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規章制度 >

幹部離任審計制度[範文](精選3篇)

幹部離任審計制度[範文](精選3篇)

幹部離任審計制度[範文] 篇1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司人員離任審計及審查報告內容,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基金行業人員離任審計及審查報告內容準則》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幹部離任審計制度[範文](精選3篇)

第二條 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應當接受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在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期間不得到其他同類型機構任職。

第三條 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離任的,應當按相關要求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審計機構對其進行離任審計,由公司存檔備查,需要保送相關監管機構的,自離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離任審計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及企業經營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其它其它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由公司監督檢查部門或控股方監督檢查部門實施審計由公司存檔備查,需要保送相關監管機構的,自離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離任審計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及企業經營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四條 董事長、總經理的離任審計報告,應當至少包括其任職期間的以下內容:

(一)審計工作實施情況,包括審計時間、範圍、內容、審計方法等;

(二)審計對象的基本情況、基本職責以及實際履行職責的情況;

(三)企業內部對審計對象的.考核情況;

(四)企業的經營狀況,包括資產管理規模或者基金銷售規模的變化情況、業務拓展情況、主要財務指標的變動情況及原因;

(五)企業內部控制建設和風險管理情況,包括企業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調整情況及效果;

(六)企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等,審計對象應當承擔責任的情況;

(七)審計對象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紀律處分的情況以及違反企業制度受到企業處分的情況;

(八)審計中發現的主要問題;

(九)審計結論。

第五條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離任審計報告,應當至少包括其任職期間的以下內容:

(一)審計工作實施情況,包括審計時間、範圍、內容、審計方法等;

(二)審計對象的基本情況、基本職責以及實際履行職責的情況;

(三)企業內部對審計對象的考核情況;

(四)企業的經營狀況,包括資產管理規模的變化情況、業務拓展情況、主要財務指標的變動情況及原因;

(五)企業內部控制建設和風險管理情況,包括企業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調整情況及效果;

(六)企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等,審計對象應當承擔責任的情況;

(七)審計對象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紀律處分的情況以及違反企業制度受到企業處分的情況;

(八)審計中發現的主要問題;

(九)審計結論。

第六條 公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向出具離任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相關材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客觀、公正地出具離任審計報告。

第七條 離任審計、審查報告的內容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反映審計、審查對象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及合規情況。

第八條 審計、審查對象應當配合離任審計、審查工作。離任審計、審查報告應當附審計、審查對象的書面意見,審計、審查對象拒絕對審計、審查報告發表意見的,應當註明。第九條 根據本企業、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其他監管機構要求對審計、審查對象已經出具離任審計、審查報告的,如果審計、審查內容涵蓋本準則規定的相關內容的,可以不進行重複審計或者審查。

第十條 出具離任審計、審查報告的機構應當妥善保管離任審計、審查報告。

第十一條 出具離任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未按本準則規定進行必要的核查、驗證,離任審計報告內容不符合本準則要求或者出具的報告有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會計師事務所相關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採取行政監管措施,並要求重新出具離任審計報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離任審計、審查對象沒有正當理由不配合離任審計、審查工作的,公司有權依據勞動合同及監管規定實施相應處罰措施。

第十三條 本準則自董事會批准發佈之日起施行。

幹部離任審計制度[範文] 篇2

為了加強對公司內部的監督管理,適應公司多元化發展需要,嚴格財經紀律,促進各級領導幹部及要害崗位勤政廉政,履行職責,根據國家審計署《關於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有關規定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實經濟責任,制止和查處弄虛作假、違反財經紀律、營私舞弊、揮霍浪費等不良行為。建立公司經營業績考核制度、決策失誤追究制度、崗位經濟責任制度、崗位績效考核制度等內控制度,實行管理人員任期經濟責任離任審計,使管理人員的行為和業績得到公正評價;因違法違規等人為因素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其責任,並不得繼續擔任領導或管理職務,為公司人才合理流動和經濟責任考核提供參考。按照離任審計的範圍、內容、原則、程序、方法,結合公司特點,制定本制度。

一、離任審計的目的:對離任人員任期內履行職責的情況以及在所屬企業(崗位)財務收支、經濟手續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檢查、審核,並明確責任做出結論。

二、離任審計的對象主要為:擬擔任、免職、崗位調整、辭退的各級領導、管人、管物、管錢等要害崗位管理人員及其他需要內部審計的管理人員。

三、離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範性內控文件的情況,任期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對被審計對象因個人原因違反規定、未完成任期經濟責任目標應負的經濟責任;

(二)財務制度及其他經濟制度執行情況;對所屬企業及被審計對象個人違反財經紀律應負相應的責任;

(三)資產管理情況,對所屬企業固定資產的購置和處置、債權債務管理、貨幣資金管理、存貨管理、不良資產佔用應負相應的責任;

(四)管理現狀及分管經濟責任目標的實現情況;

(五)重大經濟事項進行調查研究、論證、集體討論情況;對不正當履行職責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後果應負相應的責任;

(六)重大經濟問題反映、報告情況;對所屬企業財務、生產、銷售等統計數據、基建項目及有關重大經濟問題的報告失實、延誤應負相應的責任;

(七)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四、離任審計一般應在審計對象離開原工作崗位前兩週內進行。遇有特殊情況,需要離任後進行審計、暫緩審計的,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後,可先離任再履行審計程序,但組織調動手續應待審計完畢後予以辦理。未經離任審計,未劃清責任的,不得辦理離職手續,違反組織原則擅自對需要進行離職審計而未進行離職審計的被審計對象辦理離職手續的,由承辦調動手續的人資部門和當事人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五、在實施離任審計前,審計委向被審計對象所在公司(部門)送達《離任審計通知書》,同時抄送被審計對象個人。

六、被審計對象認為內審人員與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審計公正,有權向公司審計委提出內審人員迴避的要求;內審人員

在接受審計任務時認為本人與被審計對象有利害關係的,應當申請回避。內審人員是否迴避,由公司決定。

七、被審計對象所在公司(部門)接到離任審計通知書後,應及時、全面、如實向審計組提供相關的資料。包括:

(一)被審計對象任期內各項經濟責任目標計劃的完成情況;

(二)財務收支管理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制度,職責分工資料;

(三)被審計對象任期內歷年財務報表、帳簿、憑證、台帳、相關記錄、批覆等與離職有關的所有資料;

(四)各種財產物資盤點表,債務清理明細表;

(五)被審計對象任期內重大經濟事項合規性證明材料及履職考核情況證明;

(六)被審計對象任職前後有關經濟遺留問題和手續交接的專門材料;

(七)被審計對象任期內有關經濟監督部門及檢查機構曾經做出的重大事項結果、處理意見及糾正情況證明資料;

(八)被審計對象任期內,企業在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的全部帳户的情況,包括已註銷的帳户;

(九)審計組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離任審計資料。

八、被審計對象所在公司(部門)和被審計對象接到離任審計通知書後,應當及時、全面、如實向審計組提供相關的資料。

九、被審計對象及所在公司(部門)應就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十、審計組在實施審計過程中,可以以書面、座談等形式,向有關企業和個人就被審計對象任期內的相關問題,進行審計調查並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和方法。相關人員應予積極配合。

十一、審計組實施審計後,應當提交經濟責任離任審計報告,其內容包括:

(一)實施審計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審計發現的被審計對象及其所在公司(部門)、所在崗位任期經濟責任目標的完成情況及違反財經法規和廉政規定的主要問題;

(三)劃分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應負有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四)對被審計對象及其所在企業存在的違反國家財經法規、集團公司相關規定的問題的處理、處罰意見及改進建議;

(五)需要反映的其他情況;

十二、審計報告報送前,應當徵求被審計對象及其所在公司(部門)的意見。做到證據充分,依據可靠,事實清楚,客觀公正、實事求是,被審計對象及其所在公司(部門)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之日起15日內將書面反饋意見送交審計組複審;逾期沒有提出書面反饋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十三、內審機構應對離職被審計對象作出評價,反映被審計對象責任履職情況,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廉政規定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應在審計職權範圍內或集團

公司董事會授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應當送被審計對象所在企業,同時抄送被審計對象本人。

十四、被審計對象所在公司(部門)對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如有異議,按審計復議程序,由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裁決。

十五、離職審計結束後,內審機構按審計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建立審計檔案。

十六、本制度自董事會批准頒佈之日起執行。

十七、本制度由董事會委託審計委負責解釋。

二○xx年一月六日

幹部離任審計制度[範文] 篇3

為了加強對公園內部的監督管理,嚴格財經紀律,促進各級領導幹部及要害崗位勤政廉政,履行職責,制止和查處弄虛作假、違反財經紀律、營私舞弊、揮霍浪費等不良行為,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離任審計工作,使管理人員的行為和業績得到公正評價。現結合我園工作特點,制定本制度。

一、離任審計是對擬擔任、交流、免職、崗位調整、辭退、內退、退休的各級領導、管人、管物、管錢等要害崗位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審計對象),在正式離開原工作崗位前,對其任期內履行職責的情況以及在所屬崗位財務收支、經濟手續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檢查、審核,明確責任並做出結論的內控制度。

二、離任審計的對象主要為:

所屬各企業中層以上管理幹部、要害崗位(管人、管物、管錢)及其他需要內部審計的管理人員。

三、及時、全面、如實的向審計部門提供相關材料

(一)被審計對象任期內各項經濟責任目標計劃的完成情況;

(二)財務收支管理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制度,職責分工資料;

(三)被審計對象任期內歷年財務報表、帳簿、憑證、台帳、相關記錄、批覆等與離職有關的所有資料;

(四)各種財產物資盤點表,債務清理明細表;

(五)被審計對象任期內重大經濟事項合規性證明材料及履職考核情況證明;

(六)被審計對象任職前後有關經濟遺留問題和手續交接的專門材料;

(七)被審計對象任期內有關經濟監督部門及檢查機構曾經做出的重大事項結果、處理意見及糾正情況證明資料;

(八)被審計對象任期內,企業在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的.全部帳户的情況,包括已註銷的帳户。

(九)審計組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離任審計資料。

四、被審計對象應就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五、積極配合審計部門就被審計對象任期內有關問題,進行審計調查並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和方法。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wenmi/guizhang/47mvg6.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