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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價商品房管理規定

限價商品房管理規定

《廊坊市限價商品房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限價商品房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限價商品房管理規定
限價商品房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建立分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規範限價商品房建設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限價商品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和銷售價格,主要用於解決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限價商品房的建設、申請准入、銷售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限價商品房建設、申請准入和銷售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公開透明、自願申請、限制交易的原則。

第五條 市政府負責本市限價商品房宏觀政策制定、任務下達、資源調配、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並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對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協調。

各縣(市)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限價商品房具體政策制定、計劃編制以及組織實施等管理工作。

市、縣(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轄區限價商品房管理工作。市、縣(市)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民政、財政、價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公安、監察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負責限價商品房有關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按照責任分工,做好限價商品房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申請、審核與銷售

第六條 申請購買限價商品房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當地城鎮非農業常住户口,已婚(離異滿1年)或者年滿26週歲的單身,並在本地工作、居住;

(二)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縣(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線1.5倍以下,家庭總資產低於45萬元;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無自有住房(轉讓過住房及其他房屋超過1年的,視為無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宅建築面積低於20平方米且家庭總建築面積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未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對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家庭需提前退出其住房保障;

(五)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購買限價商品房實行申請、審核制度。

第八條 申請人到户口所屬社區居民委員會領取《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户口本、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上年度收入證明;

(三)已婚的提供結婚證,離異的提供離婚證,未婚或者喪偶的提供相關證明;

(四)家庭住房情況證明。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承諾其提交的《申請表》和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無誤,並配合有關部門查核相關情況。

第十條 限價商品房申購審核工作由各級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具體參照當地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程序進行。

限價商品房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户籍以及所涉及的資格、對象的認定,由當地民政、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並提供便捷服務。

第十一條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申購一套限價商品房。

第十二條 限價商品房銷售價格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三條 限價商品房以電腦公開搖號方式進行分配銷售。公開搖號前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房源情況、申請情況,分類別、分批次制定具體公開搖號分配銷售方案,報當地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申請人中號後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準購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購買資格。申請人中號後放棄購房的,取消本次購房資格,以後如需購房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人未中號,願意參加下次搖號的,可在啟動下次搖號申請期間直接向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主動報告收入、住房、家庭成員變動情況。對經複核合格的,納入到公開搖號範圍中。

第三章 房源籌集

第十六條 限價商品房套型建築面積應當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做到户型合理,配套設施齊全,功能完備。

第十七條 各地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發展和改革部門根據本轄區內限價商品房需求情況,組織編制年度限價商品房房源籌集計劃,經當地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鼓勵採取多種形式籌集限價商品房房源。

限價商品房房源籌集形式包括新建限價商品房、將符合限價商品房套型面積要求的其他住房轉為限價商品房兩種形式。

新建限價商品房以集中建設為主,也可以在住宅開發項目中配建。

第十九條 新建限價商品房建設用地由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在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及土地供應計劃中予以重點安排。

限價商品房建設用地實行附加條件方式出讓。

新建限價商品房土地出讓前,由住房保障、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價格等部門確定限價商品房最高銷售價格、建設標準、套型面積及比例。

第二十條 限價商品房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部門制定,原則上按低於同地段、同類房屋的市場價格的20-30%來確定,並報當地政府批准後實行。

經當地政府批准的銷售價格為最高銷售價格。

第二十一條 新建限價商品房建設用地採取招拍掛方式供應。由國土資源會同住房保障、城鄉規劃等部門,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具體組織實施,確定其開發建設單位。

第二十二條 中標建設單位在中標後20日內,與住房保障部門簽訂《限價商品房建設合同》。

《限價商品房建設合同》中應當包括建設標準、套型面積及比例、價格、銷售限制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新建限價商品房項目應當選擇交通便利、市政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規劃區域進行建設,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根據限價商品房需求對象的分佈,應當按照規劃合理安排限價商品房項目建設。

第二十四條 限價商品房建設項目涉及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規定的低限標準收取。

第二十五條 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規定,合理控制限價商品房建設利潤和管理費用,降低限價商品房建設成本

第二十六條 限價商品房建設必須符合節能、省地、環保要求,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並綜合考慮住宅使用功能與空間組合、家庭人口及構成等要素,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滿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第二十七條 限價商品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限價商品房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並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條 限價商品房小區應當按規定配套物業用房等物業設施,推行社會化物業服務管理。

第四章 權屬登記與交易限制

第二十九條 購買限價商品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

辦理限價商品房房地產權屬登記時,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簿及房屋所有權證中註明“限價商品房”字樣。

第三十條 購房人自簽訂購買限價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日起3年內不得上市交易轉讓、出租、出借。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建設和銷售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和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弄虛作假、採取欺騙方式取得購房資格的,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撤銷其購房資格,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本人承擔,並取消今後申購限價商品房的資格,對其申購中的不良信用情況予以記錄存檔。已購買限價商品房的,責令其退出已購住房,或者責令其補交與同地段商品住房的價格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弄虛作假,騙購限價商品房的,還應當提請有權機關對其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依法依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限價商品房籌集、建設、審核、銷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

標籤: 限價 商品房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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