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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預算規章制度

資金預算規章制度

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

資金預算規章制度

為提高本公司經營績效暨配合財務部統籌及靈活運用資金,以充分發揮其經濟效用,各單位除應按年編制年度資金預算外,並應逐月編列資金預計表,以便達成資金運用的最高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金範圍

本辦法所稱資金,係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隨時可變現的有價證券而言。為定期編表計算及收支運用方便起見,預計資金僅指現金及銀行存款,至隨時可變現的有價證券則歸屬於資金調度的行列。

三條 作業期間

(一)資料提供部門,除應於年度經營計劃書編訂時,提送年度資金預算外,應於每月二十四日前逐月預計次三個月份資金收支資料送會計部,以利彙編。

(二)會計部應於每月二十八日前編妥次三個月份資金來源運用預計表(表1.1)按月配合修訂。並於次月十五日前,編妥上月份實際與預計比較的資金來源運用比較表(表1.2)一式三份,呈總經理核閲後,一份自存,一份留存總經理室,一份送財務部。

第四條 內銷收入

營業部門依據各種銷售條件及收款期限,預計可收(兑)現數編列(表1.3)。

第五條 勞務收入

營業部門收受同業產品代為加工,依公司收款條件及合同規定預計可收(兑)現數編列(表1.3)。

第六條 退税收入

(一)退税部門依據申請退税進度,預計可退現數編列(表1.3)。

(二)預計核退營業税雖非實際退現,但因能抵繳現金支出,得視同退現。

第七條 其他收入

凡無法直接歸屬於上項收入皆屬之。包括財務收入、增資收入、下腳收入等。其數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上者,均應加説明。

第八條 資本支出

(一)土地:依據購地支付計劃提供的支付預算數編列。

(二)房屋:依據興建工程進度,預計所需支付資金編列。

(三)設備分期付款、分期繳納關税等:會計部依據分期付款償付日期予以編列。

(四)機構設備、什項設備、預付工程定金等:工務部依據工程合同及進度,預定支付預算及資材部依據外購l/c開立計劃,預計支付資金編列(表 1.4)。

第九條 材料支出

資材部依請購、採購、結匯作業,分別預計內外購原物料支付資金編列(表1.5)。

第十條 薪資

會計部依據產銷計劃等資料及最近實際發生數,斟酌預計支付數編列。

第十一條 經常費用

(一)外協工繳:外協經辦部門應參照外協廠商別約定付款條件等資料,斟酌預計支付數編列。

(二)製造費用:會計部依據生產計劃,參考製造費用有關資料及最近實際發生數,斟酌預計支付數編列。 (三)推銷費用:營業部依據營業計劃,參照以往月份推銷費用佔營業額的比例推算編列。

(四)管理費用:會計部參照以往實際數及管理工作計劃編列。 (五)財務費用:會計部依據財務部資金調度情況,核算利息支付編列。

第十二條 其他支出

凡不屬於上列各項的支出都屬於“其它支出”,包括償還長期(分期)借款、股息、紅利等的支付。其數額在十萬元以上者,均應加以説明。

第十三條 異常説明

各單位應按月編制“資金來源運用比較表”,以瞭解資金實際運用情況,其因實際數與預計比較每項差異在百分之十以上者,應由資料提供部門填列“資金差異報告表”(表1.6)列明差異原因,於每月十日前送會計部彙編。

第十四條 資金調度

(一)各單位經營資金由公司最高主管負責籌劃,並由財務部協助籌措調度。

(二)資材部應按月根據國內外購料借款數額編列“購料借款月報表”(表1.7)於當月24日送財務部彙總呈核總經理。

(三)財務部應於次月五日前按月將有關銀行貸款額度,可動用資金,定期存款餘額等資料編列“銀行短期借款明細表”(表1.8)呈總經理核閲,作為經營決策的參考。

第十五條 本準則經總經理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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