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規章制度 >

公司職業衞生規章制度(精選7篇)

公司職業衞生規章制度(精選7篇)

公司職業衞生規章制度 篇1

為保持辦公室整潔、乾淨,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樹立公司專業化形象,特制定以下管理規定。

公司職業衞生規章制度(精選7篇)

一、公司員工應自覺維護公司的辦公環境,個人辦公室及辦公桌面物品擺放整齊、無灰塵、不亂扔廢棄物,保持工作區的清潔。

二、保持各自電腦及其他辦公設備的乾淨、整齊,辦公桌電源線、插座等要整齊擺放。

三、為保持辦公室的空氣清新,嚴禁在辦公室內抽煙(客人來訪除外)。

四、各人的垃圾筒每天下午下班時要清理乾淨,嚴禁留垃圾在公司內過夜。在公司吃完東西后要及時把垃圾處理掉。

五、查閲完畢的圖書、資料、報刊等要及時歸還原位,不得隨意亂放。

六、禁止把個人物品、衣物及包等任意擺放,影響公司形象。

七、辦公室內公共區域的日常衞生由行政助理負責安排人員保潔並做好監督工作,做到:

1、地面乾淨,空氣清新、盆景鮮花保持鮮豔,無浮灰、無污點,盆內無枯葉、煙蒂等雜物。

2、要定期組織辦公室的大掃除、清理工作,以保持辦公環境的乾淨整潔。

3、維持會議室及會客區的乾淨、整潔,會議室(區)使用後,要及時清理。

4、負責總經理辦公室的全部衞生。

5、公司大門口、衞生間、樓梯走廊、外牆玻璃等由阿姨負責打掃。

八、行政部不定時進行衞生抽查,對於衞生工作不到位的,行政部要給予處罰(處罰款項用於組織集體活動)。具體處罰為:

1、在辦公室抽煙一次,為集體活動捐款10元。

2、個人辦公室(桌)髒、亂、不整齊,第一次提醒,第二次開始每次為集體活動捐款10元。

3、每次查閲的資料及文件等沒有及時歸位的,為集體活動捐款10元。

公司職業衞生規章制度 篇2

為了進一步加強飲食服務工作,為全校師生提供質量上乘、環境優良、服務周到的飲食服務,根據我校後勤社會化改革的文件精神,經甲乙雙方協商,特簽訂本協議。

一、服務範圍

1、師生的膳食服務;

2、師生的開水供應服務;

3、師生的熱水浴服務。

二、甲方的管理職責與權限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餐飲業食品衞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對乙方的膳食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2、將飲食服務中心現有的房屋及其各種附屬設施、鍋爐及其輔機設備以零租賃的方式提供給乙方使用。

3、對師生員工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定期向乙方反饋、並對反映較多的問題共同協商解決。

4、負責對外有關環保、節能等職能部門工作的接洽與協調。幫助乙方協調與省市有關職能部門的關係。

5、經常督促校內有關職能部門採取措施,淨化校園內餐飲市場,除了委託給乙方管理的餐飲項目外,嚴禁以任何方式出現的餐飲售賣點(外招、留學生樓除外)。

6、根據在校統招生實際人數及物價(指燃煤、柴油、用電量)等實際情況,及時核實並調整對乙方的燃煤補貼款額和用電指標。

7、根據學校實際和飲食服務工作運行狀況。負責對飲食服務中心現有房屋中型以上的維修、鍋爐及其輔機設備(單件在5000元以上)的添置、立項和報批。

公司職業衞生規章制度 篇3

1、目的:為了預防、控制、消防職業痛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職工的健康

2、範圍:全體員工

3、責任者:安全部、製造部、中央研究所、工程部、採購銷售部、行政保衞科

4、程序:

4.1總則

4.1.1 職業衞生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公司監督、部門負責、分級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體制。企業內部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相互協作,做好職業衞生工作。

4.1.2 第四條 企業職業衞生工作實行一把手負總責,企業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職責衞生管理部門對本企業職業衞生工作的監督管理與考核負責。

4.1.3 職業衞生工作是企業安全、健康、環境(hse)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在執行hse管理體系過程中,必須按本規定做好職業衞生有關工作。

4.1.4 各級工會組織應依法維護職工享有的職業衞生保護權利,組織實施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羣眾監督。

4.1.5 企業對在職業衞生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或單位給予獎勵。

4.2機構與管理

4.2.1 公司安全部在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下,主管職業衞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領導下,負責職業衞生日常管理的具體工作。

4.2.2 企業安全生產監督委員會負責指導職業衞生工作,應有領導分管職業衞生工作。

4.2.3 內部應建立職業衞生“管理網絡”,負責各級職業衞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4.2.4 建立職業衞生工作例會制度。制定計劃,研究工作,佈置任務,通報企業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監測、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衞生宣傳教育及勞動防護檢查考核、職業衞生隱患檢查及治理等情況。

4.2.5 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職工能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的有關待遇。

4.2.6 職業衞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包括健康監護費、職業病診療康復傷殘費、塵毒監測儀器設備購置費、監測費、職業衞生宣傳教育費、培訓費、管理費、職業病危害調查費、職防科研費等)應列入企業年度資金計劃,專款專用,其經費支出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4.2.7 工會、人事、生產、技術和設備等管理部門,在其崗位責任制中應列入相關的職業衞生責任條款,協助作好職業衞生工作。

4.3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

4.3.1 應加強新建及改、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職業衞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應建立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管理審批程序,職業衞生管理部門應參加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

4.3.2 按照國家有關法規的要求,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有關工作,並按有關規定報批。建設項目在設計階段,設計單位應充分考慮和落實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中提出的有關建議和措施,應同時建立相應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等檔案。

4.3.3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工作,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職業衞生驗收手續,對不符合職業安全衞生標準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衞生防護設施,必須整改直至達標,否則不得投入生產。

4.3.4 建立健全企業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模擬演練,同時進行講評並持續改進。

4.3.5 建立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發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情況和中毒事故時,應及時報告集團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門,準確提供有關情況,並配合做好救援救護及調查工作。

4.3.6 做好防塵、毒、射線、噪聲以及防氮氣窒息等防護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於完好狀態,未經主管部門允許,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應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為職工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衞生防護用品。企業應建立職業衞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台賬。

4.3.7 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衞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衞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亦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4.3.8 可能造成職業病或職業中毒的作業環境、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或擴大的職業衞生隱患,應納入企業安全隱患治理計劃,按《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管理規定》(中國石化安〔20xx〕166號)和《事故隱患限期整改責任制》(中國石化安〔20xx〕250號)執行,並由各職業安全衞生管理部門牽頭負責整改。

4.4勞動用工及職業健康檢查管理

4.4.1 在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後果、職業衞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違反此規定,職工有權拒籤勞動合同,企業不得解除終止原勞動合同。

4.4.2 所有員工都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衞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衞生防護用品的責任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衞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並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4.4.3 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衞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4.4 企業應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和退休職業健康檢查,以及特殊作業體檢、企業不得安排未進行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4.4.5 企業人力資源部應根據新招聘及調換工種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鑑定意見安排其相應工作。

4.4.6 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職業病者,患者所在企業應根據健康安全科提出的處理意見,安排其調離原有害作業崗位、治療、診斷等,並進行觀察。

4.4.7 職業衞生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國家規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檔案內容應包括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4.8 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並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4.4.9 體檢中若發現羣體反應,並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職業衞生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對生產作業場所進行勞動衞生學調查,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4.4.10 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並由職防部門自休檢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反饋給有關單位並通知體檢者本人。

4.4.11 應嚴格執行女工勞動保護法規條例,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的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特別繁重或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週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4.5作業場所管理

4.5.1 應建立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考核制度。定期對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與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單位職業衞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彙報,並向員工公佈。

4.5.2 應加強對工藝設備的管理,對易產生泄漏的設備、管線、閥門等應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杜絕或減少跑、冒、滴、漏。企業在生產活動中,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4.5.3 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的作業場所應立即採取措施,加強現場作業防護,提出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嚴重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場所,必須停止生產運行,採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4.5.4 要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警示説明應當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

4.5.5 要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識、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救急器具專櫃,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

4.5.6 生產崗位職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嚴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試劑和儀器設備,嚴禁用有毒有害溶劑洗手和沖洗作業場所。

4.5.7 加強對檢維修場所的職業衞生管理。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生產裝置,在制定停車檢修方案時,應有職防人員參與,提出對塵、毒、噪聲、射線等的防護措施,確定檢維修現場的'職業衞生監護範圍和要點。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裝置檢維修現場應嚴格設置防護標誌,應有相關人員做好現場的職業衞生監護工作。

4.5.8 要加強檢維修作業人員的職業衞生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現場沖洗設施完好情況的檢查。

4.5.9 對承擔檢維修的特殊工種(放射、電焊、高空作業等)人員,必要時需組織檢維修前體檢,發現健康狀況不適者,應立即通知不得從事該項工作,避免職業傷害。

4.5.10 要加強檢維修現場塵毒檢測監控工作。企業應根據檢維修現場情況與職防部門聯繫檢測事宜,隨時掌握現場塵毒濃度,及時做好防護工作。

4.5.11 做好檢維修後開工前的職業衞生防護設施防護效果鑑定工作,重點對檢維修後的放射源防護裝置、防塵防毒防噪聲衞生設施的整改等情況進行系統檢查確認,減少開車運行時的意外職業傷害。

4.5.12 應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4.6職業病診斷與管理

4.6.1 職業病的診斷與鑑定工作由企業統一管理。職業病診斷和鑑定由企業和當事人如實提供有關職業衞生情況,按法定程序取得職業病診斷、鑑定的有關資料。

4.6.2 要加強對職業病病人的管理,實行職業病病人登記報告管理制度,發現職業病病人時,要按有關規定向地方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和集團公司報告。

4.6.3 應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醫療和療養。對在醫療後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在原崗位作業或工作的,由安全部提出調整崗位意見後,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

4.6.4 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復和複查等費用以及傷殘後有關待遇和社會保障,應依照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6.5 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應及時進行診斷,在其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按職業病待遇辦理,同時在此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7職業健康教育與培訓

4.7.1 安全生產委員會應定期研究職業衞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各級領導和崗位職工都必須熟悉本崗位職業衞生與職業病防治職責,掌握本崗位及管理範圍內職業病危害情況、治理情況和預防措施。

4.7.2 主管部門要組織對職業衞生管理人員進行職業衞生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工作。結合生產實際,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習

,舉辦專題培訓和學習講座,提高職業衞生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管理水平。

4.7.3 要對全體職工進行職業病防治的法規教育和基礎知識培訓與考核。要組織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國家的職業病防治法規、條例及中國石化的規章制度,樹立法制觀念,提高遵紀守法意識。班組每季度在安全活動中安排一次職業衞生知識學習活動,並做好記錄。

4.7.4 生產崗位管理和作業人員必須掌握並能正確使用、維護職業衞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衞生防護用品,掌握生產現場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開展相應的演練活動。

4.7.5 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職工必須接受上崗前職業衞生和職業病防治法規教育、崗位勞動保護知識教育及防護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4.7.6 要做好生產檢維修前的職業衞生教育與培訓,結合檢維修過程中會產生和接觸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可能發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點掌握自我防護要點和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情況下的緊急處理措施。

4.8附則

4.8.1 企業對外來施工人員和長期僱用的勞務工的職業衞生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4.8.2 對放射線、噪聲、劇毒品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管理,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8.3 應按照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職業衞生工作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4.8.4 銷售部參照本規定,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公司職業衞生規章制度 篇4

1、目的

1.1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2職業衞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貴航特鋼有限公司的職業衞生與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

3、術語

3.1職業危害因素: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職業病: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並列入國家公佈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

3.3有害作業崗位:是指員工在生產勞動或者其它職業活動中,接觸到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崗位。

3.4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的健康檢查。

3.5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和檢測:監測是指用人單位通過運用一定的方法或手段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是否影響勞動者健康及其動態變化予以測定;檢測是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等進行的測定,並出具職業病危害檢測報告,作為行政執法的事實依據。

4、機構設置

公司成立職業衞生管理領導小組,公司經理任組長,主管職業健康安全副經理任副組長,各分公司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組員;生產安環部為職業衞生的日常管理機構。

5、職責

5.1職業衞生領導小組職責:

5.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衞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並將此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

5.1.2審定職業衞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並定期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情況,解決各部門關係協調、所需資金落實等問題。

5.2生產安環部職責:

5.2.1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

5.2.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負責組織開展對作業場所及崗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檢測與評價工作,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

5.2.3負責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公司職業衞生檔案的建立工作;

5.2.4負責開展職業衞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衞生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2.5負責組織對公司新、改、擴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在初步設計階段對職業衞生專篇進行審查。

5.2.6負責在職員工職業病檔案的管理工作。

5.2.7負責對申請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材料的審核、確認工作。

5.2.8負責組織開展對粉塵、噪聲等職業病危害因素超標嚴重的作業場所及崗位治理方案的調研和治理工作。

5.3綜合辦職責

5.3.1負責對新入廠員工上崗前的健康體檢和員工離崗前的職業健康體檢工作。

5.3.2負責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5.3.3負責組織每兩年一次的職工健康體檢和接害職工每年一次的職業健康檢查工作。。

5.4設備技術部

5.4.1負責組織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相關的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審查。

5.4.2配合生產安環部開展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等工作。

5.5各單位職責

5.5.1負責本單位職業衞生和職業病預防工作。

5.5.2協助生產安環部做好職業健康檔案的歸檔工作。

6、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6.1生產安環部根據公司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或者因建設項目、改變生產工藝或原材料等可能產生新的職業危害因素,及時如實地向上級政府主管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6.2申報的主要內容有:公司的基本情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7、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職工享有下列職業衞生保護權利。

7.1.1獲得職業衞生教育、培訓的權力;

7.1.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力;

7.1.3瞭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力;

7.1.4要求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力;

7.1.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7.1.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力;

7.1.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衞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力。

7.2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

7.2.1預防措施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其職業衞生“三同時”工作,並確保職業衞生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

生產安環部組織並委託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對總廠新、改、擴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以及評審工作。

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防噪規劃,並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逐步消除塵、毒、噪危害。

進入有毒有害崗位作業人員,必須事先進行防毒知識教育,掌握有毒物質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識、防護器材的使用知識,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7.2.2生產過程中的控制

對作業場所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並採取回收利用、淨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若改變產品原材料或工藝流程,可能使塵毒等危害增加者,要採取可靠的預防性措施,按照變更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防塵防毒設施,必須加強維修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

對塵毒危害嚴重、測定超過國家規定衞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及時給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衞生防護設施,並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防噪聲工作,採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噪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為接觸塵、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使用。

在具有酸、鹼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險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

7.2.3職業衞生管理

必須貫徹執行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接害作業崗位的職工應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職業衞生知識培訓。

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及職業衞生防護知識培訓的員工、職業禁忌症者,從事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崗位作業。

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和檢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及時進行公佈。根據要求對崗位粉塵、噪聲、高温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質每年監測一次。

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需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生產安環部和綜合辦提供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衞生情況,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對接觸塵毒噪等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醫學監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結束後相關管理人員要將檢查結果與所在崗位的職業危害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一併存入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責任單位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並採取相應處理措施,並同時立即上報公司安全保衞處。

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安全衞生操作規程,專兼職安全衞生管理人員嚴格監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設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註明崗位名稱、有毒有害因素名稱、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監測結果、預防措施等。

除按要求對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進行報告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立即向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報告,並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內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進措施。

8、職業病診斷與上報

8.1生產安環部將申請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材料備齊後交政府安監部門。

8.2其餘事項按國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9檢查與考核

生產安環部負責對各單位的職業衞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考核。

公司職業衞生規章制度 篇5

1.目的和依據

1.1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1.2職業衞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車間、部門、合作合資公司的職業衞生管理工作。

3定義

3.1職業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職業病: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並列入國家公佈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

4機構設置

公司成立職業衞生管理領導小組,總經理任組長,主管副總經理任副組長,各車間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組員;安全保衞部為職業衞生的日常管理機構。

5職責

5.1職業衞生領導小組職責:

5.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衞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並將此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

5.1.2審定職業衞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並定期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情況,解決各部門關係協調、所需資金落實等問題。

5.2安全保衞部職責:

5.2.1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

5.2.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協助煙台市工業衞生監測站對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進行監測,並對監測結果進行公示;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

5.2.3負責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企業勞動衞生檔案的建立工作;

5.2.4負責組織每年一次的職業健康查體和應急時的健康檢查工作;為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職工辦理《職業健康監護證》;

5.2.5負責組織進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5.2.6負責在職員工職業病檔案的歸檔工作。

5.2.7會同人力資源部聯合開展職業衞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衞生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資源部

5.3.1負責新入廠員工上崗前的健康查體和員工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查體工作。

5.3.2負責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5.3.3負責退休退養職工的職業病管理工作。

5.4各單位(各車間、部門、合作合資公司)職責負責本單位職業衞生和職業病預防工作。

6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6.1安保部根據公司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時如實地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6.2申報的主要內容有: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7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衞生保護權利。

7.1.1獲得職業衞生教育、培訓的權力;

7.1.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力;

7.1.3瞭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力;

7.1.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力;

7.1.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7.1.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力;

7.1.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衞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力。

7.2塵、毒、噪場所規定接觸石棉絨場所,生產、儲存、使用氯氣場所,產生酸、鹼霧場所,產生噪音的場所。

7.3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

7.3.1預防措施

對存在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進行衞生預評價。衞生預評價的全過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設計階段的衞生審查,施工過程中的衞生監督檢查,竣工驗收以及竣工驗收中對衞生防護設施效果的監測和評價。

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的建設項目,都必須有防塵防毒設施,實行“三同時”管理,即職業衞生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

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防噪規劃,並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逐步消除塵、毒、噪危害。

進入有毒有害崗位作業人員,必須事先進行防毒知識教育,掌握有毒物質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識、防護器材的使用知識,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7.3.2生產過程中的控制

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採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對作業場所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並採取回收利用、淨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若改變產品原材料或工藝流程,可能使塵毒等危害增加者,要採取可靠的預防性措施,按照變更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防塵防毒設施,必須加強維修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

對塵毒危害嚴重、測定超過國家規定衞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及時給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衞生防護設施,並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防噪聲工作,採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噪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為接觸塵、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使用。

在具有酸、鹼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險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

7.3.3職業衞生管理

必須貫徹執行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需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安全保衞部和人力資源部提供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衞生情況,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對接觸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醫學監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有職業禁忌症的員工不得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並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安全衞生操作規程,專兼職安全衞生管理人員嚴格監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設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註明崗位名稱、有毒有害因素名稱、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監測結果、預防措施等。

除按要求對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進行報告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並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內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進措施。

定期進行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培訓和實際演練,發生急性職業中毒事故時,按照應急救援程序實施現場救援。

8生產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檢測制度。

8.1安全保衞部進行檢測的項目為作業場所毒物(氯氣)指標和噪聲指標,檢測點的分佈見氯鹼公司危害因素分佈表,檢測頻次為每月一次。

8.2衞生監督部門對公司確定的危害因素分佈點進行監測,監測頻次每半年一次。

8.3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超標時,安全保衞部與超標單位應立即分析原因,採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

公司職業衞生規章制度 篇6

為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我廠職工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改善生產作業環境,搞好職業衞生工作,經公司安全委員會討論,制定本職業衞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門、各車間在公司安全委員會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衞生管理相關檔案,並妥善保存。

二、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規定。

三、依法履行向勞動者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如實告知勞動者。並以培訓等形式提高職工對職業病危害的防範意識。

四、依法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的預評價、審查認可、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驗收認可等程序。

五、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逐步採取技術改造、配備必要的防護設施、防護用品等,落實各項防護措施,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衞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組織對各部門職業病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公司安全委員會事故調查分委會處理,相關部門按期落實解決。

七、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時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依法組織本單位職業病患者的診療。

八、依法組織對勞動者的職業衞生教育與培訓。

九、組織開展對本單位各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並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託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向衞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向做作業人員公佈。

十一、建立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分隊,落實職責,以利急需,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

公司職業衞生規章制度 篇7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減少職業病發生,保護職工健康及相關權益,促進公司健康快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集團公司關於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辦法的要求,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職業衞生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公司建立、健全職業衞生防治責任制,各單位行政一把手為本單位職業衞生防治工作第一責任人,加強對職業衞生防治工作的管理,併為本單位職業衞生危害承擔責任。

一、組織機構

為做好職業衞生管理工作, 在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下決定成立職業衞生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

職業衞生管理領導小組在安環部設立職業衞生防治辦公室,袁宏波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公司職業衞生日常管理工作。

二、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職業衞生的政策、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集團公司有關規章制度,並通過各職能部門組織落實和實施;

2.研究和決定本單位職業衞生的重大問題,決定年度職業衞生工作部署,決定對職業衞生做出突出貢獻人員獎勵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罰;

3、建立職業衞生管理網絡,具體負責公司各級職業衞生監督管理工作;

4.建立職業衞生例會制度。制定計劃,研究工作,佈置任務,通報公司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監測、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衞生宣傳教育及勞動防護檢查考核、職業衞生隱患檢查及治理情況;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6、職業衞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健康監護費、塵毒監測儀器設備購置費、監測費、職業衞生宣教費、培訓費、職業病危害治理費等)應列入企業年度資金計劃,做到專款專用;

7、公司工會、人勞、生產技術和機動等部門,在其職責中列入相關的職業衞生責任條款,協助做好職業衞生工作。

三、工作內容

(一)職業病前期預防、診斷處理、報告和調查統計管理

1、前期預防

(1)加強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職業衞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職業衞生領導小組負責對“三建”項目職業衞生設計進行審查。

(2)生產過程中存在職業危害的單位應確保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達不到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 衞生要求的,應當採取相應治理防範措施。

(3)努力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減少生產作業場所塵、毒、噪聲及輻射對人體的傷害。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具體情況,為職工提供有安全有效可靠的職業衞生防護用品,職工所在單位要做好防護用品管理工作。

⑷把可能造成職業病或職業中毒的作業環境、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或擴大的職業衞生隱患,納入公司安全隱患治理計劃。

⑸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公司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模擬演練,同時進行講評整改。

2、診斷處理

⑴職業病的診斷與鑑定工作按照集團公司規定統一管理。當事人和其所在單位應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説明和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資料。

⑵總醫院確診為職業病的病人應在確診15日內,持診斷證明書及複印件,到安環部備案。

⑶職業病患者由公司安排進行醫療。對在醫療後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在原崗位工作的,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⑷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復、複查費用和傷殘等有關待遇及社會保障,應依照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3、報告、調查統計分析管理

⑴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要依法採取臨時控制和應急救援措施,及時組織搶救病人。同時,應立即向安環部報告。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遲報、漏報。

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的原因、已採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

⑵事故發生後,在公司職業衞生管理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安環部會同生產技術部、機動部、工會、監察等有關部門組成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並由安環部負責建立、健全事故調查台帳及職業病登記。

(二)、作業場所管理

1、公司建立健全生產裝置、作業場所職業衞生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與評價制度。安環部組織每年對全生產裝置、作業場所職業衞生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與評價,檢測與評價結果存入職業衞生檔案,並定期向集團公司及當地衞生行政部門彙報。

2、生產廠加強對工藝設備的管理,對易產生泄露的設備、管線、閥門等應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杜絕或減少跑、冒、滴、漏。並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闡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

4、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安裝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設施,設置防護急救器具、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

5、機動部門加強對檢修場所的職業衞生管理。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生產裝置,在制定停車檢修方案時,應有職防人員參與,制定塵、毒、噪聲、射線等的防護措施,確定檢維修現場的職業衞生監護範圍和要點。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裝置檢維修現場應嚴格設置防護標誌,並安排相關人員做好現場職業衞生監護工作。

6、安全環保部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三)、工業噪聲及監控

1、工業噪聲包括空氣動力性噪聲、機械性噪聲和電磁性噪聲。職工聽力保護是指噪聲、聽力測試與評定、工程控制措施、護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職工培訓以及記錄保存等。

2、按衞生部《工業企業職工聽力保護規範》(衞法監發[1999]第620號)的測量方法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測。

3、根據監測結果,確定各單位每工作8小時暴露於等效聲級大於等於85db(以下簡稱“laeq,8≥85 db”)的職工人羣。監測結果應以書面或公告形式通知有關職工。凡laeq,8≥85 db的作業場所應有警示標識,進入該區域作業人員應佩戴護耳器。

4、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職業衞生“三同時”工作中,應加強對噪聲源的工程控制,噪聲控制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範》(gbj 87)和《工業企業設計衞生標準》(gbz 1)的規定。噪聲控制設備應經常維修保養,確保噪聲控制效果。

5、為做好職工聽力保護,安環部負責組織進行噪聲防護培訓,並建立健全噪聲監控及防護檔案,主要內容包括:⑴噪聲崗位基本情況;⑵作業場所噪聲監測結果及評價;⑶接觸噪聲職工的聽力測定和定期體檢結果;⑷控制噪聲工程項目的開展情況;⑸噪聲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台帳。

(四)、高毒物品防護與管理

1、高毒物品是指衞法監發[20xx]142號文中所列物品。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高毒物品的過程中,應保證符合國家有關職業衞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同時按規定向政府衞生主管部門申報。

2、安環部負責高毒物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高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3、存在高毒物品場所的有關作業人員應進行崗前體檢,接受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存在高毒物品的場所應與其他場所分開或有效隔離,防護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設置應急這裏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並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於正常使用狀態;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 158)規定,設置風向標,設置警示標誌、中文警示説明或區域警戒線。

存在高毒物品的場所應設置淋浴間和更衣室,並設置清洗、存放或處理工作服等物品的專用區域。

4、每季度至少對高毒物品作業場所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檢測,每年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五)、放射性防護管理

1、公司成立放射防護領導小組,制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管理制度,明確有關部門職責和崗位職責,領導協調放射防護工作。

2、安環部建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台帳。對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進行放射防護知識及相關的法規、專業技術知識培訓,並監督有關人員持《放射工作人員證》證上崗情況,每年進行一次複審,每五年換髮一次。

3、對從事放射性工作人員應建立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檔案和個人劑量檔案。每1-2年到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衞生醫療機構進行一次職業性健康體檢。

4、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儲存場所和射線裝置的使用場所應設置防護設施,其入口處應設置放射性標誌和必要的防護安全連鎖、報警裝置或工作信號,並按規定進行輻射檢測。

5、公司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放射防護安全檢查,對從事接觸放射線作業人員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

6、應建立放射性同位素泄露、丟失應急處理預案,定期開展預案演練,做好記錄和效果評價。

(六)、工業微氣候及防暑降温

1、高温作業係指工業企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温度的氣温時,其工作地點氣温高於室外氣温2℃或2℃以上的作業。

2、高温作業場所綜合温度應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 2)的要求。建設項目的職業衞生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衞生標準》(gbz 1)中有關防暑的要求。

3、安全、職業衞生和工會等部門應制定計劃,採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並對防暑降温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4、應對高温作業場所進行定時檢測,包括温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採取改進措施。

5、防暑降温設備應按時檢修維護管理,每年在暑季前檢維修一次,並進行效果評價,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辦法和管理制度。

四、考核

(一)職業衞生管理工作考核規定是對企業安全生產先進評比的一依據,總分100分,達90分以上為優,80分以上為達標,低於80分為不達標。

(二)組織機構及管理(共10分,每項1分)

1、職業衞生應有主管領導分工負責,各部、廠應有領導分工或安全員。

2、應有職業衞生組織機構網絡圖。

3、安環部應設有職業衞生專職崗位,定期進行職業衞生檢查。

4、相關職能部門應建立健全職業衞生工作責任制。

5、提供職業衞生開展工作必要的經費。

6、應有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實施細則和預防職業病危害專項管理制度。

7、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預案。

8、制訂職業病防治工作年度計劃和長遠規劃。

9、每年底影響職防中心報送職業病防治工作年度總結。

10、勞動合同管理符合職業衞生管理規定。

(三)職業衞生監督(共10分,每項2分)

1、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2、職業衞生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全過程監督。

3、職業衞生中存在的隱患和問題應監督整改。

4、建立職業衞生“三同時”設計審查、驗收檔案。

5、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設備、設施、材料等的進入或轉出,應符合職業衞生要求。

(四)職業衞生防護(共10分,每項2.5分)

1、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傷害的工作場所,應配備符合職業衞生要求的防護設施或用品。

2、防護用品定期維護校驗,並有維護校驗記錄。

3、建立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檔案,保證員工能正確、熟練使用防護用品。

4、從事放射工作個人劑量檢測率應達100%。

(五)作業環境檢測(共20分,每項2分)

1、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應按規定設檢測點,並編制檢測平面圖。

2、在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建立公告欄,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

3、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週期符合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

4、檢測、分析有記錄。

5、檢測分析評價報告按時反饋被檢測單位。

6、檢測覆蓋率達95%。

7、檢測點合格率95%.

8、作業環境檢測檔案內容齊全。

9、每季度按時上報檢測統計季報表,並附文字分析。

10、開展應急檢測、事故檢測、進入有可能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受限空間設備前檢測及隱患點檢測。

(六)職業健康檢查(共20分,每項4分)

1、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上崗前體檢率100%;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在崗位期間受檢率100%;離崗前受檢率100%。

2、接觸各類職業病危害因素職工體檢週期及檢查項目達到規範要求。

3、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內容齊全,符合要求。

4、對患有職業禁忌症、疑似職業病和職業病的病人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5、體檢總結分析評價報告,於每年底報職防中心。

(七)職業衞生檔案(共10分,每項5分)

1、建立健全職業衞生檔案,設立專人管理,每年複核一次。

2、職業衞生檔案管理。

(八)職業衞生培訓教育(共10分,每項2分)

1、制訂年度職業衞生教育培訓計劃並建立檔案。

2、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衞生教育,有教材有考核有記錄。

3、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上崗前職業衞生知識教育率達100%。

4、有害作業現場自救互救技能培訓率100%。

5、班組每季度開展一次職業衞生學習,本崗位職業衞生知識掌握率100%。

(九)職業病管理(共10分,每項2分)

1、無急性中毒事故。

2、嚴格執行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

3、職業健康檢查發現的疑似職業病患者,及時申請診斷,職業禁忌症患者及時脱離原職業病有害作業崗位。

4、慢性職業病年發病率控制為在崗職工總數的萬分之一以下。

5、嚴格執行職業病報告制度。急性中毒事故24小時內上報安全環保局和職防中心,職業病季報表按時上報職防中心。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wenmi/guizhang/8g6j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