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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業內部審計制度

公司企業內部審計制度

制度是個社會的遊戲規則,更規範的講,它們是為人們的相互關係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為此,我們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來提高辦事效率,才設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們本站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參考:

公司企業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加強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根據《公司法》、《審計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和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的的規定》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內部審計是依法對全公司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系統審計和監督,以嚴肅財經紀律,促進廉政建設,維護單位合法權益,改善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

第三條 公司所屬各事業部、全資、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均應按照本制度規定,接受內部審計監督。

第二章 任務、範圍與依據

第四條 審計工作的任務是:

確保國家有關財經政策、法規制度以及財經紀律在企業的正確執行,強化企業管理,為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第五條 內部審計的範圍:

(一) 年度財務計劃或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二) 財務收支、經濟往來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 對全資、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的經濟效益審計(年度審計每年進行一次,半年進行監督檢查;

(四) 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中層幹部(正職)或負責人進行離任審計;

(五) 內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嚴密程度和執行情況審查;

(六) 與對境內外經濟組織進行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及合作項目的合同執行情況;長短期投資、財產的經營狀況及其效益性進行審查;

(七) 檢查國家財經法規和企業財務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八) 對公司直屬具有財務、金融、經濟活動的職能部門進行年度預算指標或承包指標執行情況進行審計(以審計結果為最終考核依據);

(九) 對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開展專項審計調查;

(十) 對國家税款的繳納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税收政策掌握和執行的完整性進行審計;

(十一) 對企業財務風險預警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十二) 公司領導和上級審計機構交辦的審計事宜。

第六條 內部審計依據:

(一) 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二) 公司規章制度,董事會決議。

(三) 公司經營方計、計劃、目標。

(四) 經營責任單位的經營責任制度、責任狀及合同。

(五) 總經理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的各種管理措施。

第七條 審計機構的主要權限:

(一) 召開本公司、部門、下屬企業有關審計工作會議;

(二) 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或可行性報告的事前審計;

(三) 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預算、決算、月度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

(四) 審核憑證、賬表、決算,檢查資產和財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閲有關文件資料;

(五) 參加有關會議;

(六) 對審計涉及到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並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七)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及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經公司領導批准,做出臨時制止決定;

(八) 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行為,經公司領導批准,可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九) 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十) 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理的建議,並按有關規定,向上級審計機關反映;

(十一) 對公司下屬全資、控股子公司年度經濟效益承包指標提出鑑證,承包狀按審計結果兑現。

(十二) 參與與制定、修訂有關規章制度。

第三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八條 根據公司具體情況,擬定審計項目計劃,報公司領導批准後實施。實施審計前,應提前三天書面通知被審計單位(領導臨時決定的突擊性審計任務除外)。

第九條 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的建議。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徵求被審單位的意見,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經批准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審計決定,進行相應的財務調整工作。

第十條 對主要項目進行後續審計,檢查採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對拒不執行審計意見、審計決定的單位及其負責人,審計機構應向公司分管領導提出處置意見。

第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在接到正式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七天內向公司分管領導提出。分管領導應當及時處理,在領導未做出處理意見前,必須執行審計意見的審計決定。

第四章 審計種類和方式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種類

(一) 財務收支審計。對被審單位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

(二) 專案審計。對被審單位及人員違反公司財經紀律問題進行審計查處。

(三) 專項審計。包括:

1、 管理審計。對被審單位管理活動的效率性進行審計;

2、 效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基礎上,對其經濟活動的效益性、合理性進行審計。

3、 任期審計。對被審單位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計。

4、 審計調查。對公司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調查。

第五章 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十二條 公司設立獨立審計機構,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在總會計師的直接領導下,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對董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同時,接受上級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其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至少是會計師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內審人員在企業內部的技術職務資格的確認和公開聘任,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祕密;不得濫用權利、貪腐、泄露祕密、玩忽職守。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 公司內部實行內審迴避制度。凡有內審人員直接參與被按時計單位實際經濟活動的,必須迴避對該單位所進行的內審工作。

第十六條 公司建立特邀內審員制度,特邀內審員用於臨時補充內部審計力量不足,協助解決內審工作中遇到的技術問題。特邀內審人員按照本制度規定在審計機構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公司在內審人員不足時,由總會計師提出建議,報經總經理同意,正副董事長批准方可聘請特邀內審員。

第六章 審計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 審計部門應當建立建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審計檔案的歸檔、保管由內部審計人員負責。

第十九條 審計檔案管理範圍:

(一)審計通知書和審計方案;

(二)審計報告及其附件;

(三)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四)反映被審單位和個人業務活動的書面文件;

(五)總經理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覆和意見;

(六)審計處理決定及執行情況報告;

(七)申訴、申請複審報告;

(八)複審和後續審計的資料;

(九)其他應保存的資料。

第二十條 檔案管理具體辦法參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執行。如借閲審計檔案,應經有關領批准。審計檔案的保管期限為十年。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股東大會通過後即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標籤: 審計 制度 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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