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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制度(通用3篇)

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制度(通用3篇)

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制度 篇1

(x年x月x日xx市第x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x次會議通過,x年x月x日xx省第x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x次會議批准)

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制度(通用3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及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第三條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銷售(包括二手特種設備的銷售)、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是本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按各自職責負責本轄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防止事故發生。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等活動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七條特種設備的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禁止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範圍從事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等活動。

禁止偽造、塗改、轉借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資格證書、證明文件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

第八條特種設備的銷售者應當對其銷售的特種設備的產品質量負責。銷售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銷售取得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合格特種設備;

(二)建立並執行特種設備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並向用户提供特種設備產品出廠時應當附有的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説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第九條二手特種設備在銷售前,應當經依法核准的機構檢驗檢測或者安全技術鑑定,取得合格證書後,方可銷售。

第十條禁止銷售下列特種設備:

(一)非法設計、製造、改造的;

(二)偽造、冒用許可證、質量證明和廠名的;

(三)未附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技術資料的;

(四)二手特種設備未取得合格證書的;

(五)國家明令淘汰的;

(六)依照國家規定應當強制報廢的;

(七)國家規定不允許銷售的其它特種設備。

第十一條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市或者其委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並應當提供如下資料:

(一)特種設備安裝維修改造告知書;

(二)施工單位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

(三)施工合同

(四)特種設備出廠資料;

(五)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組織計劃及相關安全技術措施;

(六)施工人員的作業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包括二手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向市或者其授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冊登記,場(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當辦理場(廠)內機動車輛牌照。

使用單位申請辦理特種設備註冊登記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説明、製造質量監督檢驗證明;

(二)特種設備安裝質量監督檢驗證明或者場(廠)內機動車輛的驗收檢驗證明;

(三)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

(五)進口設備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第十三條場(廠)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生產作業區或者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在生產作業區或者施工現場設置交通安全標誌和進行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特種設備產權單位應當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在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日常維護等方面的安全職責。

特種設備產權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特種設備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十五條下列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一)鍋爐操作、水處理作業;

(二)壓力容器操作、氣瓶充裝、氧艙維護;

(三)壓力管道操作;

(四)電梯安裝、維修、司機;

(五)起重機械安裝、維修、司索、指揮、司機;

(六)客運索道安裝、維修、司機、編索;

(七)大型遊樂設施安裝、維修、操作;

(八)場(廠)內機動車輛維修、司機;

(九)特種設備焊接;

(十)安全閥維修;

(十一)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接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

管理部門發出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後,應當立即整改,消除特種設備安全隱患;隱患未消除前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實施許可、登記的;

(二)發現未經許可、核准、登記,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發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發現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的;

(六)發現重大的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立即處理的。

第十八條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用偽造、塗改、借用的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資格證書從事特種設備及其安全保護裝置的製造、安裝、改造、修理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出借資質證書的,撤銷或者建議撤銷其相應的資質。

第十九條特種設備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八條和第十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第二十一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要求在場(廠)內機動車輛生產作業區或者施工現場設置安全標誌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有嚴重安全隱患的特種設備,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下列用語含義:

場(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於企業廠區範圍內(含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或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包括內燃牽引車和推頂車、蓄電池牽引車和推頂車、全液壓式牽引車、內燃固定平台搬運車、蓄電池固定平台搬運車、平台堆垛車、托盤搬運車、揀選車、輪胎式裝載機、履帶式裝載機、輪胎式挖掘機、履帶式挖掘機、挖掘裝載機、自行式鏟運機、拖式鏟運機。二手特種設備,是指從辦理完特種設備註冊登記手續到其報廢之前轉移所有權的特種設備。ヌ刂稚璞肝修,是指更換、修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受壓元件和更換、修理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備影響強度的部件、安全裝置的。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制度 篇2

一、崗位責任制度

(一)主要負責人崗位職責

1、貫徹和遵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制定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計劃,並監督落實,確保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

2、根據要求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設置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均應當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特種設備管理或者作業工作。

3、確保特種設備必要的經濟投入和人員保障,定期組織特種設備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檢查方案、內容和情況要記錄在案。

4、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定期召開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會議,分析、解決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5、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並組織開展演練。

6、及時、如實向特種設備監管部門報告特種設備事故,並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原則,分析原因,完善措施。

(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1、熟悉和宣傳貫徹有關特種設備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常識,積極參加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培訓,並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2、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並負責本單位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工作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資料的歸檔工作。

3、檢查本單位的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並做好記錄。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並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4、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演練。

5、編制常規性安全檢查的計劃並組織落實,做好日常的特種設備定期檢修、維護保養,按時申報並配合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做好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工作。

6、根據規定,配合有關機構做好特種設備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彙總和統計工作。

7、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三)特種設備操作人員職責

1、在崗時段隨身攜帶證件,做好設備運行記錄,不脱崗、不離崗,並自覺接受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2、嚴格執行特種設備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3、按照規定填寫運行、交接班等記錄。

4、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對發現的異常情況及時處理並且記錄。

5、積極參加特種設備安全知識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6、拒絕違章指揮。

7、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向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8、參加應急演練,掌握相應的基本救援技能;

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考核制度

1、根據本單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配置、員工換崗和調動情況,制訂從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申報、培訓、申請考核並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計劃。

2、強化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條件審核,保證作業人員的文化程度、身體條件等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

3、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定期開展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安全教育和培訓應做出記錄。

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到期前3個月,應向發證部門提出複審申請,逾期未申請複審或複審不合格人員不得繼續從事特種設備的作業,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應予以註銷。

三、安全管理檔案制度

1、建立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檔案,至少包括設備台賬、作業人員台賬、設備安全技術檔案,並指定專人負責相關檔案的建立和保存。

2、按照特種設備種類分類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台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台賬,並繪製有較為直觀、準確的特種設備分佈示意圖。台賬應及時更新,確保為最新狀態。

3、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台賬內容應包括:設備名稱、設備位號(或內部編號)、註冊登記信息(註冊代碼、使用證號)、設備主要參數(額定起重參數、壓力、介質、尺寸、製造單位、產品編號等)、檢驗信息(安全狀況等級、下次檢驗日期等)、使用狀態情況等。

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台賬內容應包括:姓名、作業類別、作業證號、取證時間、複審情況等。

5、逐台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實現一機一檔。

6、安全技術檔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⑴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製造單位和安裝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説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⑵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報告及記錄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⑶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⑷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和校驗(檢驗)報告;

⑸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⑹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資料(註冊登記表和使用證等)。

7、安全技術檔案為長期保存檔案,設備報廢后方可銷燬。

四、特種設備採購與驗收制度

1、使用單位應當選購取得相應制造許可的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或部件、安全附件、壓力管道元件)。使用單位不得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特種設備用於生產。

2、設備到貨後,使用單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對照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查驗設備隨機資料,並對實物進行檢查。

3、供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使用的部件、安全附件、壓力管道元件,必須妥善保管,做到標識清晰,質量證明文件齊全,確保安全質量的可追溯性。

4、對設備(或部件、安全附件、壓力管道元件)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聯繫相關製造單位予以妥善解決。

5、氣瓶使用單位應對瓶裝氣體供方進行評價,應選用取得相應氣瓶充裝許可證單位充裝的氣體。氣體到貨後應當對氣瓶進行安全檢查,確認有關充裝、警示、檢驗等標識齊全有效後方可使用。

五、特種設備安裝、維修、改造制度

1、使用單位應當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特種設備安裝、維修、改造。

2、使用單位應當向安裝、維修、改造單位提供有關設備資料,配合辦理設備安裝、維修、改造告知手續,督促並支持安裝、維修、改造單位依法申報監督檢驗或驗收檢驗。

3、特種設備改造所使用的設計文件、部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4、特種設備的改造、重大維修過程應經過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

5、特種設備安裝、維修、改造完畢,應及時進行現場驗收和設備交接,向施工單位索取竣工資料並歸入相關特種設備檔案。

6、應依法進行監檢而未監檢或監檢不合格的,使用單位不應接收相關設備或將相關設備投入使用。

7、經改造驗收合格的設備,應當在驗收合格後30日內持有關資料向原設備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六、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制度

1、使用單位應當在設備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後30日內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使用登記的有關資料(註冊表、使用證等)應及時存放於設備檔案內。

2、使用登記前,使用單位應按照相應登記規則要求,填寫使用登記相關表格。

3、辦理使用登記時,應按特種設備登記部門的規定和相應登記管理規則的要求,向設備登記部門提供設備質量證明文件等有關資料。使用單位應保證所提供資料真實,填報信息正確。

4、設備登記後,應將使用登記標誌置於或者附着於相關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5、設備發生以下變化時,使用單位應按有關使用登記規則的規定,及時到原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⑴單位名稱發生變更;

⑵設備轉讓或出租;

⑶設備變更使用地點;

⑷設備使用狀態發生擬停用一年以上(或停用後重新啟用)、報廢、拆除等變更;

⑸設備更改使用參數。

6、氣瓶(車用氣瓶除外)使用登記工作由充裝單位負責。租用設備的使用登記工作由產權單位負責,登記後將有關資料及時移交設備使用單位。

七、特種設備運行及日常維護保養制度

(一)一般要求

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嚴格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做好設備運行管理,明確設備運行管理的責任部門及責任人。相關作業人員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要求進行操作並如實、認真記錄特種設備的運行情況。

2、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至少每月組織一次自行檢查,每年進行全面檢查,並作出記錄,保證在用特種設備始終處於安全狀態。

3、特種設備應嚴格按照使用登記時核定的工作參數使用,嚴禁超過使用登記所核定的技術參數和用途運行,不應帶病運行。設備壓力錶、水位表、液位計等顯示儀表應該用紅顏色標示出上、下限或者是限制區;壓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時工作壓力波動較大的,應用綠顏色標示出壓力的正常波動範圍,用紅顏色標示出最高工作壓力限。

4、特種設備使用場所,應具備設備安全運行的環境條件,具有規定的安全距離、安全防護措施,以確保其安全運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根據設備使用環境,綜合考慮事故對環境和社會的影響,制定有針對性的應對措施。

5、在特種設備使用、維修等場所應按照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安全須知等進行危險提示、警示。

(二)壓力容器

1、壓力容器應按照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每月進行一次定期安全檢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年度檢查;壓力管道應按照在用工業管道定期檢驗規程(試行)、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則—公用管道和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則—長輸(油氣)管道的規定,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年度檢查(或在線檢驗)。年度檢查(或在線檢驗)應形成報告。檢查記錄或報告應存入安全管理檔案。

2、固定式壓力容器的年度檢查可以由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組織經過專業培訓的作業人員進行,也可以委託依法取得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持證的壓力容器檢驗人員進行。

3、工業管道的在線檢驗、公用管道和長輸管道的年度檢查可以由使用單位持有壓力管道安全管理或巡線維護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進行,也可以委託依法取得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持證的壓力管道檢驗人員進行。

(三)電梯

1、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應由使用單位委託取得安裝、改造、修理許可的單位或者電梯的製造單位進行。

2、電梯應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國家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並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3、使用單位電梯管理人員應對維保記錄進行確認。維保單位發生變化時,應在變更後15日內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4、使用單位無能力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的,應委託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但應簽訂相應的合同,明確法律責任。

(四)大型遊樂設施

1、大型遊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在大型遊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應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並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操作人員應做好交接班檢查和班中巡迴檢查。

2、大型遊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在設備的'入口處等顯著位置張貼乘客須知、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註明設備的運行特點、乘客範圍、禁忌事宜等。

3、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或舉行大型羣眾性活動前,運營使用單位應對大型遊樂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並加強日常檢查和安全值班。

4、對超過整機使用期限仍有修理、改造價值可以繼續使用的大型遊樂設施,運營使用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運營使用單位應加強對允許使用的大型遊樂設施的使用管理,採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措施,加大全面自檢頻次,確保使用安全。大型遊樂設施主要受力部件超過設計使用期限要求的,應及時進行更換。

5、大型遊樂設施運營使用單位租借場地開展大型遊樂設施經營的,應與場地提供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場地提供單位應核實大型遊樂設施運營使用單位滿足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運營使用條件。

(五)鍋爐

鍋爐使用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

(六)氣瓶

1、氣瓶充裝站應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按規定做好工作記錄並妥善保管,特別是充裝前的檢查記錄、充裝操作記錄、充裝後複驗和檢查記錄,並對氣瓶的充裝安全負責;負責氣瓶的維護、保養和顏色塗敷工作;向氣瓶使用者宣傳安全使用知識和危險性警示要求,並在所充裝的氣瓶上粘貼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及國家標準規定的警示標籤和充裝標籤。負責氣瓶的送檢工作,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送交指定的氣瓶檢驗機構報廢銷燬。

2、氣瓶充裝單位只能充裝自有產權氣瓶(車用氣瓶、呼吸用氣瓶、滅火用氣瓶、非重複充裝氣瓶和其他經省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同意的氣瓶除外),不得充裝技術檔案不在本充裝單位的氣瓶。

3、充裝單位應採用計算機對所用的自有產權氣瓶進行建檔登記,並負責塗敷充裝站標誌、氣瓶編號和打充裝站標誌鋼印。鼓勵採用條形碼、電子標籤等先進信息化手段對氣瓶進行安全管理。

4、液化石油氣充裝站儲罐及壓力管道的法蘭墊片應是符合要求的金屬纏繞墊片,嚴禁對液化石油氣鋼瓶進行超裝。液化石油氣充裝管路系統應配備緊急切斷裝置,現場檢查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應能夠熟練操作緊急切斷裝置。

5、氫、氧氣瓶色標應完好,嚴格使用防錯裝接頭進行充裝。

6、車用氣瓶充裝站應執行DB13/T 1831的規定,不應對無使用登記證、超期未檢或報廢氣瓶進行充裝。

7、溶解乙炔氣體充裝單位應有測量瓶內餘壓、剩餘丙酮量和補加丙酮的裝置,冷卻噴淋和緊急噴淋裝置,並有可靠水源。

8、易燃和有毒氣體的充裝單位應配備抽真空或置換和殘氣殘液回收或處理裝置。

(七)異情處置

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在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並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或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時,使用單位應及時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重要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積極推廣視頻監控,充分運用電子監管手段,保障設備安全運行。

(八)安全附件與安全保護裝置

安全附件與安全保護裝置應配備齊全且靈敏、可靠,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各種安全附件與安全保護裝置要有專人負責管理,經常檢查和維護保養,並落實到人,建立檔案,編制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校驗和檢修,並記錄。

八、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制度

1、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或停用一年以上設備重新啟用時)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檢驗申報表的內容應包括擬檢驗設備的基本信息(名稱、內部編號、註冊代碼等)以及計劃檢驗時間。

2、使用單位應積極配合檢驗檢測工作,提供必要的檢驗檢測工作條件,告知檢驗檢測人員安全注意事項。特種設備定期檢驗時,使用單位應派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等相關人員到現場做好安全監護和配合工作,確保檢驗人員的安全及檢驗工作的順利進行。

3、現場檢驗檢測結束後,使用單位應對存在的問題按

照要求儘快進行整改,直至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同時,使用單位還應及時向檢驗機構反饋整改情況,索取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報告、安全裝置校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並存入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4、使用單位應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確保其靈敏、可靠。

5、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6、特種設備定期檢驗週期劃分。

九、特種設備隱患治理

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健全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整改監督責任制度,認真開展隱患自查。

2、對在本單位日常檢查、檢驗檢測機構定期檢驗和政府特種設備管理部門安全監察中發現的特種設備隱患,使用單位應及時填寫《特種設備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台賬》,建檔管理,並定期對整改情況進行督查。《特種設備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台賬》內容應包括隱患名稱及隱患發現來源、處理結果等。

3、對於已經發現的每項特種設備事故隱患,使用單位應當指定部門或人員負責隱患治理工作。應當投入必要的隱患整治資金,並及時安排時間進行整治。

4、經過整治消除隱患後,有關部門和人員要進行檢查(驗)確認,並在有關書面檢查材料上簽字。對於安全監察機構《安全監察指令書》或檢驗檢測機構《檢驗結果通知單》提出的問題,使用單位應及時填報《特種設備安全隱患整改回復報告書》,以書面形式將整改情況報相關安全監察或檢驗檢測機構確認。

5、對於因生產等原因不能(或難以)及時整治的隱患,使用單位應進行風險評估,對重大的、難以容忍的隱患,必須及時予以消除。其它嚴重程度的,應當制定監控方案,落實監控措施、監控責任、整改期限。監控措施經特種設備管理機構審核,並報經單位分管安全負責人、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實施。重大隱患的監控方案還應報告發現該隱患的安全監察或檢驗機構備案。隱患監控時發生事故的,由使用單位負責。

6、對於僅依靠本單位力量難以消除的隱患和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造成嚴重影響的重大隱患,應書面報告當地政府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協助消除。

7、對於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特種設備設計使用年限或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又無法消除安全隱患,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

8、隱患整改和確認的相關資料應及時存入安全管理檔案。

9、對於安全監察人員提出的問題和下達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時限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向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書面報告。

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制度 篇3

1.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起重機械、場(廠)內機動車輛等設備。國家另有規定的,依規定。

2.危險設備包括砂輪機、電焊機、剪(折)板機械、各類手持電動工具等易發生危險的設備。

3.特種設備和危險設備的安裝、修理、改造,必須經設備管理部門審批後方可實施。安裝、修理、改造必須滿足安全要求。

4.特種設備和危險設備的安全附件齊全,使用前應認真檢查,保證安全附件齊全、有效,嚴禁帶病運行。

5.特種設備和危險設備應當建立設備檔案和台帳。設備銘牌、自編號齊全準確,且設備銘牌應裸露,不得塗漆。

6.特種設備應當按國家規定定期檢驗,嚴禁超期使用。設備檢驗報告及使用證,必須齊全。

7.特種設備和危險設備應落實責任人,簽訂責任書。操作者應持證操作,經常檢查,定期維護保養,嚴禁無證操作。

8.違反上述規定,造成事故及損失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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