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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貴重物品管理規章制度(精選5篇)

公司貴重物品管理規章制度(精選5篇)

公司貴重物品管理規章制度 篇1

為了保證公司貴重物品的有效管理和正常使用,公司特制定此制度。

公司貴重物品管理規章制度(精選5篇)

1、我公司貴重物品包括:筆記本電腦、自行車、工具、小靈通等。

2、所有貴重物品都要進行建賬管理,做到帳物相符,領用人必須在《領用登記表》上簽字。

3、所有貴重物品實行丟失、損壞按原價賠償的原則。

4、如遇員工離職、轉崗等人事變動時,各部門負責人協助公司綜合管理部對貴重物品進行回收,並做好登記工作

一、筆記本電腦管理辦

1、筆記本電腦屬於貴重易損壞物品,各領用人在使用過程中,一定要注意輕拿輕放,避免擠壓和撞碰,並遠離水火及各類化學物品等。同時,要注意妥善保管,謹防遺失和盜竊。使用人未盡到應有的保管義務,致使損壞及其他嚴重後果的,相應責任人自行承擔賠償費用。

2、在使用過程中,遇到電腦系統出現各種問題時,應立即與綜合管理部取得聯繫,彙報電腦的故障情況,由綜合管理部與公司技術人員,拿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和途徑;未經綜合管理部批准,不得自行隨意拆卸電腦硬件,違反者,一經發現,即按嚴重違紀處理,因此,致使硬件損害的,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自行車管理辦法

1、各服務中心經理負責本部門自行車的日常管理、監督和協調使用。

2、各使用人因使用時間出現交叉時,應本着相互理解、團結第一、積極協作的精神,服從服務中心經理的分配和協調。

3、使用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寄存、維修等)由使用人承擔。

三、工具管理辦法

1、各運維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個人常用工具及小組公用工具,個人工具由本人負責保管,公用工具由組長或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2、所有的工具必須正確使用,特別是電動工具必須正確、合理地使用,發現問題必須立即停止使用。要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不準違章使用。

3、對於公共工具及大件工具應由服務中心經理負責進行統一管理,並進行缺陷記錄。

4、對於損壞的工具應由專人保管,並建立專用工具檔案,如屬人為損壞則需進行全額賠償,如屬自然損壞(需有相關部門負責人出具損壞憑據)則按照報損程序辦理。

四、小靈通管理辦法

1、小靈通只用做客服部接聽工作電話使用,不能撥打私人電話、長途電話。如發現有違反規定行為,將在工資中雙倍扣除通話金額。

2、小靈通只能在工作區範圍內使用,不得擅自將其帶離至其他場合使用。凡違反規定者,每次罰款人民幣50元。

3、員工應妥善保管話機及其所有附件,並在交接班過程中完成對小靈通的交接。

此辦法解釋權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公司貴重物品管理規章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重點防範部位和單位內部貴重物品的管理,維護公司的生產、經營和日常工作的順利進行,預防治安刑事案件的發生,保障集體財產和員工生命、財物安全,根據《企事業單位治安保衞條例》,公司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重點防範部位是:重點辦公場所、機房、財務室、檔案室、機動車車場(庫)、人員聚集場所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貴重物品是單位的現金、支票等有價證劵、儀器設備、測量工器具、電視、電話會議設備、錄像設備、照相設備、音響設備、投影設備、電腦等級其重要的辦公設備、音像資料等。

第四條重點防範部位和貴重物品的保衞工作採取“積極防範、自主管理、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逐級建立安全保衞責任制,健全完善各項保衞工作制度,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於攻擊各單位、各部門。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六條公司做好安全防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和隱患整改工作,重點防範部位和貴重物品的保衞工作逐步納入法制化、制度化、規範化的軌道,不斷提高員工的防範意識,制定並落實應急防範措施。

第七條相關部門、各單位的領導是本部門、本單位重點防範部位和貴重物品保衞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重點防範部位和貴重物品的保衞管理工作。

第八條公司及有關部門、各單位具體職責:

(一)公司組織對本單位的重點防範部位和貴重物品進行劃定。

(二)分別建立並完善適應不同部門具體情況的重點防範部位和貴重物品的管理辦法和制度。

(三)對在重點防範部位工作的人員和有關保管員應進行認真審查、錄用。

(四)建立、健全重點防範部位和貴重物品的保衞管理檔案,做好統計工作。

(五)經常開展重點防範部位和貴重物品的安全檢查,發現問題,清除隱患,堵塞漏洞。

(六)建立暢通的信息網絡,發現問題快速反應,及時反饋,準確通報情況,做到有的放矢。

第三章安全防範

第九條財務部對所用的保險櫃、先進、支票、有價證劵的安全防範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財務部保險櫃必須按銀行規定的限額存放現金,

不得超存。遇有特殊情況要超存過夜的,須經保衞部門同意,設2人以上在現場值班看守。

(二)財務部保管的現金、支票、有價證劵必須存放在保險櫃內,下班時保險櫃要鎖好並打亂字盤,保管人員的鑰匙要隨身攜帶,不得隨意亂放。

(三)財務部固定存放現金支票、有價證劵的房間和門窗加裝防護措施和必要的技術防範措施,並經公安機關或公司保衞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四)嚴格支票和其他票證、憑證的管理制度。支票、財務專用章、法人名章要分開保管,隨用隨蓋。開局支票要寫清收款單位、註明日期、限額及用途。

(五)取送萬元以上現金應使用安全包或專業保險箱並需兩人以上同行;取送大額款項應派車況良好的專車並加派可靠的專人護送或使用專業押款車。

第十條檔案室的安全防範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檔案室由專人負責管理。檔案庫房門鑰匙平時應存放在辦公室,不準隨身攜帶。備用鑰匙由檔案室統一保管。以備特殊情況下使用。

(二)檔案室的庫房要和其辦公室、閲覽室分開,借閲者和無關人員不準進入檔案庫房。

(三)檔案室應採取相應的物防或技防措施,確保安全。

(四)庫房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嚴禁煙火。

(五)檔案室應對庫藏檔案經常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對貴重物品的購置、使用、處置、報廢等應執行公司關於貴重物品管理的相關規定,管理人應認真履行職責做到專人管理、手續完善、台賬清楚、賬實相符、定期核對。

第十二條重點防範部位和貴重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參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忽視重點防範部位和貴重物品的有關人員,由公司予以批評教育;由於失職而發生治安案件且造成較大影響和經濟損失的責任人員,應報公司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貴重物品管理規章制度 篇3

一、目的:加強生產現場重要物料的使用管理,使其的使用能得到有效的控制,達到定量管理、合理有效使用的目的。

二、適用範圍:公司貴重物料、半成品、成品、回收品均適用之。

三、內容:

3.1、貴重品類別:錫線、錫條、模材、錫膏、銀漿;

3.2、倉庫管制:

1)在庫:在貴重物品類別中的所有物料,倉庫均需設置專人驗收,專庫保管並上鎖。

2)領料:所有貴重物品的領料必須持【異常領料單】檢附【貴重物品用量記錄表】,呈至管理室經理處簽名方可發放。

3)採購:所列貴重物品的採購需由資材彙整需求量,檢附【貴重物品月度領用記錄表】呈採購確認,經管理室經理核准後下單採購。

3.3、現場管制:

1)各單位對流轉狀態的貴重物品、加工件、成品、半成品,必須實行專人專責制度,做到及時入庫入櫃,依規定發放。

2)所有貴重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須加強防盜工作,庫房必須上鎖。

3)貴重物品必須依A類物品標準做好專用的台賬,做到賬、物、卡三賬合一,所有進出單據需裝訂成冊存檔。

4)為防止錫線、錫條等貴重物品的遺失,下班前須當日清點數量放置安全區域保管。

5)每月由管理室安排人員至現場盤點,並呈籤至協理室審核。

3.4、現場管制細則:

3.1.1、貴重物品現場管制職責表:

3.1.2、各類物料用量管制細則:

1)錫條:波峯爐技術員根據波峯焊實際情況,記錄每天【錫條、銀漿用量投放記錄】。

2)錫渣:波峯爐技術員每日下班前對波峯爐內的錫渣等氧化物進行清理和稱重,並定期進行錫渣回收及記錄【錫渣煉製回收記錄表】。

3)錫線:現場所有錫線必須由生產班組長記錄【錫線領用記錄總表】,責任到人。

4)錫膏:生產現場錫膏由專人進行記錄,每週進行盤點並記錄總表【貴重物品台賬】。

5)銀漿:銀漿的日投量以及銀漿的日回收碎布量,必須由負責人記錄【錫條、銀漿用量投放記錄】。

6)模材:所有模材的使用必須建立【貴重物品台賬】,檢附收貨單據存檔。

四、使用表單:

1)【錫條、銀漿用量投放記錄】;

2)【錫渣煉製回收記錄表】;

3)【錫線領用記錄總表】;

公司貴重物品管理規章制度 篇4

目的:為了加強管理和合理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統一發放標準,保護工作人員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工作質量和服務水平,制訂本規定。

一、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範圍

限於本店專職從事需要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的員工。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1、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生產、工作過程中的安全、健康和保證工作質量的輔助措施,不是改善生活的福利待遇,不得任意擴大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範圍,增添項目,提高標準,縮短年限,也不得將勞動保護用品折發現金。

2、要發揚艱苦樸素的優良傳統,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臵、發放、更新和保管制度,切實加強管理、厲行節約、修舊利廢,做到物盡其用。

3、發給個人的工作服等勞保用品由使用人妥為保管,在工作中穿着使用。調離或改變工作性質時,對工作服等耐用勞保用品要及時收回,丟失者應按使用年限折價賠償。

4、 同時兼做幾種工作的,以主要從事的工種為標準,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5、 購臵勞動防護用品的費用,在“公務費”中的“雜項費用”中列支。

6、 對本辦法中未列,但必須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其他特殊工種,可根據本辦法的配備原則,制定配備辦法,上報店審批後執行。

三、 勞動保護用品的採購

1、 建立總公司與各店的分級採購制度,重要的施工機具必須由店統一採購;

2、 “三證”齊全:⑴實行許可證制度的產品應有生產許可證;

⑵產品合格證或產品檢驗合格證;⑶安全監定證。

3、 租賃或採購二手設備時,必須進行性能鑑定或檢測。

4、 計劃投入。根據國家有關勞動防護用品配發標準,制定勞動防護用品採購計劃和所需經費。

5、外出採購。由總公司採購部門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配發計劃,派人到商場或廠家採購具有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要求的、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6、檢查驗收。指定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或者管理人員對採購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驗收,對具有國家或行業標準標識的合格證的產品接收,無合格證的產品不得接收。

7、 入庫保管。對驗收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予以入庫,妥善保管,不得丟失或損壞。

8、 請領配發。依據國家和行業勞動防護用品配發標準,按時、按量 向員工發放,並由請領員工簽字。

9、佩戴使用。生產經營單位經常督促教育員工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要求員工上班時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10、 報廢更新。對已達到使用年限或過期的勞動防護用品,及時報廢更新。

11、 檢查處罰。對上班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員工,進行批評教育並處經濟處罰。

公司貴重物品管理規章制度 篇5

第一條為加強生物製品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行政法規,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生物製品是藥品的一大類別。生物製品係指以微生物、寄生蟲、動物毒素、生物組織作為起始材料,採用生物學工藝或分離純化技術製備,並以生物學技術和分析技術控制中間產物和成品質量製成的生物活性製劑。它包括疫(菌)苗、毒素、類毒素、免疫血清、血液製品、免

疫球蛋白、抗原、變態反應原、細胞因子、激素、酶、發酵產品、單克隆抗體、DNA重組產品、體外免疫試劑等。

第三條生物製品由衞生行政部門統一管理,並依法實施監督。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研製、生產、經營民用生物製品的各單位均適用本規定。在現行體制下,抗生素、激素、酶仍按一般藥品進行管理。

第四條新生物製品的研製和審批按部頒<新生物製品審批辦法>及有關規定的要求辦理。除體外診斷試劑的臨牀驗證外,其它製品未經批准,不得臨牀使用。

第五條新建生物製品生產企業,需事先向衞生部提出申請報告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廳(局)提出初審意見,報衞生部審批。經批准項目均須按衞生部頒發的GMP規定設計和施工;建成後由衞生部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聯合驗收。

經驗收合格單位,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頒發<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

第六條已有產品的生物製品生產企業增添新品種,需向衞生部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按GMP規定新建或改建車間。由衞生部會同省級衞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後,准予增加新品種。

第七條經驗收合格的生產單位,按所生產品種的製造檢定規程連續生產三批產品,在自檢合格後,將生產檢定記錄和樣品送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審查和檢定。衞生部根據檢定所的報告核發<藥品生產批准文號>。

第八條由衞生部生物製品標準化委員會制訂,衞生部審批、頒發的<中國生物製品規程>是國家對生物製品生產和檢定的基本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生物製品規程>的技術規定。凡不符合<生物製品規程>要求的製品,一律不準生產、銷售。

第九條生物製品標準由衞生部制訂、頒發,各級地方和部隊不得自行制訂標準。

第十條各類醫療衞生單位的製劑室均不得配製生物製劑。

第十一條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負責對衞生部直屬生物製品企業直接抽驗;必要時對地方和軍內生物製品企業的產品進行監督檢驗;負責防疫製品和其它製品疑難項目的進口檢驗;製備和分發生物製品國家標準品,其它單位不得製售國家標準品。

第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藥品檢驗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和軍內生物製品企業產品的日常抽驗工作。凡不能做的項目可送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檢驗。

各級生物製品檢驗部門有權向衞生行政部門直接反映製品質量問題,也可越級反映。

第十三條使用生物製品造成的異常反應或事故的具體處理辦法,由衞生部另行制訂。

第十四條經營生物製品應具備相應的冷藏條件和熟悉經營品種的人員。經營生物製品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審批和發證。

第十五條用於預防傳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製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防疫機構統一向生物製品生產單位訂購,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

第十六條進口生物製品,均需由衞生部審批、核發<進口藥品註冊證>。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口血液製品和防疫製品,需逐次報當地衞生行政部門初審,並由衞生部核准。

第十七條出口防疫用的生物製品均需報衞生部批准。其它品種的生物製品出口,按進口國的要求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和藥品監督員(或特聘專家)按照<藥品管理法>、GMP、<中國生物製品規程>和本規定等法律、規章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物製品生產和經營單位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衞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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