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規章制度 >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精選3篇)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精選3篇)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篇1

(1)高瓦斯區域的開掘巷道停風后,預計在短期內瓦斯會超限通風科應在巷道開始施工時就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編制相應的排放瓦斯措施。現場發生變化時通風區要及時對措施進行更改、修訂並審批。排放瓦斯措施應在通風科保存。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精選3篇)

(2)發生無計劃或者有計劃停風后通風科、隊當班值班人員應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要求,組織有關人員學習事先制定的`排放瓦斯措施並積極組織瓦斯排放工作

(3)排放瓦斯責任劃分:

總工程師:停風區瓦斯濃度超過3%時親自坐枱指揮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濃度超過5%應在現場組織瓦斯排放工作。

通風科長(副科長):參與組織任何情況下的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濃度在1﹪—3﹪時,通風科必須有一名副科長以上幹部在現場組織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濃度超過3%時,通風科長必須在現場組織瓦斯排放工作。

(4)排放瓦斯工作開始前,通風科值班人員及現場跟班幹部事先與機電單位負責人聯繫,由機電部門負責人指派專人將安全技術措施規定的瓦斯風流經過的區域內全部設備斷電(採區變電所和配電點兩處同時斷開),並由現場機電人員看管並設置警示牌。現場安全員及機電部門人員負責核實排瓦斯沿途電器設備斷電情況,證實完全斷電後及時通知通風科,由通風科現場人員負責準備排放瓦斯。

(5)排放瓦斯工作開始前,必須停止排出瓦斯風流經過區域的所有工作,撤出人員、設置警戒警標,安全員會同通風人員把守巷口,嚴禁人員入內。

(6)開啟局部通風機前,瓦斯檢查員必須認真檢查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範圍內的風流瓦斯情況,只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所處巷道通風正常,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啟動局部通風機開始排放工作。

(7)排出瓦斯量必須嚴格控制,確保其與全風壓風流匯合處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濃度都不超過1.5%。可採用拆開停風巷道口外第一節風筒(人為造成漏風)、用繩子捆紮風筒或調整三通(預先裝好)風量等控制風流方法,控制排出瓦斯量,掌握排出濃度,嚴禁採用斷續停開風機的方法控制瓦斯濃度。

(8)排放瓦斯過程中,通風科現場跟班幹部及瓦斯檢查員必須隨時檢查排出風流及其與全風壓風流匯合以後的瓦斯情況,及時調控排出瓦斯量,並詳細記錄(出坑後應登記在排放瓦斯記錄本上)。

(9)當整個獨頭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通風科現場跟班幹部及瓦斯檢查員進入排放巷道,全面檢查通風瓦斯情況。只有在證實整個巷道空間通風正常,無局部瓦斯積聚,其它條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且穩定半小時後,瓦斯排放方可結束。

(10)啟封長期停風或已封閉的盲巷,按瓦斯濃度大小,制定專門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准後,按措施規定進行排放。

(11)排放瓦斯工作結束後,排放人員必須使用現場就近處電話向通風科及礦調度彙報排放工作情況,得到許可後方可出坑。

(12)排放瓦斯記錄本上的記錄內容應包括:排放瓦斯日期、地點、負責人及參加人員、排放開始和結束時間、排放過程瓦斯濃度和排放瓦斯量等。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篇2

一、一般規定

1、當利用主要通風機排放礦井瓦斯時,主要通風機出口處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否則應採取加大短路風量的措施。在恢復礦井通風系統後,當主要通風機出口處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0%時,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方可入井檢查通風瓦斯情況。礦井總迴風流瓦斯濃度不超過0.75%時,其他人員方可入井。

2、恢復礦井通風系統後,在恢復井下供電前必須由瓦檢工對井下所有變(配)電所進行全面檢查,只有瓦斯濃度在0.5%以下時,方可由外向裏逐級送電。

3、井下局部地點出現瓦斯積聚時,瓦斯員負責將有害氣體變化情況通知採掘隊組跟班隊長、班長和現場作業人員。採掘隊跟班隊長和班長(安全員)負責斷電和撤人工作。

4、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經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響的地點,必須撤出全部人員,切斷電源,並設專人進行警戒。

5、任何局部排放瓦斯都必須堅持低瓦斯濃度排放的原則,嚴格落實控制風量措施,嚴禁“一風吹”和高瓦斯濃度排放。採用分段排放瓦斯時,只有在排放段內的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二氧化碳降到1.5%以下時,方可進行下一段排放工作。

6、排放瓦斯時,風筒口往外巷道內瓦斯濃度嚴禁超過2%;排放出的'瓦斯同全風壓風流混合後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

7、順槽開口未形成獨立迴風的地點,排放瓦斯時,全風壓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要切斷瓦斯流經區域的全部電源,並撤出所有人員,停止其它工作。

8、排放串聯通風地區的瓦斯時,必須嚴格遵守排放程序,首先應以進風方向第一台局扇開始排放,排出瓦斯所流經的地點必須撤出人員、切斷所有電源。只有第一台局扇排放巷道瓦斯結束後,經檢查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時,下一台局扇方可送電,進行瓦斯排放。

二、礦井主要通風機(主扇)排放瓦斯

1、礦井停電後,礦機電部門要立即彙報生產調度,值班長,分管電機的副總經理,主要通風機(主扇)必須在10分鐘內啟動,否則必須切斷該主要通風機所服務礦井井下所有電器設備的電源,撤出人員,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主要通風機(主扇)排放礦井內的瓦斯時,由通風區主任工程師組織編制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准。通風區區長指揮排放瓦斯,主扇啟動前應先打開防爆門或人行井風門,採用風流短路的辦法進行排放,在主要通風機(主扇)出風口處檢查瓦斯濃度不超2%時,再逐漸將防爆門或人行井風門關閉。

2、通風系統正常後,主要通風機(主扇)出風口處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時,由通風區區長指定一名通風隊領導帶領瓦斯員入井排放瓦斯,通風隊領導現場指揮。瓦斯檢查人員下井檢查通風瓦斯情況。礦井總迴風瓦斯濃度不超過0.75%時,其他人員方可入井。只有井下全風壓供風的供電地點和配電室等的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時,方可由外向裏(井下)逐級送電。

排放瓦斯工作結束後,經現場指揮的通風隊領導同意彙報當天值班長後,方可恢復各採掘點的生產。

三、局扇排放巷道內的瓦斯

1、採掘工作面臨時停風時間不超過30min時,超限值在2%以下(不包括2%)時,瓦斯員彙報通風調度後,負責現場瓦斯排放。瓦斯排放結束,經瓦斯員同意後方可恢復生產。

2、停風時間在30min至8h以內,或雖未超過30min,但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超過2%(包括2%),不超過3%(不包括3%)時,由瓦斯檢查工(或專職爆破工)電話彙報通風調度值班員,值班員應及時彙報通風區值班長。由通風區值班長口頭提出措施,指定專人進行瓦斯排放,瓦斯排放結束後經通風區值班長同意後方可恢復生產。

3、停風時間超過8h,但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不超過3%(不包括3%)時,當班瓦斯檢查工彙報通風調度值班員後,值班員應及時彙報通風區值班長和通風區長。由通風區主任工程師負責制定措施,指定一名通風隊領導現場指揮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工作結束後,經負責現場指揮的通風隊領導同意後,方可恢復生產。

4、瓦斯濃度超過3%(包括3%)時,瓦斯員彙報通風調度值班員後,調度值班員應及時彙報通風區值班長、通風區區長、礦總工程師和礦總經理。由通風區主任工程師負責制定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准後,通風隊隊長現場指揮排放瓦斯。排放結束後經通風隊隊長同意後方可恢復生產。

5、排放已封閉巷道內的瓦斯時(不包括聯通採空區),巷道柵欄處瓦斯濃度超過3%時,由通風部門提出書面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批准,由礦通風區(科)長現場指揮進行排放。排放瓦斯工作結束後經通風區(科)長同意後方可組織生產。

6、排除封閉區、情況不明的巷道、聯通已採區、老空區、火區等處的瓦斯時,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通風部門制定排放方案、措施,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審批,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准後,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人員現場指揮,礦山救護隊協助排放。排放瓦斯工作結束後經礦技術負責人同意後方可組織生產。

7、瓦斯濃度超過3%,礦通風部門在一旬內不能排除的,分、子公司應彙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負責彙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集團公司安監局局長、總經理和董事長。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制定措施,礦技術負責人現場指揮排放。瓦斯治理工作結束後,經礦總工程師同意後方可恢復生產。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篇3

第1條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

第2條必須熟悉制氮機的.結構、性能。

第3條啟動前檢查各號車,保證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第4條制氮機啟動操作:

1、按動1號車電源開關;

2、打開冷卻水閥門;

3、按1號車啟動按鈕;

4、啟動壓縮機30秒後,按動2號車電源;

5、運行10分鐘後,調整3號車的流量調節閥使氮氣流量達到需要量。

第5條每半小時對設備運行狀況進行巡查,對制氮機進行排污。

第6條氧氣含量≥3%時進行調整並彙報。

第7條每小時對設備的各種參數進行記錄並向調度彙報。

第8條制氮機停機操作:

1、關閉2號車中5號分析取氣閥;

2、關閉2號車電源開關;

3、按1號車停止按鈕;

4、關閉電源開關,將手柄打到0位;

5、10分鐘後關閉冷卻水閥門;

6、10分鐘後關閉截止閥。

第9條必須堅守崗位,實行現場交接班,並履行台帳簽字手續。

本工種存在危險因素及防範措施

第10條本工種存在危險因素是:操作方法不當漏氣傷人、高温燙傷或有害氣體燻人。

第11條防範措施:當空氣壓縮機向制膜機輸送空氣時,注意觀察各部分接頭是否漏氣,以免傷人;當温度報警時,注意各部件的温度,不要用手直接觸摸,以免高温燙傷;機器安置在獨頭巷道內時,工作場地的有害氣體工作人員要及時檢測。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wenmi/guizhang/47zpyl.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