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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管理制度十篇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十篇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十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貨運市場管理,維護貨運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道路貨運市場應當堅持統一管理、依法經營、統籌規劃、公平競爭、公開便民、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二章:經營者及從業人員

第三條:申請從事道路貨運、貨運場(站)經營的,應當按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並辦理工商、税務等相關手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從事道路貨運、貨運服務的經營者及從業人員應當接受相關行政管理人員的檢查,並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條:從事道路貨運、貨運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碼標價,公佈收費項目和標準。

第三章:道路貨運

第六條:從事道路貨運的車輛,必須具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配發的《道路運輸證》。機動車輛應當按規定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合格後方可營運。道路貨運經營者應當根據車型和綜合技術條件承運貨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

第七條:道路貨運經營者應當按照託運單承運,不得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易腐、易溢漏貨物;不得將性質相牴觸的危險貨物同車運輸;不得運輸假冒偽劣和"三無"商品;不得運輸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違法商品。託運人不得將危險貨物按普通貨物辦理託運。

第八條:道路貨運承、託雙方應當依法訂立運輸合同,並嚴格履行合同。

第四章:貨運服務

第九條:貨運場(站)的設置和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國家規定的建設標準。

第十條:營業性貨運停車場,必須設置消防器材、安全標誌,保證車輛出入方便。載有危險貨物的運輸車輛,必須按規定到指定地點停放。

第十一條:貨運場(站)經營者不得為無經營手續或者經營手續不全的貨運代理、貨運信息、貨運配載、搬運裝卸等經營者提供貨運服務。

第十二條:從事搬運裝卸的經營者應當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範圍作業,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保證作業質量。危險貨物、大型特種物件運輸的搬運、裝卸,應當備有專用工具和防護設施。

第十三條:從事道路貨運服務的`經營者受理或者經營限運、憑證運輸貨物業務時,承、託雙方的有關手續、證照必須齊全、有效。未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貨運服務經營者不得受理危險貨物的運輸業務。貨運服務經營者不得為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提供配載服務。

第五章: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無《經營許可證》或者持無效《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道路貨運經營,經引導和督促,三個月內不辦理相關證照的檔鋪,停止營業並清退出場。

第十五條:未按照規定公佈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經查證核實,對經營者處以警告處罰,一年內累計三次警告的當鋪,停止營業並清退出場。

第十六條:發現運輸危險貨物、假冒偽劣和"三無"商品及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違法商品,經查證核實,對經營者處以警告處罰,一年內累計三次警告的當鋪,停止營業並清退出場。

第十七條:檔鋪由於貨運服務不規範,違法相關規定,一個月內被託運者投訴三次,經查證核實,停止營業並清退出場

第十八條:違反本制度規定,並被新聞媒體曝光的檔鋪,一律清退出場。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 篇2

一、氣體車間在充裝前必須有專人對氣瓶進行檢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事先進行妥善處理,否則嚴禁充裝氣體:

1、漆色、字樣和所裝氣體不符合規定,漆色或字樣脱落不易識別氣瓶種類;

2、安全附件不齊、損壞或不符合規定;

3、未判明裝進何種氣體或瓶內沒有餘壓;

4、鋼印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

5、超過檢驗期;

6、瓶體外觀檢查有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使用;

7、氧氣瓶或強氧化劑氣瓶的瓶體或瓶嘴沾有油脂。

二、氣瓶在充裝壓縮氣體時,充裝終了時的壓力不得超過氣瓶的設計壓力。

三、氣瓶應儘量專用,若需將氣瓶改裝其他氣體時,必須取得充氣單位的同意。這種氣瓶的.設計壓力,不得低於改裝後的氣體規定使用氣瓶的設計壓力。同時,充氣單位對這種氣瓶在充氣以前,必須進行專門清洗,換裝相應的附件和更改漆色。

四、運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旋緊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或碰擊;

2、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汽車裝運氣瓶一般應橫向放置,頭部朝向一方,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3、夏季要有遮陽設施,防止曝曬;

4、車上禁止煙火。運輸可燃、有毒氣體氣瓶時,車上應備有滅火器材或防毒用具。在運輸途中,車上不得帶人;

5、易燃品、油脂和帶有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或強氧化劑氣瓶同車運輸;

6、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後,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

貨物運輸公司管理制度 篇1、各類車輛駕駛人員和其他職工都要嚴格遵守國家各級政府指定頒佈的交通規則和法規;各類車輛的技術狀況都應符合安全運輸的要求,嚴禁“病”車上路。

2、嚴禁在公路堆放物件。

3、職工進出廠區道路要遵守交通規則,不準在公路中心行走、玩耍、打鬧。嚴禁攔車、爬車、追車。行走時要走人行道或路邊,橫跨公路要注意左右來往車輛和聽清各種車輛發出的信號。

4、行人和機動車輛通過公路平交道口、交叉路口時要對各種車輛進行確認,做到“一站、二看、三通過”和“寧停三分,不搶一秒”,嚴禁鑽桿搶過。

5、職工在汽車未停穩時,不得搶上搶下,更不準鑽車、爬車、跳車。嚴禁在車輛底下休息乘涼。非隨車工作人員不準搭乘作業機車、車輛和汽車吊車。

6、載人車輛要按“準載”限額載人;載貨車輛除允許的裝卸人員外,不得人貨混裝。載貨不得超寬、超長、超重。載運特殊設備、工件(長、寬、高超過規定)時,應在明顯處插紅旗標誌(夜間掛紅燈),裝載物不安全時駕駛員不得動車;行車過程中一旦發現貨物有滑動、滾動等情況必須立即停車進行加固處理,確保行車安全。

7、各種交通車輛駕駛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十不準”,做到安全行車。

(1)嚴格執行交通安全規則,不準開快車;

(2)不準病車上路

(3)不準酒後開車和疲勞駕車;

(4)不準違章超車和佔道;

(5)不準自流供油與脱檔滑行;

(6)不準無證駕車;

(7)不準超員超載行車;

(8)不準將車交非駕駛員開車;

(9)廠內機動車輛不準到廠外公路上行駛;

(10)運載各種物件不準超高超寬,必須將物件捆綁牢固。

8、在廠區行駛的各種車輛都要遵守公司和主管部門有關“限速”的規定。廠區行駛速度不超過15公里/小時,檢修現場、檢修通道路段行駛速度不超過5公里/小時。

9、汽車進入廠房的管理規定

9.1駕駛員必須按照用車單位帶車人員(簡稱帶車人)指定地點停靠車輛。

9.2裝卸貨物時,駕駛員必須下車到帶車人指定地點待命;待命地點屬生產現場的,駕駛員必須戴好安全帽。

9.3帶車人要在確定裝卸作業完畢,而且有關作業人員撤離汽車後方可通知駕駛員動車;駕駛員二次確認無誤後方可上車,鳴笛啟動汽車。

9.4用汽車拖拉物品時,由帶車人負責物品運輸途中的安全,確保被拖物品不傷行人。

10、萬能機、內燃翻斗車、電瓶車等生產工具車不準開出本廠區外從事作業,特殊情況必須經領導同意。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 篇3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禁、限運貨物運輸、特大笨重貨物運輸、特快運輸等特種貨物運輸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2)參與起草特種貨物運輸管理制度及相關規定,負責對申請從事禁、限貨物、危險品運輸的企業進行審查,並辦理有關手續;

(3)負責對從事特種貨物運輸企業經營資格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4)負責特種貨運車輛的年審工作;

(5)負責對特種貨物運輸的現場管理,檢查落實保障措施,對違反有關特種貨物運輸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行為,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當場作出處理決定;對適用一般程序的案件,負責立案和調查取證,提出處理意見;

(6)完成特種貨物指令性運輸任務;

(7)調解特種貨物運輸糾紛和處理商務事故;

(8)負責特種貨運從業人員培訓工作;

(9)按期編制、上報特種貨運統計資料;

(10)參與聽證、行政複議及應訴;

(11)其他職責。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鐵路運輸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國務院主管部門公佈的危險貨物品名等規定,結合鐵路實際,落實運輸條件,加強運輸管理,確保運輸安全。

第三條[禁止運輸情形]鐵路禁止運輸法律法規禁止生產和運輸的危險物品,以及未採取安全措施的過度敏感或能自發反應而產生危險的物品。高速鐵路、城際鐵路等客運專線及旅客列車、鐵路零擔運輸方式禁止運輸危險貨物。

第四條[主體責任]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鐵路運輸企業、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等危險貨物運輸相關單位(以下統稱運輸單位)的主體責任。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監管職責]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負責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鐵路局和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統稱鐵路監管部門。

第六條[鼓勵方向]國家鼓勵採用有利於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鼓勵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和發展專用車輛、專用集裝箱運輸危險貨物。支持開展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技術以及對安全、環保有重大影響的項目研究。

第二章運輸條件

第七條[辦理站]運輸危險貨物應當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具備相應品名辦理條件的車站、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間發到。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將辦理危險貨物的車站名稱、作業地點(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名稱)、辦理品名及編號、裝運方式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佈。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公佈。

第八條[設施設備]運輸危險貨物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使用專用的設施設備。依法應當進行產品認證的,經認證合格方可使用。

第九條[裝卸儲存設施]危險貨物裝卸、儲存場所和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裝卸、儲存專用場地和安全設施設備封閉管理並設立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設施設備佈局、作業區域劃分、安全防護距離等符合規定;

(二)設置有與辦理貨物危險特性相適應,並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的倉庫、雨棚、場地等設施,配置相應的計量、檢測、監控、通信、報警、通風、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反腐蝕、防泄漏、防中毒、消防等安全設施設備,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三)裝卸設備符合安全要求,易燃、易爆的危險貨物裝卸設備應當採取防爆措施,罐車裝運危險貨物應當使用棧橋、鶴管等專用裝卸設施,危險貨物集裝箱裝卸作業應當使用集裝箱專用裝卸機械;

(四)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安全評價]運輸單位應當委託符合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單位危險貨物裝卸、儲存作業場所和設施的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

新建、改建危險貨物裝卸、儲存作業場所和設施,在既有作業場所增加辦理危險貨物品類,以及危險貨物新品名、新包裝和首次使用鐵路罐車、集裝箱、專用車輛裝載危險貨物的,應當進行安全評價。

第十一條[運載工具]裝載和運輸危險貨物的鐵路車輛、集裝箱和其他容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製造、維修、檢測、檢驗和使用、管理符合規定;

(二)牢固、清晰地標明危險貨物包裝標誌和警示標誌;

(三)鐵路罐車、罐式集裝箱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安全附件設置準確、起閉靈活、狀態完好,能夠防止運輸過程中因温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

(四)壓力容器應當符合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並公佈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等有關技術要求,並在經核准的檢驗機構出具的壓力容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

(五)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運輸包裝]運輸危險貨物包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貨物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二)包裝能夠抗禦運輸、儲存和裝卸過程中正常的衝擊、振動、堆碼和擠壓,並便於裝卸和搬運;

(三)包裝襯墊物不得與所裝貨物發生反應而降低安全性,能防止內裝物移動和起到減震及吸收作用;

(四)包裝外表面應當牢固、清晰地標明危險貨物包裝標誌和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五)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運輸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託運要求]託運危險貨物時,託運人應當向鐵路運輸企業如實説明所託運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重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措施等。不得將危險貨物匿報或者謊報品名進行託運。不得在託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

對國家規定實行許可管理、需憑證運輸或者採取特殊措施的危險貨物,託運人或收貨人應當向鐵路運輸企業提交相關證明。

第十四條[承運要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承運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不得在非危險貨物辦理站辦理危險貨物承運手續,不得承運未接受安全檢查的貨物,不得承運不符合安全規定、可能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貨物。

下列情形,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查驗託運人、收貨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並留存備查:

(一)國家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等實行許可管理的危險貨物;

(二)國家規定需要憑證運輸的危險貨物;

(三)需添加抑制劑、穩定劑和採取其他特殊措施方可運輸的危險貨物;

(四)運輸包裝、容器列入國家生產許可證制度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貨物;

(五)法律法規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重點危險貨物運輸]運輸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劇毒品、放射性物質和氣體等危險貨物時,運輸單位應當如實記錄運輸的數量、發到站、託運人、收貨人,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丟失或者被盜;發現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劇毒品丟失或者被盜、被搶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六條[放射性物質運輸]運輸放射性物質時,託運人應當持有生產、銷售、使用或者處置放射性物質的有效證明,運輸的放射性物質及其運輸容器、運輸車輛、輻射監測、安全保衞、應急預案及演練、裝卸作業、押運、職業衞生、人員培訓、安全審查等應當符合《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程》等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第十七條[儲存]危險貨物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隔離等應當符合規定。倉庫、雨棚、儲罐等專用設施,應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第十八條[裝載及加固]危險貨物運輸裝載加固以及使用的鐵路車輛、集裝箱、其他容器、集裝化用具、裝載加固材料或者裝置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技術規範和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技術狀態不良、未按規定檢修(驗)或者達到報廢年限的設施設備,禁止超設計範圍裝運危險貨物。

貨物裝車(箱)不得超載、偏載、偏重、集重。貨物性質相牴觸、消防方法不同、易造成污染的貨物不得同車(箱)裝載。

第十九條[裝卸作業]危險貨物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並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

第二十條[押運]運輸危險貨物時,託運人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和應急處理器材、設備和防護用品,並使危險貨物始終處於押運人員監管之下。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告知押運注意事項,檢查押運人員、備品、設施及押運工作情況,併為押運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押運人員應當遵守鐵路運輸安全規定,檢查押運的貨物及其裝載加固狀態,按操作規程使用押運備品和設施;發生危險貨物被盜、丟失、泄漏等情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第二十一條[貨物交接]運輸單位間應當按照約定的交接地點、方式、內容、條件和安全責任等辦理危險貨物交接。

第二十二條[行車組織]危險貨物車輛編組、調車等技術作業應當執行相關技術標準和管理辦法。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途中停留時,應當遠離客運列車及正在辦理乘降作業的客運站台等人員密集場所和設施,並採取安全防範措施。裝運劇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質和氣體等危險貨物的車輛途中停留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派人看守。

第二十三條[洗刷除污]裝運過危險貨物的車輛、集裝箱,卸後應當清掃洗刷乾淨,確保不會對其他貨物和作業人員造成污染、損害。洗刷廢水、廢物處理應當符合環保要求。

第二十四條[勞動防護]運輸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衞生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和設施設備,建立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預防人身傷害。

第二十五條[管理制度]運輸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崗位安全責任、教育培訓、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保障、勞動保護、應急管理等制度,完善危險貨物包裝、裝卸、押運、運輸等操作規程和標準化作業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培訓考核]運輸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從業人員應當掌握所運輸危險貨物的危險特性及其運輸工具、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二十七條[特殊時期]鐵路運輸企業在法定假日和傳統節日等運輸高峯期或者惡劣氣象條件下,以及國家重大活動期間,應當採取停運、限運、繞行等措施確保安全。

第二十八條[應急預案]運輸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鐵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第二十九條[事故救援和報告]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環境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泄漏等情況,運輸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應急預案組織救援,並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公安、衞生主管部門以及鐵路監督管理局報告。

第三十條[信息報告]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實時掌握本單位危險貨物運輸狀況,並按要求向所在地鐵路監督管理局報告危險貨物運量統計、設施設備、安全等信息。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監督檢查內容]鐵路監管部門依法對運輸單位執行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一)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立、落實情況;

(二)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及考核情況;

(三)危險貨物運輸設施設備配置、使用、管理及檢測、鑑定和安全評價情況;

(四)危險貨物辦理站信息公佈情況;

(五)承運危險貨物安全檢查情況;

(六)危險貨物運輸作業環節安全管理情況;

(七)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配置、應急救援演練等情況;

(八)危險貨物運輸事故報告情況;

(九)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二條[監督檢查措施]鐵路監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鐵路危險貨物裝卸、儲存、運輸等作業場所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瞭解情況,查閲、複製有關文件、資料;

(二)當場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影響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違法行為;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鐵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隱患;重大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撤出危險區域內的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運或者停止使用;

(四)責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等;

(五)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條[執法要求]鐵路監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遵守執法規範;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責任。

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對鐵路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不得拒絕、阻礙。

第三十四條[監管能力建設]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知識培訓,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裝備,應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和先進技術,不斷提高監管水平。

鐵路監管部門監督檢查時,可聘請熟悉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化學化工、安全技術管理、應急救援等的專家和專業人員提供技術支撐,可委託安全技術機構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

第三十五條[舉報投訴]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鐵路監管部門舉報危險貨物運輸違法違規行為。

鐵路監管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六條[法律責任]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運輸危險貨物的,按照《違反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處罰;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實施處罰的,應當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運輸危險貨物,造成鐵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監管信息]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危險貨物運輸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運輸單位的違法行為信息。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故意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以及受到行政處罰等違法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公告。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軍事運輸]軍事運輸危險貨物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施行]本規定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 篇5

一、 貨物運輸的流程

1、 貨物要堆碼整齊,捆紮牢固,關好車門,不超寬、超高、超重,保證運輸全過程安全。

2、 裝卸時防止貨物混雜、撤漏、破損。

3、 整批貨物裝載完畢後,敞篷車輛如需遮布時必須嚴密,綁紮牢固,關好車門,嚴防車輛行駛途中鬆動和甩物傷人。

二、 貨物運輸

1、 在運貨過程中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禁盲目開車、超速駕駛,要確保貨物及駕駛員本人的安全,防止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散落或丟失的情況。

2、 行車過程中注意行車安全,文明禮讓,防止因為違規或違章行駛發生交通事故,延誤交貨時間。

三、 貨物卸載

1、 當到達貨物的目的地時,觀察和選擇最佳的停車位置。

2、 當車輛停穩後方可卸貨。

3、 卸貨時注意貨車周圍的行人安全。

4、 與收貨人核對貨物,清楚後,簽收貨物後返回。

四、 大型貨物運輸一類

1、 大型物件託運人在辦理託運時,必須在運單上如實填寫大型物件的,名稱、規格、件數、件重、起運日期、收發貨人詳細地址及運輸過程中的注意事項。凡未按上述規定辦理大型物件託運或運單填寫不明確,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的,由託運人承擔全部責任。

2、 大型物件承運人在受理託運時,必須做到:根據託運人填寫的運單和提供的有關資料,予以查對核實;承運大型物件的級別必須與批准經營的類別相符,不準受理經營類別範圍以外的大型物件。凡未按以上規定受理大型物件託運,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的,由承運人承擔全部責任。

3、 承運人應根據大型物件的外形尺寸和車貨重量,在起運前會同託運人勘察作業現場和運行路線,瞭解沿路道路線形和橋涵通過能力,並制定運輸組織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門的應事先向有關部門申報並徵得同意,方可起運。

4、 大型物件運輸的裝卸作業,由承運人負責,應根據託運人的要求、貨物的特點和裝卸操作規程進行作業。由託運人負責的,承運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將車開到裝卸地點,並監裝、監卸。在貨物的裝卸過程中,由於操作不當或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車貨損失或第三者損失的,由承擔裝卸的一方負責賠償。

5、 運輸大型物件,應按有關部門核定的路線行車。白天行車時,懸掛標誌旗;夜間行車和停車休息時裝設標誌燈。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 篇6

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託,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採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六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並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週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並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並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含設區的市所屬區運輸管理機構,下同)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託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覆印件;擬購置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購置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複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託書;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規定規範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註明經營範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註明經營範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購置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並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並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範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貨運車輛管理

第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範》(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路檢路查項目。

第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併進行。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並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註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並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二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並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户變更手續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四章貨運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範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二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塗改、偽造。

第二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條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一條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第三十二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佈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誌和懸掛標誌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誌燈。

第三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並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後方可運輸。

貨物託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第三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不得阻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少或損失。

第三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託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採用交通部頒佈的《汽車貨物運輸規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七條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脱落、揚撒等情況發生。

第三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衞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衞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第五章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四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四十四條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作業,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第四十五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四十六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規定,在經營場所公佈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七條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户及車輛,經營手續必須齊全。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八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四十九條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衞生,各項服務標誌醒目。

第五十條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願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五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五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台賬和檔案,並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瞭解情況,查閲和複製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祕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五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後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並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後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後交還。

第六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並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並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註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範圍。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範圍: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脱落、揚撒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註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技術規範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沒有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二)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

(三)大型物件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標明運輸標誌的;

(四)發生公共突發性事件,不接受當地政府統一調度安排的;

(五)因配載造成超限、超載的;

(六)運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七)未查驗禁運、限運物資證明,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第七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 篇7

1目的

本文件對船舶運輸危險品貨物作出規定,旨在當船舶裝運危險品貨物時,船員、船舶和貨物的安全得到保障。

2適用範圍

本文件適用於公司進入sms的所有船舶。

3參照文件

3.1 《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3.2 imo (a648)決議

4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實施細則

4.1.1危險貨物運輸必須遵照國家有關運輸危險貨物的規定和要求辦理手續,必須符合《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和有關港口的規定。

4.1.2運輸危險貨物的船舶,要適合所運貨物性質的要求。

4.1.3船舶裝運進口或過境危險貨物時,必須在預定抵港三天前通過代理,向到達港或過境港港務監督申報所裝危險貨物的學名、編號、數量、包裝、貨位及收貨人名稱,航程不足三天的開航後應立即通過代理向到達港申報。

4.1.4船舶裝運出口危險貨物時必須取得下列證書:

危險貨物鑑定單位主管部門簽署的《危險貨物技術説明書》;

國家商檢部門簽署的《包裝適用證書》;

由港務監督簽署的《船舶裝載危險貨物準裝單》;

集裝箱形式運輸的危險貨物,需備有有關法定機關籤認的《危險貨物裝箱證書》;

裝運放射性物品除具備上述證書外,還必須取得由劑量核查單位簽發的《放射性物質劑量檢查證書》。

4.1.5船舶裝運危險貨物必須核對《運單》內所填寫的危險貨物的類別、編號、品名、數量、包裝、標記、標誌、並瞭解其特性和意外事故發生時所應採取的特殊防護措施。

4.1.6危險貨物必須具有合格的包裝和明顯、正確的標誌。除因包裝過小隻能粘貼或刷印較小的標誌外,危險貨物標誌不應小於100mm×100mm;集裝箱、可移動罐(櫃)使用的標誌,不應小於250mm×250mm。

4.1.7凡不按規定填寫單證或包裝損壞的、標誌不清的,均不予承運。集裝箱內使用固體二氧化碳(乾冰)製冷時,裝箱人應在集裝箱門上顯著標明'危險:內有二氧化碳(乾冰),進入前需徹底通風'字樣。

4.1.8承運裝過危險貨物的空容器(除經倒淨,並按章持有證明者外),應按其原裝危險貨物運輸要求處理。

4.1.9裝運爆炸品和一級易燃液體(閃點低於28度),必須事先申請船檢部門對船舶進行臨時檢驗,並取得證書後方可承運。

4.1.10船舶應根據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配置應有的消防設備,煙火報警系統及救生、消防設備均應處於良好適用狀態,確保船舶安全檢查操作的一切通暢無阻。

4.1.11裝運危險貨物的船舶不論航行、錨泊、裝卸、待命均應按規定懸掛信號或顯示燈光信號,應配置測爆儀、測氧儀和所裝危險貨物所必須用的特殊防護用具和器材。

4.1.12承運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不論航行、錨泊、裝卸、待命均應按規定懸掛信號或顯示信號,應配置測爆儀、測氧儀和所裝危險貨物所必須用的'特殊防護用具和器材。

4.1.13承運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要根據本輪情況,制定出相應的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防範措施。配裝危險品須得到港監同意並持有'危險品監裝證書'。

4.2配載與裝船

4.2.1配載危險貨物船舶必須做到:

4.2.l.1對已承運的危險貨物,必須根據本輪設備條件,航行區域和危險貨物的種類,性質及危險程度選擇適當的艙位,認真制定積載計劃;

必須嚴格按照《危險貨物配裝表》及危險貨物明細表中提出的積載隔離要示正確合理配載;

在積載位置安排上,必須做到危險貨物後裝先卸;

計劃積載圖必須經船長審籤,如有港監監裝人員則必須經其同意。積載位置如有變化,也須經船長及港監監裝人員同意方可變動。

4.2.2船舶在裝載危險貨物作業過程中,值班駕駛員和其他值班人員必須在現場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船長或大副應監督佈置下列工作:

佈置有關人員在裝貨現場備妥相應的消防器材和防護用品,並使其處於適用狀態。

裝載爆炸品、一級易燃物品、毒害品和放射性物品時,裝貨機械應按額定負荷降低25%使用,值班駕駛員和值班水手必須嚴格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在甲板設立'正在裝卸危險品,嚴禁煙火'警告牌,並檢查督促作業人員不得攜帶火種或穿鐵掌進入現場;

在裝載作業中,遇有閃電、雷擊、雨雪或附近有火警時,值班駕駛員必須立即組織關艙,停止作業,因故停工時,值班駕駛員應派人在現場值班。

4.2.3船舶裝載爆炸品、劇毒品時,船長應親臨現場,督促指導,裝載一級危險品時,大副、貨運員、值班駕駛員及看艙水手必須在現場監裝。應做到:

檢查危險貨物包裝外表是否完好,標誌是否正確清楚,凡包裝破損,潮濕滲漏,沾污影響安全質量的不得裝船。

己裝運危險貨物的集裝箱及可移動的罐(櫃)應檢查其鉛封是否完好,外部和門蓋有無損壞、變形,對不符合要求的不準裝船。

督促裝卸工人嚴格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裝艙作業,嚴禁違章作業。並根據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選用相應的鋪墊襯隔材料。

4.2.4船舶在裝載過程中,若發生貨物散漏,落水或其它事故,船長應迅速報告值班調度、代理及港口有關主管部門,並採取積極有效措施,及時處理,對散漏物、受污染物品及甲板、艙室,在未徹底清理乾淨前不得續裝。

4.3運輸

4.3.1在航行或錨泊期間,大副應指定專人定時進行巡迴檢查,對貨艙進行合理通風,必要時定時測量貨艙的温、濕度,並把檢查情況記入《航海日誌》。

4.3.2大副要定時(特別是進入大風浪區前後)組織有關人員檢查所裝貨物有無移位、自燃、泄漏及其它可能引起危險變化的情況。

4.3.3在下艙檢查前,必須首先通風,攜帶相應的器具。除有二人同行外,在甲板上還必須有值守人員照顧聯繫,確保安全。

4.3.4貨艙內裝有危險貨物時,大副應通知輪機部,輪機部如要對貨艙底下的雙層底燃油艙進行加温時,應事先徵得大副、船長的同意,並根據貨物的特性適當控制油温。

4.3.5如遇有或可能有散落浸水等情況,應按imo(a648)決議規定報告。

4.4卸船

4.4.1船舶開艙起卸危險貨物前,必須進行通風,檢測有害氣體在額定範圍之內時,方準人員下艙。

4.4.2船舶在卸交危險貨物前,大副應向有關部門提供卸貨單證,詳細交待危險貨物積載位置,貨物特性,卸貨注意事項等。

4.4.3起卸包裝破漏的危險貨物時,應採取妥善的安全檢查防護措施,尤其是易燃易爆或有毒的危險物品,現場要嚴格禁止明火和無關人員進出。

4.4.4船舶裝載過危險貨物的洗艙水和清艙殘留物不準任意排放和傾倒,如需排放或傾倒,須經港監批准。

4.4.5危險貨物卸空後,大副必須及時組織船員清艙,保證貨艙清潔,對用於危險貨物的墊艙物料應慎重處理。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 篇8

一條為規範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託,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三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四條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採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二章經營許可

六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車輛技術要求:

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的要求;

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的要求。

.車輛其他要求:

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並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齡不超過週歲;

.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並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七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並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裝載

第一條車輛必須按信號進出鏟位,瞭望清楚,要按照規程進出工作面,服從指揮人員的指揮,違者罰款50.00元。

第二條如有剷鬥,大塊砸車等情況,及地彙報調度及值班區長,如彙報不及時或不彙報視情節給予處罰。若發現上護板有大塊必須及時處理,否則出現後果視情節予以處罰。

第三條裝車時不許離開駕駛室,不許將頭或身體其它部位伸出窗外,違者罰款50.00元。

第四條凡是汽車沒有裝滿,掃道工又沒給發車信號,私自跑車的駕駛員,一次罰款100.00元,扣除產量,二次下崗。

第五條車輛待裝時,不準駕駛員及車輛到電鏟回轉半徑以內或大幫下面及大幫邊緣停留違者罰款100.00元;造成車輛損失的駕駛員進行下崗學習並接受主管部門的處理。

第二章運行

第六條駕駛員上車前,必須對所駕駛車輛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隱患後方可發車,否則因漏檢而造成的事故,對駕駛員從嚴處理。

第七條駕駛員必須持證上崗,否則一次罰款100.00元。

第八條嚴格執行定車、定崗制度,嚴禁非駕駛人員動車,不得私自換乘,混崗作業,違者罰款100.00元。

第九條嚴禁酒後駕車,發現班前或班中飲酒者,不安排工作,並罰款500.00元。

第十條車輛必須按生產指揮人員,調度室安排的指定路線運行,不得私自改變行駛路線,未按安排運行或不服從指揮,串區、串鏟的,扣除期間產量,並罰款100.00元。

第十一條運行的汽車在行駛當中,必須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50-100米)如遇有大雨、大霧或濃烈煙霧灰塵及冰雪路面等情況,必須保持安全距離,且速度不得超過30公里/小時,違者罰款300.00元。

第十二條車輛掛幫造成前輪起來,罰款500元。

第十三條會車時必須根據路段情況和交通規則各行其道正常行駛,嚴禁在路面狹窄或彎道處會車,否則出現後果從重處罰。

第十四條生產車駕駛室內嚴禁乘座其他人員,特殊情況需經調度及值班區長同意批准,違者罰款50.00元。車斗或機器蓋板、踏板上不得乘人,違者罰款200.00元。

第十五條經檢查凡制動、燈光、轉向等裝置不全、無效等,不得投入運行,違者按有關規定予以罰款100.00元。

第十六條凡因駕駛員操作失誤造成事故,無嚴重後果離崗學習,造成重大事故,由安監處及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在任何情況下,汽車都不得壓電纜、水溝及安全設施,違者按有關規定予以罰款100.00元的處罰。

第十八條嚴禁坡道停車,特殊情況必須停車需將前後輪掩好,並採取切實可靠措施,否則一次罰款100.00元。

第十九條同種車輛嚴禁超車,異種車輛超車時,必須在前車讓車後,方可超車,夜間會車時應相距150米時,互閉遠光燈,使用近光燈,違者罰款100.00元。如強超、強會從重處理。

第二十條車輛運行過程中,在通過新鋪火燒巖路段,必須減速慢行,以減少衝擊力,待壓實後再正常行駛,違者出現扎輪胎的現象,輪胎使用不足一個月,罰車組300.00元。不足二個月,罰車組200.00元。

第二十一條車輛在通過煙區運行時,為確保行車安全,司機必須加強瞭望,減速慢行,鳴喇叭或打開燈光,違者罰款100.00元,造成後果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生產車輛在沒有值班區長、調度室安排情況下,不允許從事雜作業,違者罰款200.00元。

第二十三條車輛在經過交叉路口時,必須減速慢行,加強瞭望,如不減速,發現一次罰款50.00元.

第二十四條道路上有大塊,應及時處理或彙報有關領導,在大塊上輾軋者,發現一次罰款50.00元。

第二十五條車輛在運煤期間,必須保管好運輸單,如有丟失,一張罰款50.00元。

第二十六條嚴格交接班制度,交班司機必須在交班前一、二趟時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查尤其其對輪胎氣壓的檢查,如出現檢查不到位,交接不清,出現接班後生產中途回庫補充氣,一次對交班司機罰款100.00元。

第二十七條白班下班時,三點三十分之前不準停車等待交接,四點班下班交班時,十一點三十分之前禁止停車等待交接,違者罰款50.00元。

第二十八條接班司機在交接過程中要認真檢查各種液麪的位置和燃氣壓力(早交接時間)。如出現在生產過程中或其它交接班時間回庫補油或補氣者,一次罰款100.00元。

第二十九條交接班過程中,接班人員未到,交接人員提前停車待交,一次對交班司機給予罰款50元的處罰,如車輛有故障需及時彙報調度室和相關領導。

第三十條在日常保養及運行中,司機及維修工必須對車輛進行周密、細緻的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彙報處理,如因檢查不到位,責任心不強,造成後果視情節嚴肅處理。

第三十一條車輛在生產過程中,嚴禁在車斗內帶貨往返運行,帶貨量少的發現一次罰款100.00元,整車滿載往返運行發現後立即下崗。

第三十二條車輛在生產過程中發生故障行走困難時,需立即停車,拉緊手制動,停在坡道或有危險路段需將前後輪掩好後,立即向值班區長報告。否則給予罰款100.00元的處罰。

第三十三條駕駛員應當如實回答有關人員的詢問,如出現反映情況不準確,弄虛作假的行為,造成影響的車輛故障檢修的視情節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故障車輛能在原地處理的,不許回庫處理,需開回修理的,要向調度室報告,夜間需向值班領導報告,請示指導處理,不允許私自拖拉故障車輛。如私自拖拉故障車輛給予罰款100.00元的處罰。

第三十五條車輛磨合或運行期間,確屬司機責任心不強造成高温、抱瓦、支胳膊等事故一律給予罰款500元的處罰,並視情節給予賠償或下崗處理。

第三十六條車輛出現故障不能運行的,必須由本車司機進行看護,違者給予50.00罰款。冬季運行,看車或因放水不淨而引起凍壞部件,按損失部件金額,給予相應處罰。

第三十七條車輛夜間運行時,遇到強光眩目看不清前方道路時,要立即停車。等對方車輛會車後,且看清前方道路時方可正常行使。

第三十八條在運行過程中,加強對車輛各部的檢查,及時發現問題或隱患,如出現檢查不到位,造成後果的,追究當班司機責任。

第三十九條駕駛員必須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詳細記錄當班車輛運行情況,故障情況等,不得有空項。否則每處空項給予罰款5.00元的處罰。

第四十條在生產過程中,駕駛員嚴禁在班中睡覺或消極怠工有違反者,時間在半小時內的罰款50.00元,一小時以上(含1小時)罰款100.00元。

第四十一條參與冬季運煤的車輛,收車後司機必須對車輛的各部進行全面細緻的檢查,及時發現問題,排除故障,為第二天的生產做好準備。

第四十二條運行路線擋土牆高度、陡坡、急彎處的擋土牆高度應為1.5米以上,寬度3米以上,如不符合上述標準,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並由值班區長及安全辦人員協調建立。

第四十三條生產運行中的車輛不許開車門行使、違者一次罰款50.00元。

第四十四條在其他車輛出現事故或有隱患時,能夠及時發現並採取措施制止的給於獎勵

第四十五條運行車輛輪胎缺氣,經檢查氣壓不足規定壓力,發現一次對當班司機給予罰款200.00元的處罰。如發現不能及時處理,堅持作業,一經發現嚴肅處理,造成後果加重處罰。

第四十六條凡因駕駛員責任心不強,造成輪胎損壞報廢,對責任人按輪胎價格的百分之十至二十賠償。

第四十七條車輛在停止狀態下,沒有技術人員,修理工試車指令的情況下,發動機轉數不得超過1500轉,否則發現一次對司機給予罰款100.00元處罰。

第四十八條天然氣車輛駕駛員必須時刻注意觀察燃氣表的壓力,及時進行補充燃氣,如因補氣不及時造成車輛停車或因氣罐壓力過低不能補氣的,給予罰款500.00元的處罰。

第四十九條凡司機私自向散熱器中添加非淨化水或未加防腐劑者,發現一次給予罰款100.00元。

第五十條車輛缺水時修理工提供非淨化水或未加防腐劑的對提供水的修理工給予罰款50.00元的處罰,如司機知道不加制止,對司機給予同等處罰。

第五十一條在檢查中發現車輛散熱器中缺水或防凍液,每次補加水不超過半桶為正常(以10公斤桶為標準),補水半桶至一桶(不含半桶)對司機給予罰款50.00元的處罰,超過一桶罰款200.00元,超過兩桶屬嚴重缺水未造成後果,罰款500.00元,造成後果對責任人按損失程度,對照責任狀處罰。

第五十二條車輛運行中,如出現水箱或水管爆裂、漏水,必須原地待命,及時向有關人員彙報原地處理,如司機私自開回,未造成後果的罰款100.00元,造成後果按責任狀處罰。

第五十三條車輛在無爆裂、漏水現象缺水時需及時檢查發動機、變速箱油色、油麪,如因檢查不到位,未造成後果的罰款100.00元,造成後果,根據損失情況對照責任狀進行處罰。

第五十四條在運行過程中,因駕駛員操作不當造成脱線、誤車的必須及時向當班有關領導彙報,並給予罰款50.00元的處罰,對隱瞞不報和私自救援增大救援難度者給予罰款100元以上處罰,如造成事故視情節及損失情況從重處罰。

第五十五條依據燃氣車輛操作規程在生產運行中,直線行駛的生產車輛不得超過30公里每小時,如果測速在30至50公里的範圍之內,對本車司機給於警告、批評教育,如果測速在45公里每小時之間,對本車司機給予罰款500.00元的處罰,超過50公里每小時,對本車司機給予下崗處理。

第五十六條運行車輛通過彎道、泥濘路段、窄路段、冰雪路段及在雨、霧、雪天運行時,必須按交通安全法和限速標誌規定的車速運行,否則按超速處理。每發現一次對司機給予罰款300.00元罰款,超速幅度較大者從重處理直至下崗學習。

第五十七條車輛在運行過程中,司機嚴禁撥打手機和聽mp3。如果必須撥打手機必須選擇安全路段停車接打,否則,每發現一次對司機罰款200.00元。

第五十八條發現發動機進氣管道內有灰塵,司機必須及時擦試,並上報有關領導查明原因。

第五十九條然氣車在加氣過程中要按區裏指定路線行駛,如有違規對駕駛員罰款200元,並且要在加氣前後向調度和值班區長彙報,同時要認真填寫先關記錄,違者罰款20元。

第六十條如果發動機因吸入大量灰塵而造成發動機無力,並造成經濟損失的,對車組罰款1200.00元,並賠償經濟損失。

第六十一條如果發動機因吸入灰塵,造成發動機沒到檢修期而提前檢修的,則取消年末責任狀兑現獎的資格。

第六十二條對駕駛員、維修工,未按規程規定作業,一次的進行教育,有關方面將做好記錄,二次離崗學習,三次調離原崗位

第六十三條及時回鬥,不得在鬥沒有恢復原位的情況下行駛,一經查出對司機給予扣除當月績效獎50.00元的處罰,出現後果加倍處罰。

第六十四條沒有特殊情況車輛嚴禁在驗收房停留,否則罰款50.00元,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十分鐘,如發現有消極怠者立即下崗。

第六十五條生產過程中,駕駛員嚴禁向驗收人員索要產量,如果發現此類行為,經過調查屬實的'扣除索要到的產量同時罰款200.00元。

第六十六條、司機在交接班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如發生因責任心不強、交接班不嚴格將車輛交給飲酒司機,未造成後果的對交班司機給予下崗並罰款1000元的處罰,如造成事故的從重處罰。

第六十七條、生產運行過程中,司機嚴禁私自到外委單位的電鏟生產運行,如有違反扣除當班所有產量並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三章排棄

第六十八條嚴格執行土場排棄規程,服從有關領導及土場專職指揮人員的指揮。

第六十九條土場排棄土檔高度應在輪胎半徑以上,寬度為1.5米以上(指巖石、土所形成的土擋),車輛可平行緩慢倒至土擋內邊緣排棄,或以裏輪與土擋邊緣為先切入點,外輪與土擋邊緣保持一定距離,使後輪直線與土擋直線形成安全三角區,防止後視外側不清造成失誤。

第七十條嚴禁車輛在土場倒向排棄面或倒向有危險的路段時猛衝及高速行駛,違者一次罰款200.00元並予以教育,二次離崗學習。

第七十一條土場排棄土擋高度和寬度、強度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情況下,車輛不準靠近土擋排棄,需距土擋三米以外卸貨,違者一次罰款200.00元,並予以教育,二次離崗學習。

第七十二條發現土場邊緣出現危險裂痕、易滑坡裂痕等跡象時,車輛在距裂痕處三米以外卸貨,違者一次罰款200.00元,二次離崗學習。

第七十三條土場土擋為沙子、沙拌土、泥土等鬆散貨物堆積的,禁止車輛靠近邊緣排棄,需距邊緣三米以外卸貨。

第七十四條倒車時若遇有障礙,需下車查看後情況,末了解情況不允許盲目倒車。

第七十五條貨台貨物翻盡後,若後面有貨物堆在貨台上,應先提車輛,待貨物與貨台分離後,再把舉升開關置於回位位置,防止貨台猛在下落,使車輛劇震受操作。

第七十六條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在卸貨後,在未採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在支起的貨台下檢查車輛。

第四章救援

第七十七條露天採區運輸生產經常需要牽引陷入坑中或有故障車輛,必須設專用牽引繩和牽引槓。

第七十八條牽引繩必須插結,不過性,無拉傷痕跡,完全能承受被牽引車輛的牽引力。

第七十九條必須配備與牽引繩相應的牽引銷,牽引銷要有鎖止裝置,做到安全可靠。

第八十三條打誤的車輛需要牽引時,由值班領導與代班區長組織進行。

第八十四條轉向不靈的車輛不許被牽引,需移至不防礙其它車輛通行並且安全的路段進行修理。

第八十五條牽引制動失效或制動不靈的車輛需用硬牽引槓,特殊路段需用專用引繩由隊長以上領導指揮,由專人做好前、後輪掩車準備工作,並設有付牽引繩的情況下進行。

第八十六條車輛在坑內牽引過程中,其它車輛不許超越,反向行駛的車輛應提前避讓,同向行駛的車輛必須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第八十七條被牽引的車輛需由駕駛經驗豐富的駕駛員操作,牽引車輛必須選擇車況好的車輛,由駕駛素質過硬的駕駛員操作。

第八十八條在救援過程中,必須服從指揮人員的指揮,指揮人員須堅決按照救援要求進行指揮。

第八十九條在救援過程中出現疑難問題,特殊情況在沒有切實可行安全保證的前提下,應逐級彙報各級領導,請上級有關部門決定。

第九十條各隊必須自備牽引繩一根,由隊長負責管理使用,如因牽引繩影響救援的罰隊長300.00元,不能使用的牽引繩必須及時反舊更新。

第五章維修

第九十一條車輛檢查、檢修需支起貨台時,首先檢查車輛上方有無各種線路,若有禁止支起貨台。

第九十二條車輛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彙報有關領導,如擅自處理造成後果或有可能造成後果的視情節嚴肅處理。

第九十三條凡涉及電腦和相關電器故障,任何人不得擅自處理,必須經技術人員相關人員制定出可行的處理方案後方可處理,如擅自處理者視情節處理。

第九十四條電焊工在焊接車輛時必須遵照規程及時將電腦線、發電機接地線摘除後方可施焊,否則發現一次罰款200.00元,如造成後果視情節嚴肅處理。

第九十五條回庫修理帶貨未卸在指定地點的,清理貨物費用由司機支付並予以罰款50.00元。

第九十六條車輛在檢修或大修期間,車輛及車輛附近衞生由司機負責打掃,維修場地衞生由修理工負責打掃,如衞生檢查不合格,對車組或修理組罰款50.00元,包車組長及修理負責人,從重處罰。

第九十七條車輛在維修過程中,司機必須做好修理質量的監督及他各部的檢查工作,如出現維修質量問題或遺漏故障的現象,造成後果的,需追究參與修理的本車司機責任,給予罰款100.00元的處罰。

第九十八條檢查、檢修車輛支起貨台時必須將兩側別銷插靠並鎖止,如不別或別一側對責任人給予罰款100.00元的處罰。

第九十九條車輛一側輪胎拆除後,嚴禁只用一個千斤頂支撐,必須用木方、鋼圈等頂墊牢靠否則對責任人給予罰款100.00元的處罰。

第一百條實施風電焊機作業時,沒有設專用滅火器,專人進行監護,並未按區規定處理焊點及場地對責任人(包括焊工、司機)給予罰款200.00元的處罰。

第一百零一條在廠房內外或生產現場搶修車輛時,必須將故障前後輪掩靠,以防溜車。如有違反對責任人給予罰款100.00元的處罰。

第一百零二條修理隊長或修理組長在安排修程的同時,必須設專人負責修理過程中的安全監護工作,如發現不落實責任設計專人負責,對安排修程的隊長或組長給予罰款100.00元罰款,造成後果按照責任從重處理。

第一百零三條在修理過程中如設定的監護人不負責罰款100.00元,對監護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對監護人視危害程序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一百零四條、庫內嚴禁用明火,如必須動用明火時,須經安全辦同意,並設有專人監護的條件下進行,違者罰款100-200元

第一百零五條庫內嚴禁停放自行車、摩托車、如有違者,罰款50--100元

第一百零六條庫內的防火設施不許隨意亂動或損壞,防火沙箱不的倒空或它用,車輛滅火器必須保持有效,如有違反嚴肅處理。

第一百零七條輪胎夾大塊必須及時處理,如因處理不及時造成輪胎損壞的,對責任人給予罰款200.00元的處罰。

第一百零八條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在車輛附近吸煙或動用明火,如必須使用明火檢修(包括風、電焊作業)時必須採取可靠的防範措施,防止火災及爆炸事故的發生。如有違反未造成後果的給予罰款200.00元的處罰,造成後果的由上級部門處理。

第一百零九條司機必須選擇具備通行條件的道路運行,如出現司機強行通過不具備通行條件的路段,導致車輛(然氣管路等零部件)損壞的給予罰款300.00元的處罰,造成嚴重後果視情節從重處理。

第一百一十條然氣車輛在加氣站造成設備設施損壞,對駕駛員罰款300元,幷包賠損失由先關部門處理。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 篇10

一、特殊車輛運輸管理規定

1、各單位運送大件時,必須由分管礦長牽頭制定《特殊車輛運送安全技術措施》,經總工程師審批,並在礦調度會上提出申請、審批後方可實施。

2、《特殊車輛運送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必須由技術科組織相關人員對大件車輛尺寸及所載重量、裝載車輛的選型、車輛裝載重心及沿途軌道、道岔、環境、絞車等進行校核。並指定專人負責現場指導裝車、沿途運輸和卸車,確保特殊車輛在運送過程中技術措施在落實上得到保障。

3、運送大件期間所在單位必須派副職以上幹部進行現場跟班,負責沿途《特殊車輛運送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駐礦安監處派員負責監督沿途運送大件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確保特殊車輛在運送過程中安全措施在落實上得到保障。

4、《特殊車輛運送安全技術措施》必須貫徹到每一名參與作業人員,並有貫徹記錄和簽字備案。

5、運送大件前必須對沿途所經路線(包括副井、平巷、斜巷)運輸設備和所用的安全設施進行安全確認,合格後方可實施。

6、首次運送的大件,應使用模型在運輸線路上預先試送,確保線路暢通。

7、運送大件所用的車輛必須由施工安全負責人詳細檢查,確認車輛各部完好,連接、緩衝和閉鎖裝置可靠後方可進行裝車。裝車後,必須對大件車的實際長、寬、高、重心確認無誤後方可運送。

8、副井上下口、平巷、斜巷(各車場)必須在顯要位置懸掛運送大件的長、寬、高、重等最大數據。

9、每次運送大件,車輛上都必須配備復軌器,以備隨時使用。

10、其它規定祥見朱煤機[20xx]8號文件。

二、斜巷內裝卸車管理規定

1、斜巷內原則上禁止裝卸物料,如必須裝卸時,應有經審批過的施工措施。

2、裝卸車前,應仔細檢查礦車、特殊車輛及周圍環境狀況,確認完畢後,方可按施工措施施工。

3、在斜巷內裝車、卸車時,必須將車停穩,司機必須手不離制動閘把,集中精力,注意觀察。同時停止電機運轉。

4、裝卸前,必須在車輛的下方裝一道簡易阻車器,並用十字撐打牢固定住車輛(加長車輛另附穩車措施),語音信號必須沿至裝卸點。

5、裝卸時,注意觀察周圍環境的安全情況,起吊時找正重心,固定牢固,防止物料旋轉、擺動、脱落傷及人員。

6、施工時,跟帶班及施工負責人必須在現場,除操作人員外,其餘人員應躲避在安全地點。

7、起吊時,施工人員必須處在安全位置操作,嚴禁強行違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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