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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院分級診療制度

衞生院分級診療制度

衞生院分級診療制度

衞生院分級診療制度

分級診療和轉診程序

(一)分級診療和轉診基本程序。參保患者需住(轉)院,應在統籌地區內遵循“鄉鎮中心衞生院和社區衞生服務中心或一級定點醫療機構(首診醫療衞生機構)→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分級診療和轉診的程序。無鄉鎮中心衞生院或社區衞生服務中心的鄉鎮(社區),由統籌地區或縣(市、區)經辦機構根據實際確定參保職工和居民住院首診醫療衞生機構,原則上可在統籌區域內自主選擇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在統籌區域外住院治療,須經相應的醫療機構認定且通過職工和城鄉居民醫保經辦部門審批。

(二)轉診審批程序。參保職工和居民在首診醫療衞生機構就診,經醫生確認無法診治的疾病,首診醫療衞生機構出具《青海省職工和城鄉居民醫保分級診療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並經鄉鎮衞生院院長或社區衞生服務中心主任簽字、單位蓋章後轉往二級醫療衞生機構。 在二級醫療衞生機構無法救治的疾病,由二級醫療衞生機構出具《審批表》,經二級醫療衞生機構主管院長簽字、單位蓋章,經縣(區、市)級職工和城鄉居民醫保經辦機構審批出具《審批表》後轉往三級醫療衞生機構(《審批表》見附件)。

(三)特殊情況住院審批程序。離退休定居內地,省內異地居住,縣、鄉(社區)醫療衞生機構確認必須向上級醫療機構轉診的特殊、急、危、重症參保患者,參保的異地就讀大學生,參保的外地務工農民工,參保職工和居民在出差、旅遊、探親途中突發急、危、重症患者可以先按“就近、就急”的原則進行搶救和住院治療。患者或其家屬應在72小時告知當地職工和城鄉居民醫保經辦機構,並在7個工作日內由家屬憑醫生開具的急診(或病重、病危)通知書到統籌地區職工和城鄉居民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備案和審批手續。

(四)省外住院轉診審批程序。對於在省內無法救治的疾病,由三級甲等定點醫療機構出具《審批表》,並經本統籌地區職工和城鄉居民醫保經辦部門審批後出省治療。實行省外轉診患者個人需先承擔符合規定醫療費用10%。

(五)實行雙向轉診制度。轉入上一級醫療衞生機構的患者,對診斷明確,經治療病情穩定,可在下一級醫療衞生機構進行治療和康復的,應轉回下一級醫療衞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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