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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制度集錦(精選24篇)

職業健康制度集錦(精選24篇)

職業健康制度集錦 篇1

為做好企業職業危害檢測與評價工作,使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有效預防職業危害,切實保障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職業健康制度集錦(精選24篇)

一、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管理制度的實施與監督,並做好制定、修訂和落實工作。

二、職業健康管理部門牽頭,負責組織各個生產車間等對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粉塵、噪聲、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點進行確定和辨識,並按照職業健康管理標準進行定期檢測及評估,確定每一個點的危害程度。

三、企業應設置設專人,負責日常監測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檔案,並妥善保存。

四、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聯繫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作業現場的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及評價

五、企業對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

六、檢測與評價結果應及時向勞動者公佈,並上報當地安監部門備案

七、檢測或者評價人員進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護手套、防護眼鏡、防毒面罩等相關防護用品。

八、有新、改、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九、檢測結果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超過職業接觸限值時,應及時採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難度較大的應制訂規劃,限期整改到位。

十、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設備大修後,應進行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檢測和評價。

十一、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制定年度檢測計劃和經費預算,財務部門要保障檢測經費的落實。

職業健康制度集錦 篇2

職業健康制度: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維護檢修制度

為確保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正常運行,給勞動者創造安全舒適的環境,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車間、部門有職業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所使用的職業健康防護設施應由使用部門專人負責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並作好相應的台帳。

二、企業應定期組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正確使用和維護保養的教育培訓。員工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健康知識,遵守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防護用品,發現職業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三、認真執行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檢修的有關規定,精心維護所屬設備,定期進行自檢自查,確保設備正常安全運行。

四、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會同設備管理部門按照企業實際,制定和實施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檢維修計劃和方案,經常檢查職業健康防護設施的日常檢查、維護以及檢修的情況,並做好相關記錄。

五、企業設備管理部門主要負責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檢修。使用部門發現設施出現故障時,應迅速切斷電源,及時向設備管理部門報告,不得擅自進行修理。

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每月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運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使用部門每週對防護設施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當班工人每天對設施運行情況進行記錄。

七、防護設施在檢修時,嚴格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同時做好現場監護和有關人員的協調和指揮工作,懸掛安全警示標誌牌,切斷電源。

八、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維護檢修結束後,維護檢修部門應做好現場的清理工作,並進行確認,確認合格後,方可與使用部門進行交接,並由交接雙方簽字。

職業健康制度集錦 篇3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已經20xx年8月24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長

二○○九年九月八日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的申報工作,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存在或者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煤礦企業除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如實申報職業危害,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煤礦企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的管理,另行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由於接觸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對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各種損害。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第四條

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實行屬地分級管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本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並按照職責分工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中央企業及其所屬單位的職業危害申報,按照職責分工向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申報職業危害時,應當提交《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和下列有關資料:

(一)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四)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佈情況;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六)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採取電子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生產經營單位通過“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與備案管理系統”進行電子數據申報,同時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加蓋公章並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後,按照本辦法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連同有關資料一併上報所在地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七條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年申報一次。生產經營單位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二)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三)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生產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原申報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職業危害管理檔案。職業危害管理檔案應當包括轄區內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單位數量、職業危害因素種類、行業及地區分佈、接觸人數、防護設施的配備和職業衞生管理狀況等內容。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對職業危害申報材料審查以及監督檢查中,涉及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祕密和技術祕密的,應當為其保密。違反有關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如實地申報職業危害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未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申報變更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回執》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職業健康制度集錦 篇4

1、目的

落實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三同時'(即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使用)管理,從源頭上控制和預防職業健康安全事故。

2、範圍

適用於公司範圍內實施的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含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建設項目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

3、職責

3.1技建部門

3.1.1負責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三同時'的歸口管理。

3.1.2負責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職業健康安全措施的檢查和督促工作。

3.2安監部門

3.2.1參與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可行性研究審查,初步設計審查,施工監控和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驗收。

3.2.2負責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職業健康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

3.3各相關部門

負責由各相關部門實施的建設項目的職業健康安全'三同時'管理和施工過程中職業健康安全措施的管理與監督。

4、內容和要求

4.1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

4.1.1可行性研究與設計階段

a)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時,技建部門應督促編制單位進行職業危險與危害的論證,並將論證內容以專門章節編入可行性研究報告。

b)在初步設計中,工程設計單位應嚴格遵守現行職業健康安全標準,編制《勞動安全衞生專篇》。

4.1.2施工階段

a)安監部應監控建設項目中職業健康安全設施採購,安裝和施工,索取相關檔案資料和資質證明,並建立相應的原始記錄。

b)在施工過程中,技建部門應經常檢查建設項目的職業健康安全設施施工進度,施工質量,督促施工方嚴格按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發現問題及時採取糾正措施,並做好相關記錄。

c)職業健康安全設施完工後,技建部門應會同施工單位對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施工建設,資金使用情況及有關的技術資料進行整理歸檔。

4.1.3試生產和竣工驗收階段

a)建設項目竣工後,職業健康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使用單位做好試運行記錄。

b)試運行期間,安監部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有關設備,場所的職業健康安全監測和檢驗,並將試運行期間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運行效果,有關監測檢驗數據和問題予以記載.對不符合國家法規,標準的情況,技安監部應督促設計,施工單位進行整改。

c)凡國家強制進行預評價的建設項目,技改部門應委託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職業健康安全驗收評價,獲取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並向有關衞生和安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和辦理有關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驗收批文。

d)未強制進行職業健康安全預評價的一般建設項目,安監部應依據《勞動安全衞生專篇》和技術施工設計中職業健康安全設備和裝置的要求,以及試運行中各種監測和檢驗數據,組織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驗收可單獨進行,也可與主體工程驗收同時進行。

e)在驗收中提出的意見,安監部應督促設計或施工單位迅速組織整改,整改完畢後形成整改報告,並將整改報告提交驗收審批部門。

職業健康制度集錦 篇5

職業危害事故的處置及報告制度

1、目的

本制度旨在規範本企業職業危害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有關事宜。

2、適用範圍

本制度僅適用公司內部。

3、職責:

3.1公司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害的生產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並按規定向上級安監部門及時報告這方面有關情況。

3.2生產單位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生產作業場所要配置滿足需要的現場救援設施,並按規定向安全環保管理部及時報告設施配置與管理情況。

3.3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時,現場人員要立即向單位領導彙報,單位領導要立即向安全環保管理部或公司值班領導彙報。

3.4發生事故後,單位要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措施的擬定與實施要隨時向安全環保管理部請示彙報,並接受該部的指導。

3.5對在事故中遭受職業危害的人員,要及時瞭解掌握其具體情況,並組織採取有效救治措施。

3.6公司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職業危害事故進行調查並形成事故分析報告。

3.7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單位,公司要根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處理結果全公司通報。

3.8各單位要建立職業危害事故台賬,事故調查的報告有關資料要存檔保存,同時報安全環保部。

3.9如發生重大職業病事故以及處理結果,公司要及時向縣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上報

職業健康制度集錦 篇6

第一章總則

為規範本項目部職業健康管理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作業人員健康及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第49號《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第51條《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制度》,《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及《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和規章制度的要求,結合本項目工程實際,特編制職業衞生管理制度。

第二章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一、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加強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從組織上、制度上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使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生產部門和員工明確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危害防治,促進生產可持續發展。

四、為保證本制度的有效執行,相關職責對照落實相應的職能部門和責任人。

五、各部門和人員的職責

(一)主要負責人職責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2、設置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3、定期總結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員工對職業健康工作的意見,並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和解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和意見。

4定期組織召開職業健康工作會議,聽取工作彙報,研究和制訂職業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保證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投入並有效實施。

5、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

6、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保障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的投入,並有效的實施。

7、組織建立並實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和預案。

8、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危害事故。

9、依法承擔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領導責任。

(二)分管職業健康的負責人

在項目負責人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在企業中具體組織實施各項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具體職責:

1、組織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完善和修訂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根據各部門分工,明確各部門、各崗位人員職責並組織具體實施,督促保證職業危害防治經費的落實和專款專用。

2、組織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法規、職業健康知識培訓

與宣傳教育,普及職業危害防治知識。

3、定期組織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的隱患。

4、如發生職業危害事故,要科學應對及妥善處理,及時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5、依法承擔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責任。

(三)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職責

1、在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領導下,推動開展職業健康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

2、組織開展對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培訓教育,總結推廣職業健康管理先進經驗。

3、組織有職業健康危害的特種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檢查檔案。

4、認真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

5、協助有關部門制定崗位工作制度、操作規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定期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領導小組。

(四)專(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職責

1、認真履行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職業健康管理相關職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等法規標準、規章制度。彙總和審查各項技術措施、計劃,並且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2、組織參與對作業人員開展職業健康培訓教育,檢查督促員工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3、組織開展職業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

4、協助有關部門制訂職業健康管理制度、職業安全健康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定期組織參與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上級領導研究處理。

6、參與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7、負責建立職業健康管理台帳和檔案,負責登錄、存檔等工作。

第三章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一、應為作業人員創造符合國家職業健康標準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健康保護的權益。

二、崗前告知。作業人員入場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

二、現場告知。

1、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負責公佈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以及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的結果。

2、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説明。警示説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檢查結果告知。

如實告知員工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發現疑似職業危害的及時告知本人。員工離開本項目部時,如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項目部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

四、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項職業危害告知事項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五、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上崗前和在崗定期培訓和考核,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

六、因未如實告知作業人員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項目部不得以作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終止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章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一、職業健康管理部門對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宣傳普及職業健康知識,督促作業人員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作業人員正確使用預防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防護用品。

二、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根據法律規範等的要求、項目部實際情況及崗位需要,定期識別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需求,制定、實施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計劃,提供相應的資源保證。

應做好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實施分級管理,並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三、職業健康宣傳

1、項目部利用公示欄、會議、培訓、張貼標語等形式定期開展職業健康宣傳。

2、部門班組要利用班前班後會、現場崗位職業危害講解以及職業危害標誌牌標識、公告欄等進行職業健康宣傳。

四、職業健康教育培訓

(一)、培訓內容

1、職業健康法律、法規與標準;

2、職業健康基本知識;

3、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正確使用、維護職業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

5、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職業危害事故案例。

(二)、培訓的對象及方式

1、入場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訓

凡新入場作業人員,由班組負責人通知安全部門,並由安全部門組織進行公司、項目、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方準上崗工作,成績歸檔存查。

1)公司教育培訓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進行培訓,教育內容:(1)黨和政府關於職業健康的方針、政策、法令,《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等。

(2)公司安全生產奮鬥目標、管理組織、實施措施及生產工藝基本情

況。

(3)綜合安全知識,公司主要危險區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範措施。(4)公司的各種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總則。

2)、項目級安全教育由安全組或兼職安全員負責組織進行培訓,教育內容:

(1)本項目安全生產組織及操作規程。

(2)本項目的安全技術規程、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安全制度與規定。(3)本項目的主要職業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經驗教訓以及防範措施。3)班組教育由班組長或指定專人負責進行培訓,主要內容:(1)本班組生產組織及操作規程。

(2)本班組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急防範措施。(3)本班組崗位勞動保護用品佩戴、使用規定。

(4)本班組主要設備性能及安全規程以及主要環節的危害防範注意事項。

(5)本班組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和職業危害防治措施規定。

2、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1)由項目部每年對分包單位負責人、班組長、專職安全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職業健康知識安全教育培訓,並存檔。

2)一般“三違”人員由項目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少於一天;嚴重“三違”人員由項目部職業健康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少於一週,並將“三違”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存檔。

3)培訓方式:定期教育與不定期教育相結合,採用課堂教學、觀看錄

像、現場教育、參加上級組織的培訓、邀請專家等形式;第五章作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為了防止不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避免因使用不合格和過期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而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保管

1.項目部在採購安全勞動防護用品時,應按質量體系程序進行申報,由專人對需採購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編制採購計劃和清單,數量較大的與供方簽訂採購合同,合同中應註明所採購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規格、型號、質量標準和進場日期等。

2.所採購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進場後,項目部應組織相關人員按照採購清單或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交現場材料員保管,材料員應按類別、型號進行登記,入庫後應妥善保管(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繩、安全網等,避免高温、日曬、潮濕、明火、強酸、強鹼或尖鋭物體)。

二、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更換

1.在發放安全勞動防護用品時,材料員應逐一做好記錄,註明新舊程度、有無傷損、領用工種以及領用人簽名。

2.項目部施工員、安全員應經常檢查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使用安全勞動防護用品情況,如安全帽要繫好帽帶,調整好帽襯間距(一般約40-50mm),安全帶的使用必須高掛低用,帶、繩不能打結等,安全網綁紮應使用不小於14號得鉛絲等。

3.相關人員在檢查安全勞動防護用品時如發現以下情況應及時告知使

用者停止使用或進行更換:

1)安全帽缺襯、缺帶或破損及超年限的(安全帽正常使用為3年)。2)使用安全帶時要對其外觀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老化、破損應停止使用,安全帶使用兩年後,進行抽樣試驗,以2206N(225kgf)拉力拉5min,無破斷可繼續使用,但對經過抽樣試驗的安全帶不得使用,如要使用必須更換新繩帶。

3)使用防毒口罩、安全網、絕緣手套、絕緣鞋等安全勞動防護用品除按照產品使用説明書使用以外,應檢查是否有變形和磨損及老化現象,如發現有問題應及時説明情況進行更換,以確保安全。

三、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報廢

1.各種安全勞動防護用品都有規定的使用年限,一般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在外表不損壞的情況下也不能超年限使用。如安全帽、塑料帽、紙膠帽不超過年,玻璃鋼(維綸鋼)橡膠帽不超過年。報廢時間應從產品製造完成之日起計算。

2.由於週轉次數多,使用頻繁,造成磨損變形嚴重的防護用品,雖然沒有超過使用年限,但是經檢查認為不能起到安全防護作用的,要及時停止使用,並通知材料員進行報廢處理。

3.各種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報廢后,要及時進行清除處理,嚴防報廢的勞動防護用品因保管不妥被再次利用,造成安全事故的發生,為此,施工現場勞動防護用品材料員應嚴格執行相關規定,並嚴格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使用、報廢,確保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合格,杜絕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

第六章作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一、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根據本項目部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有計劃地到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作業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場作業人員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

三、對長期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作業人員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由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作業人員應調離原作業崗位,並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複查的,應如實告知作業人員本人。

五、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作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並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相關部門和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粉塵作業防護管理制度

1、由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本項目部粉塵作業防護管理制度的實施與監督。

2、項目部應採取綜合防治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3、隧道內應保持良好的通風,在易揚塵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4、粉塵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清潔。

5、項目部應配備必須的急救器材和藥品,編制好《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6、職業病的管理和診斷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對疑似或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第八章噪聲作業防護管理制度

1、生產區域和作業場所的噪聲要符合標準規定,超過標準要限期整改。

2、當班工人每天對噪聲進行日常監測,並做好記錄,並將監測結果予以公佈。

3、對於噪聲超過標準規定的作業場所,必須採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達到標準要求。在無法徹底消除噪音的情況下,必須給員工發放個體防護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以減少或減輕對員工的聽力損害。

職業健康制度集錦 篇7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強化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危害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除煤礦企業以外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煤礦企業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實施監察工作,另行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為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執業準則,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技術服務。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職業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第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健康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培訓。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普及職業健康知識,督促從業人員遵守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三)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四)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八)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九)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產佈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將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預評價。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防治專篇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依法經驗收合格,取得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覆文件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覆文件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警示説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並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保證監測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監測的結果應當及時向從業人員公佈。

第二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佈,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在日常的職業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説明書,並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警示説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品等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説明書。説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貯存場所應當設置危險物品標識。

第二十六條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危害和保護從業人員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替代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對採用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應當知悉其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並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故意隱瞞其危害而採用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其所造成的職業危害後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

從業人員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從業人員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者終止與從業人員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從業人員,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從業人員離開生產經營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及時組織救治,並承擔所需費用。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條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職業衞生安全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情況;

(二)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佈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教育培訓情況;

(四)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申報情況;

(五)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檢測及結果公佈情況;

(六)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設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從業人員佩戴使用情況;

(七)職業危害因素及危害後果告知情況;

(八)職業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九)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危害的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職業健康知識的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三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的備案管理制度,加強職業危害相關資料的檔案管理。

第四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從事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實行登記備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從事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等工作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地開展檢測、評價工作,並對其檢測、評價的結果負責。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四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範;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祕密和業務祕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四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及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檢測,瞭解有關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閲、複製被檢查單位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文件、資料,採集有關樣品;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職業危害防治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並應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四條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和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章罰則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三)未按照規定公佈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四)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接受職業健康培訓的;

(五)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培訓的;

(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檢測和評價結果未按照規定存檔、報告和公佈的。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職業危害因素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的。

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維護、檢修、檢測,並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五)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六)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未採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七)未按照規定在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公佈操作規程、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的;

(八)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危害而採用的;

(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三)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

(五)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產生職業危害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有關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已經對從業人員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和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覆文件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備案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説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危害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所規定的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違法行為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作業場所,是指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場所。

職業危害,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由於接觸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對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各種損害。

職業禁忌,是指從業人員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羣更易於遭受職業危害損傷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第五十五條本規定未規定的職業危害防治的其他有關事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本規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職業健康制度集錦 篇8

西安中楷置業投資有限公司五星臻品項目銷售收款管理制度及流程

1、業主購房繳款、簽訂合同時,銷售部事先告知財務部業主的交款方式(現金、存摺或卡的銀行),以便財務部門做好收款準備。

2、銷售部對要收取的預售房款要詳細填制《客户銷售交款明細表》,財務部核實此表並收款開具收據。

3、所收現金必須於收款當日16:00前(週六、週日在當日15:00前)存入公司的指定賬户,對於當日不能交存的現金必須交由出納管理。

4、原則上不允許客户退房或變更户名,特殊情況應向總經理彙報。客户退房退款時,由銷售部詳細填制《退款申請表》報財務部門安排退款計劃,退款時收回全部收據及合同,由出納加蓋“作廢”章後存檔。

5、銷售部每日填制《銷售日報表》報送財務部門一份,財務部門根據銷售部報送的《銷售日報表》及收款收據核對房款情況,做到日結日清。

6、財務嚴格管理收款收據,實行領用、核銷登記制度。

西安中楷置業投資有限公司

20__年四月十九日

收款流程

銷售部告知財務部客户交款事項

銷售部填寫《客户銷售交款明細表》

客户POS機刷卡

財務部門依據客户實際繳納的房款開具收款收據交於業主

銷售部每日編制《銷售日報表》報送財務部一份

客户交現金

客户需要轉賬

POS機刷卡

銷售收款管理制度之

——崗位職責及要求

銷售收銀員職責:

1、負責收取售樓款項,開具收款收據;

2、負責將現金存入銀行,不得坐支現金;

3、負責落實收取款項轉入賬户名稱工作;

4、每日編制《銷售日報表》,報表中必須備註款項存入賬户名稱;

5、負責登記銷售台賬;

6、負責與財務出納進行收款收據的交接。

出納職責:

1、負責與銷售收銀員對接收款事宜;

2、負責與銀行聯繫確認收取款項是否到賬;

3、定期查詢各賬户餘額,每月月初到各個卡户銀行打印流水賬單;

4、根據各賬户流水賬單與銷售收銀員逐筆核對,核對無誤後將相關票據與流水賬單合併裝訂成冊;

5、出納從各卡賬户取款,不得支取零星金額,必須大額整取,取款金額必須經總經理及財務主管同意認可;

6、定期向總經理報送賬户餘額。

管理要求:

1、現金收款必須保證準確及安全,所有現金收入必須經點鈔複驗方可收下,送存銀行時若出現假鈔必須由銷售收銀員負責賠償,為避免此情況發生,大額現金經部門領導同意,公司派車與客户一同送存銀行。

2、正常情況收銀員收取現金應及時存入指定銀行,如遇未能按時存入銀行情況,進行如下處理:

當週六、日銷售部提前得知當日要收取大額現金,銷售部應立即聯繫公司出納進行收取,以保證未能及時存銀行出現的資金安全問題。

3、收款收據必須由專人保管(銷售收銀員),如遇收銀員不在必須進行交接,所收款項開具的收款收據收銀員落實金額並簽字,編制《銷售日報表》報送財務部。

4、銷售收銀人員應妥善保管將收到的票據原件,以保證按期與出納核對進行交接工作。

5、收款收據內容必須填寫齊全,包括交款人姓名、樓號、付款方式等相關輔助信息。

職業健康制度集錦 篇9

1、員工衞生檢查管理規定

1.1、更衣室的衞生管理規定

1.1.1進入更衣室時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進入,進入車間前必須按要求穿上工作鞋違反以上規定者各扣20分。

1.1.2更衣室內工作服要按照指定位置擺放整齊,個人物品(包括個人衣服)必須放進個人物品櫃中,違反者每次扣5-20分。

1.1.3不準坐在更衣室地上休息;不準將工衣亂丟、亂放在地上;不準在更衣室內(包括休息通道)吃東西;不準亂扔垃圾。違反其中任何一條,每次扣5-20分。

1.1.4未經本人同意,使用別人衣物,按偷拿行為處理。

1.2、着裝管理規定

1.2.1戴首飾、耳環、手錶、裝飾品等進入車間者,每次扣10分。

1.2.2上班時不佩戴所要求佩戴的用品(如:口罩、發帽等),每次扣5分。(所要求的工衣)。

1.2.3在要求戴口罩的車間內不戴口罩者,或者經勸告屢次不戴好口罩者,每次扣5分。

1.2.4指甲過長,衣袖外露,頭髮外露,把規定外的物品帶進車間,要求糾正時不改正者,每次扣5分。

1.3、其他衞生管理規定

1.3.1違反車間相關的衞生要求(如洗手程序、洗手頻率和一次性手套使用規定等),每次扣違反者5分。

1.3.2在洗手處或車間內洗私人物品,用烘手機烘乾口罩、袖套等用品,每次扣10分。

1.3.3不能在車間內整理口罩、帽子和頭髮,違反者扣5分。

1.3.4進出車間,無合理原因而拒絕接受衞生檢查者,每次扣20分。

1.3.5未經許可撿掉落在地面無外包裝的原料和半成品,或者沒有按《袋裝產品掉地上處理方法》的.要求處理掉在地面上的袋裝產品時,每次扣5分。

1.4、衞生檢查員的管理規定

1.4.1衞生檢查員沒有按照《衞生管理規定》《生產車間人員着裝規定》《一次性手套使用規定》《止血貼的使用和回收方法》《生產車間清潔劑、除鏽劑使用規定》等的相關規定進行檢查,每次扣衞生檢查員5分;由於檢查疏忽或不如實填寫記錄而影響產品的質量和衞生時,視影響的程度扣衞生檢查員10分或以上。

1.4.2衞生檢查員對於違反衞生要求的現象不及時糾正或聯繫上級尋求解決方法者,每次扣衞生檢查員5分或以上。

1.4.3衞生檢查員故意隱瞞違反衞生要求現象時,每次扣衞生檢查員5分或以上。

2、資料、報表和文件管理規定

2.1、報表方面

2.1.1填寫報表必須及時、準確、真實,並且不得在報表上亂塗亂畫,違者每次扣5分。

2.1.2當天的報表,需要當天上交,違反者每份報表扣5分。

2.1.3報表和貼紙在更改新版本後,車間各班負責人,應及時回收所有舊版,再領取新版本使用。若在要求使用新版本報表或貼紙時仍舊在使用舊版報表或貼紙,則追究責任人,每份扣5分。

2.1.4質量記錄要保管好,常温食品記錄要保存3年,冷凍食品記錄保存3年,質量記錄銷燬必須寫質量銷燬申請單。若報表核對員遺失或損壞上交報表,每份報表扣報表核對員或相關責任者5分。

2.1.5在驗證報表時,對於影響產品質量和安全衞生的關鍵數據無認真核對,每次扣5分。

2.1.6在驗證報表時,對於報表中發現的問題沒有及時調查、報告或通知報表記錄者改正,每次扣報表驗證者5分

2.2、文件方面

2.2.1各相關部門必須保管好受控文件,保證所使用的文件是最新版本,若損壞、遺失和使用過期文件,則追究保管者責任,每份文件扣10分。

2.2.2各部門領到最新版受控文件後,應從文件生效日開始按照新規定操作,若發現有違反規定者,需做好相應的培訓與教育,若錯誤的操作影響到產品的質量時,視影響的程度扣10分或以上。

2.2.3根據《文件管理控制程序》,文件管理者若未回收到舊版本就發放新版本,每次扣5分,文件管理者應保管好文件最新版本的原件和作廢文件的原件,對於回收上來的舊文件要作廢處理,違反相關要求時,每次扣5分。

2.3、其他

2.3.1檢查室温和種類冷凍庫,冷藏庫温度時,發現温度異常時,沒有按照《温度異常的處理方法》執行者,視對產品質量產影響程度扣5分或者以上。

3、物品控制不合格管理規定

3.1、掃把,垃圾鏟等清潔工具和各工序的專用的生產工具出現混用現象(參見《生產車間領用文具及物品規定》,《車間膠紙使用規定》和《車間毛巾、清洗、更換規定》的相關規定),每次扣責任者5分。

3.2、生產工器具有損壞時,需要用時更換,不得繼續使用,違規者每次扣5分。

3.3、在生產車間中使用的文具和工器具(毛巾,盒子,膠紙,刀具等)不符合《生產車間領用文具及物品規定》、《車間膠紙使用規定》、《車間毛巾、清洗、更換規定》和《車間筐子、盒子使用規定》的相關要求者,或未經同意,使用對產品存在危害的工器具,每次扣責任者5分。

3.4、新設備,器具進入車間時,應該按照《新設備、器具導入時管理體制》進行檢查,經確認可以使用後才能開始使用,違反者如果影響生產造成浪費時,責任者扣浪費費用的10%。

3.5、物品交換負責者,由於工作錯誤而可能或者已經影響產品質量,視影響程度扣5分或以上。

3.6、物品交換負責者,由於工作的失誤而影響生產,視影響程度扣5分或以上。

4、品質管理部人員的管理規定

4.1、品質管理部人員必須按照質量管理的原則開展工作,對於影響質量的行為或者質量不合格的結果如有故意隱瞞事實或造假者,不得繼續在品質管理部工作。

4.2、品質管理部人員對品質異常情況必須及時報告或處理,違反者每次扣5分或以上。

4.3、品管部人員必須按要求做好質量記錄,記錄要真實,關按時提供給部門負責人確認,違反一次扣10或以上,違反兩次按警告處分。

4.4、品質管理部所使用的化學物品為公司物品,未經允許不得拿出化驗室使用,違反者每次扣5分。

5、化驗室人員的管理規定

5.1、要求檢查的項目沒有檢查,並影響到生產計劃或出貨,給予警告處分。

5.2、對產品質量判定錯誤,並造成經濟損失時,視影響程度扣20分或以上。

職業健康制度集錦 篇10

1、衞生安全:

1.1、車間工服、鞋類不可穿着外出,為着違者勢力視情節輕重給予扣5-50分的處罰,警告處理。

1.2、黃色門簾不能掛起,發現一次扣10分。

1.3、作業前做好準備工作,直接接觸產品的器具必須經過清洗消毒,違者每次給予扣20分,並給予警告處分。

1.4、戴手套時只能接觸產品,而不能接觸產品以外的物品;手套用完後要回收給衞檢,不得亂扔。違者每次扣5分。

1.5、直接用於盛裝食品的器具或者所有加工用具、盒子不能不能直接只於置於地面上,違者每次給予扣10分。

1.6、車間內水管要按規定掛好,地漏要蓋好;作業完畢後所有器具要清潔乾淨,違者每次扣5分。

1.7、手受傷的員工不能使用刀具,違者每次扣5分。

1.8、工作場所要保持乾淨工作完成後所有的機器和枱面都要衝洗乾淨,發現一次對當事人通報批評一次。

1.9、生產過程中注意生產安全,否則對因操作失誤或則或者工作不小心而導致的傷害事件發生,將給予警告和響應相應的處罰。

1.10、保管好自己工作所有的工具,隨時檢查是否破壞,發現破壞應及時通知班長,然後協助班長解決,否則警告。

2、標準作業:

2.1、嚴格按照作業指導書和相關規定的要求進行規範操作,

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和工藝標準,對於違反操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扣20分以上之罰款及警告以上處分。

2.2、擅自更改作業程序、操作方法、生產工藝或生產配方,予以記大國大過一次。

2.3、未經允許,私自更改設備相關數據,予以記大過一次。

3、成本控制:

3.1、作業中要小心謹慎,不可隨意丟棄,違者經教育不改的,每次扣5分。

3.2、工作中應節約水、電,否則每次扣3分,每天兩次警告一次。

3.3、原材料、輔料、半成品、成品等需要廢棄處理的,務必填寫《廢棄申請單》後經批准後方可廢棄,否則根據清潔情節輕重,給予罰款、警告、記過等不同情度的處分。

4、機器設備:

4.1、上下班前,檢查所有器具有無破損、機器設備是否正常,有異常必須及時向上級彙報。

4.2、機器故障要及時找維修人員,且要在報表上註明清楚,否則發現兩次經教育後不改者,記過1次。

4.3、機器上禁止擺放其它物品和禁止爬在機器上面,否則發現一次扣5分。

4.4、非崗位機器操作工未經允許不得亂動機器設備,擅自亂動導致機器設備異常者,記小過1次。

4.5、對於公司的設備設施、工器具故意損壞,或者不能説明破壞原因的,根據情節輕重及損失金額,給以罰款、警告、記過等不同情度的處分。

5、信息反饋:

5.1、辦理行政事務,要按照相關程序及規定予以作業,第一次通報批評,兩次以上給予警告處分。

5.2、工作中出現作業異常、品質異常要及時反饋彙報,不隱瞞實情,並做好詳細記錄,否則處以20-50元罰款及警告處分。

6、員工出勤管理規定:

6.1、加工廠員工實行六天八小時工作制;

6.2、員工應依據規定的時間上下班,即上午8:00-12:00,下午13:00開始至當天工作任務完成。上下班實行打卡制度,一人一卡。

6.3、因故未能打卡或忘記打卡者,必須填寫《補卡申請單》由主任級別以上主管籤卡,否則當日計為事假。

6.4、員工上班時間內,因公外出必須填寫《外出申請單》,因工出差或受訓,必須提前申請辦理手續(填寫《出差申請單》)。

6.5、進入工廠不能隨地吐痰、亂扔垃圾、亂拋廢棄物,否則發現一次扣10分,並予以警告處理。

6.6、上班時間不得大聲喧譁、竊竊私語、談論與工作無關之事,否則發現一次扣10分,第二次給予警告處分。

6.7、員工上班是固守工作崗位努力工作,未經允許,不得無故擅離職守或相互串崗,否則發現一次罰款50元,同時記小過一次。

6.8、員工不允許相互代打卡、塗卡現象,違者雙方給予每次扣50分,同時記小過一次。上班和加班時間嚴禁在車間(包括更衣室)內睡覺、抽煙,否則扣100-200分,同時予以記大過處分,第二次發現無條件開除。

6.9、服從上級的安排與管理,不頂撞、不無理取鬧,否則扣50分以上,並予以警告以上處分,情節特別嚴重者無條件開除。

6.10.嚴格按照公司管理規定、生產作業指導書操作,否則發現一次扣10-100分。

7、更衣櫃類

7.1、員工之間不得自行調換櫃子,擾亂工作秩序,不按管理員所發的櫃號使用,經查實每次給予扣50分的處罰。

7.2、不愛護公物,在更衣櫃亂塗亂畫、故意破壞行為者,經發現每次給予扣50分的處罰,並罰款20元,對舉報者給予20元獎勵。

7.3、員工不能自行換鎖,如出現損壞,應向衞檢員報告,否則給予扣

10分。衞檢員通知維修部進行更換,若不能馬上維修,衞檢員應給員工換更衣櫃。

7.4、辭職人員不退鎖匙或退回鎖壞的更衣櫃,經查實扣工資10元。

7.5、領鎖匙或退鎖匙,一定要本人親自辦理,經其他人員辦理的,出現問題,自行負責。

8、其他管理

8.1、團結友愛,言行舉止文雅,對於辱罵同事,造謠中傷,胡亂散佈小道消息,挑撥離間者,予以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予以辭退。

8.2、工作認真、不怠慢,按時完成交辦的任務,違者,第一次通報批評,兩次以上予以警告處分。

8.3、速凍庫、冷藏庫非指定人員不得入內,違者扣50分。

8.4、進出車間,任何門(速凍庫、冷藏庫)要隨開隨關,不得延長開門時間,發現第一次扣5分。

8.5、作業期間必須認真負責,按要求規範操作,若前工序被後工序投訴者,每次扣10分。

8.6、任何物品、產品要輕拿輕放,違者經教育不改的,每次扣5分或警告處理。

8.7、班長必須耐心教導員工,實施、理解而且執行“5S”。

8.8、每個工作崗位的員工必須認真仔細工作,生產安全、衞生的一流產品,保證產品出貨率,讓客户稱心滿意。

8.9、每一位員工者要主動遵守本班及公司的規章制度,嚴格要求自己,積極、認真做好所分擔的工作。

職業健康制度集錦 篇11

1、具體的處理規定如下:

A、扣薪:觸犯公司各項罰款規定者,依據制度扣薪;

B、警告:觸犯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者,依據其行為的嚴重程度或行為類型予以警告,允許連帶扣薪;

C、記小過:觸犯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者,根據其行為的嚴重程度或行為類型予以記小過,允許連帶扣薪;

D、記大過:觸犯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者根據其行為的嚴重程度或行為類型予以幾大過,允許連帶扣薪,或降薪(級)處理。

E、開除:觸犯法律法規或公司嚴重規定者,按其行為類型予以直接開除或按規定賠償金額外,同時無條件終止勞動合同,並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2、員工每人每月為100分,若違反相關規定按照其規定進行扣分,具體説明如下:

A、半年內累計扣分滿50分者,將追加警告處分一次;

B、半年內累計扣分滿200分者,將追加記小過處分一次;

C、半年內累計扣分滿400分以上,根據其行為的嚴重情度給予記大過甚至開除處理;

D、一年內累計出現三次警告者,等於記小過一次;

E、一年內累計出現兩次記小過,等於記大過一次;

F、半年內累計出現一次記大過,後續出現警告等於記小過一次,出現小過等於記大過一次,一年內出現兩次大過作開除處理;

G、受處罰者,納入考評中,根據其處罰程度決定是否影響至下一次的考評中,且依情節嚴重附加“寫檢討書、按情節輕重賠償、罰薪”等處罰。

3、具體具體獎罰條例見各管理制度。

職業健康制度集錦 篇12

為保障員工的職業健康和安全,防治職業危害,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以及《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的規定,制訂本制度:

一、職業危害申報工作主要由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負責,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

二、企業每年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申報,申報分為網上和書面兩種,申報時認真填寫《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並加蓋公章,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安監部門備案,備案結束後從安監部門取回《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回執》。

三、申報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

2、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4、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佈情況;

5、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6、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四、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安監部門申報變更:

1、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2、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3、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4、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生產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安監部門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職業健康制度集錦 篇13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家和行業標準,結合用人單位的實際,以用人單位名義頒發的有關職業健康的規範性文件。一般包括: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或組織職責、職業健康目標管理和責任制、職業危害申報制度、職業健康教育培訓制度、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制度、職業健康監護制度、職業病人診療制度、職業危害告知制度、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管理制度、個人防護用品發放使用管理制度、職業健康檢查與獎懲制度、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

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用人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責任主體,《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勞動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衞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衞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二)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三)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四)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八)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九)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所以建立、健全職業危害管理制度是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明確的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

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防治的'重要保障。職業危害主要來源於生產、經營、維修過程中,因此需要企業對生產工藝、機械設備、原輔料以及人員操作進行系統的分析、評價,制定出一系列的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以保證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合法、有序、安全的運行,將職業危害降到最低。用人單位在長期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積累了大量的職業危害因素辨識、評價、控制技術,以及對職業危害事故知識的積累,這些技術和知識只有形成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才能不斷的積累和運用到實踐中,達到預防職業危害事故,保護勞動者的目的。

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單位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的重要手段。國家有關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的法律法規、國家和行業標準在一個用人單位的具體實施,只有通過用人單位的職業健康管理制度體現出來,才能使勞動者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為勞動者遵章守紀提供標準和依據。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可以防止用人單位管理的隨意性,有效地保障勞動者的健康。

總之,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是用人單位貫徹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國家和行業標準,貫徹國家職業危害防治方針政策的行動指南,是用人單位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改善生產作業環境,搞好職業健康工作的重要措施。

職業健康制度集錦 篇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保障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不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影響,預防職業病的發生,保護職業病的合法權益,提高勞動生產率,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規定了職業健康管理職責及作業管理,作業環境管理,職業健康管理等職責,適用於公司所有涉及職業健康管理的單位。

第三條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生產部門、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增強職工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職工自我健康保護意識。

第四條公司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向公司領導、安全環保部門、衞生監督部門檢舉、報告。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公司各級行政主管領導在各自工作範圍和管理權限內負責本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對全公司職業健康工作進行指導、決策及監督管理。職業健康科代表公司安委會行使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職能。各級職工代表組織有權對職業健康工作進行羣眾監督。

第六條職業健康科作為公司職業健康檢測機構,全面負責公司範圍內的職業健康檢測及公司安委會佈置的職業健康管理工作。

第七條人力資源部門負責職業健康監護,主要負責職業健康體檢和醫療。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衞生機構承擔,我公司僅以此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結論執行政策。

第八條涉及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部門必須指定兼職職業健康管理人員。

第三章作業管理

第九條必須認真落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簡稱“建設項目”)職業健康設施“三同時”管理規定。

(一)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在擬定生產建設項目時,要充分利用先進技術,儘量選擇無毒、無害的先進生產工藝。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委託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二)職業健康設施的設計必須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並嚴格執行《工業企業設計衞生標準》(GBZ1—20xx)及有關行業標準、規定。

(三)對職業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較大的設計項目,必須經職業健康科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符合安全衞生要求後才能實施。屬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同時報安全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設計審查。

(四)工程部門及施工單位要對職工安全衞生設施工程質量負責;設備及物資供應部門要對所購進設施、設備、防護器材的質量負責;職業健康科對建設項目職業健康設施實行監督管理。

(五)職業安全衞生設施竣工驗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必須有項目主管部門、職業健康科人員參加,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運行。

(六)生產設備檢修時,安全衞生設施必須同時列入計劃,同步檢修,同步投入生產。

第十條塵毒作業單位必須依據《國務院關於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及有關標準、規範加強塵毒作業管理。

(一)塵毒作業現場操作儘量選擇隔離化、遙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觸作業方式。

(二)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塵毒作業操作規程及有關管理制度,嚴禁違章作業。

(三)塵毒作業揚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員休息室內,塵毒濃度不得超過國家限值標準。

(四)從事塵毒作業職工,要儘量縮短接觸時間,要加強個體防護。非進入塵毒濃度超標場所作業不可時,必須穿戴好個體防護用品。

第四章作業環境管理

第十條塵毒、高温、噪聲、振動作業環境按照國家標準實行分級管理。

第十一條公司職業健康科必須按照《木製傢俱企業職業健康檢測規程》等標準對公司塵毒、噪聲、振動等有害作業環境定期進行檢測評價,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上報並督促整改,做好檢測數據歸檔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塵毒作業環境濃度合格率,高温、噪聲、振動作業環境指標合格率,職業健康防護設施運行效率等指標應作為安全環保管理考核指標。

第十三條塵毒、噪聲、振動作業單位應建立防護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制度、管理檔案。

第十七條涉及職業危害因素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為職工提供職業病防護用品。並督促職工正確使用和穿戴。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拆卸停用各種職業健康防護設施、標識,因故必須拆卸、停用時須報經安環部門批准,並在生產設備檢修完畢時及時恢復。

第五章健康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定點醫院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及衞生部門有關職業健康管理標準對我公司接觸塵、毒噪聲、振動等崗位的職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三條實行就業前、在崗和特殊健康檢查、職業病人離退後複查。檢查結果必須建立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第二十四條職業健康體檢崗位人員名單由職業健康科根據現場調查檢測結果提出,報衞生部門進行體檢,體檢結果應及時報送公司職業健康科。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和醫療衞生機構發現職業病人或疑似職業病人時,應當及時向公司職業健康科報告。職業健康科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及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對確認為職業病的,應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我公司實行接塵人員每年檢查一次。接觸噪聲、振動人員每2年檢查一次,各部門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各部門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部門的規定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

第二十七條職業病的治療由衞生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十八條職業病體檢、醫療及營養費等待遇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部門規定執行。安全生產委員會掌握髮放標準。用於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衞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健康培訓等的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根據有關職業病報告管理規定,職業健康部門要按照《職業病統計報表》的格式定期向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我公司職業病發生、發展情況。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由職業健康科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自20xx年3月6日起實施。原有制度與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本制度為準。

職業健康制度集錦 篇15

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的規定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是從組織上、制度上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健康”的原則,使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生產部門和職工明確職業病防治的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病防治,促進生產可持續發展。本制度規定從項目部領導到各部門都在職業病防治的職責範圍,凡本標段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責任。

結合機電安裝施工情況和環境可知我標段容易導致的職業病一般為:接觸各種粉塵引起的塵肺病;電焊工塵肺、眼病;直接操作振動機械引起的手臂振動病;油漆工、粉刷工接觸有機材料散發的不良氣體引起的中毒;接觸噪聲引起的職業性耳聾;長期超時、超強度地工作,精神長期過度緊張造成相應職業病;高温中暑等。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1、建立健全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健康管理人員。

2、項目經理是本項目職業危害防治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職業健康管理全面負責。

3、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4、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5、對從業人員要進行崗前、崗中職業健康培訓,督促從業人員遵守相關職業危害規定。

6、存在職業危害的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告知作業場所存在的危害因素。

7、項目部必須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並督促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

8、項目部必須經常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維護、檢修、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其處於正常狀態。

9、加強對作業場所危害因素的異常監測,檢測結果,及時公佈。 10、項目部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1、項目部必須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崗前體檢和職業危害體檢。

二、職業安全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一)、職業安全健康宣傳

1、項目部要通過牆報、公示欄、會議、培訓、張貼標語等形式開展職業健康宣傳。

2、作業隊要利用班前班後會、現場崗位職業危害講解以及職業危害標誌牌標識、公告欄等進行職業健康宣傳。

(二)、職業健康教育培訓

1、項目部級安全教育由安質部負責組織進行培訓,教育內容:

①本項目安全生產組織及生產工藝流程。

②本項目的安全技術規程、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安全制度與規定。

③本項目的主要職業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經驗教訓以及防範措施。

2、班組教育由班組長或指定專人負責進行培訓,主要內容:①本班組生產組織及生產工藝流程。

②本班組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急防範措施。

③本班組崗位勞動保護用品佩戴、使用規定。

④本班組主要設備性能及安全規程以及主要環節的危害防範注意事項。

⑤本班組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和職業危害防治措施規定。

3、調換新崗位和採用新工藝人員的教育培訓

凡調換新崗位人員和採用新設備、新工藝的崗位人員,要重新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準上崗作業。

(1)安質部負責組織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2)採用新設備、新工藝的崗位人員,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學習,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3)告知崗位工人,新設備、新設備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範措施。

三、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裝備維護檢修制度

1、項目部要定期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維護、保養,保證其正常運行。

2、任何人不得隨意拆卸、毀壞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標誌。

3、如在施工時需要拆除防護設施,在施工完成後應該將防護設施恢復原狀。

4、項目部要定期對應急裝備設施進行監測、維護、保養,保證應急設備裝置處於良好狀態。

5、對配備的救援裝備應登記建檔,專人管理,不能隨便領取,私自損壞。

四、勞動防護用品採購、驗收、發放、使用管理制度

職業健康制度集錦 篇16

第一條為加強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健康檢查是指醫療衞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檢查。

第三條國家衞生計生委負責全國範圍內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結合職業病防治工作實際需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加強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能力建設,並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第四條醫療衞生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經省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

省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批准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名單、地址、檢查類別和項目等相關信息。

第五條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衞生機構(以下簡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涉及放射檢查項目的還應當持有《放射診療許可證》;

(二)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場所、候檢場所和檢驗室,建築總面積不少於400平方米,每個獨立的檢查室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三)具有與批准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執業醫師、護士等醫療衞生技術人員;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

(五)具有與批准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儀器、設備、專用車輛等條件;

(六)建立職業健康檢查質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條件的醫療衞生機構,由省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頒發《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批准證書》,並註明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

第六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具有以下職責:

(一)在批准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範圍內,依法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並出具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二)履行疑似職業病和職業禁忌的告知和報告義務;

(三)定期向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包括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

(四)開展職業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

(五)承擔衞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指定主檢醫師。主檢醫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執業醫師證書;

(二)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

(四)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相關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職業衞生和職業病診斷相關標準。

主檢醫師負責確定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和週期,對職業健康檢查過程進行質量控制,審核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第八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關心、愛護勞動者,尊重和保護勞動者的知情權及個人隱私。

職業健康制度集錦 篇17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單位職業衞生管理部門根據單位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種類和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188)、《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235)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有計劃地到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

三、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由單位職業衞生管理部門負責核定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在委託職業健康檢測機構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1、單位的基本情況;

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

3、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評價結果。

五、對準備脱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或者崗位的員工,職業衞生管理部門應當在離崗前30日內組織員工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員工離崗前90日內的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可以視為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六、單位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員工,並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採取以下措施: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的員工應當調離或者暫時脱離原工作崗位;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員工,應當進行妥善安置;對需要複查的員工,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複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立即改善勞動條件,完善防護設施,加強個體防護。

七、發現疑似職業病或職業病病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向當地安監、衞生、勞動保障部門報告,並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醫學觀察和治療。

八、在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病危害因素嚴重超標,職業衞生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九、對在職業病危害事故中,參加應急救援人員及遭受或者可能遭

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十、單位職業衞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並按規定妥善保存。為員工職業病診斷、鑑定提供相關資料,接受安監部門的調查和監督檢查。

(一)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

2、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3、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所在作業場所或崗位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結果;

5、職業病診療資料;

6、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單位每年全部的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崗位員工彙總表(包括接害,但當年未參加體檢的員工),內含:姓名、工齡、崗位名稱、崗位工齡、崗位全部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檢測強度(濃度)、體檢結論、被告知員工簽字、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簽章確認等;

2、單位檢測、評價、組織員工職業健康檢查的委託書;

3、職業健康檢查、檢測和評價的各種報告;

4、職業病診斷報告;

5、對患職業病、職業禁忌證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的從業人

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6、單位在職業健康監護中的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整理和彙總的相關資料;

7、上述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十一、對員工要求查閲、複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單位應予以提供,並做好登記。員工離開單位時,可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

十二、單位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三、職業健康檢查、複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單位按有關法規規定承擔。

十四、單位有義務向員工、職業病診斷機構和安監部門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或與員工有關的職業健康監護資料。

職業健康制度集錦 篇18

為了規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衞生部《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週期。需複查時可根據複查要求相應增加檢查項目。

第二條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認真規範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

第三條自體檢工作結束30日內,將體檢結果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説明理由,並告知用人單位。發現健康損害或者需要複查的`,除及時通知用人單位外,還應及時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做出處理意見。

第四條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應當客觀、真實,體檢科室和體檢醫師對健康檢查結果承擔責任。

第五條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和職業病人按規定報告,並通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第六條按統計年度彙總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並將彙總材料和患有職業禁忌症的勞動者名單,報告用人單位及其當地衞生行政部門。

第七條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部門和個人要按規定履行職責,不得出具虛假證明文件,否則將予以處罰。

第八條職業健康檢查承辦部門應加強自身管理,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標準及程序開展工作,做好質量控制,確保工作質量。

第九條應將每年度職業健康檢查情況上報市衞生局,接受省、市衞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與年度考核。

職業健康制度集錦 篇19

1、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2、採取有效職業病防護設施,併為職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3、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場所,設置醒目公告欄,公佈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結果。

4、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説明。

5、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實行專人管理,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

6、每年對職工進行一次職業衞生培訓。

7、每兩年對從事職業危害因素崗位的職工進行一次職業健康檢查,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職工,並進行建檔管理。

8、女職工在月經期、已婚懷孕準備期、懷孕期、哺乳期,由於生理特性,在勞動和工作中遇到特殊困難,應給予特殊勞動保護。

9、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職業健康制度集錦 篇20

為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廣大職工的身體健康,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對職業衞生安全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公司成立職業衞生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

二、職業安全衞生管理工作的分工

1、××部負責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對有毒有害崗位進行分類,建立職業危害人員的檔案。

2、××部負責組織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安全檢測工作,督促落實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申報工作。

3、項目辦負責新、擴、改建工程的職業安全衞生“三同時”具體實施工作。

4、××部負責建立職業衞生檔案,組織有毒有害崗位人員的健康查體和職業病的醫治工作。

5、各生產單位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工作。

6、外來施工和務工人員的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由歸口管理單位負責。

三、崗位和人員的確定

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和國家有關標準,確定公司內具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和人員,並建立職業危害人員的個人檔案。

四、培訓與教育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上崗前和在崗期間要組織職業衞生培訓,普及職業衞生知識,督促遵守職業病防治的各項規定,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和防護設備。

五、健康檢查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上崗前要經過職業健康檢查,有職業禁忌的不得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在崗期間要組織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作業相關的健康損害人員,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同時要妥善安置;離崗時也要按規定組織健康檢查。每次的檢查結果要告知作業人員。

六、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與整治

按照確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公司定期組織對危害因素進行檢測,粉塵、噪音、有毒有害物質等每年檢測一次(煤氣隨時檢測)。檢測數據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徹底整改整治或採取有效的預防措施,確保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也要不斷增加投入,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七、危害告知

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和檢測結果要如實地告訴職工,各有關單位、部門要採用廣播、簡報、宣傳欄、有毒有害物質周知欄、安全教育培訓、提供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安全標籤等多種有效形式,對職工進行宣傳,使職工瞭解所從事的工作中的危害,掌握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

八、新、擴、改建項目安全衞生“三同時”

新、擴、改建項目要努力搞好勞動安全衞生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積極貫徹職業病防護設施的“三同時”規定,做到新、擴、改建項目本質安全,從源頭上杜絕職業病危害因素。

九、安全防護

具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單位,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預防控制,做好安全防護:

1、採用工程技術措施,實現本質安全,如在有毒有害場所安裝通風機、通風帽、有毒有害氣體泄漏報警儀,通風廚、隔離操作室等。

2、加強防護、減少職業傷害,公司為消除或降低職業病危害因素所安裝的設施、配備的個體防護用品,必須按規定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規定使用。

3、加強教育,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在作業時處於上風側,工作完畢講究個人衞生,洗浴換衣,儘可能不在通風不暢的場所作業,必要時應開啟強制通風設施,在有危害的場所不得飲水進食。

4、加強管理,規範作業行為,在作業時應認真遵守公司的職業衞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職業衞生規程,各單位要嚴格檢查,嚴肅查處。

十、防護用品和設施管理

供應處要按計劃購進合格的安全防護器材、用具;各單位要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工作場所設置警示標誌、報警設施、沖洗設施和應急撤離通道,配置防護裝置,配備必要的現場急救用品,並對防護用品、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檢修和定期檢測,保證其正常運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十一、對易發生急性職業病作業的要求

進入設備、容器作業,抽堵輸送危險化學品的管道盲板作業等易發生急性職業病的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相關票證,落實好防護措施、救護措施和責任人,確保不發生急性職業病事故。

十二、急性職業病事故的處理

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各單位要根據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採取正確的處理措施,迅速組織救援人員進行搶救,同時通知公司設安處和公司醫護人員,必要時請求縣或市醫院救護。

十三、學習貫徹職業病防治法

職業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其它法律法規為公司搞好職業病防治提出了新的要求,防治工作實現了有法可依。各單位要認真組織學習貫徹《職業病防治法》,按照該法規定開展防治工作,進一步提高公司的職業病防治水平和職工的自我防護能力。

職業健康制度集錦 篇21

(一)職業健康管理目標

嚴格遵照集團公司“三標一體”及XX公司“六位一體”程序文件的規定,建立本項目部的職業健康管理體系,保證員工生活及工作場所幹淨整潔、施工現場粉塵及有害氣體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勞動保護符合有關規定;防止食物中毒、傳染病擴散,防止職業病、地方病發生。

(二)職業健康管理機構

(1)職業健康領導小組名單:

組長:

副組長:

組員:

(2)分工和職責。

黨工委書記是職業健康工作的主管領導;勞資調度和綜合部為主管部門,主抓施工過程的職業健康工作。安質部、機物部、財務部為協作部門,為職業健康提供防護和保障。職業健康安全領導小組制定各項保障措施,明確各級分工,將職業健康保障作為日常工作重點,對生活、辦公及施工生產過程進行全面的職業健康檢查指導,以保證員工的身體健康和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三)職業健康設施

(1)職工生活區集中建立在避風、向陽、靜闢處,與施工現場保持一定的距離,以防止施工對宿舍的污染,儘可能給員工營造一個清潔舒適的生活環境。

(2)在生活房屋、辦公室內安裝空調或風扇及取暖設施等,以利夏季防暑降温及冬季保暖;

(3)在生活區設立職工活動場所,配備一定數量的運動設施,以利於職工在空閒時間鍛鍊身體;

(4)生活區設置足夠數量的衞生設施,保持員工宿舍區內的衞生。室內外衞生經常清掃,保持地面乾淨,日常用品擺放整齊,保持室內通風良好,空氣清新;在室外種植花草,美化環境;

(5)在生活區外圍偏僻處設立生活垃圾池,生活垃圾在生活區內採用封閉式容器收集,然後統一倒入垃圾池,再按當地環保規定運至指定垃圾處理地點統一處理。嚴禁隨地丟棄生活垃圾;

(6)生活區內設置有取暖設施的公共洗澡間,洗澡間內設置冷熱水管,保證員工在工作後能洗澡,保持個人的清潔衞生。

(四)職業健康保障措施

(1)勞動保護措施

1)接觸粉塵、有毒有害氣體等有害、危險施工環境的作業職工,按有關規定發放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以確保正常使用;

2)加強機械保養,減少施工機械不正常運轉造成的噪音;

3)對於噪音超標的機械設備,採用消音器降低噪音。洞內運輸機械行駛過程中,只許按低音喇叭,嚴禁長時間鳴笛;

4)對經常接觸有噪音的職工,加強個人防護,佩帶耳塞消除影響;

5)按照勞動法的要求,做好本工程的勞動保護裝備工作,根據每個工種的人數以及勞動性質,由物資部門負責採購,配備充足而且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同時加強行政管理,落實勞動保護措施。

6)勞動保護裝備要符合以下要求:

①採購勞動保護用品時,必須審核產品的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鑑定證,確保產品的質量和使用安全;對於未列入國家生產許可證管理範圍的勞動防護用品,按路用勞動防護用品許可證制度進行質量管理;

②施工人員必須分工按規定配齊勞動保護用品,並配戴上崗。進入施工現場的其他人員必須配戴安全帽,閒雜人員不得出入施工現場;

由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對施工人員進行勞動保護方面的檢查,對漏配、缺配勞動保護用品的施工人員,責令補發勞動保護用品;對不按規定配戴勞動保護用品上崗的人員,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改正,對累教不改的人員,將採取罰款、停崗等措施予以懲罰。

(2)醫療衞生保護措施

1、醫療保證措施

①聯繫醫院,全面負責醫療衞生和傳染病、地方病防治的監測監督工作,落實防治措施,做好職工的健康教育工作。對項目內出現的疫情信息,及時向上一級醫療衞生機構報告。對內規範管理、對外加強協調聯繫,營造一個良好的內外衞生防疫工作環境;

②夏季發放防暑藥品,防止中暑。冬季發放防寒防凍藥品,防止凍傷;春秋兩季是傳染病、病毒性疾病高發季節,醫務人員將加強對職工的健康檢查,做好預防接種工作,搞好環境衞生,切斷蚊蠅等傳媒生物孳生源,有效控制疾病的流行;在緊急救援預案中建立突發疫情應急處理方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交通檢疫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家鼠疫控制應急預案》,在工地發生突發性高危疾病、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時,啟動應急預案,確保病人或傷員及時到醫院就醫。

2、衞生保證措施

工地衞生管理主要包括環境衞生、食堂衞生和個人衞生三大部份。

①環境衞生保證措施

工地配備一定數量的環境衞生清掃人員,每天對工地的環境衞生進行打掃,尤其是職工宿舍周圍的環境衞生。每天做到場地清潔,房屋四周排水暢通,無污水死水、無病毒滋生的`腐質物堆,生活垃圾統一裝入垃圾箱並及時運往指定的垃圾場;積極開展愛衞活動,消除蚊蠅孳生源,開展滅鼠防鼠活動,同時抓好消毒、殺蟲工作。保持施工場地的整潔,每天下班後,施工人員應及時對施工場地進行整理,保證做到材料分類成堆,機械設備停放有序;

②食堂衞生保證措施

設立食堂衞生監督機制,由項目部綜合部組織對食堂衞生進行不定期抽查,全體員工進行監督,確保食堂衞生;對食堂工作人員實行委外職業培訓,學習食品衞生有關的規範和法規;食堂工作人員統一着裝,保持自身的清潔、衞生;加強飲食管理,保證職工的營養素供給。嚴格按照《食品衞生法》要求搞好職工食堂飲食工作。對食品製作人員進行定期的健康檢查,保證食品製作,飯菜做熟、營養合理;加強食品的採購和儲存管理,保證食品安全、衞生;採購人員必須具備較豐富的食品衞生知識和較強的責任心,掌握食品優劣的標準。注意質量的好壞,特別是水產品和肉類,一定要新鮮,對腐敗變質的食物一律不能購買,採購動物製品時,必須有動物檢疫部門的檢驗合格證。食品的儲存與保管按規定辦理;為保證食品的安全、衞生,項目部內部將由職業健康領導小組不定期進行食品安全衞生檢查,凡是不符合衞生要求的食品一律廢棄,並對有關責任人進行批評,對工作不負責任,由於食品衞生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按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③個人衞生保證措施

項目部將積極為職工搞好個人衞生創造條件,如修建洗澡堂、發放勞保用品等。加強個人衞生的宣傳,搞好形象教育,使每個職工能夠從我做起,在為單位樹立形象的同時,也做好自身的衞生保健工作,使自己有一個良好的精神狀態和健壯的體魄投入到工作之中。

(3)職業病防治措施

1、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眾衞生法》及所在地政府有關職業病管理與疾病防治的規章制度。

2、各單位配備應有的設施。負責職工的疾病預防及事故中受傷職工的搶救;

3、邀請衞生防疫部門定期對工地及生活區進行防疫檢查和處理,按時接種有關疫苗及消滅鼠害、蚊蠅和其它蟲害,以防對職工造成任何危害。

4、強化施工和管理人員衞生意識,杜絕疾病的產生,對已患傳染病者及時隔離治療。

5、有針對性地進行職業病的檢查,發現病情時,及時進行病情分析,尋找發病根源,加強和改進施工方法及工藝,消除發病根源,防止病情的漫延。對特殊工種進行崗前培訓,持證上崗,按規定採取防範措施,按規定進行施工操作。及時發放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並監督檢查正確使用。

6、加強健身運動,增強體質,提高員工的抗病能力,積極開展各種文娛活動,豐富員工的業餘生活,有效地消除員工的疲勞和工作壓力,使員工在良好的心態下工作,有效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7、做好對員工衞生防病的宣傳教育工作,針對季節性流行病、傳染病等,要利用板報等形式向職工介紹防病、治病的知識和方法。

8、保護工作環境,有效消除或控制環境毒源,做好自我防護工作,預防職業中毒事故。施工現場的各種機械排出的廢氣廢物、材料裝卸和搬運過程中產生的揚塵,被人體吸收後,對身體產生很大的危害,因此,施工人員一定要配戴口罩進行自我防護,機械操作手要作好機械的維護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機械的噪聲和廢氣的排放量,材料裝卸和搬運時應輕拿輕放,減少揚塵對環境的污染,從而有效地預防職業中毒事故。

9、加強施工運輸道路和防塵工作。攪拌站和預製場內的行車道路,均採用砼硬化處理,對粉塵較多的進場施工便道,採取填築砂礫等材料鋪設路面,以減少由於行車造成灰塵增多,指派專人對施工運輸道路進行維護,並用灑水車經常灑水,保持道路濕潤,最大限度地減少道路粉塵飛揚。

10、保持作業場地、運輸車輛以及其它各種施工設備的清潔。作業場地經常進行整理和清掃;運輸車輛在運輸飛揚性物資時,用彩篷布覆蓋的維護措施,停運時注意沖洗,保持車輛乾淨衞生,施工區內的攪拌、運輸設備、模板、輸送泵等機械設備按“誰管理,誰負責保養”的原則,經常進行清潔,使機械在空閒時不產生揚塵。

11、愛護環境,保護當地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對工地外圍的草皮、樹木不得進行破壞,必要時對在施工環境中產生揚塵的地方進行綠化,以控制揚塵的產生。

12、對施工場地固定的經常運轉設備進行合理佈置,分散安置,以分散振動和噪聲源,有效避免各種振動和噪聲產生共振,降低其危害程度。

13、振動和噪聲較大的大型機械佈置,儘可能在離居民區及職工生活區較遠的地方,並儘可能避免夜間施工,深夜必須停工,以免影響當地居民及員工的正常休息。

14、處於振動和噪聲區的施工人員,合理配戴手套、耳塞、耳罩等防護用品來減輕危害。

15、對產生較大振動和噪聲的常運轉固定設備(如發電機、空壓機等)採用搭設隔離音棚或修建隔音牆等措施來降低振動和噪聲的危害。

職業健康制度集錦 篇22

石油銷售公司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檔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職工健康和維護企業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存,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條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為每一位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管。

第四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第五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相關的衞生監督檢查人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勞動者委託代理人有權查閲、複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查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六條勞動者離開公司時,本人有權索取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檔案管理人員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

第七條對已離職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在離職後三個月後進行封存,並保存10年以上,以備上級部門查閲。

第八條勞資部檔案管理人員應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妥善保管,保證檔案安全。

第九條其他依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章 附則

第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職業健康制度集錦 篇23

一、目的

為建立本院職業健康檢查管理體系,確保職業健康檢查的科學、公正、優質、高效、便民,同時考慮本院的`工作特點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實施。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省衞生廳批准我院職業健康檢查範圍的職業健康檢查工作。

三、組織機構

體檢科為本院對外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常設辦事機構;成立“職業病綜合診斷專家小組”,當主檢醫生不能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做出明確診斷時,由綜合診斷小組集體討論後再做出檢查結論和處理意見。

四、職責

體檢科醫護人員及職業健康體檢醫生主要職責為:對外受理職業健康檢查申請;核對職業健康檢查人員名單、工種,確定檢查項目;組織體檢;體檢資料彙總、分析、體檢報告的出具。

五、業務管理

(一)職業健康檢查的原則

1、體檢科獨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擾。

2、職業健康檢查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優質、高效、便民的原則。

3、疑似職業病診斷必須由“職業病綜合診斷專家小組”集體診斷。

(二)職業健康檢查要求

1、職業健康檢查必須嚴格依照“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程序”進行。

2、職業健康檢查內容應當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依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附件1(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週期)的規定進行。

3、職業健康檢查記錄應規範、詳實,健康檢查診斷報告規範,並由診2斷醫師簽名。

5、對重大疑難病例或者國家還沒有頒佈職業病診斷標準的病例,難以作出明確診斷時,應當向患者及用人單位説明情況,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轉診至省級具備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機構確診。

6、對不能確診的疑似職業病病人和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臨牀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繫的病人,應當提出必要的醫學觀察或住院觀察建議,提出會診建議,並向患者和用人單位説明情況。

7、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應在體檢結束1月內送至用人單位或勞動者。

(三)相關業務管理

1、與職業病診斷相關檢驗、檢查、檢測必須採用職業病診斷標準或其他國家標準規定的方法。

2、為鑑別診斷或其它原因需將患者轉診其他醫療機構檢查時,應當考察其資質並簽訂質量保證協議。

六、疑似職業病轉診和報告制度

1、發現疑似職業病患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和用人單位報告,同時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建議轉診至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衞生機構明確診斷;

2、發現疑似急性職業中毒三人以上或發生死亡的疑似急性職業病時,應立即電話報告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及用人單位,同時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建議將疑似急性職業病患者轉診至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衞生機構明確診斷;

七、設備管理制度

1、加強檢驗、檢查設備的維護保養,確保檢驗、檢查結果準確可靠。

2、與職業健康檢查、診斷相關的檢驗、檢查設備必須通過計量檢定或規定程序的自檢,同時做好自檢記錄。3.檢驗、檢查設備大型儀器設備應有完整的操作規程,嚴格按規程操作。

八、檔案管理制度

1、體檢科負責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的建立和保存。

2、職業健康檢查檔案記錄包括含職業史、既往史、嗜好、家族史、臨牀檢查的個體健康檢查記錄表格和相關檢查結果記錄、報告單以及給用人單位出具的健康檢查報告。

3、職業健康檢查檔案借閲應經體檢科負責人批准,限期歸還。

九、體檢報告、簽發制度

體檢科應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職業健康檢查委託協議書,應按時向用人單位提交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必要時可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進行健康監護評價。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和評價應遵循法律嚴肅性、科學嚴謹性和客觀公正性。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包括總結報告和體檢結果報告:

(1)總結報告:受檢單位、應檢人數、受檢人數、檢查時間和地點,發現的疑似職業病、職業禁忌證和其他疾病的人數和彙總名單、處理建議等。

(2)體檢結果報告和簽發:對每個受檢對象的體檢表,應由主檢醫師審閲後填寫體檢結論並簽名,但對不能確診的疑似職業病病人和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臨牀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繫的病人,應當由三人以上相關專業的主檢醫師會診並簽發報告。體檢發現有可疑職業病、職業禁忌證、需要複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勞動者要出具體檢結果報告,包括受檢者姓名、性別、接觸有害因素名稱、檢查異常所見、結論、建議等。

(3)個體體檢結論:根據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對勞動者個體的健康狀況結論可分為5種:

a.目前未見異常-本次職業健康檢查各項檢查指標均在正常範圍內。

b.複查-檢查時發現單項或多項異常,需要複查確定者,應明確複查的內容和時間。

c.疑似職業病-檢查發現疑似職業病或可能患有職業病,需要提交職4業病診斷機構進一步明確診斷者。

d.職業禁忌證-檢查發現有職業禁忌證的患者,需寫明具體疾病名稱。

e.其他疾病或異常-除目標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檢查指標的異常。體檢科應按統計年度彙總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並將彙總資料和患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名單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衞生監督機構。

十、人員培訓制度

1、職業健康檢查醫師必須定期參加省衞生廳組織的職業病診斷培訓。

2、職業健康檢查醫師應當參加單位組織的業務學習。

3、體檢科應當定期組織所有健康檢查醫務人員學習職業病防治相關標準、法規和專業的新理論、新知識。

十一、監督考核制度

1、不定期向患者和用人單位徵求有關職業健康檢查的意見。

2、設立投訴意見箱和投訴電話,由醫院行風檢查小組對投訴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報單位處理。

3、不定期檢查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質量是否符合國家頒佈的有關《職業病準斷標準及處理原則》規定的要求。

4、如發現健康體檢醫務人員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行為的,則嚴格按醫院質控細則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後果者,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按照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健康檢查分為以下六類:

(一)接觸粉塵類;

(二)接觸化學因素類;

(三)接觸物理因素類;

(四)接觸生物因素類;

(五)接觸放射因素類;

(六)其他類(特殊作業等)。

職業健康制度集錦 篇24

自1963年國務院《關於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中規定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生產教育、安全生產的定期檢查與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等制度以來,我國目前比較成熟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安全生產責任制、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制度、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制度、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制度、傷亡事故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職業安全健康監察制度、“三同時”制度、職業安全健康(勞動安全衞生)預評價制度等。現對上述各項管理制度分述如下。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用人單位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核心,是用人單位行政崗位責任制度和經濟責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按照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管生產的同時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將各級負責人員、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崗位生產工人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面應做的事情及應負的責任加以明確規定的一種制度。

用人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核心是實現安全生產的“五同時”,就是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其內容大體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縱向方面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即各類人員(從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二是橫向方面各分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即各職能部門(如安技、設備、技術、生產、財務等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制度是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有計劃地改善勞動條件和安全衞生設施,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重要措施之一。這種制度對企業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促進企業生產經營的發展都起着積極作用。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編制的主要內容包括:

(1)單位或工作場所;

(2)措施名稱;

(3)措施內容和目的;

(4)經費預算及其來源;

(5)負責設計、施工的單位或負責人;

(6)開工日期及竣工日期;

(7)措施執行情況及其效果。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的範圍應包括: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等內容,具體有以下幾種:

1.安全技術措施,即預防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的各項措施,包括防護裝置、保險裝置、信號裝置、防爆炸設施等措施。

2.職業健康措施,即預防職業病和改善職業健康環境的必要措施,包括防塵、防毒、防噪音、通風、照明、取暖、降温等措施。

3.輔助用室及設施,即為保證生產過程安全衞生為目的所必須的用室及一切措施,包括更衣室、休浴室、消毒室、婦女衞生室、廁所等。

4。職業安全健康宣傳教育措施,即為宣傳普及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基本知識所需要的措施,其主要內容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教材、圖書、資料,職業安全健康展覽和訓練班等。

編制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主要依據以下幾方面:

(1)國家發佈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政策、法規和標準;

(2)在職業安全健康檢查中發現而尚未解決的問題;

(3)造成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原因和所應採取的措施;

(4)生產發展需要所應採取的安全技術和工業衞生技術措施;

(5)安全技術革新項目和職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議。

編制計劃時,用人單位領導應根據本企業的情況,分別向車間提出具體要求,進行佈置。車間領導要會同有關單位和人員制定出本車間的具體措施計劃,經羣眾討論,送安技部門審查彙總,技術部門編制,計劃部門綜合後,由用人單位領導召開各管理、生產部門等負責人蔘加的會議,確定措施項目,明確設計、施工負責人,規定完成日期,經領導批准後,報請上級部門核定。根據上級核定的結果,與生產計劃同時下達各車間貫徹執行。

三、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衞生教育”。用人單位的安全教育工作是貫徹用人單位方針,實現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防止產生不安全行為、減少人為失誤的重要途徑。其重要性首先在於提高用人單位管理者及員工做好職業安全的責任感和自覺性,幫助其正確認識和學習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其次,是能夠普及和提高員工的安全技術知識,增強安全操作技能,從而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與健康,促進生產力的發展。

1995年11月8日勞動部頒佈的《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衞生教育管理規定》(勞部發[1995]405號)對生產崗位員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和組織管理作了具體規定。安全教育的形式一般包括:管理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職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和經常性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1.管理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廠長、經理主要應進行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知識及安全文化;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教育。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四十學時。

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人員教育內容應包括: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職業安全健康標準;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職業健康知識、安全文件;工傷保險法律、法規;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及調查處理程序;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一百二十學時。

企業其他管理負責人(包括職能部門負責人、車間負責人)專業技術幹部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內容主要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本職安全生產責任制;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系統安全工程知識;基本的安全技術知識。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二十四學時。

班組長和安全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內容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職業健康和安全文化的知識、技能及本企業、本班組和一些崗位的'危險因素、安全注意事項;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搶救與應急處理措施等。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二十四學時。

2.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特種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根據國家經貿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13號令)的規定,特種作業的範圍包括: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操作;製冷作業;爆破作業;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並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批准的其他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和操作技能的培訓教育,增強其安全生產意識,防止由於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訓而引起傷亡事故。因此,國家經貿委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推行全國統一培訓大綱、統—考核教材、統一證件的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獲得證書後方可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與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兩部分,以實際操作技能考核為主。《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由國家統一印製,地、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f1負責簽發,全國通用。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每兩年進行一次複審。未按期複審或複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

3.用人單位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用人單位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主要有新員工上崗前的三級教育、“四新”教育和變換崗位教育、經常性教育三種形式。

1995年勞動部《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衞生教育管理規定》提出了“企業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廠級、車間級v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的要求。三級教育時間不得少於四十學時。廠級安全教育由企業主管廠長負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內容應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通用安全技術、職業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識,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規章制度及狀況、勞動紀律和有關事故案例等項內容。車間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由車間負責人組織實施,車間專職或兼職安全員協助,內容包括本車間的概況,職業安全健康狀況和規章制度,主要危險因素及安全事項,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班組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由班組長組織實施,內容包括遵章守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間工作銜接配合的職業安全健康事項,典型事故及發生事故後應採取的緊急措施,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等項內容。企業新職工須按規定通過三級安全教育和實際操作訓練,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衞生教育管理規定》明確指出:“企業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企業職工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必須進行相應的車間級或班組級安全教育。”因此,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投產前,也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規程教育和培訓參加操作的崗位工人和有關人員,使其瞭解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的安全性能及安全技術,以適應新的崗位作業的安全要求;當用人單位內部職工從一個崗位調到另一個崗位、或從某工種改變為另一工種、或因放長假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用人單位必須進行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教育,以使其掌握現崗位安全生產特點和要求。

4.經常性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無論何種教育,都不可能是一勞永逸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同樣如此,必須堅持不懈、經常不斷地進行,這就是經常性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在經常性安全教育中,安全思想、安全態度教育最重要。進行安全思想、安全態度教育,要通過採取多種多樣形式和安全活動,激發員工搞好安全生產的熱情,促使員工重視和真正實現安全生產。經常性安全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的斑前、班後會上説明安全注意事項;安全活動日;安全生產會議;事故現場會;張貼安全生產招貼畫、宣傳標語及標誌等。

四、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制度是清除隱患、防止事故、改善勞動條件的重要手段,是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通過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可以發現企業及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以便有計劃地採取措施,保證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檢查的內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隱患、查整改和查事故處理。查思想主要是檢查用人單位領導和職工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認識;查管理是檢查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並正常工作;查隱思是檢查生產作業現場是否符合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的要求;查整改是檢查用人單位對過去提出的問題的整改情況;查事故處理主要是檢查用人單位對傷亡事故是否及時報告、認真調查、嚴肅處理。安全生產檢查時要深入車間、班組,檢查生產過程中的勞動條件、生產設備以及相應的安全健康設施和工人的操作行為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為保證檢查的效果,必須成立一個適應安全生產檢查工作需要的檢查組,配備適當的力量。安全生產檢查的組織形式,可根據檢查的目的和內容來確定。

五、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

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是我國職業安全健康的一項重要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七條對此做了明確的規定。這項制度的內容包括: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事故的報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事故的統計;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一)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和處理

我國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和處理工作,經過40多年的不斷總結,建立了科學合理的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

1.傷亡事故分類

傷亡事故的分類,分別從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點。根據我國有關法規和標準,目前應用比較廣泛的傷亡事故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傷害程度分類

輕傷,指損失工作日為一個工作日以上(含1個工作日),105個工作日以下的失能傷害;

重傷,指損失工作日為105個工作日以上(含105個工作日)的失能傷害,重傷的損失工作日最多不超過6000日;

死亡,有職工死亡或重傷損失工作日超過6000日,這是根據我國職工的平均退休年齡之和計算出來的。

(2)按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重傷事故,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l一2人的事故;

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按事故類別分類

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中,將事故類別劃分為20類,即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藥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傷害。

2.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

組織在進行傷亡事故報告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發佈的有關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及其他有關規定。這些規定主要有:1988年國務院第34號令《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國務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20__年4月國務院頒佈第302號令——《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3.傷亡事故統計

關於傷亡事故的統計我國目前有如下規定:1992年勞動部辦公廳發出的“關於實施《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和1993年發出的“關於印發《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問題解答》的通知”。

(二)職業病的統計報告和處理

1.職業病報告辦法

職業病報告必須是國家現行職業病範圍內所列舉的病種,衞生部曾於1988年修訂頒發了《職業病報告辦法》,規定了職業病報告的具體辦法。根據此規定,地方各級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相應的職業病防治機構或衞生防疫機構負責職業病報告工作。職業病報告實行以地方為主,逐級上報的辦法。一切企、事業單位發生的職業病,都應報告當地衞生監督機構,由衞生監督機構統一彙總上報。

2.職業病處理

有關職業病的處理,是政策性很強的一項工作,涉及職業病防治及妥善安置職業病患者、患者的勞保福利待遇、勞動能力鑑定及職業康復等工作,目前可按衞生部、勞動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1987年月11月發佈的(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根據此規定,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後,其所在單位應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意見,安排其醫療或療養。在醫治或療養後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應自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於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的生產、工作的技術骨幹,調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其職業病待遇應由原單位負責或兩個單位協調處理,雙方商妥後方可辦理調轉手續。並將其健康檔案、職業病診斷證明及職業病處理情況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單位。調出、調入單位都應將倩況報告所在地的勞動衞生職業病防治機構備案。職工到新單位後,新發生的職業病不論與現工作有無關係,其職業病待遇由新單位負責。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在待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上一個勞動合同期工作有關時,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與其他單位合併,由合併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撤銷,應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負責。

(三)職業病的防治

20__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本法共7章79條。

主要內容包括:關於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針和基本管理原則的規定、職業病的前期預防、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的診斷管理、對職業病病人的治療與保障等。此外,該法根據所設定的制度、措施,按照不同違法行為的不同性質、危害後果,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突出了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停建、停產直至關閉的處罰;對造成職業危害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本法還對衞生行政部門及其職業衞生監督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做了規範,並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職業安全健康監察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監察制度是指國家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部門,代表政府對企業的生產過程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監察,以政府的名義,運用國家權力對生產單位在履行職業安全健康和執行職業安全健康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舉和懲誡制度。我國的職業安全健康監察起始於20世紀80年代初,1983年,國務院批轉《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和勞動安全監察工作的報告》的通知中明確提出實行國家勞動安全監察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執行機構設在行政部門,設置原則、管理體制、職責、權限、監察人員任免均由國家法律、法規所確定。職業安全健康機構與被監察對象沒有上下級關係,只有行政執法機構和法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職業安全健康機構在法律授權範圍內可以採取包括強制手段在內的多種監督檢查形式和方法來執行監察任務。

職業安全健康機構的監察活動是以國家整體利益出發,依據法律、法規對政府和法律負責,既不受行業部門或其他部門的限制,也不受用人單位的約束。

職業安全健康具有專屬性。而執法主體是縣級和縣級以上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部門,而不是其他的國家機關和羣眾團體n職業安全健康還具有強制性。職業安全健康機構對違反職業安全健康、法規、標準的行為,有權採取行政措施,並具有一定的強制特點。這是因為它是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後盾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服從,以保證法律的實施,維護法律的尊嚴。

七、“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指凡是我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技術改建項目(工程)和引進的建設項目,其職業安全衞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三條做了明確的規定。

職業安全衞生設施,主要指安全技術方面的設施、職業健康的設施、生產輔助性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塵肺病防治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及原勞動部頒發的《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衞生監察規定》,對“三同時”制度做了具體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初步設計要經過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行政部門、衞生部門和工會的審查,同意後方可進行施工;工程項目完成後,必須經過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行政部門、衞生部門和工會的竣工驗收,方可投產和使用。

“三同時”制度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必須進行職業安全健康的論證,明確項目可能對職工造成危害的防範措施,並將論證結果載入可行性論證文件。

2.設計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時,應當同時編制《勞動安全衞生專篇》,職業安全健康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3.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查批准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職業安全健康設施的設計,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4.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職業安全健康驗收規定進行。不符合職業安全健康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不得驗收和投產使用。

5.建設項目驗收合格,正式投入運行後,不得將職業安全健康設施閒置不用,生產設施和職業安全健康設施必須同時使用。

八、職業安全健康(勞動安全衞生)預評價制度

1996年原勞動部發布了第3號令《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衞生監察規定》,1998年原勞動部發布了第10號令《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衞生預評價管理辦法》和第11號令《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衞生預評價單位資格認可與管理規則》,從而正式提出開展“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衞生預評價”工作。1999年國經貿安全[1999]500號《關於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衞生預評價單位進行資格認可的通知》從政策上將此項工作引向更深的層次。

預評價制度是根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運用科學的評價方法,·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分析、預測該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險、危害程度,提出科學、合理和可行的職業安全衞生技術措施和管理對策,作為該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勞動安全衞生設計和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衞生管理的主要依據,供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進行監察時作為參考。預評價實際上就是在建設項目前期,應用安全評價的原理和方法對系統(工程、項目)的危險性、危害性進行預測性評價。

《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衞生預評價管理辦法》規定下列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勞動安全衞生預評價:

1.屬於《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基本建設項目和大中型劃分標準的規定》中規定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2.屬於《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l6)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生產類別為甲類的建設項目;

3.屬於勞動部頒佈的《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中規定的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為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的建設項目;

4.大量生產或使用《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5044)規定的Ⅰ級、Ⅱ級危害程度的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建設項目;

5.大量生產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遊離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設項目;

6.其它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部門確認的危險、危害因素大的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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