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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檢查管理規定(精選25篇)

安全檢查管理規定(精選25篇)

安全檢查管理規定 篇1

一、安全檢查的目的是:預知危險,消除隱患。

安全檢查管理規定(精選25篇)

二、安全檢查的內容是:查思想、查制度、查教育、查維護、查隱患。

三、安全檢查的週期是:公司每月一次、項目部每週一次、班組每天一次。

四、安全檢查的方法是:看、量、測、動作試驗。安全檢查制度。

看:查看安全技術資料、持證上崗、現場標誌、檢查驗收資料、三寶使用情況、四口防護情況、機械設備防護裝置、生活設施和現場文明施工等。

量:進行實測實量,如用尺量腳手架各杆件間距、電箱安裝高度等。

測:用儀器儀表進行實測,如用水平儀測縱橫向傾斜度、用接地電阻儀測接地電阻值等。

動作試驗:對各種限位裝置檢驗其實際動作靈敏度,如塔吊力矩限位、行走限位;物料提升機的超高、停層、防墜限位保護裝置、漏電保護器等。

五、安全檢查的重點是:架體、設備、施工用電、三寶四口、現場防火等。

六、項目部應做好安全見車記錄,除進行每週安全檢查外,項目部安全管理人員應做好堅持日常巡查,填寫工地安全日記。

七、除定期安全檢查外,還要進行季節性和節假日前後的安全檢查,針對雨季、颱風期、冬季等可能給施工安全帶來的危害而組織專門安全檢查,節假日前後為防止施工人員紀律鬆懈、思想麻痺等而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制度。

八、檢查中對施工現場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和緊急情況要立即停工整改,一般事故隱患必須做到定人、定時、定措施進好整改。

安全檢查管理規定 篇2

1、目的和適用範圍

1、1目的

為了能儘早地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保證安全生產,特制訂本制度。

1、2適用範圍

本程序適用於公司所有部門的安全管理。

2、職責

行政本部安保部(以下簡稱安保部)負責公司範圍內的安全檢查。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範圍內的安全檢查。

3、管理內容

3、1公司安全委員會組織各部門對公司進行每季一次的安全檢查和抽查。

3、1、1安保部負責每月不少於一次的安全全面檢查。

3、1、2節前安全檢查:每年的元旦、春節、五一勞動節、國慶節的節日之前進行安全大檢查。

3、2定期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

3、2、1勞動保護、安全制度、操作規程落實情況。

3、2、2安全技術、隱患整改落實情況。

3、2、3<化學品管理程序>、<廢棄物管理程序>等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3、2、4各種電氣、機械設備的安全狀況。

3、2、5<應急準備與響應重點範圍>的安全狀況。

3、2、6特殊工種作業情況。

3、3季節性安全檢查:高温、寒冬、颱風季節、梅雨季節的防範檢查。

3、4經常性檢查

3、4、1安保部必須做好每天的安全巡邏,並做好記錄。

3、4、2部門、車間做好職能範圍內的安全自查工作

安全檢查管理規定 篇3

1.安全檢查的目的和意義

安全檢查是一個發現和查明各種危險和隱患並督促整改,監督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實施以及制止違章行為的過程。安全檢查是安全生產管理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

2.安全檢查的內容

安全檢查的內容可分為:

(1)查物的狀態是否安全

檢查生產設備、工具、安全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生產作業場所以及生產物料的存儲是否符合要求。

(2)查人的行為是否安全

檢查有否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行為。重點檢查危險性大的生產崗位是否嚴格按操作規程作業,危險作業有否執行審批程序。

(3)查安全管理是否完善

檢查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落實,安全生產目標和工作計劃是否落實到各部門、各崗位,安全教育是否經常開展並使職工安全素質得到提高,安全生產檢查是否制度化、規範化,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是否及時整改,實施安全技術與措施計劃的經費是否落實,是否按“四不放過”原則做好事故管理工作。

3.安全檢查的形式

(1)生產崗位日常檢查

生產崗位工人每天操作前,對自己的崗位進行自檢,確定安全才能操作,以檢查物的狀況是否安全為主,主要有:

a.設備狀態是否完好、安全,還有安全防護是否有效。

b.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規定,個人防護用品是否齊備、可*。

c.作業場所和物品放置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d.安全措施是否完備,操作要求是否明確。

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解決後才作業,如自己無法處理或無把握的,應立即向班組長報告,待問題解決後才作業。

(2) 安全人員日常巡查

安全管理人員每天到生產現場巡視,檢查內容包括:

a.作業場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b.生產工人是否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是否有違章違紀行為。

c.協助生產崗位工人解決安全生產方面的問題。

(3)定期綜合性安全檢查

全廠性的檢查每年不少於2次,車間的檢查每個季度一次。全廠的綜合性安全生產檢查是以企業和車間、部門負責人為主,安全管理人員、職工代表參加組成檢查組,按事先制定的檢查計劃進行,主要是檢查各車間、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情況,以查管理為主。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查領導思想上是否重視安全工作,行動上是否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查安全生產計劃的執行情況,安全目標管理的實施情況,各項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宣傳教育、安全檢查、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隱患整改等)開展情況,查各類事故(包括未遂事故)是否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事故預案的落實情況。同時對生產設備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對主要危險源,安全生產要害部位的安全狀況要重點檢查。檢查應按事前制定好的安全檢查表的內容逐項檢查,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對檢查發現的隱患要發出整改通知,規定整改內容、期限和責任人,並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檢查組應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分析,研究解決辦法,同時根據檢查所瞭解到的情況評估公司、車間的安全狀況,繼而研究改善安全生產管理的措施。車間對班組的檢查亦遵循以上程序。

(4)季節性安全檢查

不同的季節會有不同的氣候,也給安全帶來一定的影響。季節性檢查是檢查防止不利氣候因素導致事故的預防措施是否落實,如雷雨季節檢查防雷設施,潮濕季節檢查漏電保護等等。

安全檢查管理規定 篇4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促進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規範化、標準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部《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和,<工程建設安全監督暫行規定>,結合本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建設工程安全評價(以下簡稱安全評價),是指依據《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以下簡稱<標準>)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結論。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全過程具體的安全評價工作由工程技術主管部門委託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簡稱安監機構)進行。

第四條、 工程開工前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同期提供下列資料,由安監機構審查。

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責任;:

(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目標管理要求;

(三)施工組織設計;

(四)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檢查制度;

(五)安全教育制度;

(六)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

第五條、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專職安全員配備情況,安全生產、專項施工措施,基坑支護,模板工程等專項技術方案和專項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等內容,並經項目總工程師審核簽名和加蓋公章後才能使用。

第六條、安全評價按下列五個階段進行;

(一) 施工準備評價。在施工現場準備完畢後,對場地平面佈局、臨時用電、給排水、辦公和生活設施進行評價。

(二) 達標評價。該階段的評價應在工程施工至一定進度時進行。

(三) 結構施工評價。分項工程完工後作一次評價;主體工程應每3個月評價一次,直至完工驗收。

(四) 裝飾施工評價。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裝飾施工安全評價。

(五) 竣工評價。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進行一次工程竣工評價。

第七條、每次安全評價前,組織班組、作業隊、項目部進行三級安全生產檢查,如實填寫記錄、檢查情況,對需整改的,提出整改意見,並由技術、安全部門按《標準》規定的“建築施工安全檢查評分彙總表的”內容填寫自評意見。

第八條、安全評價檢查組由3名以上人員組成,其中電氣和機械專業的專業人員不少於1人,依據《標準》對現場進行各項檢查評分,作出評價意見和評定等級。檢查組綜合五個階段的評價意見、安全事故記錄,並作出總體評價結論意見,報安監機構負責人核定等級和簽發《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評價書》。

第九條、按規定工程施工每一階段的各次安全評價,根據《標準》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其中文明施工單項檢查80分及其以上為優良,80分以下、70分及其以上為合格,低於70分為不合格。竣工評價結論按歷次評價評分的平均值評定等級,施工階段發生1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評價及文明施工單項檢查累計2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級降低一級;施工階段發生2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評價及文明施工單項檢查累計3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級評價為不合格。

第十條、對於各次安全評價中發現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安全管理問題,限期整改。

第十一條、工程技術和安全環保主管部門應結合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評比活動,定期組織對本項目施工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狀況和安全評價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並對不落實安全評價制度或部按規則作業的班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作業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弄虛作假,或不落實安全評價制度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與警告、通報批評、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安全管理人員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提供虛假安全評價意見的,視情節輕重,給與批評、警告、經過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責令停工或安監機構責令整改的項目,未經許可擅自開工或不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班組或個人,給予相應的出發和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安全檢查管理規定 篇5

1. 港區內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必須符合《消防法》的有關規定。

2. 安全出口通道不得存放貨物,不準停放車輛和其他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3. 安全管理部門每天要進行安全巡視檢查,嚴禁安全出口上鎖、堵塞,保證碼頭內所有安全出口正常通行。

4. 碼頭內所有倉庫、車間、辦公樓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必須設置疏散指示標誌和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

5. 安全部應對碼頭各種安全疏散指示牌進行檢查保養,發現損壞要及時更換維修。

安全檢查管理規定 篇6

一、安全措施和器具的管理制度

1、對所有安全設施器具必須統一造冊,專人管理。

2、定期對安全設施、器具進行維護、更換,保證其隨時處於安全有效的狀態;

3、根據生產的情況,及時加強設施、器具的投入,不斷提高安全保證水平。

二、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對所有的設備按設備的技術狀況、維護狀況和管理狀況分為完好設備和非完好設備,並分別制定具體考核標準;

2、對所有設備都要進行潤滑的"五定"管理,即定點、定質、定時、定量、定人,崗位操作及維護人員要認真執行"五定"潤滑要求,並做好運行記錄;

3、設備缺陷的處理要做到能排除的立即排除,不能排除的要詳細記錄及時逐級上報,在處理每項預防前,必須有相應的措施,明確專人負責,防止缺陷擴大。

三、設備檢修制度

1、檢修人員必須經安監部門專業技術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後,方可上崗。

2、一切檢修項目應明確檢修項目負責人,檢修項目負責人對檢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調度,落實檢修安全防護措施。

3、檢修易燃、易爆、有毒的設備、容器管道前,必須清洗、泄壓、排爆、排毒乾淨,經取樣分析合格,並在與其它設備相連的管道加盲板。

4、焊接作業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嚴格按規定辦理動火證,對動火周圍易燃易爆物應清理乾淨,如存在燃氣體、液體,應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5、進入設備作業,應辦理設備作業證,如設備停電後,必須在電源開關處理後掛標示牌、上鎖或取下熔斷絲。設備如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的必須穿戴適用的防護用品、防毒面具,並設作業監護,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並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絡。

6、高處作業(2米以上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固定好腳手架,並指定專人負責、專人監護。

7、檢修完畢後,一切安全設備恢復正常狀態,檢查設備管道內有無異物、盲板抽加情況,並做好設備記錄。

四、電氣檢修安全制度

1、電氣作業人員必須由質監部門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持有電工作業操作的人員擔任。

2、電氣作業人員上崗,應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和正確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

3、不準在電氣設備、供電線路上帶電作業(無論高壓或低壓),停電後,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或拆下熔斷絲,同時掛上"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等標示牌,工作未結束或未經許可,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標牌或送電。

4、必需帶電檢修時,應經主管電氣的技術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應由帶電作業實踐的人員擔任。

5、所有電氣設備必須保證連接正確,保護按零或接地良好,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定期檢測。

6、易燃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線路的運行和檢修必須按《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器設備通用要求》(BG3836.1)執行。

安全檢查管理規定 篇7

1目的.

為規範我公司安全標誌使用,提醒員工注意安全,減少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定。

2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生產、存儲運輸等有必要提醒員工注意安全的場所。

3 引用標準

GB 2894-20xx《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

4定義

安全標誌是用以表達特定安全信息的標誌,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邊框)或文字構成。

5標誌類型

安全標誌分禁止標誌、警告標誌、指令標誌和提示標誌四大類型。詳見GB 2894-20xx《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

禁止標誌的含義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誌 警告標誌的基本含義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標誌。

指令標誌的含義是強制人們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採用防範措施的圖形標誌。 提示標誌的含義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標誌。

6設置區域

1. 在有火災危險物質的場所等危險區域應設置“禁止吸煙”、“禁止煙火”、或“禁止攜帶火種”等禁止標誌牌;

2. 在施工未完成地段設置“禁止進入”標誌;

3.在易塌方區域應設置“警示”標誌;

4.在暫停使用的設備附近,如設備維修、更換零部件時,應設置“禁止啟動”、“禁止盤車”或在相應開關附近設置“禁止合閘”等禁止標誌;

5.在臨時電源處設置 “禁止觸摸”等禁止標誌。

6.在機械設備處應懸掛如 “禁止身體靠近“等禁止標誌。

7.在施工現場、樓梯口、爬梯等部位設置“注意安全”、“當心墜落”、“當心吊物”、“當心傷手”、“當心觸電”等警告標誌,以提醒施工人員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避免發生事故。

8. 在廠內車、人混合行走的路段;道路的拐角處、平交路口;車輛出入較多的廠房、車庫等出入口處,應設置“當心車輛”警告標誌。

9.具有對人體有害的氣體等作業場所,在易發生泄漏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必須戴防毒面具”指令標誌;如易發生墜落危險的作業場所,應設置“必須系安全帶”指令標誌。要求施工人員按照安全要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10. 在便於安全疏散的緊急出口處,如高層廠房出口處,與方向箭頭結合,設置“緊急出口”提示標誌。

11.在工作現場,應劃定安全通道並設置“安全通道”提示標誌,提示施工人員行走的方向。

7文字輔助標誌

1文字輔助標誌的基本型式是矩形邊框。 2文字輔助標誌有橫寫和豎寫兩種形式。

橫寫時,文字輔助標誌寫在標誌的下方,可以和標誌連在一起,也可以分開。禁止標誌、指令標誌為白色字;警告標誌為黑色字。禁止標誌、指令標誌襯底色為標誌的顏色,警告標誌襯色為白色。

8 標誌牌的型號選用

按GB2894-20xx執行

1。標誌牌應設在與安全有關的醒目地方,並讓員工看見後,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環境信息標誌宜設在有關場所的入口處和醒目處;局部信息標誌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或設備(部件)附近的醒目處。

2 。標誌牌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後,看不見安全標誌。標誌牌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3 。標誌牌應設置在明亮的環境中。

4 。多個標誌牌在一起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後右、先上後下地排列,標誌牌要固定穩固不傾斜。

5 。安全標誌牌應保持完好,如有破損、變形等不符合要求時就及時修整或更換。

6.。標誌牌設置的高度,應儘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信息標誌牌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於2m;局部信息標誌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7.標誌牌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角,觀察者位於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於75°。

8.標誌牌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懸掛式和柱式三種。懸掛式和附着式的固定應穩固不傾斜,柱式的標誌牌和支架應牢固地聯接在一起。

安全檢查管理規定 篇8

一、安全色安全標誌,規定了傳遞安全信息的顏色、幾何圖形和圖形符號,安全色和安全標誌使用目的是使人們能夠迅速發現或辯安全標誌和提醒,引起人們對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預防事故發生。

二、安全色和對比色,應符合GB2893-20xx規定色表示:

1、安全色規定為紅、藍、黃、綠四種顏色。紅色表示:禁止、停止;藍色表示:指令,必須遵守的規定;黃色表示:警告、注意;綠色表示提醒,安全狀態,通行。

2、對比色為黑白兩種顏色。黑色用於安全標誌的文字,圖形符號和警告標誌的幾何圖形,白色作為安全紅藍、綠色的背景色,也可用於安全標誌的文字和圖形符號。

3、紅和白、黃和黑色間隔條紋,是兩種醒目表示紅和白間隔條紋含義是禁止越過,黃河和黑色間隔條紋含義的警告危險。

三、安全標誌和補充標誌,應符合GB2894-1996規定。

1、安全標誌是由安全色,幾何圖形和圖形符號構成用以表達特定的安全信息。分為禁止標誌,警告標誌,指令標誌,提示標誌四類。

2、補充標誌是安全標誌的文字説明,它必須與安全標誌同時使用。

3、禁止標誌是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種行為的標誌,有16個。

4、警告標誌,是使人們注意可能發生的危險的標誌,有23個。

5、指令標誌,是必須要遵守的標誌,有8個。

6、提示標誌,是示意目標方向的標誌,一般的、提示標誌2個消防提示標誌7個。

四、現場安全標誌,安全色、標語標識使用

1、應根據施工平面佈置情況,繪製現場安全標誌總平面,佈置圖。

2、施工現場必須按繪製的安全色標平面佈置圖設置,符合國家標準標準的安全標誌。

3、現場安全色安全標誌應正確使用,製作應符合國標要求。

4、進出施工現場的主要通道,應設置符合公司規定要求的大門、門頭應設

置企業標誌和標語,設門衞,有門衞管理制度。

5、施工現場的大門口,應設置、施工現場主體效果,施工現場總平面圖,施工現場安全標誌總平面圖,和施工公告牌,衞生須知牌,防火須知牌,安全紀律牌,十項安全技術措施牌,消防器具牌,安全標誌牌,三圖七牌。

6、施工現場內以內應按總平面佈置掛設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語,確保質量標語,縮短工期標語。雙增節標語和安全標誌牌。

7、辦公室應掛設各類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8、其它生活設施應掛設與用途符合的管理制度,衞生制度,劃分責任區,確定責任人。

9、料具管理標識,應符合公司貫徹ISI9000標準要求。

10、生產設備機具旁邊必須掛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牌。

五、安全色,標誌管理

1、建立安全標誌、檔案、將所有的標誌標語、標牌建帳登記

2、設置專門庫房專人管理建立領用登記制度。建立檢查,保養,維修制度,在每次安全檢查時都必須對安全標誌進行檢查,發現有顏色污染,損壞,變色,褪色,不符合國標的則及時清理,保養維修或更換。

安全檢查管理規定 篇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規範安全評價行為,建立公正、開放、競爭、有序的安全評價中介服務體系,提高安全評價水平和服務質量,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實行資質許可制度。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統稱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安全評價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方可執業。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不得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第四條 資質證書分為甲、乙兩級,並根據安全評價機構的專業特長、資質條件確定其業務範圍。

取得甲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在全國範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取得乙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在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甲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統稱國家局)審批、頒發;乙級資質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頒發。

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其所轄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礦企業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證書的審批、頒發;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其所轄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礦企業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證書的審批、頒發。

甲級、乙級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的項目或者企業的規模由國家局另行規定。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職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者監察機關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取得資質證書的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與其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辦公設施;

(三)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費300萬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和質量管理體系;

(五)有12名以上取得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並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有與其申報從事安全評價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基礎專業的評價人員;

(六)安全評價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通過相關安全生產培訓、考試,並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七)安全評價機構專職技術負責人有安全評價人員資格,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安全評價工作經歷、並且從事安全工作5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與其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辦公設施;

(三)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費100萬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和質量管理體系;

(五)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並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有與其申報從事安全評價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基礎專業的評價人員;

(六)安全評價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通過相關安全生產培訓、考試,並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七)安全評價機構專職技術負責人有安全評價人員資格,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安全評價工作經歷、並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評價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報國家局;

(二)國家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並書面説明理由。

第九條 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評價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報所在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並報國家局備案;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並書面説明理由。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安全評價人員的資格考試:

(一)取得安全工程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5年以上;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7年以上;

(二)取得安全工程專業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其他專業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安全工程專業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1年以上;其他專業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一條 安全評價人員應當公正、公道、正派,熟悉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具有相應的安全評價知識,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安全評價人員考試管理辦法由國家局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偽造、轉讓或出借資質證書。

資質證書遺失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及時申明,並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補發。

安全評價機構不得轉包安全評價項目。

第十三條 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均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四條 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機構分立或者合併的;

(二)停業、破產或有其他原因終止業務的;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的。

第十五條 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局制定統一式樣。

第三章 安全評價機構

第十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標準的規定,遵守執業準則,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如實反映所評價的安全事項,並對其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承擔安全評價項目時,應當依法與委託方簽訂安全評價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

第十九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活動時,應當恪守職業道德,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得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祕密。

第二十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不得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應當每年填寫安全評價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和安全評價人員工作業績記錄表,分別報國家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安全評價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和安全評價人員工作業績記錄表是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審查、頒發資質證書。

對已經取得資質(資格)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及其安全評價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國家局定期向社會公佈取得資質(資格)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的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生產經營單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實行地區保護,不得干預安全評價機構的正常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評價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不得向安全評價機構攤派,不得在安全評價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第二十四條 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給予警告,並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或者應當辦理變更手續而未辦理、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責令停止工作,限期補辦延期或者變更手續,並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補辦延期或者變更手續、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證書的;

(二)轉包安全評價項目的;

(三)超出業務範圍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四)評價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合的;

(五)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六)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祕密的。

第二十九條 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並處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 安全評價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資格,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資格條件變化,不再具備從業資格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三)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祕密的;

(四)違背職業準則,有失公正的。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安全評價機構,指依法從事安全生產評價活動的中介組織。

安全評價人員,指依法從事安全生產評價活動的專職人員。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管理的大型企業、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的各行業協會等所屬的安全評價機構申請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及申請海洋石油天然氣開採安全評價資質證書的,由國家局直接受理。

第三十四條 外資機構申請安全評價資質證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全檢查管理規定 篇10

1 目的與範圍

為認真執行安全標誌標準,加強標誌的採購、使用、維護和管理,發揮安全標誌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施工現場的生產、生活、辦公場所的安全標誌的管理。

2 職責

2.1 公司安質部負責對安全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2.2單位安質部負責對安全標誌的採購、發放、入庫、使用、管理。

2.3 項目部負責提供安全標誌使用的計劃和日常管理。 3 工作要求

3.1 單位安質部應根據各項目部的施工現場需要,提出使用計劃,經本單位主管生產經理審批後進行採購。採購的安全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誌》(GB2894—1996)的要求。

3.2 項目部安全員應結合施工現場或不同生產、生活、辦公場所具體情況懸掛標 志。安全標誌應按分部、分項(基礎、主體、附屬)繪製安全標誌平面圖。應有項目經理簽字、有繪製人簽字、有繪製日期,並填寫《安全標誌登記表》。

3.3 安全標誌牌應設置在醒目和施工現場危險部位與安全警示相對應的地方,使施工人員及相關人員注意並瞭解其內容。遇有觸電危險場所,應使用絕緣材料的標誌牌。設置的位置包括:施工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登高樓梯、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樑口、基坑臨邊、爆破物、危險化學品等。

3.4 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後,安全標誌牌須移動或拆除時,由項目部安全員負責組織將安全標誌牌移動,或回收後,退交單位安保部門統一保管。

3.5 安全標誌牌未經項目部安全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或拆除。

3.6 項目部安全員應及時對變形、污損的安全標誌牌進行整修和更換。

3.7 項目部安全員負責安全標誌的使用、維修和管理。

3.8 公司安質部每季度對項目部安全標誌的使用情 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填寫《檢查記錄》。

安全檢查管理規定 篇11

一、標誌牌的設置高度

標誌牌設置的高度,應儘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信息標誌牌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於2m;局部信息標誌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二、使用安全標誌牌的要求

1、標誌牌應設在與安全有關的醒目地方,並使大家看見後,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

容。環境信息標誌宜設在有關場所的入口處和醒目處;局部信息標誌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

或設備(部件)附近的醒目處。

2、標誌牌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後,看不見安全標誌。標誌牌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3、標誌牌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角,觀察者位於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於75°。

4、標誌牌應設置在明亮的環境中。

5、多個標誌牌在一起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後右、先上後下地排列。

6、標誌牌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懸掛式和柱式三種。懸掛式和附着式的固定應穩固不傾斜,柱

式的標誌牌和支架應牢固地聯接在一起。

7、其他要求應符合GB 15566 的規定。

三、檢查與維修

安全標誌牌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安全檢查管理規定 篇12

一、應明確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定期維護、檢查,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

二、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疏散設施處應設置統一標識和檢查、測試、使用方法的文字或圖示説明;

2、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禁止佔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樓梯間;

3、在工作期間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門不應鎖閉;

4、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完好,門上應有正確啟閉狀態的標識,保證其正常使用;

5、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和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其1.4m範圍內不應設置台階;

6、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完好、有效,發生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更換;

7、消防安全標誌應完好、清晰,不應遮擋;

8、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捲簾門;

9、窗口、陽台等部位不應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

10、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説明;

11、舉辦全校大型活動,應事先根據場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納人數。活動期間應對人數進行控制,採取防止超員的措施。

三、認真做好安全疏散設施檢查應填寫《安全疏散設施檢查記錄》並存檔。

四、發生火災時,各處室應啟動安全疏散設施供師生員工逃生,應引導師生員工通過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進行自救逃生。

五、學校總務處應定期檢查學校內安全疏散設施,發現問題及時維修或更換。

安全檢查管理規定 篇13

一. 目的

為了保證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危險、有害因素起到控制、預防、減少、消除作用而配備、設置的安全設施(裝置、設備)始終保持正常、有效,特制定本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二.職責範圍

1. 綜合辦公室

1) 為公司安全設施主要監管部門,負責安全設施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

2) 協助最高管理者,確保安全設施、設備資金的投入,參與安全設施的設置、配備確認工作。

3) 參與保證安全設施正常和有效狀態的日常、定期檢查工作。

2. 生產部

1) 和辦公室共同負責安全設施的選型、配製工作。

2) 負責安全設施保持正常、有效狀態的 日常維修、調試、點檢工作。

3. 車間

1) 負責安全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2) 負責安全設施的日常點檢工作。

三.安全設施定義及分類

1. 定義: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範圍以內

以及預防、減少、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採取的措施。

2. 分類(分三類)

1) 預防事故設施

2) 控制事故設施

3) 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

四.公司現有安全設施狀況(參見公司安全設施一覽表)

五.安全設施的日常管理

1.安全設施的設置和採購

1)新投資建設項目

依據建設項目設立時的國家相關勞動健康、安全生產法規要求,由設計單位按國家相關設計標準和公司實際情況進行設計、配製,和建設項目一起進行安全設施的購入和安裝。 2)非新投資建設項目隨國家新標準要求或既設安全設施的修繕、更換過程中需要配製的出現的採購,由辦公室、生產部、車間協同選型、採購。

2. 重要安全設施日常、定期點檢、強檢和確認 1) 定期點檢、強檢標準和責任部門(見下表)

2)公司辦公室負責組織公司管理者,每季度進行一次安全設施檢查,以確認公

司安全設施的正常、有效性,監督責任部門對安全設施的日常管理狀況。

3. 安全設施異常情況的處置

1) 對安全設施發現有損壞需要維修、保養的,交維修班進行修復。

2)關聯部門認為無效或設置不充分的安全設施,可提交辦公室,經公司領導確認批准後,及時進行更新或添置。

3) 各責任部門日常工作中發現安全生產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提交責任部門領導,及時進行處置;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需同時提交給辦公室,以便公司領導及時研究整改方案,消除安全隱患。

4) 各責任部門在日常、定期點檢中發現安全設施存在異常的,應及時進行改善。

安全檢查管理規定 篇14

為了確保施工現場安全設施和安全防護能夠發揮積極作用,根據人機工程學的原理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393號令)的要求,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設施、安全防護及危險部位和危險場所必需懸掛安全警示牌,為了確保安全警示牌設置的準確與合理,更根據建築施工的特點,特制定本規定:

一、安全警示標誌的含義與概念

1、安全警示標誌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標誌。

2、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色、藍色、黃色和綠色。

(1)紅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險等意思;

(2)藍色:表示指令,要求人們必須遵守的規定;

(3)黃色:表示提醒人們的主意,凡是警告人們注意的器件、設備及環境應以黃色表示;

(4)綠色:表示給人們提供允許、安全的信息。

3、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白兩種顏色。

4、安全標誌的分類:禁止標誌、警告標誌、指令標誌和提示標誌四類。

(1)禁止標誌的基本型式是帶斜槓的圓邊框;

(2)警告標誌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邊框;

(3)指令標誌的基本型式是圓形邊框;

(4)提示標誌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邊框。

二、安全標誌的使用場所與類型

1、具有火災危險物質的場所,如:木工房、倉庫、易燃易爆場所等場地,應懸掛“禁止吸煙”、“禁止煙火”、“當心火災”、“禁止明火作業”等標誌牌。

2、設備、線路檢修、零部件更換,應在相應設施、設備、開關箱等附近懸掛“禁止合閘”、“禁止啟動”等標誌牌。

3、專用的運輸車道、作業場所的溝、坎、坑、洞等地方,應懸掛“禁止跨越”、“禁止靠近”、“當心滑跌”、“當心坑洞”等標誌牌。

4、有坍塌危險的建築物、構築物、腳手架、設備、龍門吊、井字架、外用電梯等場所,應懸掛“禁止攀登”、“禁止逗留”、“當心落物”、“當心坍塌”等標誌牌。

5、有危險的作業區如:起重吊裝、交叉作業、爆破場所、高壓實驗區、高壓線、輸變電設備的附近,應懸掛“禁止通行”、“禁止靠近”、“禁止入內”等標誌牌。

6、物料提升機吊籠、外操作載貨電梯框架,物料提升機等地,應懸掛“禁止乘人”、“禁止逗留”、“當心落物”等標誌牌。

7、高處作業場所、深基坑周邊等場所應懸掛“禁止拋物”、“當心滑跌”、“當心墜落”等標誌牌。

8、旋轉的機械加工設備旁應懸掛“禁止戴手套”、“禁止觸摸”、“當心傷手”等標誌牌。

9、在總配電房、總配電箱、各級開關箱等處應懸掛“當心觸電”、“有電危險”等安標誌牌。

10、在鋼筋加工機械、電鋸、電刨、砂輪機、絞絲機、打孔機等機械設備的旁邊應懸掛“當心機械傷人”、“當心傷手”等標誌牌。

11、在腳手架、高處平台、地面的深溝(坑、槽)等處應懸掛“當心墜落”、“當心落物”、“禁止拋物”等標誌牌。

12、在各種需要動火、焊接的場所,應懸掛“必須戴防護眼鏡”、“當心火災”、“必須穿防護鞋”、“注意安全”等標誌牌。

13、在進入施工現場的大門入口,必須懸掛“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高出作業施工必需系安全帶”等標誌牌。

14、在砂漿攪拌機、鋼筋機械設備等旁邊應懸掛“安全操作規程”等標誌牌。

15、在通向緊急出口的通道、樓梯口、消防通道口等地應懸掛“緊急出口”、“安全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標誌牌。

16、在出入通口、基坑邊沿等處處設置對應的標誌牌外,夜間還應設紅燈警示,保證由充足的照明。

三、安全標誌牌的管理

1、施工現場應根據工程大小和不同的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配備相應數量和種類的安全警示標誌牌。

2、安全警示標誌應設置在明顯的地點,以便與作業人員和其他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易於看到。

3、各種安全警市標誌設置後,未經施工項目負責人批准,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拆除。

4、施工現場應設置專人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警示標誌,並定期對標牌、警示燈的完好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殘缺或者毀壞的標誌牌、金石等要及時更新、更換。

5、要經常教育施工人員遵守安全警示標誌牌的要求,要愛護安全標誌牌,對破壞安全警示牌的行為要堅決制止,並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進行處罰。

安全檢查管理規定 篇15

第一條 為強化源頭安全,提升安全工作執行力,切實解決“嚴不起來,落實不下去”的問題,有效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確保我礦安全生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生產中心主任職務

採掘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裝“雙風機雙電源”、“三專兩閉鎖”、安全監控系統進行作業的;承壓水開採未按防治水專項措施進行採掘活動的;瓦斯超限斷電值大於《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進行採掘活動的;超防突檢測範圍進行採掘作業的;採掘工作面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未編制專項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而組織生產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分管業務範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三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通風科科長職務

礦井通風系統不完善的;採掘工作面通風系統不完善的; “一通三防”安全設施不完善的;未按照集團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設計組織施工的;改變通風系統未編制通風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或者設計、措施未審批的;採掘工作面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未編制專項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瓦檢員、爆破員未實行統一管理的;分管業務範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四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調度室主任職務

接到緊急彙報,沒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應急響應,應急救援的;作業地點存在瓦斯超限等重大隱患強行安排生產的;安裝、回收工作面未編制安裝、回收網絡圖進行安裝回收作業的;安裝、回收工作面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未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安排進行作業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分管業務範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五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地測科科長職務

未嚴格執行“先探後掘”的;有地質資料無計劃揭穿斷層、陷落柱、突出危險煤層等或者安全技術措施未審批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分管業務範圍內發生死亡2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六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機電中心主任職務

擔任主負提升任務絞車的安全設施失效或者鋼絲繩出現磨損超限仍繼續使用的;掘進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裝“雙風機雙電源”、“三專兩閉鎖”的;瓦斯超限斷電值大於規定值的;同一地點發生兩次無計劃停電停風造成高濃度瓦斯超限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分管業務範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自動化科科長職務

採掘工作面未安設安全監控系統進行作業的;瓦斯超限斷電值大於規定值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分管業務範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運輸科科長職務

運輸設施存在重大隱患而安排進行作業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分管業務範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開發辦主任職務

煤礦建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企業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分管業務範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副處長職務

安全職責不清造成安全管理嚴重混亂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隱患排查治理和危險源辯識制度執行嚴重不到位的;沒有編制年度礦井重大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沒有進行避災演習的;被上級部門責令停產整頓仍繼續生產作業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安全員未實行統一管理的;其它安全監管責任嚴重不落實的;發生死亡3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十一條 上述生產業務科室科長(主任)免職的,分管科室科長及分管該業務的副科長一同免職。

第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隊長和支部書記職務

未嚴格執行“先探後掘”的;採掘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裝“雙風機雙電源”、“三專兩閉鎖”、安全監控系統進行作業的;無作業規程(施工措施)安排進行作業的;採掘工作面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沒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而組織生產的;作業地點瓦斯超限仍進行作業的;無風、微風作業的;業務部門責令停產整改仍強行繼續生產作業的;未任命主管工程師(主管技術員)組織生產的;隊組安全管理嚴重混亂,在一定時間段多次發生事故的;本單位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十三條 各生產業務科室、各隊組要參照本制度制定本科、本隊的“安全紅線”管理規定。同時,各生產作業地點也要制定本作業地點的“安全紅線”,並在作業地點掛牌明示,全面形成立體化的“安全紅線”管理體系。對觸犯紅線的相關責任人給予免職、開除或留用察看的處分。

第十四條 “安全紅線”考核由負責。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

安全檢查管理規定 篇16

1、目的

為規範公司安全警示標誌管理,充分發揮安全警示標誌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發生,依據《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GB2897-20xx)和《安全色》(GB2893-20xx)的有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有生產、辦公場所。

3、編制依據

《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GB/T2894-20xx 《安全色》GB 2893-20xx

4、管理職責

4.1安保部負責確定安全警示標誌的設置,並實施監督管理。

4.2各部門負責做好區域內安全警示標誌的維護管理工作。

5、管理要求

5.1 設置原則

5.1.1生產現場人員密集的場所應設置“安全通道”;

5.1.2生產車間應設置相應的安全警示標識;

5.1.3存在職業危害如粉塵、噪聲、煙塵及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

應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並如實告知其職業危害;

5.1.4在廠內道路應設置限速、限高、禁行等安全標誌;

5.1.5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場所應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5.1.6在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場所設置安全警示區域和安全

警示標誌。

5.2 設置要求

5.2.1安全警示標識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和所指示的目標物附近

5.2.2對於有夜班作業的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識應有足夠的照

5.2.3安全標誌不宜設置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或已被遮擋

5.2.4安全警示標識的集合圖形的具體參數、圖形顏色必須符合

6、設置計劃及其他要求

6.1各部門根據現場需要和相關標準規定提出本部門安全標誌

6.2在日常工作、檢查中發現需要設置警示標識,應及時提出申

6.3安全標識的配置使用應列入各級安全檢查的內容,生產保障

6.4安全警示標識的使用、發放、回收由安保部負責,並做好發

6.5各部門須建立安全標識張貼台賬。

安全檢查管理規定 篇17

1 範圍

本規定明確了大唐樺南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安全帶的管理、檢查、試驗和使用規則。

本規定適用於大唐樺南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安全帶的管理。

2 引用文件

GB 6095-85 國家標準安全帶

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 國電發(20xx)777號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電安生(1994)227號

3 管理

3.1 安監部應監督計劃部購買符合國家、行業標準,有質量合格證的安全帶。

3.2 計劃部購買的安全帶應符合如下要求:

--金屬配件上應打上製造廠的代號;

--安全帶的帶體上應縫上永久字樣的商標,合格證和驗證;

--安全繩上應加色線代表生產廠,以便識別;

--合格證應註明:產品名稱、生產年月、拉力試驗4412.7N(450kgf)、衝擊重量100kg、製造廠名、檢驗員姓名等;

--每條安全帶裝在一個塑料袋內,袋上印有:產品名稱、生產年月、靜負荷4412.7N(450kgf)、衝擊重量100kg、製造廠名稱及使用保管注意事項。

3.3 各風場應有安全帶清冊:序號、編號(不能重複使用)、領用日期、定期試驗時間、保管單位(人)、報廢週期(安全帶使用日期使用單位從領用日期計算,不超過5年,到5年後報廢)。

3.4 安全帶在使用過程中,如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不合格:

--組件完整,無短缺破損;

--繩索,編織帶無脆裂,斷股或扭結;

--皮革配件完好,無傷殘;

--金屬配件無裂紋,焊接無缺陷,無嚴重鏽蝕;

--掛鈎的鈎舌咬合口平整不錯位,保險裝置完整可靠;

--活樑卡子的活樑靈活,表面滾花良好,與邊框間距符合要求;

--鉚釘無明顯偏位,表面平整;

--配備的防墜器應制動可靠。

3.5 安全帶應儲存在乾燥、通風的倉庫內,不準接觸高温、明火、強酸和鋭利堅硬的物體,也不準長期暴曬。

3.6 不合格或到期的安全帶必須上交安監部,由安監部統一報廢,不準使用。

4 檢查、靜負荷試驗

4.1 使用單位每月對安全帶外觀檢查一次:

--安全帶繩索無脆裂、斷股現象;

--無嚴重腐蝕磨損現象;

--安全帶各部接扣及鉚接處完整牢固。

4.2 安全帶每年進行一次靜負荷試驗,新領用的安全帶不做試驗,必須由各風場統一編號,安全帶的編號不能重複,要保證每條安全帶的編號都是唯一的。

4.3 由生產部組織對安全帶進行試驗,安監部負責監督。

4.4 試驗前的檢查準備

4.4.1 試驗操作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拉力試驗機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注意事項。

4.4.2 試驗前應檢查拉力機油箱的液位計液麪在油標的1/3~2/3之間,以免油泵空轉。

4.4.3 檢查拉力機電機接地線良好。

4.4.4 試驗前應對試件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按報廢處理。

4.4.5 應做好試驗記錄,其內容有:序號、編號(不能重複使用)、送檢單位、試驗時間、試驗拉力、操作人姓名、送檢負責人、試驗結果和拉力試驗機打印的報告單。

4.5 試驗標準

4.5.1 圍杆帶、圍杆繩、安全繩試驗靜拉力2205N(225kgf),載荷時間5min,試驗週期1年。

4.5.2 護腰帶試驗靜拉力1470N(150kgf),載荷時間5min,試驗週期1年。

4.6 試驗程序

4.6.1 選用合適的夾具安裝好試件並蓋好安全罩。

4.6.2 合上電源開關、拉力機開關。

4.6.3 根據試件測試要求輸入試驗數據,試驗拉伸速度為100mm/min,載荷時間為5min,如不變形或破斷,則認為合格。

4.6.4 在測試過程中發現異常,應立即按急停鍵停止測試,查明原因。

4.6.5 試驗過程中,人員不許靠近試驗機,以免發生意外。

4.6.6 試驗完成後,卸下試件,應按加荷鍵使油缸縮進後再停油缸。

4.6.7 試驗完畢後要斷電,拉下電源開關及拉力機開關。

4.6.8 試件做完試驗後,應漆寫編號,綠色調合漆寫的為合格,紅色的為不合格。

4.6.9 試驗全部完成後,操作人、送檢人要在試驗記錄上簽字,認可試驗結果。

5 使用

5.1 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杆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m時,必須使用安全帶。

5.2 安全帶的掛鈎或繩子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絲繩上,禁止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5.3 安全帶應高掛低用,注意防止擺動碰撞,使用3m以上長繩應加緩衝器。

5.4 緩衝器,速差式裝置和自鎖鈎可以串聯使用。

5.5 不準將繩打結使用,也不準將鈎直接掛在安全繩上使用,應掛在連接環上用。

5.6 安全帶上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掉,更換新繩時要注意加繩套。

5.7 安全帶使用後,要注意保管和維護,每次使用前做外觀檢查,必須詳細檢查安全帶的縫製部分和掛鈎部分是否完好,捻線是否斷裂磨損,保證安全帶經常保持完好狀態,發現異常時應提前報廢。三掛點全身安全帶使用前除檢查與其他安全帶一樣的項目外,要重點檢查移動式抓繩防墜器完好情況:

――抓繩墜落制動器是否完好並可完全關閉;

――確認凸輪機構是否工作正常;

――檢查掛繩(鋼纜)總體外觀情況,尤其是磨損情況;

――自動裝置的完整性;

――安全鈎是否可正常工作

――確認無任何鏽損和變形跡象.

5.9 使用頻繁的繩,要經常做外觀檢查,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更換新繩。

6 三掛點全身安全帶維護與保養

6.1 安全帶應用温和的肥皂水清潔,在遠離熱源、通風良好的地方晾乾,將安全帶保存在沒有濕氣和紫外線的地方,避免腐蝕氣體以及過冷或過熱。

6.2 應定期維護檢查,對開線的接縫處及時縫補,新購置的三掛點安全帶應對極易磨損的後腰外側加防磨層。

7 附則

7.1 本規定由大唐樺南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安監部負責解釋。

7.2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安全檢查管理規定 篇18

一、勞保用品的定義、範圍;

本規定所指勞動用品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所配備的防護裝備,即因工作需要為員工配備或提供的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

二、勞保用品的管理原則

1、勞保用品的管理必須貫徹“確保安全、質量可靠、杜絕浪費、按需配備”的原則,使勞保用品確實起到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2、勞保用品必須依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件,對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不同的勞保用品。

3、勞保用品是為勞動提供保護的必要物質條件,員工上崗作業必須按規定使用,勞保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領而不用。

4、勞保用品必須按規定標準以實物形式發放給員工,不得以發放勞保用品的名義發放其它物資。

三、勞保用品的管理部門

1、勞保用品的配備標準、發放範圍、使用年限和技術標準由集團運營部、人力資源部共同負責。

2、年度計劃的編制:各事業部應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運營部提報下一年度所需配備、購買的計劃。運營部會同人力資源部,根據各單位具體情況向總裁辦公會提報年度勞保用品配備、採購計劃。財務部依據批准後計划進行預算編制。

3、採購:勞保用品的採購以集團公司集體採購為主,以各事業單位採購為輔的方式進行採購。大宗物品(三萬元以上)應採取公開招標的辦法進行採購,由運營部根據購買勞保用品的計劃,編制標書,併成立招標領導小組。由企業管理部根據招標情況對大宗物品進行採購。只是在事業部內部而非跨事業部、直屬子公司員工均可以使用的勞保用品,經事業部報集團企業管理部備案後可以自行採購。

4、庫存管理:由企業管理部負責庫存管理,使用部門根據計劃以事業部為單位進行領取。原則上事業部每年4月份、9月份兩次領取勞保用品,出庫單要一式三份,領用事業部、財務部、企業管理部各存一份。領取後的勞保用品由使用部門對未發放的勞保用品進行管理。

四、勞保用品的費用列支

由財務部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費用列支和税前扣除。

五、勞保用品的使用發放管理

1、使用範圍:集團一線生產人員及集團直接從事現場生產管理人員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

2、各事業部必須嚴格按規定和標準發放勞保用品,凡違反規定或造成其它不良影響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勞保用品的發放除一次性用品外,實行以舊換新制度。員工領取勞保用品時,事業部必須註明具體使用人和發放數量、工作崗位、勞保用品品種和使用時間。

3、勞保用品使用期滿,需經所在班、組和主管領導(部門)鑑定核實後方可換髮,個人保管使用的物品由保管者個人拆洗修補。

4、勞保用品的使用必須遵照國家相關規定。

六、勞保用品使用的日常檢查與監督

各部門要開好班前、班後會,佈置安全工作和注意事項,檢查員工勞保用品的使用情況。集團公司運營部、人力資源部不定期進行檢查。

七、對違反本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或因不按規定使用防護用品及隨意拆改防護用品而發生的人身傷亡,要追究本人及相關領導的責任並承擔相應造成的損失。

八、本制度由運營部、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行,與本規定不符的相關規定同時作廢。

安全檢查管理規定 篇19

1 目的

1.1 為保障員工在生產中的安全與健康,合理配備個人防護用品,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制訂本制度.

1.2 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原則及管理要求.

2 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各車間,職能部室及員工.

3 總則

3.1 現場作業人員在正常作業過程中,必須規範穿戴和使用本崗位規定的各類特種防護用品,不得無故不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2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每次使用前應由使用者進行安全防護性能檢查,發現其不具備規定的安全,職業防護性能時,使用者應及時向安技部提出更換,不得繼續使用.

3.3 對於接觸粉塵,噪聲,毒物,高温,射線,電磁輻射等職業病危害,或者可能發生觸電,起重傷害,高空墜落,刺割傷,酸鹼灼傷等危險的作業場所,各車間必須重點加強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監督和管理,以保障員工的安全和健康.

3.4 在生產設備受損或失效時可能發生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作業場所,各車間應在現場醒目部位放置必需的防毒護具,以備應急使用.

4 職責

4.1 生產管理部是勞動防護用品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月採購計劃,修訂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質量標準,負責監督勞保用品的配備和使用.

4.2 採購部根據生產管理部制定的勞動防護用品採購計劃和質量標準,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由生產管理部保管和發放.

4.3 各車間負責督促本單位員工按標準穿戴或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5 防護用品管理要求

5.1 生產管理部對在冊員工,必須建立個人防護用品登記卡,由倉庫保管員按規定發給個人防護用品.

5.2 新進廠員工,憑"三級安全教育"卡和調入證明,到勞保倉庫領取個人防護用品.

5.3 員工改變工種,憑"改變工種教育"卡,方可按新工種標準發給防護用品.員工在各單位之間調動,應把按規定需交回的勞動保護用品,其它備用品(如雨衣,雨鞋,皮鞋,棉衣等),交回原單位勞保倉庫.調入單位按規定發給防護用品.

5.4 員工在辦理離退休手續前,須將大件防護用品(除工作服外)交回所在勞保倉庫.

5.5 實習人員,代培人員等,必須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方可到崗位參加生產勞動,其個人穿戴的防護用品按雙方協議執行.

5.6 員工因事假,病假,產假,工傷假,探親假,因公外出,脱產學習等離開生產崗位連續一個月以上者,其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期限按其離崗時間順延.

5.7 員工調出集團公司,要按規定到本單位勞保倉庫辦理有關移交手續,否則不予辦理調出手續.

安全檢查管理規定 篇20

一、 目的與範圍:

為認真執行安全標誌標準,加強標誌的採購、使用、維護和管理,發揮安全標誌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範圍內的生產、生活、辦公場所的安全標誌的管理。

二、職責:

1、公司安保部負責對安全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2、管理處主任負責對安全標誌的採購、發放、使用、管理。

3、各項目應根據實際需要,提出使用計劃,經公司主管經理審批後進行採購。採購的安全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誌》(GB2894—1996)的要求。

4、各項目安全員應結合生產、生活、辦公場所具體情況懸掛標誌。並填寫《安全標誌設置清單》。

5、 安全標誌牌應設置在醒目和施工現場危險部位與安全警示相對應的地方,使施工人員及相關人員注意並瞭解其內容。遇有觸電危險場所,應使用絕緣材料的標誌牌。設置的位置為作業場所存在墜落危險的鑽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漿池和水倉等的安全防護與標識符合規定。

6、安全標誌牌未經各管理處安全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或拆除。

7、各安全員應及時對變形、污損的安全標誌牌進行整修和更換。

8、各項目安全員負責安全標誌的使用、維修和管理。

9、公司辦公室每季度對各管理處安全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安全檢查管理規定 篇21

1. 總則

1. 1安全帶適用於圍杆、懸掛、攀登等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預防墜落傷亡的防護用品。

1. 2為了防止高空作業人員墜落的危害,應使用安全帶加以防護。

1. 3為了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

1. 4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各級領導必須以身作則,要發動羣眾,依靠羣眾,要發揮安全監督機構和羣眾性的安全組織作用,嚴格監督本規定的貫徹執行。

1. 5對違反本規定者,應認真分析,加強教育,分別情況嚴肅處理,並給予經濟處罰。

1. 6本規定適用於生產各單位,其他單位可參照執行。

2. 管理

2.1安監部門監督檢查物資部門必須購買有產品合格證和驗證的產品,方準購買。

2.2物資部門購買後通知安監部門檢查是否有生產合格證,並核對是否符合標準,必須有質量合格證。

2.3物資部門購買的安全帶應符合如下要求:

2.3.1金屬配件上應打上製造廠的代號。

2.3.2安全帶的帶體上應縫上永久字樣的商標,合格證和驗證。

2.3.3安全繩上應加色線代表生產廠,以便識別。

2.3.4合格證應註明,產品名稱、生產年月、拉力試驗4412.7N(450kgf),衝擊重量100kg,製造廠名,檢驗員姓名等。

2.3.5每條安全帶裝在一個塑料袋內,袋上印有:產品名稱、生產年月,靜負荷4412.7N(450kgf),衝擊重量100kg,製造廠名稱及使用保管注意事項。

2.4各使用單位要有安全帶清冊:序號、編號(不能重複使用)、領用日期、定期試驗時間、保管單位(人)、報廢週期(安全帶使用日期使用單位從領用日期計算,不超過5年,到5年後報廢)。

2.5安全帶在使用過程中,如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不合格。

2.5.1組件完整,無短缺破損。

2.5.2繩索,編織帶無脆裂,斷股或扭結。

2.5.3皮革配件完好,無傷殘。

2.5.4金屬配件無裂紋,焊接無缺陷,無嚴重鏽蝕。

2.5.5掛鈎的鈎舌咬合口平整不錯位,保險裝置完整可靠。

2.5.6活樑卡子的活樑靈活,表面滾花良好,與邊框間距符合要求。

2.5.7鉚釘無明顯偏位,表面平整。

2.5.8配備的防墜器應制動可靠。

2.6使用過程中,如不符合要求的和到期的安全帶上交到安監部門,由安監部門統一處理報廢,不能在使用。

3. 檢查、靜負荷試驗

3.1安全帶每個月檢查外觀一次,由使用單位進行。

3.1.1安全帶繩索無脆裂斷股現象。

3.1.2無嚴重腐蝕磨損現象。

3.1.3安全帶各部接扣及鉚接處完整牢固。

3.2安全帶每年進行一次靜負荷試驗,新領用的安全帶不做試驗,必須送安監部門統一編號,並做好記錄。

3.3由生技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試驗,安監部門對試驗進行全過程的監督。

3.4試驗前的檢查準備

3.4.1試驗操作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拉力試驗機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注意事項。

3.4.2試驗前應檢查拉力機油箱的液位計液麪在油標面的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之間,以免油泵空轉。

3.4.3檢查拉力機電機接地線良好。

3.4.4試驗前應對試件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按報廢處理。

3.4.5試驗室應備有試驗記錄本,其內容有:序號、編號(不能重複使用)、送檢單位、試驗時間、試驗拉力、操作人姓名、送檢負責人、試驗結果和拉力試驗機打印的報告單。

3.5試驗標準

3.5.1圍杆帶、圍杆繩、安全繩試驗靜拉力2205N(225kgf),載荷時間5min,試驗週期1年。

3.5.2護腰帶試驗靜拉力1470N(150kgf),載荷時間5min,試驗週期1年。

3.6試驗程序

3.6.1選用合適的夾具安裝好試件並蓋好安全罩。

3.6.2合上電源,檢查開關均在合位。

3.6.3根據試件測試要求輸入試驗數據,並進行試驗拉伸速度為100mm/min,載荷時間為5min,如不變形或破斷,則認為合格。

3.6.4在測試過程中發現異常,應立即按急停健,停止測試查明原因。

3.6.5試驗過程中,人員不許靠近試驗機,以免發生意外。

3.6.6試驗完成後,卸下試件,應按加荷健使油缸縮進後再停油缸。

3.6.7試驗完畢後要斷電,拉下電源開關及拉力機開關。

3.6.8試件做完試驗後,應做漆寫編號,綠色調合漆寫的為合格,紅色的為不合格。

3.6.9試驗全部完成後,操作人、送檢人要在試驗記錄上簽字,認可試驗結果。

4. 使用和注意事項

4.1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杆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

4.2使用吊藍工作時,應使用安全帶,安全帶應拴在可靠處所。

4.3在軟梯上工作的人員,衣着必須靈便,並應使用安全帶。

4.4安全帶的掛鈎或繩子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絲繩上,禁止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4.5安全帶應高掛低用,注意防止擺動碰撞,使用3米以上長繩應加緩衝器。

4.6緩衝器,速差式裝置和自鎖鈎可以串聯使用。

4.7不準將繩打結使用,也不準將鈎直接掛在安全繩上使用,應掛在連接環上用。

4.8安全帶上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掉,更換新繩時要注意加繩套。

4.9安全帶使用後,要注意保管和維護,每次使用前做外觀檢查,必須詳細檢查安全帶的縫製部分和掛鈎部分是否完好,捻線是否斷裂磨損,保證安全帶經常保持完好狀態,發現異常時應提前報廢。

4.10使用頻繁的繩,要經常做外觀檢查,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更換新繩。

4.11安全帶應儲存在乾燥、通風的倉庫內,不準接觸高温、明火、強酸和鋭利堅硬的物體,也不準長期暴曬。

5. 考核

5.1高空作業不繫好安全帶,按《安全管理標準》規定進行考核。

5.2不按要求掛好安全帶,扣罰100元。

5.3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帶,扣罰100元。

5.4物資部門購買的安全帶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扣罰100元。

5.5有意損壞安全帶者,扣罰150元。

5.6使用過程中自己保管不繕,將安全帶丟失者,應自己購買。

6. 參考資料

6.1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電安生(1994)227號。

6.2國家標準安全帶GB6095-85。

6.3《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試行)國電發(20xx)777號。

安全檢查管理規定 篇22

一、安全疏散允許時間

安全疏散允許時間,是指建築物發生火災時人員離開着火建築物到達安全區域的時間。安全疏散允許時間,是確定安全疏散的距離、安全通道的寬度、安全出口數量的重要依據。

如果建築物為防煙樓梯,則樓梯上的疏散時間不予計算。

安全疏散允許的時間,高層建築,可按5-7分鐘考慮;一般民用建築,一、二級耐火等級應為6分鐘,三、四級耐火等級可為2-4分鐘。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一、二級耐火等級應為5分鐘,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不應超過3分鐘,其中疏散出觀眾廳的時間,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不應超過2分鐘,三級耐火等級不應超過1.5分鐘。

二、安全疏用距離

民用建築的安全疏散距離指從房間門或住宅户門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樓梯間的最大距離;廠房的安全疏散距離指廠房內最遠工作點到外部出口或樓梯間的最大距離。

限制安全疏散距離的目的,在於縮短疏散時間,使人們儘快從火災現場疏散到安全區域。

三、建築物安全疏散寬度指標

為儘快地進行安全疏散,除了 設置足夠的安全出口和適當限制安全疏散距離以外,安全出口(包括樓梯、走道和門)的寬度必須適當。

(一)高層民用建築安全疏散指標

1.高層民用建築內走道、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的最小淨寬,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人員密集的廳、室疏散出口的最小總寬度,應按通過人數1m/100人計算;

2.首層疏散外門的最小總寬度,應按人數最多的一層1m/100人計算。首層疏散外門和走道的淨寬不應小於表的要求

3.設有固定座位的觀眾廳、會議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其廳內疏散走道的最小淨寬按通過人數0.8/100人計算,且不宜小於1m;其廳內疏散走道為邊走道時,不宜小於0.8m;廳的疏散出口和廳外疏散走道的最小總寬度,平坡地面應分別按通過人數0.65m/100人計算,階梯地面應分別按通過人數0.8m/100人計算,且均不應小於1.4m;觀眾廳每個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

4.高層建築每層疏散樓梯最小總寬度應按其通過人數1m/100人計算;各層人數不等時,其總寬度可分段計算,下層疏散樓梯總寬度應按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計算。疏散樓梯的最小淨寬度不應小表的要求。

(二)單層、多層民用建築安全疏散指標

1.劇院、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其觀眾廳內的疏散走道最小淨 寬應按通過人數0.6m/100人計算,且不應小於1m。當疏散走道為邊走道時,不宜小於0.8m。觀眾廳的疏散內門和觀眾廳外的疏散外門、樓梯和通道的各自最小總寬度,應按表的要求計算。有等場需要的入場門,不應計入觀眾廳的疏散門。

2.體育館觀眾廳的疏散門以及疏散外門、樓梯和走道的各自最小總寬度,應按表的要求計算。

3.學校、商店、辦公樓、候車室等民用建築樓梯、走道,以及每層疏散門和走道的各自最小總寬度,應按表的要求計算確定。其中底層疏散外門的總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一層的計算;不供樓上人員疏散的外門,可按本層人數計算。

學校、商店、辦公樓候車室等民用建築每層疏散樓梯的總寬度應按表中的指標計算確定。當每層人數不等時,其總寬度可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的總寬度按其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計算。

4.單層、多層民用建築中的疏散走道(觀眾廳內的疏散走道除外)和樓梯的最小淨寬度不應小於1.1m,不超過六層的單元式住宅中一邊設有欄杆的疏散樓梯的最小淨寬度不應小於1m。

(三)工業建築安全疏散指標

1.廠房每層的疏散樓梯、走道、門的各自總寬度應按表的要求計算確定。當各層人數不等時,其樓梯總寬度應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總寬度按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但最小淨寬度不宜小於1.1m。

底層(即首層)外門的總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但疏散門的最小淨 寬度不宜小於0.9m;疏散走道的淨寬度不宜小於1.4m。

當使用人數少於50人時,廠房疏散樓梯、走道、門的最小淨寬度可按表的要求適當減少,但不應小於0.8m。

2.對於飛機停放與維修廠房,其飛機停放與維修區內的安全疏散及輔助建築的安全疏散可按上述要求確定。飛機停放與維修區的飛機安全疏散應根據飛機實際進出需要設置通道和出口的高度與寬度。

3.庫房由於平時使用時人員較少,且一般都有進出貨物的大門,其疏散樓梯、走道、門的最小淨寬度只要滿足正常人員通過和使用要求即可。但室外疏散樓梯的最小淨寬度不應小於0.6m.

安全檢查管理規定 篇2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員工勞動防護,預防和控制職業病的發生,保護員工健康,加強員工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各部門、車間。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在工作過程中未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危害,保護職工健康,由公司統一發放和配備,供員工使用的防護品(具)和保健品。

第二章採購

第四條 勞動保護用品採購

(一)勞動用品採購計劃由生產部提出,經分管領導批准後,由採購部門負責採購。

(二)採購的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及技術指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特殊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要求到提供以下證件的單位購買:

(1)廠家的營業執照;

(2)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3)有效的檢測報告;

(三)所採購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單位應符合國家、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的要求。

(四)統一發放的勞動保護用品應進行招投標,並經職工代表、生產部及相關職能部門人員共同參與單位選擇、定價、定式樣、定標準等工作。

(五)勞保用品採購到廠後,採購部門應組織生產部及相關部門人員 進行驗收,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得接受。

第三章勞動防護用品的驗收

採購回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由公司庫管人員、質檢員檢查驗收。驗收分為質量驗收和數量驗收。

要認真檢查勞動防護用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家、出廠日期、LA標誌、合格證、使用説明書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證書、生產許可證、生產資質、經營資質、檢查檢驗報告、使用説明書等,觀察護品有無破損缺陷、各項技術參數是否符合要求。

勞動防護用品驗收要做好記錄,參加驗收人員要簽字。發現勞動防護用品質量不符合要求、數量不準確、證照不全、無LA標誌的,堅決不予接受入庫,並責令採購部門退庫。加強驗收稽核,發現驗收程序和環節不全、不規範、不履行入庫手續和手續不齊備。公司財務應拒絕支付貨款。

第四章 勞動防護用品保管制度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保證勞動用品的供應降低工程成本與消耗,加速週轉,節省消費,特對工程所用勞動用品進行全面的統一的管理,各部門應遵守下列的規章制度,以便能使用完整的勞動用品。

(一)搞好勞動用品的入庫驗收,把好勞動用品的驗收關,確保規格、數量、質量、符合使用規定。

(二)搞好各種機具設備的保養工作,嚴禁出庫機具有拖延工程工期現象。

(三)搞好勞動用品的領發和盤點,面向生產、方便羣眾、保證供應、即時回收。

(四)搞好庫內的業務員工作,做到技術資料齊備、單據帳目正確、庫容整齊、收發即時、數量準確。

(五)搞好各種機械和用品的技術保管和維護保養工作,保證用品的使用價值不受損失,質量完好無損。

(六)加強團結管理體制人員的安全教育,做好防火、防盜、防爆、防洪等工作,確保倉庫勞動用品的安全檢查。

(七)行政辦應搞好勞動用品的綜合利用和調節工作,降低庫存,節約倉庫儲蓄費用。

第五章 勞動保護用品發放和配備

(一)新購勞動防護用品須經倉庫管理人員出具入庫單,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驗收內容: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合格證,檢驗報告等。)在有存放條件的地點進行統一保管,並定期進行清點核實。

(二)按照勞動條件發給勞動者防護用品,屬於在生產過程中保護工人的安全健康所必須的則發,否則不發,勞動條件相同的發給相同護品。工種相同,勞動條件不同則發給不同護品。

(三)防護服:從事以下作業者施工時必須使用防護服。

(1)接觸有毒、有放射性與對皮膚有感染的物質的作業者

(2)有強烈輻射熱的或有灼燒危險的作業者

(3)有刺激、絞碾危險或可能因鈎掛、磨損衣服而引起外傷的作業者

(4)經常接觸腐蝕性物質的或特別骯髒物品的作業者

(四)防護手套:(帆布手套、線手套、膠手套、絕緣手套)發給在操作中易於燒手、燙手和嚴重磨手的工種,絕緣手套供帶電作業備用,膠手套供直接接觸腐蝕性液體和劇毒物質的工種使用

(五)防護鞋:(隔熱皮鞋、球鞋、絕緣鞋、雨鞋、防砸鞋)發給防燙、防刺割、防觸電、防水、防腐蝕、防砸的工種使用

(六)防護帽:(安全帽、工作帽、草帽)發給在操作中頭部需要防物體打擊、防髮辮絞碾、防燙、防寒、防曬的工種使用

(七)毛巾:發給在操作中頸部需要防灼燒和從事粉塵、骯髒作業的工種使用

(八)防護面具:(防毒面具、防塵口罩、防護眼鏡)發給面部有燒灼危險和噴灑傷害,有吸入有害氣體危險,從事粉塵作業對眼部有傷害危險的工種

(九)安全帶,安全網:從事高空作業的工種在高空作業時必須使用安全帶,安全網。

(十)從事多種作業者,按其基本工種發護品。如果發給的護品對從事某些特殊工作不能適用時,則可供給所必需的護品做備用

(十一)對生產管理人員應按具體情況發給備用的護品

(十二) 所有護品均免費發給職工,教育職工節約使用

(十三)根據各科室,項目部人員所做計劃,統一進行領用

(十四)所發勞動防護用品領取人有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的義務

第六章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

(一)應定期對員工進行防護用品的正確佩戴和使用培訓,確保員工100%正確使用。

(二)員工在巡檢、操作、檢維修、事故處理等過程中,須根據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或強度,穿着、佩戴或隨身攜帶相應的防護用品。

(三)勞動防護用品應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破損或變形、影響防護性能或達到報廢期限的,應予以報廢並更換或補發。禁止使用,過期和報廢的防護用品。

(四)外來人員進入現場應按要求佩戴使用防護用品,防護用品根據實際情況可由公司有關部門負責提供。外來施工單位人員應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要求,進入現場和工作時須佩戴與工作和場所危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

(五)應加強員工勞動保護用品佩戴、使用情況的檢查。

第七章 勞動保護用品的保管

(一)倉庫管理部門應按照倉庫管理有關要求,加強對勞動保護用品的保管,及時清理過期、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全體員工應妥善保管各類防護用品,不得破壞防護用品結構及影響其使用功能。

第八章 勞動保護用品的維護、保養和更新

(一)應定期對現場配備的公用防護用品(具)、藥品完好、有效情況的進行檢查,定期進行維護和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二)對防護性能較高的勞動保護用品,機動部應定期組織強制檢驗,並做好檢驗記錄。

(三)應對過期失效的防護用品及時更換、更新。

第九章 勞動防護用品的評估

每年的一月和七月,由企管部組織,安全管理人員、職業衞生、職業醫務專業人員和職工代表參加,召開勞動防護用品的評估會議。針對企業生產自身風險,以及為職工的頭、手、眼睛、臉、聽力、腳、呼吸、熱、凍、觸電等方面保護所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適應程度、配備標準、使用年限、質量要求進行全面評估,通過作業場所的風險分析,識別勞動防護用品的需求,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和發放標準修訂提供可靠依據。

第十章 勞動防護用品的報廢

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按照國家要求和產品有效安全期內使用,超出安全防護期限不得繼續使用,應立即報廢,由公司公司收回後統一處理。

安全檢查管理規定 篇2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規範安全評價行為,建立公正、公平、競爭、有序的安全評價技術服務體系,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安全評價資質、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實行資質許可制度。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安全評價機構,是指依法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社會中介組織。

第四條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種,根據其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確定各自的業務範圍。安全評價機構業務範圍劃分標準見附件1。

甲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審批、頒發證書;乙級資質由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審核,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批、頒發證書。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除煤礦以外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審批、審核工作,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煤礦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審批、審核工作。

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審批、審核工作。

第五條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區域經濟結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的需要,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的設置實行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和總量控制。

第六條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確定的業務範圍在全國範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取得乙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確定的業務範圍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下列建設項目或者企業的安全評價,必須由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

(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劇毒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四)生產劇毒化學品的企業和其他大型生產企業。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或其有關部門對安全評價有特殊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定期向社會公佈取得甲級、乙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的名稱、業務範圍、從業人員、技術裝備等相關信息,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取得資質的條件和程序

第八條安全評價機構申請甲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固定資產400萬元以上;

(二)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取得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3年以上,且沒有違法行為記錄;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

(五)有25名以上專職安全評價師,其中一級安全評價師20%以上、二級安全評價師30%以上。按照不少於專職安全評價師30%的比例配備註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註冊安全工程師有與其申報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過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並考試合格;

(七)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有二級以上安全評價師和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並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固定資產200萬元以上;

(二)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

(四)有16名以上專職安全評價師,其中一級安全評價師20%以上、二級安全評價師30%以上。按照不少於專職安全評價師30%的比例配備註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註冊安全工程師有與其申報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五)法定代表人通過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並考試合格;

(六)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有二級以上安全評價師和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並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申請甲級、乙級資質的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於每年6月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申請甲級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報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核;

(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5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預審以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將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請人書面説明理由;

(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接到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後,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進行審批,並在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經審批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並書面説明理由。

第十二條申請乙級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審核;

(二)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應當在5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預審並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將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予受理的,向申請人書面説明理由;

(三)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後,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進行審批,並在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經審批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並填寫乙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審批備案表(式樣見附件2),自頒發資質證書之日起30日內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並書面説明理由。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進行資質審核、審批時,可以採用形式審查、現場審查、綜合審查相結合的方式。

形式審查,是指對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所進行的審查。

現場審查,是指對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的現場核查。

綜合審查,是指對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其真實性的綜合評定。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審查。現場審查所需時間不計入資質審核、審批期限。

第十四條安全評價機構取得資質1年以上,需要增加業務範圍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於每年9月向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增加業務範圍的程序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在有關電視、報刊等媒體上予以聲明,並向原資質審批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均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複審合格後予以辦理延期手續;不合格的,不予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七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原資質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一)機構分立或者合併的;

(二)機構名稱或者地址發生變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發生變化的。

第十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註銷其資質: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但不予批准的;

(二)被依法終止的;

(三)自行申請註銷的。

第十九條安全評價機構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製。

第三章安全評價活動

第二十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遵循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遵守執業準則,恪守職業道德,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活動,客觀、如實地反映所評價的安全事項,並對作出的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被評價對象的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被評價對象應當及時委託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重新進行安全評價;未委託重新進行安全評價的,由被評價對象對其產生的後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業務活動時,應當依法與委託方簽訂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合同,明確評價對象、評價範圍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安全評價機構與被評價對象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不得委託同一個安全評價機構。

第二十二條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收費,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的規定。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沒有行業自律和指導性收費標準的,雙方可以通過合同協商確定。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以及周邊區域收費情況,出台本行政區域的收費指導意見,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泄露被評價對象的技術祕密和商業祕密;

(二) 偽造、轉讓或者租借資質、資格證書;

(三) 超出資質證書業務範圍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四) 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安全評價報告;

(五) 轉包安全評價項目;

(六) 擅自更改、簡化評價程序和相關內容;

(七) 同時在兩個以上安全評價機構從業;

(八) 故意貶低、詆譭其他安全評價機構;

(九) 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活動;

(十)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安全評價過程控制記錄、被評價對象現場勘查記錄、影像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應當及時歸檔,妥善保管。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加強安全評價活動全過程管理。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併為其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五條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安全評價活動,應當填寫甲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評價工作報告表(式樣見附件3),報送評價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並接受其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師、註冊安全工程師應當每年參加必要的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安全評價水平。

第二十七條安全評價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自律管理,維護安全評價市場秩序,推進安全評價誠信體系建設,建立並完善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強化對從業人員的監督。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審核、審批和頒發資質證書。

第二十九條對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安全評價機構不具備資質條件的,依照規定予以處理。監督檢查記錄應當經檢查人員和安全評價機構負責人簽字後歸檔。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

對違法違規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黑名單”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評價的申訴、投訴和舉報制度,受理社會和個人的申訴、投訴和舉報,並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實行定期考核。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每年填寫安全評價工作業績表,經被評價對象確認後,分別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安全評價工作業績表列入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的重要內容。

對安全評價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沒有開展相應活動的,核減相應的業務範圍;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依照本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被評價對象接受指定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二)以備案為由,變相設立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行政許可;

(三)採取任何形式的地區保護,限制外地評價機構到本地區開展評價活動;

(四)干預安全評價機構開展正常活動;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評價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六)向安全評價機構攤派財物;

(七)在安全評價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人員在對安全評價機構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三十五條安全評價機構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或者冒用資質證書、使用偽造的資質證書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給予警告,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轉讓、租借資質證書或者轉包安全評價項目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或者未經批准延期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資質半年,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一)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評價活動的;

(二)安全評價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四)泄露被評價對象的技術祕密和商業祕密的;

(五)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譭其他安全評價機構,並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未按規定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經整改後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八)內部管理混亂,安全評價過程控制未有效實施的;

(九)未依法與委託方簽訂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合同的;

(十)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七條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或者虛假評價報告,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被評價對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撤銷其相應的資質。

第三十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相應資質:

(一)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資質條件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三)有其他依法應當撤銷資質的情形的。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對甲級資質評價機構的處罰,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可以委託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

撤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原資質審批機關決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規定所稱安全評價師,是指取得國家職業資格,專門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人員。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應於其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按照本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申請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逾期不申請或者經複審不符合規定的相應資質條件,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申請海洋石油天然氣開採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直接受理,其資質條件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xx年10月20日公佈的《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安全檢查管理規定 篇25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我省建築安全疏散設施的維護管理,確保其完好有效,依據國家、省現行的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及消防技術標準,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管理責任

1、設置在建築內部的疏散樓梯、安全出口、防火門、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等設施是預防火災發生,及時撲救初期火災的有效措施。其日常維護管理由建築產權單位負責,當建築使用權轉讓時,建築產權單位應當與該建築使用單位明確其日常管理責任。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築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應當簽訂《消防安全責任狀》,明確系統的管理責任,統一制定系統的維護管理制度,並委託物業管理機構或共同設立機構統一管理。

2、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明確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建立完善維護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對系統與設施進行維護保養。

3、單位每年應委託具有維護保養資格的企業對系統進行檢測、維護,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三條 系統使用前準備

1、火災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誌的使用單位應由經過專門培訓的人員負責系統的管理操作和維護。

2、消防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誌系統正式啟用時,應具有下列文件資料:系統竣工圖、系統主要設備、材料的檢驗報告及其它技術資料;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系統的操作規程及維護保養管理制度;系統操作人員名冊及相應的工作職責。

3、系統的使用單位應建立技術檔案。

第四條 建築內部安全出口數量、疏散通道寬度、距離及疏散門的開啟方向、疏散型式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五條 建築內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標誌醒目、無遮擋。

第六條 火災應急照明設置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做到完整好用。

第七條 設置防火捲簾下方和防火門前方的地面上應噴塗黃色警示標誌,用於疏散通道上的防火捲簾下方距簾板0.5米處地面上,距防火門前方0.5米處的地面上,距離用於劃分防火分區0.1米處的地面上均應用黃色油漆噴塗警示區域,在警示區域內禁止擺放櫃枱和存放商品及雜物。

第八條 經營和生產期間,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不得堵塞、佔用、鎖閉,公共區域的外窗無鐵柵欄;常閉式防火門的管理實行責任制,管理責任制落實到醫院、賓館、飯店及娛樂場所本樓層的醫護人員、服務人員及值班人員並保持常閉狀態;

第九條 商場、賓館、醫院病房樓、學校學生宿舍及娛樂場所在營業和使用期間不能保持常開的疏散門應當安裝推閂式疏散門。

第十條 火災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誌系統設施、設備要求

1、火災應急照明燈、疏散指示標誌應是經國家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檢測合格的產品,有國家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及出廠合格證,其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火災應急照明燈、疏散指示標誌外觀應無缺陷,在其明顯部位應設有耐久性名牌標識,內容清晰,設置牢固。

2、火災應急照明燈宜安裝在牆面上或頂棚上,應安裝牢固可靠,不得有明顯鬆動。

3、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標誌燈宜設在出口的頂部;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標誌燈宜設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0m以下的牆面上;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標誌燈的間距不應大於20米,人防工程疏散指示標誌燈的間距不應大於15米;疏散指示標誌燈應安裝牢固可靠,不得有明顯鬆動。

4、火災應急照明燈應牢固、無遮擋,狀態指示燈正常;切斷正常供電電源後,應急工作時間不應小於20 min;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其應急工作時間不應小於30 min;應急照明工作狀態的持續時間不應小於90 min,且不小於燈具本身的標稱的應急工作時間;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0.5lx;人員密集場所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1.0lx;樓梯間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5.0lx;地下工程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應低於5.0 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間的消防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5、疏散指示標誌應牢固、無遮擋,疏散方向的指示應正確清晰;自發光疏散指示標誌,當正常光源變暗後,應自發光,其亮度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持續時間不應低於20min;燈光疏散指示標誌,狀態指示燈應正常。工作狀態時,燈前通道地面中心的照度不應低於1.0lx。切斷正常供電電源後,應急工作狀態的持續時間不應小於20 min;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其應急工作時間不應小於30 min。

6、火災應急廣播系統的擴音機儀表、指示燈應顯示正常,開關和控制按鈕動作靈活;監聽功能正常;揚聲器外觀完好,音質清晰;應能用話筒播音;應在火災報警後,按設定的控制程序自動啟動火災應急廣播;播音區域應正確、音質應清晰。環境噪聲大於60dB的場所,火災應急廣播應高於背景噪聲15dB。

7、消防控制室應能控制和顯示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系統的主電工作狀態和應急工作狀態;應能分別通過手動和自動控制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系統和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照明系統從主電工作狀態切換到應急工作狀態。

第十一條 系統的每日檢查和巡查

系統的使用或管理維護單位,每日應對設置的疏散樓梯、安全出口、防火門、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等設施進行逐個逐項檢查或巡查,並認真填寫記錄。

1、查看疏散樓梯、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是否被佔用、堵塞或上鎖。

2、查看火災應急照明燈的外觀,安裝牢固程度,應急燈工作狀態。

3、查看疏散指示標誌的外觀和位置,核對指示方向,疏散指示標誌工作狀態。

4、查看防火門、防火捲簾處的警示線內是否存放物品或被遮擋。

第十二條 系統半年檢查和試驗

每半年應檢查和試驗火災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誌和火災應急廣播系統的下列功能,並按要求填寫相應的記錄。

1、火災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標誌燈的轉換時間。檢查方法:模擬交流電源故障,觀察其是否順利轉入應急狀態,用秒錶測試轉換時間。標準要求:正常交流電源供電切斷後,火災應急照明燈及疏散指示標誌燈應順利轉入應急工作狀態;自帶電源型的火災應急照明燈,其應急轉換時間不應大於5秒。

2、火災應急照明燈的照度。檢查方法:用照度計測量相關場所火災應急照明燈的照度,看其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

3、應急電源故障報警功能。檢查方法:使應急電源輸出主線路與任一支路連接線斷路或短路,觀察應急電源聲、光報警情況和其它支路火災應急燈具工作狀態;手動消除故障信號,再使應急電源與另一支路連接線斷路或短路,觀察應急電源聲、光報警情況和其它支路火災應急燈具工作狀態。標準要求:當應急電源的充電器與電池之間的連接線斷路、短路,應急輸出主線路與支路連接線短路、短路,應急控制迴路斷路、短路時,應急電源發出聲、光故障信號,並指示故障類型。聲故障信號手動消除,當有新的故障信號時,聲故障信號應再啟動。光故障信號在故障排除前應保持;其任一支路故障不應影響其它支路的正常工作。

4、火災應急照明自動啟動功能。檢查方法:使一集中控制型火災應急燈具防火分區的火災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觀察該防火分區內火災應急照明燈具動作情況及消防控制設備信號顯示情況。標準要求:控制室消防控制設備接到火災報警信號後,應輸出使受其控制的火災應急燈具投入工作的信號,火災應急燈具應及時啟動,並向消防控制設備反饋其動作信號。當集中電源型火災應急燈具的主電源斷電後,應急電源應立即投入工作,火災應急燈具應及時啟動。

5、火災應急照明現場啟動功能。檢查方法:操作集中電源型火災應急燈具上的試驗按鈕,切斷主電源,同時手動啟動應急電源上的強制啟動按鈕,觀察火災應急照明燈具動作情況。標準要求:集中電源型火災應急燈具的主電源斷電後,現場手動啟動應急電源上的強制啟動按鈕,火災應急燈具應及時投入工作。

6、火災應急照明遠程啟動功能。檢查方法:在消防控制設備上手動啟動一防火分區火災應急燈具的控制按鈕,觀察受其控制的火災應急照明燈具動作情況及消防控制設備信號顯示情況。手動啟動強制按鈕,觀察受其控制的所有火災應急照明燈具是否轉入應急狀態。標準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設備上手動啟動某一防火分區火災應急燈具控制裝置,受其控制的火災應急燈具應轉入應急工作狀態,消防控制設備應有該防火分區火災應急燈具動作的反饋信號顯示。在消防控制設備上手動啟動強制按鈕,所有火災應急燈具均應轉入應急狀態。

7、火災應急廣播系統功能。在消防控制室用話筒對所選區域播音,檢查音響效果;在自動控制方式下,分別觸發兩個相關的火災探測器或觸發手動報警按鈕後,核對啟動火災應急廣播的區域、檢查音響效果;公共廣播擴音機處於關閉和播放狀態下,自動和手動強制切換火災應急廣播,用聲級計測試啟動火災應急廣播前的環境噪音,當大於60dB時,重複測量啟動火災應急廣播後揚聲器播音範圍內最遠點的聲壓級,並與環境噪音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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