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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設置及規章制度

慈善基金設置及規章制度

(一)本公司為促進社會互助風氣,並激發員工仁愛精神,使社會上急待濟援的同胞,能獲得精神慰籍與物質救助,特設置慈善基金,並訂定辦法。

慈善基金設置及規章制度

(二)基金的來源:按月由本公司營業總額中,提取1‰數額。

(三)基金的保管:每月10日前由財務部依上月份營業總額規定比例將款提交人事部,以總經理名義在銀行開一活期存户,專案列帳,匯存保管,並每月11日由人事部公佈10日止收入、支出明細及餘額。

(四)基金的運用:

1.濟授對象及其條件:

(1)孤寡老幼、身世憐憫、無以維生者。

(2)遭受天災人禍,短期內無法維生者。

(3)社會輿論呼籲救助者。

(4)其他可值濟援者。

2.原則:

(1)為貫徹默默行善的美德,施濟時,不得以公司名義,應以無名氏或"同仁"名義。

(2)為避免受施者對本基金的長期依賴,故救濟對象應逐月更換。

(3) 來函、來電或登門來募者,當面或推薦者一律不予考慮,對事後須經調查才予考慮。

3.方式:

(1)凡本公司同仁皆可就各人接觸環境範圍內合於條件的救濟對象,將事實籤請單位主管核可後發動募捐(以自由捐獻為原則)。

(2)各單位將捐獻人員造成名冊,並註明捐獻金額寄送人事部,轉呈總經理核准後,由慈善基金內撥付與"捐獻總額"相等的金額,一併捐助。

(3)除平日外,並定每月第二個星期六(遇假日順延一週為"行善日"各單位均於此日救濟對象發動募捐,分公司由經理,總公司由人事部經理召集。)

(4)為貫徹本基金的基本精神,確保其運用得當,各單位選定的濟助對象必要時人事部可進行調查。

(5)當月份基金經捐助後還有餘額時,應將當月份基金餘額併入下月份基金總額內。

(6)每月的捐助金額,以不超過當月份的基金總額為原則,但若有前月的累積餘額,得酌情撥補。

(7)本基金不得擅自移作其他用途。

(五)各單位員工對本辦法各項工作的執行,純屬義務性質,不得藉口要求任何報酬。

(六)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其修訂由人事部呈董事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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