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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居住證制度

浙江居住證制度

浙江居住證制度

浙江居住證制度

根據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實行浙江省特級專家制度暫行規定〉等十個政策文件的通知》(浙委辦〔2019〕75號),《浙江省實行引進人才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為確保《暫行規定》的順利實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

實行引進人才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實施人才強省戰略,進一步優化人才環境,鼓勵各類優秀人才來我省工作、服務或創業的重要舉措,是進一步增強我省的綜合競爭力,加快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提前基本實現現代化的迫切需要。全省各級公安、人事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要及時組織學習,掌握文件精神。要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確定具體工作人員,配備相應設備。公安、人事部門要加強與勞動和社會保障、發展改革、教育、工商行政管理、科技、建設、外事辦等有關部門的溝通和協作,使審核發證的各個環節緊密銜接,持證人可享受的待遇得到落實,確保《居住證》實施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居住證》的製作和簽發

《居住證》主要載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户籍地址、居住地址、服務處所、簽發日期、有效期、簽發機關、證件編號等基本內容。

《居住證》由省公安廳統一製作,免費發放。各地公安、人事部門不得向《居住證》申領人收取工本費等費用。?

《居住證》的簽發機關為市公安局或縣(市、區)公安局。《居住證》及《申領引進人才居住證人員登記表》應當加蓋簽發機關的印章,印章暫用户口專用章代替。

三、《居住證》信息管理系統

申請《居住證》人員的基本信息應納入居住證信息管理系統。居住證信息管理系統採用省、市兩級建庫模式,由省公安廳開發後,供各地公安機關免費安裝使用。

四、《居住證》的申領條件和有效期限

《居住證》的申領條件和有效期限由各市政府相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居住證有效期限一般應為1年、2年,最長不超過3年。

五、《居住證》的申領

(一)人事部門審核

申領《居住證》,由本人或用人單位向縣(市、區)以上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1.申領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引進人才居住證》申請表(見附件2);

(2)本人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原件及複印件,業績證明材料;

(3)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近期二寸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證件照3張;

(4)在受聘地的居住證明;

(5)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

2.辦理步驟:

(1)對申領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2)向申領人出具相關材料受理憑據(見附件3)。

3.辦理要求:

人事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表和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辦理〈引進人才居住證〉通知書》(見附件4);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申領人。

(二)公安機關核發?

申領《居住證》應由申領人本人憑《辦理〈引進人才居住證〉通知書》到公安機關申領《居住證》。

1.申領人需提交的材料:

(1)已經人事行政部門審核簽註的《辦理〈引進人才居住證〉通知書》和《〈引進人才居住證〉申請表》;

(2)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2.辦理步驟

(1)窗口民警當場對申領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2)編制證號。《居住證》證號由10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按照地區代碼(前6位數字,按GB/T2260-2019編制)、申領居住證順序編碼(後4位數字,按發證順序)組合而成。如温州市公安局核發的第一個《居住證》,其證號為:3303000001;瑞安市公安局核發的第一個《居住證》,其證號為:3303810001。

居住證有效期滿重新辦證或遺失補證的,證號仍用原號碼;持有《居住證》人員,為其隨同來本省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申領《居住證》的,其配偶或子女與申領人使用同一《居住證》證號。

(3)採錄信息。掃描照片,根據申領人提交的材料,將申領人的基本信息錄入居住證信息管理系統。

(4)打印《居住證》和《申領引進人才居住證人員登記表》,粘貼照片,交由申領人核對、簽名後,發給《居住證》。

3.辦理要求:

對申領材料齊全的,窗口民警應當當場辦理;對材料不全的,退回材料,並應當向申領人説明需要補充的材料。

六、《居住證》的換領、補領

《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續辦的,由本人或用人單位重新向人事行政部門申請。逾期未續辦的,居住證自然失效。

持有人遺失《居住證》,應當及時向《居住證》簽發機關掛失和補領。

七、《居住證》的註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後,由《居住證》簽發機關注銷《居住證》:

(一)持有人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的;

(二)持有人在申領時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三)持有人符合落户條件,已在申領辦證居住地辦理常住户口落户手續的。

八、《居住證》的管理

對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實行居住地屬地管理,由其居住地公安機關納入實有人口進行管理。

已經辦理《居住證》的人員,在其申領辦證居住地的市或縣(市、區)行政區域內不須再辦理暫住登記手續。因工作(受聘)單位等發生變化的,持有人應當在30日內持變更材料向原申領機關(人事行政機關)辦理《居住證》相關信息變更手續。因持有人居住地變動或申領《居住證》時提供的信息發生變化,持有人應當及時到簽發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標籤: 居住證 浙江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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