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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推行居住證制度

廣州推行居住證制度

為了做好我市推行以居住證制度為核心內容的流動人員服務管理“一證通”制度工作,為推行居住證工作提供參考,依據《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省推居辦《推行居住證制度工作指引(一)》和相關政策文件,制訂本工作指引。

廣州推行居住證制度

一、關於《條例》理解和適用

(一)關於居住地屬地管理的涵義。《條例》第三條規定,流動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優化服務、保障權益和居住地屬地管理的原則。我市流動人員辦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原則上以居住地址的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機構受理登記為主,以工作單位所在地址的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機構受理為輔。各街(鎮)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及時為流動人員、企業單位和出租屋主申報登記和辦證,互通信息,為流動人口提供便利條件。

(二)《條例》所稱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包括:中國公民持有的户口簿、護照和有效期內的臨時居民身份證等。

(三)《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就業、經商證明材料,泛指就業登記證明、勞動合同、營業執照、用人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等,具備其中任何一份證明即可辦證。

(四)《條例》所稱用人單位,泛指一切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五)《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已經辦理暫住證的流動人員辦理居住證的,其居住期限連續計算。

(六)居住證與居民身份證的關係:居民身份證是公民的身份證件,其作用是證明公民的身份和户籍。居住證是流動人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通用的居住證明,其作用是證明流動人員離開户籍所在地後在我省的居住情況。

(七)“廣東省居住證”的發放對象須為具有中國內地户籍的居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和港澳台居民不屬於居住證的發放對象,不需辦理居住證,只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登記。

(八)向流動人員發放的“廣東省居住證”與引進人才類的“廣東省居住證”,兩類居住證在發放依據、外觀式樣、登記項目、辦理程序、持證人待遇等方面均有不同。引進人才類的居住證的發放依據是2019年省政府頒佈的《廣東省引進人才實行〈廣東省居住證〉暫行方法》(粵府〔2019〕81號),從2019年1月1日起辦理的人才類居住證維持既定式樣,登記項目、辦理程序和持證人待遇均不改變,只是在證件正面“廣東省居住證”字樣下方加註“引進人才”字樣。引進人才類的居住證回原辦證點辦理續期。

二、關於居住登記和辦理居住證

(一)流動人員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和居住證時提供的居住地址證明,可以包括房屋租賃合同、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等任何一種證明,或先採集流動人員基本信息,由出租屋管理員對其居住地進行核查確認後,再錄入“廣州市流動人員信息系統”正式受理。

(二)各街(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從寬掌握辦理有效期1年以下的居住證的受理條件,使推居工作順利進行。

(三)《廣州市流動人員/居住證信息登記表》(見附件)的所有登記項目,要認真填寫,確保信息採集完整、準確、及時錄入“廣州市流動人員信息系統”,並維護到警綜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子系統(以下簡稱警綜系統)信息數據庫。沒有編列門牌號碼的出租屋等建築物,採用自編號碼,“現居住地址詳址”可填寫用文字描述的具體地址。自編號碼要遵循正式門牌的編列原則,經駐街民警審定後的自編號碼,要告知所屬社區民警錄入實有人口信息系統。

(四)流動人員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首次領取居住證和辦理居住證延期手續的,受理單位不得收取費用。流動人員因遺失、損壞而補領、換領居住證的,應按省物價局、財政廳有關規定繳納每證20元工本費。從2019年1月1日起,有關收費單位到當地物價部門提領《廣東省收費許可證》(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費公示,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並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公安機關和流動人員服務管理機構不得在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和居住證時,強制對流動人員進行違規收費、搭車收費或捆綁收税。

(五)不得將出示計生證明作為辦理居住證的前置條件。《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流動人口育齡婦女的居住證時,應當核查其經現居住地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查驗過的計劃生育證明,沒有計劃生育證明的,應當及時通報給現居住地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本條規定與《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相一致。一是公安機關辦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證不以流動人員是否持有有效計劃生育證明為前提,最大限度如實採集登記在穗流動人員信息。二是管理部門向育齡婦女發放居住證時,有義務查驗其計劃生育證明,對發現沒有計劃生育證明的,在採集信息和辦理居住證後,應及時將有關信息通報給當地街(鎮)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

(六)流動人員治安聯防費收繳方式。根據省物價局、財政廳《關於對暫住人口收取治安聯防費問題的覆函》(粵(穗)價函〔2019〕41號)和市物價局《關於收取暫住人口治安聯防費的通知》(穗價〔2019〕199號)的規定,對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動人員,從第七個月起,按每人每月2.5元的標準收取治安聯防費,流動人員治安聯防費原則上按月收取,在流動人員自願的基礎上,也可按季、半年、一年預收,同時應開具合法的財政票據。

(七)居住證制發工作自街(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環節最長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環節最長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制證環節最長在4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分發和發放環節最長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目前,因制證設備及系統尚在作進一步的調試,制證環節暫沒法在4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目前我市辦理居住證流程

(一)流動人員居住登記

流動人員,是指離開常住户口所在地進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地級以上市居住的人員。

流動人員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的街(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申報居住登記。

流動人員變更居住地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街(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申報居住變更登記。

流動人員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館業住宿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可以不再辦理居住登記。

(二)居住證發放對象。已經申報居住登記的流動人員,應當發給居住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發給居住證:(1)未滿16週歲或者已滿60週歲的;(2)在居住地就醫、探親、旅遊、出差的;(3)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機構學習的;(4)已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的。

(三)辦證羣眾提交申請材料,其中包括:

1.居住證相片回執。辦證羣眾到具有二代身份證照相資質的相館拍攝居住證數碼相片,並取得居住證相片回執;

2.身份證明材料。身份證、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3.居住地址證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賃合同、工作單位或居(村)委出具的證明等原件及複印件。

(1)居住在出租屋的,提供廣州市房屋租賃合同、出租屋主(或出租人)出具的居住證明等材料;

(2)居住在單位宿舍的,提供用工(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等;

(3)居住在居民家中(親友房屋)的,提供屋主出具的居住證明材料(包括居住地址及擬居住的時限),以及屋主的身份證明材料(身份證明材料記載的地址要與居住證辦證申請人居住地址相一致),或屋主房產證明材料等;

(4)居住在自購房屋的,提供房產證明材料等;

(5)居住在工地工棚的,提供用工(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等;

(6)其他有效的居住地址證明材料。

4.其他證明材料。辦理有效期7個月以上(最長為3年)的居住證,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已經在居住地連續就業、經商6個月以上的證明材料,泛指就業登記證明、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居(村)委出具的相關證明(須註明合同期限)。

流動人員帶齊上述資料,到街(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辦證窗口,填寫《廣州市流動人員/居住證信息登記表》提交申請。

(三)各街(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辦證窗口負責審核材料。

1.資料齊全的,發放(打印)受理回執。資料不齊的,一次性告知其需補充的材料。對於居住地址證明材料不齊的,先採集信息,待其補齊居住地址證明材料或經出租屋管理員對其填報的居住地進行核實確認後,發放(打印)受理回執。

2.根據辦證申請人提供的房屋租賃合同、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工單位出具證明等材料中的合同期限,審定居住證有效期的期限。

(四)各街(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及時將經審核符合要求的辦證申請人信息分別錄入“廣州市流動人員信息系統”居住證辦理模塊(已使用升級版本的單位,如:越秀區)或暫住證模塊(暫未使用升級版本的單位),上傳集中製作居住證。

(五)各街(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在收到郵政快遞的居住證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流動人員憑受理回執領取居住證。

四、其他有關業務指引

(一)對於發證前發現的制證質量問題的(打印質量及芯片質量問題)居住證,將原證退回郵政快遞,送市公安局制證中心檢測後進行補證。對於換(申)領證時收回的舊居住證(或原暫住證),由街(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回收,統一造冊登記送公安分局或縣級市局集中銷燬。

(二)對於在警綜系統中已受理、制證併發放的存在錯誤信息項目的居住證,需在警綜系統居住證管理模塊中“居住證à管理à註銷”操作居住證註銷,然後在警綜系統流動人員管理模塊中調取、修改有關差錯項目,並重新受理居住證,受理原因選擇“其他”。錯證原件統一造冊登記送公安分局或縣級市局集中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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