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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精選4篇)

職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精選4篇)

職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 篇1

一、目的:

職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精選4篇)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制定本辦法。

二、適應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職工職業健康體檢。

三、定義:

職業病: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四、管理內容

接觸職業性危害崗位的職工由總務部環安課組織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性健康檢查。

職業健康檢查由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批准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衞生機構(以下簡稱體檢機構)承擔。

4.1上崗前檢查:

新進職工在確定從事接觸職業性危害崗位時,由公司出具證明,並知會職工本人,在上崗十五個工作日內自行至體檢機構進行職業病體檢。逾期未進行職業病體檢者,公司不予錄用。

4.2經職業病體檢合格者,公司予以錄用,並簽訂職業危害崗位合同。相關的職業病體檢費用在上崗六個月後由部門助理憑發票至財務部報銷;若體檢不合格者,公司將優先予以換崗,亦可不予錄用,相關的職業病體檢費用由職工自行承擔。

4.2在崗期間檢查:

接觸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在上崗前體檢滿1年後;接觸粉塵崗位的職工,在上崗前體檢滿2年後,由公司組織至體檢機構進行上崗期間的職業病體檢,費用由公司統一支付。

4.3離崗時體檢:

經過上次職業病體檢(包括崗前、在崗期間及其他應急性體檢)滿三個月的職工,在提出離職申請經本單位核准後,由公司出具體檢證明,至體檢機構進行職業病體檢,體檢費用先自行承擔。

經體檢合格者,凴體檢合格報告辦理離職手續,其體檢費用凴體檢發票附於離職單之後,於本人薪資中補發。未進行離崗時職業病體檢者,不予辦理離職手續。

4.4應急性檢查:

職工調離原工作崗位,儅發現接觸新的職業性危害因素時,由公司出具證明,並知會職工本人,在上崗十五個工作日內自行至體檢機構進行職業病體檢,職業病體檢項目包括原工作崗位及新的工作崗位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體檢。逾期未進行職業病體檢者,公司不予換崗。

儅職工本人疑似患有職業病時,可臨時要求公司進行聯絡職業病體檢,體檢費用先自行承擔。儅體檢結果確認患有職業病時,凴體檢發票,體檢費用由公司承擔,否則費用自行承擔。

4.5以上體檢結果應及時知會員工本人,並要求其簽字備桉。

4.6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複查和醫學觀察。

4.7發現職業病患者或疑似職業病患者,應立即向衞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4.8應及時更新接觸職業危害崗位職工的名冊,並建立健全職業健康檔桉的相關資料。

職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 篇2

一、目的

為建立本院職業健康檢查管理體系,確保職業健康檢查的科學、公正、優質、高效、便民,同時考慮本院的工作特點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實施。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省衞生廳批准我院職業健康檢查範圍的職業健康檢查工作。

三、組織機構

體檢科為本院對外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常設辦事機構;成立“職業病綜合診斷專家小組”,當主檢醫生不能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做出明確診斷時,由綜合診斷小組集體討論後再做出檢查結論和處理意見。

四、職責

體檢科醫護人員及職業健康體檢醫生主要職責為:對外受理職業健康檢查申請;核對職業健康檢查人員名單、工種,確定檢查項目;組織體檢;體檢資料彙總、分析、體檢報告的出具。

五、業務管理

(一)職業健康檢查的原則

1、體檢科獨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擾。

2、職業健康檢查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優質、高效、便民的原則。

3、疑似職業病診斷必須由“職業病綜合診斷專家小組”集體診斷。

(二)職業健康檢查要求

1、職業健康檢查必須嚴格依照“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程序”進行。

2、職業健康檢查內容應當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依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

3、職業健康檢查記錄應規範、詳實,健康檢查診斷報告規範,並由診2斷醫師簽名。

5、對重大疑難病例或者國家還沒有頒佈職業病診斷標準的病例,難以作出明確診斷時,應當向患者及用人單位説明情況,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轉診至省級具備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機構確診。

6、對不能確診的.疑似職業病病人和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臨牀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繫的病人,應當提出必要的醫學觀察或住院觀察建議,提出會診建議,並向患者和用人單位説明情況。

7、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應在體檢結束1月內送至用人單位或勞動者。

(三)相關業務管理

1、與職業病診斷相關檢驗、檢查、檢測必須採用職業病診斷標準或其他國家標準規定的方法。

2、為鑑別診斷或其它原因需將患者轉診其他醫療機構檢查時,應當考察其資質並簽訂質量保證協議。

六、疑似職業病轉診和報告制度

1、發現疑似職業病患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和用人單位報告,同時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建議轉診至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衞生機構明確診斷;

2、發現疑似急性職業中毒三人以上或發生死亡的疑似急性職業病時,應立即電話報告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及用人單位,同時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建議將疑似急性職業病患者轉診至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衞生機構明確診斷;

七、設備管理制度

1、加強檢驗、檢查設備的維護保養,確保檢驗、檢查結果準確可靠。

2、與職業健康檢查、診斷相關的檢驗、檢查設備必須通過計量檢定或規定程序的自檢,同時做好自檢記錄。

3、檢驗、檢查設備大型儀器設備應有完整的操作規程,嚴格按規程操作。

八、檔案管理制度

1、體檢科負責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的建立和保存。

2、職業健康檢查檔案記錄包括含職業史、既往史、嗜好、家族史、臨牀檢查的個體健康檢查記錄表格和相關檢查結果記錄、報告單以及給用人單位出具的健康檢查報告。

3、職業健康檢查檔案借閲應經體檢科負責人批准,限期歸還。

九、體檢報告、簽發制度

體檢科應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職業健康檢查委託協議書,應按時向用人單位提交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必要時可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進行健康監護評價。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和評價應遵循法律嚴肅性、科學嚴謹性和客觀公正性。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包括總結報告和體檢結果報告:

(1)總結報告:受檢單位、應檢人數、受檢人數、檢查時間和地點,發現的疑似職業病、職業禁忌證和其他疾病的人數和彙總名單、處理建議等。

(2)體檢結果報告和簽發:對每個受檢對象的體檢表,應由主檢醫師審閲後填寫體檢結論並簽名,但對不能確診的疑似職業病病人和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臨牀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繫的病人,應當由三人以上相關專業的主檢醫師會診並簽發報告。體檢發現有可疑職業病、職業禁忌證、需要複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勞動者要出具體檢結果報告,包括受檢者姓名、性別、接觸有害因素名稱、檢查異常所見、結論、建議等。

(3)個體體檢結論:根據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對勞動者個體的健康狀況結論可分為5種:

a、目前未見異常—本次職業健康檢查各項檢查指標均在正常範圍內。

b、複查—檢查時發現單項或多項異常,需要複查確定者,應明確複查的內容和時間。

c、疑似職業病—檢查發現疑似職業病或可能患有職業病,需要提交職業病診斷機構進一步明確診斷者。

d、職業禁忌證—檢查發現有職業禁忌證的患者,需寫明具體疾病名稱。

e、其他疾病或異常—除目標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檢查指標的異常。體檢科應按統計年度彙總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並將彙總資料和患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名單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衞生監督機構。

十、人員培訓制度

1、職業健康檢查醫師必須定期參加省衞生廳組織的職業病診斷培訓。

2、職業健康檢查醫師應當參加單位組織的業務學習。

3、體檢科應當定期組織所有健康檢查醫務人員學習職業病防治相關標準、法規和專業的新理論、新知識。

十一、監督考核制度

1、不定期向患者和用人單位徵求有關職業健康檢查的意見。

2、設立投訴意見箱和投訴電話,由醫院行風檢查小組對投訴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報單位處理。

3、不定期檢查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質量是否符合國家頒佈的有關《職業病準斷標準及處理原則》規定的要求。

4、如發現健康體檢醫務人員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行為的,則嚴格按醫院質控細則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後果者,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職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 篇3

電源職業健康檢查制度第一條、為了規範公司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有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第三條、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第四條、公司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第五條、公司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第六條、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七條、公司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

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第八條、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九條、本公司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的週期一般為一年。

第十條、公司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

第十一條、公司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二條、公司當按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三條、員工有權查閲、複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職工職業健康檢查制度 篇4

1、目的: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本公司特制定本辦法。

2、適應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特殊崗位的職業健康體檢。

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職業病目錄》。

4、職責:

人事行政科:組織進行特殊崗位員工職業健康體檢、建立健全的職業健康檔案。

5、定義:

職業病: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特殊崗位:工作時會接觸到有害物質的崗位(詳見:附件二)

6、管理內容

6.1人事行政科每年對公司職業病危害的崗位進行排查並公佈。

釋義:人事行政科每年定期對全廠職業病危害的崗位進行評估,並做成“特殊崗位職業病危害一覽表”。新增或變更職業危害崗位時,人事行政科對“特殊崗位職業病危害一覽表”進行及時變更。“特殊崗位職業病危害一覽表”如發生變更,須經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者代表(總經理)核准,並向全公司公示。

6.2 接觸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員工由人事行政科組織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性健康檢查。

職業健康檢查由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批准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衞生機構(以下簡稱體檢機構)承擔。

6.2.1上崗前檢查:

擬聘員工在確定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崗位時,由公司出具《職業健康體檢委託書》,並知會員工本人,在上崗十五個工作日內自行至體檢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逾期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者,公司不予錄用。

釋義:

(1)在擬聘員工確定崗位之後,由人事行政部根據“職業病危害崗位一覽表”確定需參加上崗前體檢人員名單,並出具《職業健康體檢委託書》。

(2)員工本人在收到《職業健康體檢委託書》後15個工作日內自行至體檢機構進行體檢,並自行取回體檢報告。以上體檢費用需由員工先行墊付。

(3)逾期未參加體檢的,公司不予錄用。

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者,公司予以錄用,並簽訂《勞動合同》和《職業危害崗位合同》。相關的職業健康檢查費用在上崗三個月後由本人憑發票至財務部報銷;若體檢不合格者,公司將不予錄用,相關的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員工承擔。

釋義:

(1)擬聘員工在入廠時,由人事行政科確認是否從事職業病危害崗位,發果是,則體檢合格後才簽訂《勞動合同》和籤職業病危害崗位附加合同。(《勞動合同》最後一款須備註:本合同適用於一般性崗位,職業病危害崗位尚須簽訂職業病危害崗位附加合同,方可正式錄用)

(2)經體檢合格的員工,憑體檢合格報告予以錄用,職業健康體檢報告作為附件,由人事系將此附件與員工合同一起存檔備案。

(3)相關的體檢費用,員工憑體檢發票於上崗後3個月交人事行政科,由人事行政科簽字後,至財務部報銷。3個月之內員工因各種原因離職的,體檢費用不予報銷。

(4)體檢不合格者,公司不予錄用,相關的體檢費用不予報銷。

6.2.2在崗期間檢查:

接觸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員工,與上崗前的體檢滿1年後由公司組織至體檢機構進行上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公司統一支付。

釋義:

(1)根據“特殊崗位職業病危害一覽表”,由人事行政科確定當年度進行在崗體檢的人員,並於每年年初排定當年度體檢計劃。

(2)依據年度體檢計劃,由人事行政科每月組織體檢。體檢費用由人事行政科統一請款支付。

(3)員工體檢報告,由人事系統一歸檔備案。

6.2.3離崗時體檢:

經過上次職業健康檢查(包括崗前、在崗期間及其他應急性體檢)滿三個月的員工,在提出離職申請經本單位核准後,由公司出具《職業健康體檢委託書》,至體檢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體檢費用先行墊付。

釋義:

(1)從事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員工離職時,在距上次體檢滿三個月之後,須進行離崗體檢。距上次體檢未滿三個月的,以上次體檢報告結果作為離職體檢的數據。

(2)員工提出離職申請,經本單位主管核准後,由單位主管確認是否屬於職業病危害崗位。如發現屬於職業病危害崗位時,應知會人事行政科,由人事行政科出具《職業健康體檢委託書》,員工本人憑體檢相關文件自行至體檢機構進行體檢。體檢費用先由員工本人墊付。

(3)為防止未參加體檢而離職現象發生,員工離職單須經人事行政科簽字確認。經人事行政科簽字確認後,於離職單上標註體檢結果,體檢單由人事行政科存檔備案。

經體檢合格者,體檢合格報告辦理離職手續,其體檢費用憑體檢發票附於離職單之後,於本人薪資中補發。符合離職職業病檢查的員工,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者,不予辦理離職手續。

釋義:

(1)經人事行政科簽字確認,體檢合格者,由人事辦理離職手續。離職單未經職業病檢查確認的,不得辦理離職手續。

(2)經體檢合格,予以辦理離職的員工,體檢費用憑體檢發票附於離職單之後,於薪資中補發。

(3)不符合離職時職業病檢查條件的員工,申請離職職業病檢查的,公司不予支持。員工可自行到省級以上職業病認定機構檢查,如果確定是由我公司引起的職業病,其檢查費用、治療費用憑發票由公司承擔或辦理社保報銷手續,否則自行承擔所有費用。

6.2.4應急性檢查:

員工調離原工作崗位,當發現接觸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時,由公司出具《職業健康體檢委託書》,並知會員工本人,在上崗十五個工作日內自行至體檢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包括原工作崗位及新的工作崗位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體檢。體檢費用參照處理。逾期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者,公司不予換崗。

釋義:

(1)員工在進行崗位異動時,由擔當單位主管對員工異動崗位進行確認,當發現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時,聯絡人事行政科出具《職業健康體檢委託書》,由員工本人於15個工作日內自行至體檢機構進行體檢。體檢程序參照5.2.1處理。

(2)體檢合格者,予以辦理調崗。體檢合格報告附於調動材料之後,由人事存檔備案。體檢不合格者,不予辦理調崗。

當員工本人被醫生診斷為疑似患有職業病時,可要求公司進行應急性職業健康檢查,體檢費用先行墊付。當體檢結果確認患有職業病時,憑體檢發票,體檢費用由公司協助辦理社保報銷手續,否則費用自行承擔。

釋義:

(1)如有員工被醫生診斷為疑似患有職業病時,由人事行政科或擔當單位主管陪同進行應急性職業健康檢查。體檢費用由員工先行墊付。當體檢結果確認患有職業病時,憑體檢發票,由公司協助辦理社保報銷手續,否則費用自行承擔。

6.3以上體檢結果應及時知會員工本人,並要求其簽字備案。

釋義:

(1)由體檢機構出具體檢報告,並由人事行政科及時知會員工本人。主要為在崗期間體檢結果的告知。

(2)員工須在體檢報告上簽字確認,必要時,員工可複印體檢報告。

6.4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複查和醫學觀察。

釋義:

(1)根據體檢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結果,分為正常、異常但與工作無關、異常但與工作有關三種情形。

(2)公司只負擔與工作有關的體檢異常人員的情形,且協助醫療費用社保報銷手續。根據體檢機構的建議,對體檢異常人員進行妥善安置。

6.5發現職業病患者或疑似職業病患者,應立即向惠州市衞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釋義:當發現職業病患者,依照相關法規程序進行申報處理。

6.6經確診為職業病患者或疑似職業病患者的員工,公司負責辦理工傷治療及費用報銷手續,配合有需求的勞動者辦理勞動能力鑑定手續。職業病患者就醫期間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合適的崗位給職業病治療期的員工。

6.7人事行政科應及時更新接觸職業危害崗位員工的名冊,並建立健全職業健康檔案的相關資料。

釋義:對從事職業危害崗位的員工,由人事行政科建立員工名冊,並對體檢狀況進行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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