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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土作業管理制度(精選4篇)

破土作業管理制度(精選4篇)

破土作業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為確保油庫破土作業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破土作業管理制度(精選4篇)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油庫的地面開挖、掘進、鑽孔、打樁、爆破等各種破土作業。

第三條施工單位根據工作任務、交底情況及施工要求,制訂施工方案,落實安全施工措施,經有關部門確認後會籤,報公司主管部門審批。公司施工現場責任人和庫、站責任人要簽署意見。破土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在生產作業區內最長不超過3天,界區外不超過一週。

第四條破土施工單位應明確作業現場安全負責人,對施工過程的安全全面負責。在油罐區和要害部位內施工,應設專人進行施工安全監督。

第五條破土前,施工單位應逐條落實公司審核意見及有關安全措施,並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後,方可施工。破土作業涉及到電力、電信、地下供排水管線和輸油管線等地下設施時,施工單位要設安全監護人。安全監護人應逐條對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認無誤後,方可通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並在作業過程中加強檢查督促,防止意外情況的發生。嚴禁作業過程中破壞電力、電信、地下供排水管線、輸油管線等地下設施。

第六條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必須按規定着裝和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第七條在施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報告公司有關部門,經審批同意採取有效措施後,方可進行,重大危險施工要請示公司領導。

1、需要佔用規劃批准範圍以外的場所;

2、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3、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4、需要進行爆破的。

第八條在道路上(含居民區)及油罐區、要害部位內施工,應在施工現場設圍欄及警告牌示,夜間應設警示燈。如挖地下通道而影響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動影響地下施工安全時,也應設圍欄、警告牌示、警示燈。

第九條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現不能辨認物體時,不得敲擊、移動,應立即停止作業,報有關部門查清情況採取有效措施後,方可再施工。

第十條在坑、溝、槽、井、地道內施工應嚴格按《進設備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辦理進設備作業許可證,施工時,必須保持通風良好,注意對油氣的檢查檢測工作,遇有可疑情況,應立即作業,向上級報告,查清情況定出防範措施,方可再施工。

第十一條在破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嚴防地面水滲入到作業層面,造成塌方。破土開挖,應防止鄰近建、構築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變形,必要時採取防護措施,加強觀測,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時應由上至下逐層挖掘,嚴禁採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開挖過程中應採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第十二條雨期和解凍期在土方工程內作業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落土及支撐鬆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採取可靠措施檢查地問題後方再施工。

第十三條在破土開挖過程中,出現滑坡、塌方或其它險情時,應做到:

1、立即停止作業;

2、先撤出作業人員及設備;

3、掛出明顯標誌的警告牌,夜間設警示燈;

4、劃出警戒區,設置警戒人員,日夜值勤;

5、通知設計、建設和安全等有關部門,共同對險情進行調查處理。

破土作業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為控制和預防風險,規範作業行為,降低生產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規程。

2.使用範圍本標準規定動土作業定義,嚴格按照要求管理,適用於公司區域內的破土作業。

3.術語本標準採用下列定義: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米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4.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4.1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沒有的不準動土作業。

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並督促落實。

4.2動土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誌,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應及時回填土,並恢復地面設施。

4.3動土作業必須按證的施工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施工。

4.4嚴禁塗改、轉借《動土作業證》,不得擅自更改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範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4.5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採取措施後方可繼續動土作業。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鬥等機械工具。

5.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5.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採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5.2挖掘較深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其上端邊緣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5.3作業時應注意對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良好通風。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採取措施後方可施工。

5.4在其的邊緣,不得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應採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5.5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上而下進行。

5.6所用人員不準在其內休息。

5.7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2米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5.7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於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繫,當生產發生突然排放有毒物質是,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離場。

5.8作業人員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

6.《動土作業證》的管理規定。

6.1此證由生產技術部負責管理。

6.2申請單位在生產技術部領取並填寫內容後交施工單位。

作業證經生產技術部對有關水、電、汽、工藝、消防審核,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誌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動土。

破土作業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為確保破土作業施工安全,根據《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j201-83)、《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改擴建、檢修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華勝公司,同時也適用於進入公司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以及臨時性界區外動土作業。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部的地面開挖、掘進、鑽孔、打樁、爆破等各破土作業。

第四條破土作業施工前應辦理破土作業許可證。破土作業許可證由施工單位填寫,由施工主管部門、生產、機動、安全部門審批。重大項目應由施工主管部門,組織電力、電信、生產、機動、公用事業、安全部門、破土施工區域所屬單位和地下設施的主管單位開審查會,聯合進行現場地下情況交底,根據施工區域地質、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線、埋地燃氣(含液化氣)管道、埋地電纜、埋地電信、測量用的永久性標樁、地質和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孔、不明物、砂巷等情況向施工單位提出具體要求。

第五條施工單位根據工作任務、交底情況及施工要求,制訂施工方案,落實安全施工措施,經有關部門確認後籤後,報施工主管部門和施工區域所屬單位審批。施工主管部門現場責任人和施工區域所屬單位責任人要簽署意見。破土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系統界區內最長不超過3天,界區外不超過一週。

第六條破土施工單位應明確作業現場安全負責人,對施工過程的安全作業全面負責。在開工裝置、罐區內施工,應設專人進行施工安全監督。

第七條破土前,施工單位應逐條落實審核單位意見及有關安全措施,並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後方可施工。破土作業涉及到電力、電信、地下供排水管線、生產工藝埋地管道等地下設施時,施工單位要設安全監護人。安全監護人應逐條對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認無誤後,方可通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並在作業過程中加強檢查督促,防止意外情況的'發生。嚴禁作業過程中破壞電力、電信、地下供排水管線、生產工藝埋地管等地下設施。移動電纜和懸吊電纜時,必須停電。

第八條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必須按規定着裝和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第九條在施工過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立即停止施工並報告本單位有關部門,經審查同意採取有效措施後方可進行。重大危險破土作業要制定施工作業方案,並經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查批准。

1、需要佔用規劃批准範圍以外場地的。

2、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3、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4、需要進行爆破的。

第十條在道路上(含居民區)及開工裝置、罐區內施工,應在施工現場設圍欄及警示燈。如挖地下通道而影響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動影響地下施工安全時,也應設圍欄、警告牌、警示燈。

第十一條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現不能辨認物體時,不得敲擊、移動,應立即停止作業,報有關部門查清情況採取有效措施後,方可再施工。

第十二條在坑、溝、槽、井、地道內施工應嚴格按《進入設備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辦理進入設備作業許可證,施工時,必須保持通風良好,注意對有毒氣體和易燃易爆物的檢查檢測工作,遇有可疑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向上級報告,查清情況定出防範措施,方可再施工。

第十三條在破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嚴防地面水滲入到作業層面,造成塌方。破土開挖,應防止鄰近建、構築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變形,必要時採取防護措施,加強觀測,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是應由上至下挖出的土方距溝邊至少0.8米,堆土高度不得大於1.5米。

第十四條在雨期和解凍期進行土方工程作業,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落土及支撐鬆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採取可靠措施檢查無問題後方可再施工。

第十五條在破土開挖過程中,出現滑坡、塌方或其他險情時,應做到:

1、立即停止作業。

2、先撤出作業人員及設備。

3、掛出明顯標誌的警告牌,夜間設警示燈。

4、劃出警戒區,設置警戒人員,日夜值勤。

5、通知設計、建設和安全等有關部門,共同對險情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施工人員應隨身攜帶《破土作業許可證》,對違章指揮,審批手續不齊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實,有權拒絕施工。

第十七條開挖過程中的渣土需外運時,應按上海市有關渣土外運規定,由施工單位到有關部門辦理。開挖的土方應堆成整齊的長梯形,並有可靠的保護措施不因下雨而造成水土流失堵塞下水道。

第十八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破土作業管理制度 篇4

1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挖土、打樁、鑽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

2職責

本制度的實施由安全生產部負責。

3安全管理規定

3.1破土作業應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填寫《破土作業許可證》,沒有《破土作業許可證》嚴禁破土作業。

3.2《破土作業許可證》經公司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門會籤,由公司破土作業主管部門審批。

3.3辦理破土安全作業許可證時,應標明破土地點、範圍、深度、並附有簡圖和文字説明。

3.4破土作業有可能影響到廠區內地下工藝管線、公用工程,工程部門必須召集相關部門與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共同確定動土安全方案。防止地下電纜、管道發生損壞事故。

3.5挖掘的溝、坑、池等,必須在其周圍設置安全圍欄和警示標誌,夜間設紅燈警示。破土作業需爆破時,必須按規定辦理爆破作業審批手續。

3.6作業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4破土作業許可

《破土作業許可證》由破土作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管理。破土申請單位在破土作業主管部門領取《破土作業許可證》,填寫有關內容後交施工單位;施工單位街道《破土作業許可證》後,填寫《破土作業許可證》中相關內容後將《破土作業許可證》交破土申請單位;然後破土申請單位將《破土作業許可證》交公司作業主管部門,並由其牽頭組織工程有關部門會籤後審批。

破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誌,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簽發《破土作業許可證》。

《破土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一聯交審批單位留存,二聯交申請單位,三聯由現場作業人員隨身攜帶。

《破土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5作業許可證的填報和工作要求

5.1作業許可證應註明作業內容、地點和作業的起止時間,並進行作業的危險性分析,制定具體的安全防範措施。

5.2嚴格遵守作業的起止時間,如超時應及時補辦延期使用手續,並在作業區內設立明確的警戒標識。

5.3作業監護人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和做其他工作,作業人員應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

5.4作業完成後應及時按防範標準清理作業現場,通知相關部門撤除警戒標識,並及時向主管部門彙報作業完畢。

5.5作業涉及到企業關鍵設備和重點部位時應進行風險評價和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必要時召開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5.6如遇特別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作業單位必須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同意方可實施。單位主管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範措施和落實現場負責人。但事後必須補辦審批手續。

5.7外委施工單位涉及到上述危險作業由設備所屬單位審批或報公司有關部門審批。

6檢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生產部組織實施並檢查考核。安全、消防相關人員及各級領導,有權隨時對破土作業進行安全檢查。如發現違反破土作業管理制度或作業有危險時,有權制止,並根據違反破土作業管理制度的情節,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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