服務、上門保安服務、照看病人、老人、兒童服務、委託裝潢監理服務等,收費由雙方約定。

二、物業管理收費原則收費原則:公開、公平、公正。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三、物業管理收費依據

1、合同的約定《物業服務合同》是一種有償的勞務合同,物業管理企業收取費用的基礎是其提供的管理服務所付出的成本和勞務。

2、法律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20xx年1月1日發改委和建設部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物業管理收費是一種服務收費,根據所提供的管理及服務的性質、內容等不同情況實行政府指導價。

公司吸煙管理規定範文 篇16

為了切實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病歷質量和創建和諧的醫療就醫秩序,根據衞生部20xx年9月1日發佈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結合我院工作實際,進一步規範和強化我院病歷複印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規定:

一、住院病歷複印時間: 根據我院工作實際及相關規定,原則上我院住院病人複印病歷的時間為患者出院 72小時後。

二、住院病歷複印唯一合法地點:病案複印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將病歷在其它地方複印(複印時間:本院正常辦公時間)。

三、病歷複印合法人員:根據相關法規,以下四種人為病歷複印的合法人員,病歷屬於患者的隱私 ,其他人員無權複印患者的病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4、公檢法部門。

四、病歷複印必須向醫院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如為患者本人的,必須提供申請人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或户口本原件。

2、代理人申請複印病案應持患者有效身份證原件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證原件、並簽名。

3、申請複印未成年人病案需持監護人有效身份證、患者户口本或出生證原件。

4、申請人如是死亡患者近親屬應當提供患者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死亡證明、近親屬的身份證、能證明與死者近親屬關係的 法定證明材料 。如申請人為死者近親屬代理人,還要有代理人身份證、死者近親屬簽名及按指印的委託書。

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工作人員須提供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身份證、患者或其代理人簽名按指印的委託書。保險公司核保科查閲保户既往有無住院史,須提供承辦人員身份證、保險公司介紹信、保險合同上註明查詢以往住院史。 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複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申請人如為公安、檢察、法院等執行公務的, 查閲或複印病歷必須出具證明材料、本人工作證件、身份證件,須兩人以上且已立案,並先到醫務科備案並辦理相關手續,由醫務科開具證明到病案室進行查閲或複印。

五、病歷複印的內容:

醫療機構只為申請人提供複印的病歷資料是:住院病歷中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温單 、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六、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患者複印病歷、封存病歷的權力、內容以及複印病歷收費等問題做了明確的規定:

1.患者本人親自來院複印病歷的,須攜帶身份證或户口簿等有效證件原件。

2.患者親屬代理(被委託)複印客觀病歷的,除上述證件外,還應攜帶代理人的身份證或户口簿 等有效身份證件。

3.正在住院的病人病歷中的客觀病歷資料須由科室指派的本院工作人員攜帶到病案複印室去複印。

4.糾紛病歷由科室領導、負責人或當班工作人員直接與醫務科聯繫,按照《條例》規定辦理。

5.按《條例》中規定可以複印的客觀病歷包括:門(急)診病歷,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查報告單)、醫學影象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 、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及出院總結。

6.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7.按照規定病歷複印需收取一定的工本費用。

備註:申請人需提供複診號(門診號)或住院號等相關信息,以便調取病歷。

公司吸煙管理規定範文 篇17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禁煙的基本原則、區域劃分、管理權限和獎罰等。

基本原則

1、為嚴格火種管理,杜絕和減少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各級領導,全公司員工必須嚴格執行原化工部規定《化工企業嚴禁吸煙的決定》。

2、全公司各部門應加強禁煙的管理,採取有效措施,各級領導要把禁煙工作列入議事日程。

3、各級領導、外來一切人員都必須嚴格執行進入公司區內禁止吸煙的規定,違反者一視同仁。

三、禁煙範圍的劃分

為了照顧常住公司內集體宿舍的員工,允許在室內吸煙,做好防火安全工作,不準將煙帶丟在室外,人走煙滅。

禁煙的管理權限

1、安全主管負責監督、檢查禁煙制度執行和修訂禁煙制度。日常檢查管理,違章罰款處理工作,由公司辦公室負責。

2、辦公室應把禁煙工作列入宣傳教育的主要內容,經常開展對全公司員工、幹部進行禁煙工作的重要性等內容的宣傳教育工作。

3、工會協同辦公室監督、檢查禁煙工作的貫徹執行工作情況和宣傳教育,要把禁煙工作執行情況列入評比文明班組和勞動保護監督之一。

4、各部門要嚴格落實措施,認真做好禁煙教育和禁煙的日常工作。

5、外來人員(參觀、學習、聯繫業務、檢修施工、臨時工、檢查、指導工作等)應嚴格遵守本規定,有關部門接待人應向外來客人交代本規定的內容。

五.獎罰

1、在禁煙區內吸煙者,第一次罰款50元,屢次違章吸煙及情節嚴重者,依據消防法等有關規定從重處置執行。

2、禁煙區內發現煙頭,對所在部門或個人處以每隻10元的罰款。禁煙區內吸煙按員工獎懲條列有關規定從嚴處罰。

3、離崗吸煙者,按《温州市聯成色漿有限公司員工獎懲條列》有關規定條例處罰。

4、各級領導在禁煙中應以身作則,違反規定者加重處罰。

5、各級領導執行禁煙制度不力,發現禁煙吸煙不制止或隱瞞不報和為違反者以各種理由説情的,要追究管理責任,並扣當月崗位責任工資20~50%或罰款。

6、對違反本規定者,人人有權制止監督、檢舉,對檢舉者給予罰款金額的三分之一作獎勵。

7、罰款費用可用於獎勵對安全、消防工作有貢獻的人員和部門,具體操作由安全主管提出方案由總經理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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