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規章制度 >

設備檢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4篇)

設備檢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4篇)

設備檢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

1、設備管理中心根據《質量標準化》標準以及機電設備完好標準,每月組織相關部門對設備使用單位進行一次設備現場運行維護管理檢查。

設備檢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4篇)

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①檢查設備的零部件是否齊全、完好。

②檢查管路、閥組是否串液、漏液。

③檢查泵站壓力是否正常。

④檢查是否按制度規定保養設備,是否對設備潤滑點按期加油潤滑,是否按制度規定管理油脂。

⑤對防爆設備的防爆性能按有關規定進行檢查。

⑥檢查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⑦檢查電纜電器設備安裝是否規範,技術整定是否滿足技術要求。

⑧檢查設備運行記錄是否健全規範。

⑨檢查供電設備是否按規定進行年檢,接地系統是否定期校驗,工作面供電設計是否規範,電器整定是否按設計執行。

⑩檢查大型固定設備是否台台完好。

其他:設備管理中心對實施檢查的結果進行通報,並按公司有關管理制度進行獎懲。

2、設備辦對定期維修、定期點檢和專項點檢以及定期組織的現場運行情況檢查,必須形成定期維修、定期點檢、專項點檢、設備現場運行檢查等記錄,相關記錄內容與表格等由設備辦制定或修訂。形成記錄應及時存檔保管。

3、設備辦每季度根據相關記錄,對採煤機、掘進機、主副井提升機、前後部運輸機、主膠帶運輸機等主要設備編制《設備現狀綜合評價表》,作為設備更新、設備項修、設備大修理及設備報廢的主要依據。

設備檢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2

提高大型設備的維修質量,充分發揮設備的效能,延長使用壽命。保證大型設備的經濟運行,更好地為生產服務,現就我礦使用的大型設備,實行包機到人,責任到人的包機制度,特制定如下包機制度:

1、包機人對所管轄區域的設備進行檢查、監督、督促班組月度定期維護、保養和總結工作。

2、包機人需組織好所管轄區域的設備運行、檢修,有計劃的安排消缺、檢修等維護工作。

3、包機人除日常的工作外,每週至少到所包機負責的機電設備區域檢查巡視一次,並留有記錄,對檢查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督促整改處理。

4、包機人對所管轄區域的設備的備品配件庫存情況要做到心中有數,單機重點設備的易損件必須有合理的儲備,若如備品備件及時申報審批。

5、包機人對所管轄區域的設備值班長交接班記錄進行不定時查看,及時瞭解人員交接班情況、設備運轉狀況、設備故障及隱患情況。

6、包機人要認真督促好所包設備的日常檢修、維護工作,並經常關注設備的運行情況,及時發現設備不安全隱患,對於較大的問題要及時向礦長和集團公司機電部彙報。

7、包機人在巡檢過程中對生產操作人違章或野蠻作業要及時進行糾正設備包機檢查管理制度並做好教育工作。

設備檢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3

1、用電作業時,應由電工在場進行操作,無證人員嚴禁作業。

2、在更換保險、插頭、插座時,應做到先停電後作業,嚴禁帶電作業。

3、更換電器電源時,嚴禁帶電作業,停電時一定要掛“停電維修”牌並且配電室要上鎖,室外留人防護,以防他人進入將停電閘刀合上。

4、維修機械需停電作業時,應將所屬機械的配電箱門上鎖並掛上“停電維修”牌。

5、全場員工和外協作業人員,嚴禁在生產區和作業區內將電線亂拉亂扯,嚴禁長明燈和取暖器及電腦等電器設備常開不關。

6、嚴禁使用無開關的電器設備,嚴禁無開關電器設備以閘刀或空氣開關及保安器代替開關使用。

7、登杆作業和高空作業時,作業區下面嚴禁站人,上杆作業和高空作業時嚴禁不使用安全帶作業。

8、嚴禁酒後上崗作業。

設備檢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4

1範圍

為進一步加強對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特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全公司各區域內的起重吊裝作業。

2職責

2.1安全處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制度進行修改及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2相關部門是本制度的協助部門,對自己所管轄區內的起重吊裝作業安全負責。

2.3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起重吊裝作業過程負責。

3定義

起重吊裝作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4起重吊裝作業的分級

起重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

a)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於100t;

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於等於40t至小於等於100t;

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於40t。

5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裝機具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5.2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5.3吊裝質量大於等於40t的重物,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複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5.4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派工部門和安全處/分公司安全生產科審查,報分管經理(或分公司經理)批准後方可實施。

5.5利用兩台或多台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6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6.1吊裝機具引進部門和安全處共同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6.2派工單位、施工單位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6.3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於完好狀態。

6.4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6.5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誌應符合gb 16179的規定。

6.6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7作業中安全措施

7.1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誌;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

7.2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並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7.3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後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7.4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杆、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為錨點。

設備檢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5

(1)值班人員必須每天對配電設施(變壓器、高低壓開關櫃)進行定時定點的檢查,發現異常應及時通知主管領導。

(2)電工安檢人員,每天要對樓內、配電盤、用電開關、插座等進行巡視檢查,發現異常或有安全隱患應立刻安排停電檢修。

(3)夏天值班電工要對低壓室進行通風。

(4)配電設施不得帶病作業,對巡查出問題,要及時處理。報修的'要及時檢修。

(5)對重要設備的檢修,要做好檢修記錄。

(6)配電設施每年要進行兩次停電檢修的清掃。

設備檢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6

1、掌握必要的電工知識和操作技能,熟悉門站內的.電氣設備概況,遵守安全操作制度。

2、堅守崗位,應有高度的責任心,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安全生產,勤看、勤聽、勤檢查,一般情況下每天巡視儀表並做好記錄。

3、應嚴格執行門站頒佈的巡視制度,對門站配電室配電系統進行巡視檢查。如發現隱患應立即向主管部門彙報,並積極採取措施,消除故障隱患,保證電力系統供電正常。

4、維修電氣設備,應作好記錄,完工後應認真檢查,方可送電試運行;門站內的高壓隔離開關和隔離刀閘開關,禁止帶負荷拉開;電氣設備不準在運行中拆卸修理,必須切斷電源後,掛上警示牌,並需專人看護方可工作。

5、電氣運行中突然停電,應拉電源開關,確認停電原因;來電驗明,方可重新按送電程序操作;登高作業時,應遵守高空作業安全規定。

6、發現運行不正常危急設備和人身安全時,不得拖延時間,在向場站領導彙報的同時,應立即採取必要的措施,停機或停電。

7、門站內高壓變電室、低壓配電室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獲准參觀者應由有關人員陪同。

8、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準確填寫日報表和值班記錄。

設備檢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7

關於印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通知

總公司所屬各單位、項目部:

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充分發揮特種作業人員的職能作用,確保總公司的安全生產,經研究決定:制定下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望各單位接到通知後,及時傳達,並嚴格落實。

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年 月 日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凡屬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如:電工、電氣焊工、登高架設工、塔吊起重工、信號工、急救人員、機械操作工等工種),必須按國家建設部規定要求持證上崗。

2.特種作業人員,除應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外,還應接受特種作業人員的專門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嚴格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並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後憑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3.特種作業人員由企業每年進行一次複審教育和參加體檢,由企業安全部門負責進行考核,自發證之日起定期到發證機關進行復審考核。

4.工種發生變化時,應經企業安全有關部門同意,進行備案,一般工種轉變為特殊工種時,應接受特殊工種安全技術教育,::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要責任心強,熟悉本工種業務技術和本工種安全知識和檢查標準與操作規程,不冒險蠻幹,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6.特種作業人員必須保存好自己的上崗證件,如有丟失及時彙報。

7.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規章制度。

設備檢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8

一、“三防十要”反事故措施

①“三防”:即防止觸電傷害、防止高空墜落傷害、防止倒(斷)杆傷害。

②“十要”:

㈠、工作前要勘察施工現場,提前進行危險點分析與預控

工作前要勘察現場,工作負責人必須清楚和明確工作任務、作業範圍和施工方法,並根據作業類型、方法、人員、工器具、環境等制定危險點預控措施,不得盲目接受工作任務。

㈡、檢修、施工要使用工作票,作業前現場進行安全交底

檢修施工要填用工作票,不得無票工作。開工前,工作負責人要向作業人員現場交底,做到“四清楚”,即作業任務清楚、現場危險點清楚、現場的作業程序清楚、應採取的安全措施清楚。未經現場交底不得開始工作。

㈢、施工現場要設專人監護,嚴把現場安全關

施工現場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工作班成員要各司其職,專職監護人要對工作人員精神狀態、工器具配備、現場安全措施、作業安全行為等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不得脱崗或隨意替代工作。

㈣、電氣作業要先進行停電,驗明無電後即裝設接地線

停電工作要按照停電、驗電、掛接地線的程序做好安全技術措施。對雙電源供電的'設施,做好防止反送電的措施。作業部位必須驗電,驗電後立即裝設接地線,禁止不做安全措施或隨意變更作業次序。

㈤、高空作業要戴好安全帽,腳釦登杆全過程系安全帶

進入工作現場要戴好安全帽,未經許可不得進入;登高作業要檢查工器具並確認合格,用腳釦登杆應全過程繫好、繫牢安全帶,不得失去安全保護。

㈥、梯子登高要有專人扶守,必須採取防滑、限高措施

梯子登高前應檢查並確認梯身合格、基面牢固、定位可靠;作業時梯子應與地面成60°左右的斜角,距梯頂不得少於1米,要有專人全過程扶守,不得單人專業。

㈦、人工立杆要使用抱杆,必須由專人進行統一指揮

立撤杆塔要由專人統一指揮,使用合格工器具。人工立杆要使用抱杆,不得用鐵鍬、樁柱等代替;機械立杆起吊位置應合適,嚴禁過載使用。

㈧、撤杆撤線要先檢查杆根,必須加設臨時拉線或晃繩

撤杆撤線應先檢查杆身、杆基、拉線等是否牢固,打好臨時拉線或晃繩,未經許可不得隨意調整或拆除。嚴禁採取突然剪斷導線、地線、拉線等方法進行作業。

㈨、交通要道施工要雙向設置警示標誌,並設專人看守

架拆線路要由專人指揮,在公路、鐵路、航道等交通要道上應雙向設置標誌進行警示、隔離,並設專人手持旗幟看管。禁止不採取防止掛線事故的防範措施。

㈩、放、撤線鄰近或跨越帶電線路要使用絕緣牽引繩

鄰近或跨越帶電線路放、撤線時要就近在施工的線路上裝設臨時接地線,要使用絕緣牽引繩並與帶電線路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二、安全生產“三要六查”

要吸取事故教訓,查思想認識,查責任落實;

要學習規程規定,查規章執行,查遵章守紀;

要強化安全管理,查隱患治理,查預案落實。

三、對待事故“四不放過”

①事故原因不明不放過;

②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③沒有采取防範措施不放過;

④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四、確保安全,必須做到“三個百分百”

①人員的百分之百,全員保安全;

②時間的百分之百,每一時、每一刻保安全;

③力量的百分之百,集中精神、集中力量保安全。

五、“二票三制”

二票:工作票、操作票

三制:交接班制、巡迴檢查制,設備定期試驗與輪換制

六、“三鐵”反“三違”

三鐵:鐵的紀律、鐵的處理、鐵的面孔

反三違:反違章指揮、反違章操作、反違反勞動紀律

七、五查一落實

一查領導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

二查關鍵崗位、關鍵人的素質;

三查安全工器具的管理;

四查現場作業實施情況;

五查“兩票”執行情況;

落實農電檢修、施工現場“三防十要”反事故措施

設備檢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9

一、範圍

本制度為了預防高處作業出現安全事故、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廠區內所有高處作業。

二、職責

1、安全科是本制度的制定單位,負責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其他相關單位是本制度的協助單位,負責本制度的執行。

三、定義

1、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2、墜落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着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基準面。

3、墜落高度(作業高度):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為墜落高度。

4、異温高處作業:在高温或低温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温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温高於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温度的氣温2℃及以上時的温度。低温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温低於5℃。

5、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採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符合GB/T3608的規定。

1、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2、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3、作業高度在l5m≤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作業高度在h≥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五、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1、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1)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並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2)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範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3)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並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4)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並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5)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票》,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後方可作業。

6)《作業票》審批人員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批准高處作業。

7)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誌、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後投入使用。

8)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9)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囱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10)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11)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票》,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後方可作業。

12)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安全帽符合要求。作業前要檢查。

13)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並填入《作業票》內。

14)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15)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

17)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後梯樑的強度,不應低於單梯梯樑的強度。摺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並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2、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2)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鋭稜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後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3)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採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乾淨;拆卸下的物件及餘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4)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築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颱風暴雨後,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鬆動、變形、損壞或脱落等現象,應立即完善。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囱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範圍內,並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6)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安全用電導則》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的有關要求。

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繫,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並指定專人負責聯繫。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取得聯繫,確定聯絡方式,並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票》的補充措施欄內。

8)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稜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稜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樑、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並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10)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11)在採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12)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13)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並採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後應立即恢復。

14)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並派專人監護。

15)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並迅速撤離現場。

3、高處作業完工後的安全要求

1)高處作業完工後,作業現場清掃乾淨,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餘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2)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並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3)高處作業完工後,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4)高處作業完工後,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票》上簽字。

六、《高處作業票》的管理

1、一級高處作業,由安全部負責審批。

2、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二級單位安全科審批。

1)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3)在無平台、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

4)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囱及設備高處作業。

3、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分管安全副總審批。

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温或低温環境下進行的異温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4、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作業票》。《作業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門留存,保存期1年。高處作業完成後3日內上交安全科,不按時上交或丟失一份《作業票》對作業單位罰款50元。

5、對於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並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七、考核

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罰款50—500元。

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

設備檢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1、目的

闡述高處作業預防墜落的三步法,消除墜落隱患,防止墜落事故,以及消除或降低墜落髮生後的傷害。

2、範圍

3、職責

3.1作業人員的職責:

1)持有經審批有效的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高處作業;

2)作業前,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及相應對策處理措施,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進行作業;

3)對違反本標準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等情況,應發出信號,並迅速撤離現場。

3.2監護人的職責

1)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監護人必須核實安全措施落實情況,並隨時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落實不夠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3)監護人應配備必要的救護用具,嚴禁離崗,不得做與監護無關的工作;

4)認真檢查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器具並符合安全標準,監督施工作業人員正確使用;

5)作業過程中及時制止高處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

4、術語和定義

4.1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進行的作業。

4.2錨固點

通常是指橫樑、支架、柱子等,上面可用來系救生索,必須能夠承載至少2268千克的靜止重量。

4.3錨固點連接裝置

安裝在錨固點上,用來連接墜落防護系統的一個組件或裝置,至少能夠承載2268千克靜止重量,如連接皮帶、豎鈎、支架把手等。

4.4鈎鎖

帶有保險裝置的蹄形或橢圓形的連接鎖件。

4.5緩衝裝置

能夠在墜落制止過程中轉移能量或者減輕工作人員所承受的衝擊力的裝置,其抗斷強度必須達到2268千克。如墜落阻止器、縫合的系索、特殊編織的系索、撕開或變形的系索、彈性救生索等。5m以下的高處作業禁止使用緩衝裝置。

4.6逃生裝置

用於從高處逃離的一種設備或裝置,如滑索、滑桿、滑道、梯子等。

4.7個人墜落防護系統

防止從作業平面墜落的系統。該系統包括錨固點、連接裝置、全身安全帶等。

4.8墜落隱患

可能造成墜落的條件或狀況。

4.9跌落

在墜落制止過程中發生的人員與支撐點的意外脱離。

4.10全身式安全帶

能夠繫住人的軀幹,把墜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護裝置,包括用於掛在錨固點或救生索上的兩根系索。

4.11救生索

一種柔韌的、固定在兩個錨固點之間的垂直或水平的繩索。

4.12定位裝置系統

用於使工作人員在高處作業時能夠騰出雙手(比如,向後傾斜)進行工作的固定裝置。

4.13彈性救生索

可以緩慢拉伸,但在墜落時,能立即鎖住的墜落防護系統。可以在需要進行有限度的垂直移動的場所使用,比如在罐、檢修口、壓力容器裏或屋頂上。

4.14墜落阻止器

一種帶止回功能的救生索附件,當墜落髮生時能通過慣性扣住救生索。墜落阻止器通常使用在垂直移動的場所,如高處作業的吊籃或懸垂的腳手架。

5、原則與要求

5.1按以下順序選擇最佳的墜落防護措施:

1)儘可能把工作安排在地面上進行,避免高處作業;

2)安裝固定的圍欄和扶手,防止墜落髮生;

3)使用工作平台,如腳手架或提升平台;

4)把安全帶調整到一定的長度,使作業人員不能接近高處作業區域的邊緣;

5)使用帶緩衝的防墜落裝置,如全身式安全帶和系索。

設備檢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定義及範圍

第一條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的;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c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第二條動土作業的範圍: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由企業組織實施的動土作業。

第三條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動土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二章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第四條動土作業前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獲得批准後,方可作業,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動土作業。

第五條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並督促落實。

第六條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誌,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後應及時回填土,並恢復地面設施。

第七條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八條嚴禁塗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範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第九條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辯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部門處理,經採取措施後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第十條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嚴禁使用鐵棒、鐵鎬或抓鬥等機械工具。

第十一條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採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必須鋪設跳板。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3、根據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m,高度不得超過1.5m。

4、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後和解凍時間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鬆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徵兆,應立即停止工作,並採取措施。

5、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採取措施後方可施工。

6、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應採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7、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上而下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後拆舊的。

8、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第十二條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三條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涉及跨區域作業應填寫跨區域安全作業表,落實安全責任人,當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四條動土作業時規劃部門必須派人到現場落實相關的安全措施,並經常進行巡檢。設備部門進行現場督促、檢查。化工危險場所的項目單位應派人進行監護,遇有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撤離。

第十五條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動土作業涉及斷路時,應按規定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第十六條動土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後,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三章《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第十八條《動土安全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動土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九〉。

第十九條動土申請單位(規劃部門)填寫相關內容後,由技安部門會同設備、生產部門,對作業所要採取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後。方可辦理作業證。

第二十條動土作業審批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證》,技安部門留存一份,施工單位保存一份。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設備檢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章總則

為規範登高作業安全管理,減少登高作業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華能赤峯書聲風電場

第二章高處作業的定義與分類

本制度所指登高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登高作業分為一般登高作業和特殊登高作業兩類。

(一)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為一般登高作業;

(二)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登高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登高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登高作業。

第三章高處作業審批

登高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登高作業需向生產辦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登高作業由生產辦審批,特殊登高作業由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後,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第四章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一、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登高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於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設備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登高作業的規定執行。

二、在進行登高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三、登高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並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後等人員不準進行登高作業。

四、進行登高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五、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並落實到人。

六、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築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七、登高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乾淨,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八、進行登高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採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九、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十、登高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並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十一、登高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十二、夜間登高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第五章風機及集電線路塔登高作業安全措施

一、擔任高處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患有精神病、癲癇病及經醫師鑑定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不宜從事高處作業病症的人員,不準參加高處作業。凡發現工作人員身體不適、飲酒、情緒異常時,不得登高作業。

二、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杆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m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採取其它可靠的安全措施。

三、高處作業時要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如配備安全帶、登高用具、圍欄等)必須檢查合格後方可作業。

四、高處作業應一律使用工具袋,較大的工具應用繩拴在牢固的構件上,不準隨便亂放,以防止從高空墜落髮生事故;作業過程中不準將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擲,要用繩繫牢後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傷下方工作人員或擊毀腳手架。

五、登塔作業至少兩人,應攜帶手機或對講機,保持通訊暢通。

六、塔內攀爬前,登塔人員應將風機手動轉入服務狀態或就地控制狀態,打開塔筒和機艙的照明;需要斷開風機箱變低壓側斷路器的,應在斷路器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安全警示牌。

七、在塔內攀爬前,登塔人員應先檢查使用的安全防護工具和風機登高設施是否有效。

八、初次登塔人員在採取防止墜落的安全措施後,可接受塔內攀爬培訓並有監護人陪同輔導。

九、塔內攀爬時,一個人在爬梯上攀爬,下一個人必須等上一個人攀爬到頂部離開爬梯,關閉蓋板或已經穿過一節塔筒到達平台關閉蓋板後才可以攀爬。

十、攀爬時若發現爬梯、平台或機艙底板上有油脂應立即擦拭清理乾淨,防止打滑墜落。

十一、塔內攀爬時,無論上升還是下降,每次通過平台後都要關閉蓋板門;到達安全滑軌盡頭時,在頂部平台的蓋板門關閉前不得解開防滑鎖釦。

十二、安全帶掛鈎應掛在規定的位置或牢固可靠的位置,嚴禁脱鈎作業。

十三、塔內攀爬時,工具和備件要通過結實可靠的安全袋裝運,不應隨身攜帶,防止墜落傷人。

十四、工具、備件等材料應放在風機平台上,作業時關閉蓋板,防止從高空墜落髮生事故。

十五、在風電機機艙或平台上工作,為了防止工具和備件器材掉落,應關閉塔筒所有平台蓋板。

十六、高處作業時,與該項工作無關的人員在工作地點的區域下方內不應長時間通行或逗留,必要時應設臨時圍欄隔離或裝設其它安全警示標誌。

十七、風速超過12m/s不得打開機艙蓋或進入輪轂內進行工作,風速超過14m/s應關閉機艙蓋。

十八、禁止在雷雨天氣及夜間沒有充足的照明情況下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雷雨天氣,應馬上停止工作,立即撤離風力發電機組,禁止在風力發電機組附近逗留。

第六章登高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一、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一)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二)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三)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四)生產部門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五)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責。

設備檢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1、學校要和施工隊簽定治安和安全生產合同書,明確施工隊具體的安全治安治理保障措施,明確學校監督協調安全管理的責任。雙方必須遵守安全法律及規章制度。

2、施工隊進駐學校內部必須繳驗每個隊員的.居民身份證或其當地公安機關的證明,無身份證明者不得在學校內部住宿。

3、施工人員須在學校內部居住三個月以上者,保衞幹部必須協助他們辦理“臨時居住證”。

4、保衞幹部要回同施工隊負責人,依據“身份證”編制施工人員花名冊。並寫名: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等,如施工人員有變動要及時更正。

5、施工單位要給施工隊伍安排固定的居住場所,並要求他們做好防火、防盜、安全用電、用火,確保做好住所的安全和衞生工作。

6、施工人員必須憑施工單位發給的出入證進出大門,出入證不準轉借他人,遺失必須補辦。

7、施工隊負責人必須指定易名治安人員配合學校的安全保衞工作,定期向隊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嚴防違紀違法案件發生。

8、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要求,學校有責任全面做好隊施工隊員的安全協調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設備檢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一、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必須根據施工特點,編制有針對性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

二、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臨時用電方案,並由專業技術員向臨電安裝人員作書面交底,臨電維修必須執行部頒及地方有關規定,做好送電、維修、檢查記錄。

三、項目開工前,所有施工項目均有詳細的施工方案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交底。

四、凡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配戴安全防護用品及其他勞保用品,嚴禁赤膊赤腳作業,嚴禁酒後作業。

五、施工現場的孔洞、臨邊,均應設有效的安全防護。

六、高處作業應繫好安全帶,所有工具應裝入工具袋內,嚴禁拋扔物料。

七、施工現場的各類小型工具,必須專機專人定期保養,電動機具的接零接地應牢固可靠,絕緣良好方可使用。

八、施工現場有毒物品、危險物品必須專人管理,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設備檢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一、總則

1.1為規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二、高處作業的定義與分類

2.1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2.1.1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為一般高處作業;

2.1.2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審批

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高處作業需向生產部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高處作業由生產部審批,特殊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後,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四、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4.1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於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設備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執行。

4.2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3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並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後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4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4.5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並落實到人。

4.6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築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4.7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乾淨,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4.8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採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9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4.10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並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4.11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4.12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4.13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14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後,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五、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5.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5.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5.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5.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5.5生產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5.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六、附則

6.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6.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6.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設備檢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6

1、目的:建立高處作業程序

2、範圍:適用於公司登高作業

3、責任者:安全部、登高作業單位

4、程序:

4.1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內的一切高處作業。

4.2高處作業的定義:化工企業內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兩米以上(含兩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雖然在兩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於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溝和風雪襲擊、機械震動、設備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熔融物或有轉動機械及其他易傷人的物體等,應視為高處作業。

4.2.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2.2特殊高處作業。

.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在高温或低温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温高處作業。

.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4.2.3在化工企業內下列情況為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凡是框架結構化工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

。在無平台、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上進行作業時視為高處作業。

。在高大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業。

.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高作業。

4.3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必須做到:

4.3.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化工部頒發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節及當地勞動部門制定的有關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4.3.2.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以及其他不適於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準登高作業。

4.3.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酒後人員不許登高作業。

4.3.4.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總(或總工程師)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4.3.5.凡高處作業於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交叉作業,必須戴安全帽,並設置安全網。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

4.3.6.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在高處擲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乾淨,防止落下傷人,上下大型零件時,須採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3.7.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m以上。避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線路。(低壓)

4.3.8.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對吊籠拉繩進行檢查,吊籠所承受的負荷有一定的安全係數,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並要有專人監護。

4.3.9.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求。

4.3.10.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為宜,並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鈎,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戴安全帽,並有專人監護。

4.3.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4.3.12.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4.3.13.在化工危險物品生產的界區內或附近有放空管線工作時(即化工危險部位),要與操作者建立聯繫信號,設置突然發生異常現象所帶來危害的防護用品,以便突然停車、發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質,便於自然防護及迅速撤離現場。

4.3.14.坑、井、溝、池、吊裝孔等都必須有欄杆欄護或蓋板蓋嚴,蓋板必須堅固,幾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3.15.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瓦楞鐵、塑料屋頂工作時,必須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4.3.16.非生產高處作業如:打掃衞生、貼刷標語,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繫好安全帶,並且要把安全帶栓在牢固的構築物上。

4.4高處作業審批程序:

4.4.1.由申請作業單位下達任務,並介紹作業周圍環境,接受作業任務的單位,制定具體安全措施。最後按規定辦理登高審批手續。

4.4.2.生產過程遇有一般臨時故障,必須馬上登高處理時,班長要親自監護(或指定專人)。並且穿戴好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不必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m以下的一般高處作業及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安全部主管審批簽字,為一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m以上的一般高處作業,特殊高處作業及化工危險部位高處作業,由安全部部長審批,為二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4.5執行化工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幾點説明:

4.5.1.化工高處作業許可證為兩聯,一聯審批單位存查,一聯交施工單位,以便及時檢查,一旦發生事故,按照相關規定追查責任。

4.5.2.該許可證適用於各個環節、各個時期的一切高處作業過程。凡是下達的施工任務中,符合高處作業定義的作業必須執行。

設備檢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7

為了加強爆破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護職工生命、財產和公共的安全,確保安全生產,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爆破安全規程》,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各種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和部頒標準的爆破器材;

2、在爆破工程中推廣應用爆破新技術、新工藝、新器材和儀表,必須經主管部門鑑定批准,方可使用;

3、爆破施工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的制度,即(裝藥前檢查、裝藥後檢查、爆破後檢查)。

4、進行爆破作業,必須設有爆破負責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組長、爆破員和爆破器材負責人,各生產隊長負責各種爆破工作;

5、凡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特種作業培訓,考試合格並持有特種作業資格證,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6、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新的爆破員,應在有經驗的爆破員指導下三個月後,方可獨立從事爆破作業,爆破員從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須經過專門的訓練;

7、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要根據地質結構,在確保周圍環境安全的情況下,設計爆破方案,確定爆破參數,即(孔深、孔距、排距、起爆順序及方向),並負責指導實施,負責爆破質量。

8、爆破員要按照爆破指令單和爆破設計規定進行爆破作業,嚴格遵守爆破安全規程;

9、爆破前要對爆區周圍的自然條件和環境狀況進行調查,瞭解危及安全環境的不利因素,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

10、裝炮前檢查周圍環境是否有明火及其它不安全因素,裝炮時必須佩帶安全帽,並清退無關人員離開現場。

11、爆破裝藥現場不應用明火照明,爆破裝藥用電燈照明時,在離爆破器材20米以外可裝220v照明器材,在作業現場或硐室內使用電壓不高於36v的`照明器材;

12、爆破前必須明確規定安全警戒線,制定統一的爆破時間和信號,並在指定的地點設安全哨,待施工人員、行人和車輛等全部避入安全區內後方可起爆,警報解除後方可放行,炮工的隱蔽場所必須安全可靠,道路必須暢通;

13、所有爆破器材的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不應穿戴產生靜電的衣物;

14、人工裝藥應用木質或竹製的炮棍。用裝藥器裝藥時,裝藥器必須符合要求;

15、起爆網絡嚴格按照設計進行聯接。敷設起爆網絡應由有經驗的爆破員或爆破技術人員實施並實行雙人作業;

16、爆破後,爆破負責人帶領爆破員親自對爆破作業區進行全面認真地檢查,發現啞炮及時清理,因特殊情況不能處理的,須在其附近設警戒人員看守,並設明顯標誌。確認作業現場安全的情況下發方可解除警戒,施工人員及機具方可進入現場。

17、爆破結束後,必須將剩餘的爆破器材如數及時交回爆破器材庫;

18、每次爆破後,都要對現場進行檢查並填寫爆破記錄;

19、進行爆破作業時,由爆破負責人統一協調指揮、調動有關人員,對違反本制度和公司勞動紀律,不服從管理的人員有權進行處罰。

20、爆破負責人遇到特殊、重大情況時要逐級上報,尤其涉及安全、危及公司利益的問題隱瞞不報的,要嚴肅處理。

21、爆破員要認真學習有關爆破理論知識、相互交流學習、總結經驗,共同提高業務水平。

22、每年度或一個較大的爆破工程結束後,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提交爆破總結;

23、爆破記錄和爆破總結,應整理歸檔。

設備檢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8

1、在校園內臨時施工的單位、人員必須執行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管理。

2、施工單位使用人員,必須嚴格審查身份證件,並由施工單位負責逐個造冊(附身份證複印件)報學校保衞部門或總務處備案。

3、施工場地要有護欄物隔離,並有明顯的非施工人員不得入內的標誌,預防發生意外事故。

4、施工單位內部必須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建設物資的看管,有專門的值班巡邏人員,防止發生失竊事件。

5、施工單位人員要統一到學校保衞部門或總務處辦理《臨時出入證》,服從門衞管理,攜帶物資出門,施工單位應簽發出門證,否則,門衞有權暫扣查詢。

6、施工車輛進入校區不準鳴號,應減速慢行,注意行人,沙、石、土不得散落校園,影響校園環境衞生。

設備檢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9

1、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

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於100噸;

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於等於40噸至小於等於100噸;

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於40噸。

4.5.2作業前的安全檢查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於完好狀態。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4.5.3作業中安全措施

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誌。

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並按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後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杆、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為錨點。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弔裝索具。

利用兩台或多台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4.5.4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並及時報告險情。

當起重臂吊鈎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鈎防鬆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平穩吊起。

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稜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不準用吊鈎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後再進行起重作業。

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4.5.5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將起重臂和吊鈎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4.5.6《吊裝安全作業證》管理(格式見附錄9)

所有外來吊裝作業必須辦理《作業證》,由施工車間負責辦理,吊裝人員、指揮人員簽字,單位班(組)長確認安全措施,單位負責人初步審核,公司分管安全員再次審核後,三級吊裝由安全環保科負責人批准,一、二級吊裝應由生產主管或安全環保部負責人批准,必要時由公司總工程師批准。施工完畢後由安全環保科保存作業證。

設備檢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20

第一章 吊裝作業的分級與管理

第一條 特殊吊裝作業:吊裝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結構、吊裝重物量不夠20t但形狀複雜、長經比大,剛度小的設備及精密貴重儀器、吊裝條件特殊的吊裝作業。

第二條 一級吊裝作業:介於特殊和二級之間的吊裝作業。

第三條 二級吊裝作業:吊裝5t以下的設備(行車和電動葫蘆作業除外)的吊裝作業。

第四條 對於特殊吊裝作業,作業單位要編制吊裝預案,經設備、技安部門審查,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領導審批。

第五條 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後,設備部門會同技安部門審批。

第六條 二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或吊裝作業負責人確認,並落實到位相應的安全措施和現場監護人,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批,方能進行吊裝作業。

第七條 各車間的行車和電動葫蘆吊裝作業,必須是持有吊裝作業證的人員進行作業,並現場有監護人。

第二章 吊裝作業安全措施

第八條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後,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才准予上崗操作。

第九條 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吊裝作業時,嚴禁在已吊裝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條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應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鈎和安全裝置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運行。

第十二條 吊裝作業前,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並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聽到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立即執行。

第十三條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杆、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設備、建築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為錨點。

第十四條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應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第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准。

第十六條 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時,應遵守《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並保持安全距離。

第十七條 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量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並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後,再平穩地吊運。吊運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時,也必須先進行小高度、短行程試吊。

第十八條 汽車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要求平整停機場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腳。

第十九條 重物不得在空中懸停時間過長,且起落速度要平穩,非特殊情況不得緊急制動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條 吊裝作業的項目單位,必須指定作業監護人,監護人必須熟悉吊裝作業現場環境及重要物料管線、設備。作業單位也應落實相應現場監護人。作業單位的現場監護人必須對作業相關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作業單位和項目單位監護人必須堅守現場,並作好應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1、指揮信號不明;

2、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8、稜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9、重物越人頭;

10、安全裝置失靈。

第二十二條 吊裝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後,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吊裝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三章 吊裝作業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吊裝安全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八〉, 作業證一式兩份,作業單位或作業人保存一份,技安處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條 特殊吊裝作業、一級吊裝作業,必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由吊裝作業單位填寫各項內容,特殊吊裝作業應附吊裝方案,經技安、設備部門審查後,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批准。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後,技安部門會同設備部門批准。

第二十六條 《吊裝安全作業證》批准後,作業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後方可作業。

第二十七條 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塗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範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第二十八條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設備檢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21

一、 總 則

1.1 動土作業是指生產區內部地面、埋地電纜及地下管道區域範圍內,以及公司範圍內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開挖、掘井、鑽孔、打樁等各種動土作業。

1.2 動土作業涉及到用火、臨時用電、進入有限空間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證。

二、作業管理

2.1 動土前,本公司負責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以及施工的安全措施的現場交底,並負責貫徹落實。

2.2 動土前,施工單位必須與本廠取得聯繫,應根據工作任務、交底情況和施工要求,查清動土地點的地下情況,制定施工方案並落實安全措施,由生產部和動土地點所屬國土資源單位聯合簽發《動土許可證》後,方可施工。

2.3 動土中,施工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動土許可證》上規定的安全措施和審批人員提出的補充要求,不準擅自撤消或改變安全措施。

2.4 動土中,若發現有事先未預料到的地下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別的物品時,必須立即停止動土,並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

2.5 在臨近電纜、電線的位置動土時,應小心謹慎、輕輕挖掘,嚴禁使用鐵鍬和抓鬥等強行深挖。

2.6 在靠近建築物旁挖掘基坑時,應該視挖掘強度作好防止滑坡和塌方等情況的必要安全措施。

2.7 動土中被暴露的電纜、管線等,應及時妥善保護,遷移電纜和懸吊電纜火線時,必須停電,經驗電後方可進行。

2.8 挖掘土方應該由上而下逐層施工,禁止採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方法,且應作好排水措施,防止塌方和滑坡情況發生。

2.9 動土完畢,現場的溝、坑等應及時填平,否則,應該設置圍欄、蓋板和警示標誌,夜間應設置紅燈指示。

2.10《動土許可證》審批後,應交動土執行人隨身攜帶,對違章指揮、審批手續不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動土作業,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2.11 在雨期和解凍期在土方工程內作業時,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落土及支撐鬆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採取可靠措施檢查無問題後方可繼續施工。

三、 附 則

3.1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 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設備檢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22

1、罐(溝、坑)內作業必須辦理罐(溝、坑)內作業許可證。

1)在無着火爆炸危險和無毒無害的容器(溝、坑)內檢修,由車間負責人辦理下罐作業許可證。夜間由值班主任批准,外來單位施工,由外來單位會同現場負責人辦理。

2)特殊危險的罐(溝、坑)內作業,必須經安全領導小組審核,報總經理批准。

3)作業因故中斷一天以上,應重新補辦作業許可證。

2、檢修作業人員在進入罐(溝、坑)內作業前,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做到清洗置換不合格不進,電源物料未切斷不進,安全設施、工具、行燈、防護用品不全、不合格不進,沒有監護人不進。

3、罐內動火作業除按動火規定執行外,動焊人停止焊接作業時,嚴禁將焊槍放在罐內。

4、作業前應切斷電源,切斷與此罐相連通的水、氣、料閥,在電閘和閥門上掛警告牌。

5、罐(溝、坑)內作業要按設備深度搭設安全梯及台架。在作業中嚴禁內外投擲材料或工具。

6、罐(溝、坑)內作業可視具體作業條件,採取通風措施(嚴禁直接接通氧氣)。對通風不良及容積小的設備。作業人員應採取間歇作業,不得強行連續作業。

7、作業竣工時,檢修人員和監護人員共同檢查罐(溝、坑)內外,在確認無誤、監護人在罐(溝、坑)內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後,檢修人員方可封閉入孔,不得自行封閉。

設備檢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23

一、水電老闆和現場維護電工手機必須24小時開通以便聯繫,如開通不接電話或者關機罰100-200元,

二、相關部門管理人員因用電設備需要維護電工前往時,電工不執行或者拖延時間的`,每次處罰200-500元。

三、晚上加班和澆築混凝土時,電工沒在現場,每次發現處罰100-200元。

四、水管、水龍頭和球閥等壞了的在漏水,沒有及時更換或時間過長,處罰100-200元。

五、現場的線路等沒有整理號的每次處罰50-100元。

設備檢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24

1目的

為了保障員工和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防止高空墜落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員工及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範圍內進行的所有高處作業。

3職責

本制度的實施質量安全環保部監管,生產部門負責技術驗證和現場指揮。

4工作程序

4.1高處作業分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

4.1.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1)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特級高處作業。

4.1.2特殊高處作業分類

(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温或低温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温高處作業。

(3)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4)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5)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4.1.3以下情況均視為高處作業:

(1)凡是框架結構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

(2)在無平台、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上進行作業時視為高處作業。

(3)在高大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業。

(4)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

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高作業。

4.2高處作業要求:

4.2.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必須嚴格遵守有關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4.2.2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以及其他不適於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準登高作業。

4.2.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栓掛應為高掛低用。不得用繩子代替,酒後人員不許登高作業。

4.2.4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部門總監、經理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4.2.5凡高處作業於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交叉作業,必須戴安全帽,並設置安全網。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

4.2.6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在高處擲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乾淨,防止落下傷人,上下大型零件時,須採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2.7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m以上。避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電壓線路。

4.2.8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檢查吊籠和拉繩是否牢固、可靠,承載物重量不能超出吊籠所承受的額定重量,同時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並設有專人監護。

4.2.9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求。

4.2.10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為宜,並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鈎,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戴安全帽,並有專人監護。

4.2.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4.2.12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4.2.13坑、井、溝、池、吊裝孔等都必須有欄杆欄護或蓋板蓋嚴,蓋板必須堅固,幾何尺寸要符合安全要求。

4.2.14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瓦楞鐵、塑料屋頂工作時,必須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4.2.15非生產高處作業如:打掃衞生、貼刷標語,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繫好安全帶,並且要把安全帶栓在牢固的構築物上

4.3高處作業許可

4.3.1任務,並介紹作業周圍環境,接受作業任務的單位制定具體安全措施,申請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4.3.2《高處作業許可證》由聯絡部門負責人進行審批,審批前要要親自或指派專人到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批准高處作業。

4.3.3《高處作業許可證》由聯絡部門歸檔管理,質量安全環保部進行督導檢查。

4.3.4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驗查《高處作業許可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後,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

4.3.5對工期較長的施工項目,施工負責人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並做好記錄。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wenmi/guizhang/47mvdv.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