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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車輛維修管理規定(精選3篇)

公司車輛維修管理規定(精選3篇)

公司車輛維修管理規定 篇1

第一章 總則

公司車輛維修管理規定(精選3篇)

第1條 為加強對公司車輛維修的管理,減少車輛的維修費用,有效的延長車輛的使用壽命,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 本規定適用於對公司所有車輛維修管理的相關事宜。

第3條 公司車輛的維修分為日常維修與送修理廠維修兩種。

第二章 車輛維修規定

第4條 公司貨運車輛實行定人、定車制,即每輛車的司機必須固定,車輛司機負責車輛的日常維護。

第5條 車輛司機在每日下班前對車輛進行檢查、發動,發現問題後應立即上報車輛主管,並進行自修。

第6條 若司機無法自行修復車輛存在的問題,需及時填寫《車輛維修説明單》,詳細説明維修的項目和損壞原因,經車輛主管審核並預算費用簽字後報綜合辦進行審核,屬於100元以下修理項目的,由車輛主管報請綜合辦主任批准修理;100元以上修理項目的,由綜合辦對車輛進行現場驗證,報請總經理批准修理。

第7條 司機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時,必須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否則費用不予報銷。

第8條 公司的公務用車和高級車輛及特種車輛進行維修時,必須由車輛主管提出書面維修項目申請,由綜合辦主任組織人員現場驗證,並對修理費用做出認真評估後,報總經理批准,送達指定維修廠修理,否則費用不予報銷。

第9條 在車輛的修理過程中司機和車輛主管需要加強監督,發

現修理項目與送修項目不符時,應及時上報綜合辦並與修理廠進行協商。

第10條 根據車輛的行駛里程或使用時間,公司車輛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車輛主管統一安排,確因實際情況需要進行大修、中修時,必須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報交綜合辦報審,經審批同意後方可送修理廠修理。

第11條 車輛維修完成後,司機或車輛主管需要對車輛的維修結果進行驗收簽字,中修、大修項目必須由綜合辦參與驗收簽字,否則,維修費用不予報批。

第12條 司機與車輛主管應向修理廠索要車輛修理的詳細項目及費用明細,車輛主管應將其與維修説明表、車輛管理表等相關內容存在一起,結算維修費用時一併出具查證。

第13條 司機必須將車輛維修中替換下的車輛零配件帶回公司,由車輛主管負責清點,並交綜合辦辦簽字驗收,登記入庫。若進行處理或再利用時,經履行有關手續,經領導審批後辦理。

第14條 車輛替換的配件由綜合辦指定專人專庫進行統一保管。

第15條 車輛主管應建立完善的車輛維修檔案並妥善保管,並要登記造冊。

第三章 車輛修理費用及報銷

第16條 在日常維修車輛時,更換零部件的費用在預算以內時,給予報銷;否則,多餘部分不予報銷。

第17條 車輛送修理廠修理及車輛的大修、中修費用由制定修

理廠點每月25日前到公司統一結算,當月可開具正規税票的當月給付,當月不能開具正規税票的,可先行請公司領導簽字確認,待正規發票到位後再行換票給付,每月超過25號以後的沒有確認前的費用不予報銷。其中制定修理廠的選擇、修理費的商談由車輛主管、綜合辦主任及財務部部長共同確定。

第18條 車輛修理的費用不得超過審批的金額,修車完畢後司機或具體承辦人應將《修理費用明細表》、審批報告及廢舊零部件的收據交車輛主管審查,車輛主管報綜合辦主任審核。

第19條 車輛在中途發生故障急需維修時,200元以下修理項目時,須電話徵得車輛主管同意,經200元以上車輛主管經綜合辦主任同意後方可維修,如果有隨車人員時需在修理費用單上作簽字證明。

第20條 車輛在路途中進行維修時,司機也必須帶回替換下的廢舊零部件,並經車輛主管進行登記核查,同意交由綜合辦審核、登記、驗收保管。

第21條 修車時司機所提交的修車申請應詳細説明修車類別、項目、部位及費用預算,在核定的修車費用額度以下時,由綜合辦主任審批;在核定的修車費用額度以上時,經綜合辦主任審批後報總經理審批。車輛的大修、中修必須經過綜合辦主任審核、總經理審批。

第22條 駕駛人員因人為因素造成輪胎損壞的,由其本人承擔輪胎總價30%。

第四章 附則

第23條 本規定由綜合辦制定,其解釋權、修改權歸人事行政部所有。

第24條 本規定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批後,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第25條 公司原有制度與本規定衝突者,自本規定頒佈實施之日起,自動廢止。

公司車輛維修管理規定 篇2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加強對公司車輛維修的管理,減少車輛的維修費用,有效的延長車輛的使用壽命,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 本規定適用於對公司車流量維修管理的相關事宜。

第3條 公司車輛的維修分為日常維修與送修理廠維修兩種。

第2章 車輛維修規定

第4條 公司車輛實行定人、定車制,即每輛車的司機必須固定,車輛司機負責車輛的日常修理。

第5條 車輛司機在每日下班前對車輛進行檢查、發動,收車後需要填寫車輛的使用説明,發現問題後應立即上報車輛主管,並進行自修。

第6條 若司機無法自行修復車輛存在的問題,需及時填寫《車輛維修説明單》,詳細説明請修的項目和損壞原因及費用預算,經車輛主管簽字後報人事行政部進行審批。

第7條 司機將公司車輛送修理廠維修時,必須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否則不予報銷費用。

第8條 公司的高級車輛及特種車輛進行維修時可送到非公司指定修理廠,但司機所洽談的修理廠必須正規且收費適中,並必須得到人事行政部經理及行政總監的審批同意,否則費用不予報銷。

第9條 在車輛的修理過程中司機需要加強監督,發現修理項目與送修項目不同時,應及時上報人事行政部並與修理廠進行協商。

第10條 根據車輛的行駛里程或使用時間,公司車輛的大修、

中修事宜由車輛主管統一安排。確因實際情況需要進行大修、中修時,司機必須填寫《車輛維修説明單》報審,經審批同意後方可送修理廠修理。

第11條 車輛維修完成後,司機或車輛主管需要對車輛的維修結果進行驗收。

第12條 司機與車輛主管應向修理廠索要車輛修理的詳細項目及費用明細,車輛主管應將其與維修説明表、車輛管理表等相關內容存在一起,以備不時之需。

第13條 司機必須將車輛維修中替換下的車輛零配件帶回公司,由車輛主管負責清點,並簽字驗收,交人事行政部進行統一處理,所得收入需及時交至公司財務部。

第14條 車輛主管應建立完善的車輛維修檔案並妥善保管。

第3章 車輛修理費用及報銷

第15條 在日常維修車輛時,更換零部件的費用在預算以內時,給予報銷;否則,多餘部分不予報銷。

第16條 車輛送修理廠修理及車輛的大修、中修費用由車輛主管會同財務人員到指定修理廠進行結算,其中指定修理廠的選擇、修理費的商談由車輛主管、人事行政部經理及財務部經理共同確定。

第17條 車輛修理的費用不得超過審批的金額,修車完畢後司機應將《修理費用明細表》、審批報告及廢舊零部件的收據交車輛主管審核。

第18條 車輛在中途發生故障急需維修時,經用車人簽字證明後司機方可安排維修。而維修費用超過200元以上時,司機應通過電

話向車輛主管請示,經車輛主主管同意後方可進行維修。

第19條 車輛在路途中進行維修時,司機也必須帶回替換下的廢舊零部件,並經車輛主管進行審核。

第20條 修車時司機所提交的修車申請應詳細説明修車類別、項目、部位及費用預算,在核定的修車費用額度以下時,由人事行政部經理審批;在核定的修車費用額度以上時,經人事行政部經理審批後報行政總監審批。車輛的大修、中修必須經過總經理的審批。

第21條 車輛的電瓶、輪胎短於正常的核定壽命時,其修理或更換費用由司機按比例承擔;超出使用壽命者,按比例獎勵所節餘費用的50%給該車輛的司機。

第22條 因工作需要變更駕駛車輛的,經車輛主管確認後,在一個月內,車輛變更前的司機應承擔車輛變更後的司機超出核定修車費用30%的修理費,因交通事故造成變更或因車輛變更後的司機操作原因造成的更大損失除外。

第23條 各車輛洗車費實行成本制,每輛車的月洗車費用不得超過30元,洗車費用經用車人簽字證明後,司機持消費憑證到財務部進行報銷。

第4章 附則

第24條 本規定由人事行政部制定,其解釋權、修改權歸人事行政部所有。

第25條 本規定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批後,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第26條 公司原有制度與本規定衝突者,自本規定頒佈實施之日起,自動廢止。

公司車輛維修管理規定 篇3

1、 為加強對集團車輛維修的管理,降低維修費用,有效的延長車輛的使用壽命,特制定本規定。

2、 車輛司機在每日下班前對車輛進行檢查、發動,發現問題後應立即上報車輛主管,並進行自修。

3、 若司機無法自行修復車輛存在的問題,需要定期保養或者維修,需經得主管部門同意後,送到修理廠維修。

4、 司機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時,必須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如果私自在其他地點維修,費用不予報銷。

5、 在車輛的修理過程中司機和車輛主管需要加強監督,發現修理項目與送修項目不符時,應及時上報集團辦並與修理廠進行協商。

6、 根據車輛的行駛里程或使用時間,公司車輛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車輛主管統一安排,確因實際情況需要進行大修、中修時,必須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報交綜合辦報審,經審批同意後方可送修理廠修理。

7、 司機與車輛主管應向修理廠索要車輛修理的詳細項目及費用明細,車輛主管應將其與維修説明表、車輛管理表等相關內容存在一起,結算維修費用時一併出具查證。

8、 在日常維修車輛時,更換零部件的費用在預算以內時,給予報銷;否則,多餘部分不予報銷。

9、 車輛在中途發生故障急需維修時,須電話徵得車輛主管同意方可維修,如果有隨車人員時需在修理費用單上作簽字證明。

集團辦公室

20xx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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