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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管理規定(精選5篇)

公務員管理規定(精選5篇)

公務員管理規定 篇1

第一章 總 則

公務員管理規定(精選5篇)

第一條 為規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管理,建設高素質專業技術類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市政府《關於印發深圳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分類管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xx〕22號)、《關於進一步深化公務員分類管理改革的意見》(深府〔20xx〕8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是指在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履行專業技術職責,為機關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和技術手段保障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第三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堅持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以專業能力為導向,以工作實績為核心,以精細化管理為手段,實現專業化的科學發展。

第四條 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職位界定以及綜合管理。

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所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職位設置與職位管理

第五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根據工作職責所屬專業領域劃分為若干職組,各職組可依據職位所需專業學科背景、專業工作經驗、專業素質能力的差別,進一步劃分為若干職系。相應職組、職系應當按照能力高低、權責輕重設置若干職級。

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確定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組、職系、職級、職位的設置、調整和取消。

第六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實行任職條件和職數管理。任職條件由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所在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所在主管部門)提出,經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職數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管理需要設定,對部分職組、職系的較低職級可不設職數限制。

第七條 所在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工作實際,編制職位説明書。主要內容包括:

(一)職位名稱;

(二)職位的職責要求、能力素質要求及主要工作內容;

(三)通過招聘方式進入該職位的資格條件;

(四)通過逐級晉升進入該職位的資格條件;

(五)本職組、職系以外的公務員轉任進入該職位的資格條件;

(六)其他需要在職位説明書中明確的內容。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招聘、履職、考核、培訓、晉升、交流等均應以職位説明書為依據。 職位説明書經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並保持相對穩定,其內容應當由所在主管部門主動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 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組、職系的職位特點,制定相應管理辦法,並實施針對性管理。

第三章 招 聘

第九條 招聘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進行,並從本職組、職系的最低職級及其對應的最低薪級招聘。確因工作需要,經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也可從無職數限制的其他職級及其對應的最低薪級進行招聘。

第十條 招聘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應當採取公開考試、平等競爭、嚴格考察、擇優聘任的辦法進行。

第十一條 招聘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應當明確招聘職位的職組、職系、職級與入職薪級。

第十二條 招聘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應當根據職位説明書和工作實際設置報考資格條件,但年齡一般應當在35週歲以下,且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學士以上學位。

招聘較高職級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經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年齡條件可放寬至40週歲。

第十三條 招聘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組織方式、權限及程序等,按照本市聘任制公務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可根據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管理需要,對考試大綱、筆試科目、面試方式等作出調整。

第四章 考核與培訓

第十四條 對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考核以職位説明書為基礎,按照本市公務員考核有關規定執行,重點考核“能”和“績”。

第十五條 對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能”的考核,應當以專業能力評價為核心,重點考察被考核人在專業工作中發現、研究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所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專業技術職位的特點,在職位説明書中明確各職組、職系內不同職級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能力素質要求,作為評價其專業能力水平的基礎標準。

第十六條 對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績”的考核,應當以專業績效為核心,重點考察被考核人完成工作任務的數量、質量以及專業研究成果。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所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專業技術職位的職責要求,在職位説明書中明確各職組、職系內不同職級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基本績效指標,同時結合部門年度工作任務,制定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年度工作任務和工作目標,作為考核其年度專業績效的主要內容。

第十七條 所在主管部門應當就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考核的程序、方法、指標體系等內容,制定操作細則並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培訓按照公務員培訓的有關規定執行,培訓情況和學習成績應當作為其年度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應當對其開展專門業務培訓,並針對不同的職位職責和能力素質要求,安排培訓內容,重點培訓與履職相關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對能力素質要求差異較大的不同職級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應當分級開展培訓。

第五章 職務任免

第二十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職務任免,按照任免管理權限,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二十一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任職,應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職數內和有相應的職位空缺時進行,且符合交流、迴避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實行一人一職,不得兼任。

第二十三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任職應當具備擬任職位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四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任職:

(一)新招聘且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

(二)晉升或降低職級的;

(三)轉任的;

(四)掛職鍛鍊的;

(五)免職後需要新任職務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職的。

第二十五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任職時,應當按照規定確定其職級,其任職時間自任免機關討論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免職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公務員免職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職級升降

第二十七條 所在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盤活存量、適度空缺的原則,科學、合理地使用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職位、職數。

第二十八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晉升職級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條件:

(一)任現職級時間已達規定的基本任職年限;

(二)在基本任職年限內,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三)專業能力評估結果達到晉升上一職級的要求;

(四)擬晉升職級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應當在其晉升職級前開展專業能力評估。 專業能力評估是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二)、(四)項規定條件人員,在現職級任職年限內的工作績效和專業素質進行的綜合評定。評估結果符合上一職級的專業能力素質要求的,可參加當次職級晉升;未達到要求的,不能參加當次職級晉升,所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對其進行有針對性的專業能力素質培訓。專業能力評估實施細則由所在主管部門制定,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晉升有職數限制的職級,原則上應當實行差額選拔。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應當參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並結合職組、職系特點制定選拔方案。

第三十一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晉升無職數限制的職級,可實行按比例選升,即每年在符合晉升上一職級基本資格條件的人員中,擇優選擇部分人員晉升職務。具體選升比例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所在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十二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晉升無職數限制的職級,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所在單位提出任職建議;

(二)組織實施專業能力評估;

(三)確定考察對象並進行考察;

(四)按照管理權限討論決定任職,並進行任前公示;

(五)按照規定辦理任職和備案手續。

第三十三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確定為職級晉升的考察對象:

(一)羣眾公認度不高的;

(二)近3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為的;

(四)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五)受到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晉升職級的。

第三十四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晉升職級,應當逐級晉升。特別優秀或因工作特殊需要且符合有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破格晉升。破格晉升的條件由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各職組、職系的職位説明書予以明確。

第三十五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應當降低1個職級任職,並按照公務員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降職手續。

第七章 交 流

第三十六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交流方式為轉任和掛職鍛鍊。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不適用公務員調任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轉任本市其他職類或其他專業技術職組的,應當在本專業技術職組工作滿2年(含試用期),並具備擬轉任職位的任職資格條件。

第三十八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可通過民主推薦或競爭上崗方式,轉任同一主管部門內最低一級領導職務。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所在單位最低一級領導職務層次高於同一主管部門內其他內設、下設機構和派出機構最低一級領導職務層次的,也可通過民主推薦或競爭上崗方式轉任其所在單位的最低一級領導職務。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可通過公開選拔的方式,轉任副處級以上領導職務。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轉任領導職務的程序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轉任所需的資格條件應當在職組、職系管理辦法中予以規定。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轉任領導職務後,任職時間重新計算,工資按照新任職務確定。

第三十九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轉任本市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的,確定為科員,任職時間重新計算,工資按照新任職務確定。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轉任本職類其他專業技術職組、職系職務的,按照擬轉任職組、職系的管理辦法執行。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轉任本市其他職類職務的,其轉任條件及轉任後的任職定級按照擬轉任職類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其他職類公務員具備擬轉任職位任職資格條件的,可轉任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其職級一般定為擬進入職系的最低職級,薪級定為該職級的起點薪級。曾任該職系專業技術類職務的,可按照其最後所任的專業技術類職務任職定級。

已在所在主管部門連續擔任主管或分管技術工作領導職務滿3年且轉任時仍在領導崗位任職的,可在本主管部門內轉任相應專業技術類職務,轉任後的任職定級按照職組、職系管理辦法執行。

其他職類公務員轉任專業技術類職務後,任職時間重新計算,薪級按照新任職務確定。

第四十一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掛職鍛鍊,按照公務員掛職鍛鍊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障

第四十二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實行與職級掛鈎的薪級工資制度,每一職級對應若干薪級,每一薪級確定一個工資標準。各薪級工資標準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並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對個別需要聘任高層次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職位,經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後,可另行確定工資標準。

第四十三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薪級與職級的對應關係,以及薪級按年度考核結果正常晉升和因職務升降相應調整的具體辦法,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在綜合平衡的基礎上研究制定。

第四十四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休假、退休、養老,按照國家、省、市的公務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住房保障、醫療保障、保健等福利制度,由市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和我市實際制定。

第九章 其 他

第四十六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辭職、辭退、解聘、辭聘、迴避、獎勵、懲戒、申訴控告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市機關違反本辦法作出決定的,由市、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糾正或宣佈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直接責任的人員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公務員,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工作崗位或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制定的職組、職系管理辦法有特殊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在所在單位實施分類改革時,根據改革要求統一套轉為專業技術類職務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對其套轉後的任職定級、職級薪級晉升或轉任等有特殊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在所在單位機構改革或職能調整時,根據要求統一轉任為其他職類職務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對其轉任後的任職定級、職級晉升或轉任等有特殊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為聘任制公務員的,應當同時執行本市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二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符合條件的參公管理人員,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公務員管理規定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公務員分類管理,建設高素質專業技術類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市政府《關於印發深圳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分類管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xx〕22號),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試行辦法所稱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是指在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履行專業技術職責,為機關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和技術手段保障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包括委任制公務員和聘任制公務員。

第三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激勵保障與監督約束並重,實行專業發展、分類管理。

第四條 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的界定和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綜合管理。

各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所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職位設置與職務序列

第五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根據工作性質、專業特點劃分為若干職組、職系,由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編制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目錄予以明確。

第六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各職組、職系可以按照職位特點、任職資格、權責輕重等,由高到低設主任、主管、助理等職務並劃分為若干職級。

各職組、職系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序列的層級、名稱等由市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建議,由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設置。

第七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實行任職條件和職數管理。任職條件由市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經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核准後實施;職數由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管理需要設定,對部分職組、職系的主管級以下職務可不設職數限制。

第八條 市有關主管部門應根據工作實際,編制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説明,對各職位的主要職責和任職條件等予以明確,報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核准後實施,作為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聘任、考核、職務任免與升降等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招 聘

第九條 招聘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必須在規定的編制和職數限額內進行,一般從本職系的最低職級及該職級對應的最低薪級招聘。確因工作需要,經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也可從主管或主任職級及該職級對應的最低薪級進行招聘。

第十條 招聘專業技術類公務員一般應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聘任的辦法進行公開招聘。

對於專業通用性較低、採取公開招聘方式難以聘任到合適人選的主任級以上職位,可採用選聘方式聘任。

第十一條 招聘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應明確招聘職位的職組、職系、職級與入職薪級。 第十二條 招聘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應根據職位説明和工作實際設置報考資格條件,不得設置與招聘職位無關的資格條件。

第十三條 公開招聘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按如下規定設置職位要求的基本資格條件:

(一)最低學歷學位及專業要求:助理級職位要求具有相應專業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主管級職位要求具有相應專業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或具有相應專業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並取得相應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主任級職位要求具有相應專業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或具有相應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學士以上學位並取得相應專業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後從事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

(二)年齡:一般在35週歲以下。經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主任級職位可放寬到40週歲。

第十四條 選聘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按如下規定設置職位要求的基本資格條件:

(一)學歷學位:要求具有相應專業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對行政機關緊缺急需的特殊專業技術類人才,經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放寬學歷學位條件;

(二)專業技術資格:要求具備相應專業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取得相應專業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後從事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

(三)年齡:45週歲以下。屬於本市認定的國家級、地方級領軍人才的,可放寬至50週歲。

第十五條 公開招聘、選聘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組織方式、權限、程序等按本市行政機關聘任制公務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職務任免

第十六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職務任免,按照管理權限,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十七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任職,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十八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任職,應當具備擬任職務要求的任職條件,並符合交流和迴避等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實行一人一職,不得兼任。

第二十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任職:

(一)新招聘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

(二)晉升或者降低職級的;

(三)轉任的;

(四)免職後需要新任職務的;

(五)其它原因需要任職的。

第二十一條 新招聘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後,按應聘職位明確的職組、職系、職級和入職薪級任職定級。

第二十二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任職,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按有關規定確定考察對象;

(二)根據職位要求進行考核、考察;

(三)按照管理權限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辦理任職手續。

第二十三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的任職時間,參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規定計算。

第二十四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任職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度。

第二十五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免職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公務員免職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職級升降

第二十六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晉升職級,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條件:

(一)符合規定的基本任職年限;

(二)在規定的基本任職年限內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三)具備擬晉升職級要求的專業技術資格;

(四)專業技術水平測試合格;

(五)符合擬晉升職級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二十七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晉升有職數限制的職級,

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民主推薦或競爭上崗,確定考察對象;

(二)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任職建議方案;

(三)按照管理權限討論決定並報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後辦理任職手續。 第二十八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晉升無職數限制的職級,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所在部門推薦;

(二)確定考察對象,進行考核、考察;

(三)按照管理權限討論決定;

(四)辦理任職手續並報同級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晉升職級,應當逐級晉升。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且符合有關條件的,按管理權限批准後,可以破格或者越一級晉升。

第三十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降低1個職級任職。 第三十一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降職,參照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降職的程序辦理。

第三十二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被降職後,在新的職級工作1年以上且德才表現和實績突出,經考察符合晉升條件的,可晉升職級。

第六章 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障

第三十三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實行與職級掛鈎的薪級工資制度,每一職級對應若干薪級,每一薪級確定一個工資標準。各薪級工資標準由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通過制定薪級表予以明確,並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對個別需要聘任高層次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職位,可協議高於薪級表上限的工資。 第三十四條 薪級與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級的對應關係,由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在保持綜合平衡的基礎上研究確定,並在薪級表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五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薪級調整與考核結果掛鈎,年度考核結果為稱職以上等次的,次年在本職級對應的薪級範圍內晉升1個薪級;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次年不晉升薪級。

第三十六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晉升職級時,其薪級調整為新任職級對應的最低薪級;降職時,其薪級調整為降低後職級對應的最高薪級。

在設職數限制的職級及不設職數限制的最高職級,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薪級達到本職級對應的最高薪級後未能晉升職級的,每滿3年增加1個所在薪級與下一薪級的工資級差標準;在增加了薪級工資級差標準後晉升職級的,按其薪級與增加額之和就近套入新任職級對應的薪級後晉升1個薪級。在其它職級,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薪級達到本職級對應的最高薪級後未能晉升職級的,其工資不再晉升。

第三十七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休假,按照公務員休假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專業技術類委任制公務員的退休待遇,按退休時的薪級工資乘以退休金替代率確定,替代率由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參照綜合管理類委任制公務員退休金替代率水平確定和調整。

專業技術類聘任制公務員按聘任制公務員管理有關規定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並實行職業年金制度。

第三十九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實行與薪級掛鈎的住房保障、醫療保障、保健等福利制度,具體辦法由市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章 交 流

第四十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交流的方式為轉任。

第四十一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在專業技術類職位工作滿5年(含試用期)以上,並具備相應任職資格條件的,可轉任本市綜合管理類公務員或行政執法類公務員。

第四十二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轉任綜合管理類領導職務的,應通過競爭上崗或民主推薦方式轉任所在專業技術部門及同一主管部門其它內、下設機構的最低一級領導職務,其參與競爭上崗或民主推薦的職級和薪級條件在各職系的職位説明中予以明確。

第四十三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可通過公開選拔的方式轉任副處級以上領導職務,其參與公開選拔的職級和薪級條件在各職系的職位説明中予以明確。

第四十四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轉任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的,確定為科員,任職時間重新計算。

第四十五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轉任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的,其工資按新任職務確定。 第四十六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轉任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定為七級執法員,薪級定為6級。

第四十七條 其它職類公務員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條件的,可轉任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其職級一般定為擬進入職系的最低職級,薪級定為該職級的起點薪級;但曾任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按如下規定確定職級和薪級:

(一)曾任專業技術類公務員且轉任時任相應專業技術部門主管或分管技術工作的領導職務的,原則上按其工資水平(全國工資、特區津貼、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改革性津貼之和,不含各區屬單位基層補貼,下同)確定薪級,並根據該薪級確定職級;如其不具備該職級所要求的專業技術資格,則按其專業技術資格對應的最高職級和該職級的起點薪級任職定級;

(二)曾任專業技術類公務員但不屬於本款第(一)項情形的,按原專業技術職級和薪級任職定級。

第四十八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轉任綜合管理類領導職務,按競爭上崗或民主推薦程序執行,其它跨職類轉任事項,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本人提出申請;

(二)按管理權限討論決定;

(三)按管理權限核准或備案;

(四)辦理轉任手續。

第八章 其 它

第四十九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考核、培訓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 專業技術類委任制公務員辭職辭退,按照公務員辭職辭退有關規定執行。 專業技術類聘任制公務員與用人機關解除聘任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迴避、獎勵、懲戒、申訴控告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專業技術類聘任制公務員與用人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爭議的,按聘任制公務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參照本試行辦法進行管理。

第五十四條 本試行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五十五條 本試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試行期5年。

公務員管理規定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務員分類管理的制度建設,建設高素質專業技術類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各級機關及其直屬或派出機構中的專業技術類職位上工作的公務員。專業技術類職位應當具有特定的專業技術能力要求,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履行專業技術職責,為機關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專業支持和技術保障。

第三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並重的原則,實行宏觀調控、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二章 職位設置

第四條 各級機關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在國家規定的專業系列及其類別內設置專業技術類職位。因工作需要可以增設其他專業類別。

第五條 專業技術類職位設置實行比例控制。原則上以各級機關的行政編制數為基數確定相應比例。

第六條 專業技術類職位設置實行核准制度。由中央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專業技術工作的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等因素,確定本系列專業技術類職位類別和設置比例,經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核准後實施。

第七條 各級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對部分社會通用性強、需求較少的專業技術類職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聘任制。

第三章 職務與級別 第八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擔任領導職務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管理,參照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相關規定執行。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的名稱為專業技術官。由高至低分為9個職務層次,即:一級專業技術官、二級專業技術官、三級專業技術官、四級專業技術

官、五級專業技術官、六級專業技術官、七級專業技術官、八級專業技術官和九級專業技術官。

本條以下所稱職務均指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非領導職務。

第九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係是:

(一)一級專業技術官:十二級至七級;

(二)二級專業技術官:十四級至九級;

(三)三級專業技術官:十七級至十一級;

(四)四級專業技術官:十九級至十三級;

(五)五級專業技術官:二十一級至十五級;

(六)六級專業技術官: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七)七級專業技術官:二十三級至十七級;

(八)八級專業技術官: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九)九級專業技術官:二十五級至十八級;

第十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職務設置,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省級以上機關的專業技術職位中可以設置一至九級專業技術官;

(二)市級機關的專業技術職位中可以設置二級至九級專業技術官;

(三)縣級機關的專業技術職位中可以設置四級至九級專業技術官。

一至四級專業技術官的設置,實行結構比例控制。原則上以各級機關專業技術類職位的總數為基數確定。具體的結構比例由中央各業務主管部門制定,經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核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人民警察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中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根據其工作特性,執行與其職務相對應的銜級。

第四章 錄用

第十二條 五級以下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錄用實行考試錄用制度。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放寬職位報考的資格和條件。

第十三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錄用考試內容根據職位應當具備的能力素質設置,重點考察報考者的專業基礎知識和運用專業技術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十四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錄用,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簡化程序或者採用其他測評方法。

(○注:此處缺乏推公前已經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如何進行同期改職的規定條款。譬如有初、中、高級技術職稱,應該不涉及重新報考錄用的問題。這部分人員怎麼過渡為專業技術官,應該明確一下。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考核,按照管理權限,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技術水平和工作實績。

第十六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考核主要採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被考核人作出年度工作總結的同時,經民主測評,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

第十七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數,一般不低於本機關年度優秀等次人數的百分之十。

第六章 職務任免和升降

第十八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職務任免和升降,按照管理權限,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十九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任職,應當按照專業技術職務序列,在規定的職位限額和職務結構比例內進行。

第二十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任職,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需的基本任職條件。實行職業資格准入控制的專業技術類職位,應當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基本任職條件及其取得方式,由中央業務主管部門分別制定,經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新錄用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後,根據其學歷、專業、工作能力確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一般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博士研究生畢業的,任五級專業技術官;

(二)碩士研究生畢業工作3年以上的,任六級專業技術官;

(三)碩士研究生、雙學士畢業的,任七級專業技術官; (四)大學本科、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八級專業技術官;

(五)大學專科畢業的,任九級專業技術官。

第二十二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符合下列基本任職年限,並對其專業水平、業務能力、現實表現和工作實績等情況進行綜合考察,擇優選拔。

(一)晉升一級專業技術官應當任二級專業技術官、廳局級副職或相當職務層次5年以上;

(二)晉升二級專業技術官應當任三級專業技術官、縣處級正職或相當職務層次5年以上;

(三)晉升三級專業技術官應當任四級專業技術官、縣處級副職或相當職務層次4年以上;

(四)晉升四級專業技術官應當任五級專業技術官、鄉科級正職或相當職務層次4年以上;

(五)晉升五級專業技術官應當任六級專業技術官3年以上、鄉科級副職或相當職務層次5年以上;

(六)晉升六級專業技術官應當任七級專業技術官2年以上; (七)晉升七級專業技術官應當任八級專業技術官3年以上、科員或相當職務層次5年以上; (八)晉升八級專業技術官應當任九級專業技術官2年以上、辦事員或相當職務層次3年以上。

第二十三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逐級晉升。特別優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一級晉升職務。破格或越級晉升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調離專業技術職位的,應當免去其專業技術職務。(○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羣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第十五條 調任人員的級別和有關待遇,根據其調任職務,結合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歷、文化程度等條件,比照調入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

第二十五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降低一個職務層次。

第二十六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原則上不得相互兼任。確因工作需要且實際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經任免機關批准後,可以兼任。

第七章 獎勵

第二十七條 對專業技術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一)在科學研究領域內取得重要的、創造性的成就和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工程技術方面取得重大的、創造性的成果,並有顯著成效的;

(三)在科學技術普及、科技成果推廣轉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產生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

(四)承擔重要專項工作中作出顯著貢獻的;

(五)長期工作在科技基層一線,忠實履行崗位職責,在本職工作崗位上表現突出的。

第二十八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應當納入國家或全國性學術團體設立的專業技術人才獎勵、獎勵性津貼等科技獎勵、資助的範圍。

第二十九條 中央業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行業專業技術工作的特性,經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核准後,單獨建立行業性專業技術人才獎勵、獎勵性津貼和科研資助等多種獎勵機制。

第八章 培訓

第三十條 根據專業技術類職位工作職責的要求和專業技術人員知識更新的需要,對專業技術類公務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第三十一條 對新錄用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應當在試用期內進行初任培訓。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公務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制度。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每人每年脱產或集中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應不少於12天或72學時。

第三十二條 實施繼續教育登記制度,連續記載公務員接受繼續教育的基本情況。

繼續教育完成情況、學習成績作為專業技術類公務年度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第九章 交流

第三十三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羣眾團體中從事專業技術的人員交流。

第三十四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羣眾團體中從事專業技術的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

其他類別公務員改任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在規定的專業技術職位限額和職務結構比例內進行。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內部交流應當在相同或相近的專業技術類職位之間進行。 第三十五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改任其他類別公務員:

(一)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五年以上,確因工作需要改任的;

(二)因健康狀況、技術水平等原因不能勝任的;

(三)其他不適宜繼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

第三十六條 根據培養鍛鍊的需要,可以選派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到各級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部門中掛職鍛鍊。

第十章 工資福利

第三十七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職務工資標準另行制定。(方案2: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職務工資標準按照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的對應標準執行)(○方案2本來是過渡時期就應該拿出的文件。假使方案2在過渡期間出台,廣大專業技術人員轉為綜合管理時,職稱工資與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的如何對應,就有了執行標準,三年來的困擾也就不成問題了。從長遠計,要體現專業技術類的特殊性,還是專門搞一個工資標準為好,具體可參照國中高級職稱的工資標準制定。但是話説回來,假如專業技術職務,特別是職稱待遇不受法律保護的話,那麼“方案2: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職務工資標準按照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的對應標準執行”就將大得人心,對於穩定專業技術隊伍有利。)

第三十八條 國家建立符合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業特點的崗位津貼、保健津貼和繼續教育津貼等。

第三十九條 國家建立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定期體檢、療養制度和學術休假制度。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章 退休

第四十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第四十一條 長期在強磁、放射、有毒等崗位上工作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第四十二條 已任二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延長退休年齡,原則上不超過3歲:

(一)已承擔的重要工作(如重點攻關科研項目)等任務尚未完成,退休後將對工作帶來較大影響的;

(二)特殊專業和新學科、重點學科急需的;

(三)技術力量薄弱的單位確係工作需要的;

(四)在業務上起到把關作用或在專業學科中起帶頭作用、退休後尚無人接替的。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可按照本規定實行管理。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公務員管理規定 篇4

一、工作紀律

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持按時上下班,嚴禁遲到、早退。遲到、早退5次算1天曠工,每曠工1天扣發2天工資。曠工連續超過3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7天的,年度考核定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曠工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予以辭退。

二、假期的種類與待遇

(一)國內探親假

凡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假期: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1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1次的,可以兩年給假1次,假期為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

中國小(含黨校、幼兒園)教職工因已按規定享受寒暑假,故不再享受探親假期。

(二)年休假

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1、假期: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20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20xx年不滿20xx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xx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20xx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xx年不滿20xx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xx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3、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合理安排職工休假,當年休假不得在下年使用。對職工確因工作需要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應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三)產假

女職工因分娩和妊娠可享受產假。

1、假期

(1)女職工正常分娩者(含提前或超期分娩),給予3個月(90天)產假。難產或雙生以上的,增加產假15天。

(2)女職工妊娠3個月內自然(人工)流產的,給予產假20~30天;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給予產假50天。七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處理。

(3)妊娠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若體力不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假休息,休息天數可計算在90天產假之內或作病假論處。

(4)男女雙方均屬晚婚晚育(晚育指已婚婦女24週歲以上生育或晚婚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男方可享受5—7天護理假。

(5)對計劃外分娩和妊娠的,按照省市有關部門規定辦理。

2、工資待遇及其他規定

正常產假不影響晉級和工資調整,大中專畢業生在見習期休產假和哺乳假的其見習期要相應延長。

(四)病假

職工因病需要治療或不能堅持工作進行療養者可請病假。

1、病假假期及待遇:

(1)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工資全額發給。

(2)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20xx年的,工資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貼後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20xx年的,工資扣除工作性津貼後全額發給。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20xx年的,工資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貼後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20xx年的,工資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貼後的80%計發。

2、享受病假待遇的有關規定

(1)職工在病假期間,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2)職工請病假需持縣級及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和建議書。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4)除工傷外,當年病假超過2個月的,年度考核不得當年評為優秀;病假超過6個月的當年不計算工齡,當年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終一次性獎金。專業技術人員從第七個月起解除職稱聘任資格,在本聘期內實行高職低聘(員級職稱的降低一個工資檔次)。

(5)中國小教職工在每學期開學初就請病假,在學期中途病癒上班,如果本學校已無崗位,必須調整到缺編的學校工作,如果其他學校無崗位編制,即解除聘任資格,按待崗處理,待崗期間只發給崗位和薪級工資作為生活費。

(6)大中專畢業生在見習期間休病假的見習期要相應延長。

(五)事假

1、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均可享受事假待遇。請事假一天扣發本人一天的工作性津貼。當年事假累計少於或等於本人年休假天數,本人又自願放棄年休假的,事假可以頂替年休假;當年請事假累計天數超過年休假天數的,從超過之日起扣發本人一天的工作性津貼;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以上的,從31天起停發本人工資。

2、事假期間如遇國家規定的週休息日和節假日不予計算。

3、全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累計超過30天的,本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不享受年終一次性獎金。專業技術人員從第31天起並解除職稱聘任資格,在本聘期內實行高職低聘(員級職稱的降低一個工資檔次)。

(六)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婚假以請假之日起連續計算,包括公休假及法定假。

4、婚假期間工資照發。

(七)喪假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後,可請喪假料理喪事。

1、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領導批准,酌情給予1—3天的喪假。路程遠的可適當給予路程假。

2、喪假期間工資照發,車船費等自理。

(八)寒暑假

1、中國小教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寒暑假期帶薪休假的權利。教師應利用寒暑假在保證休息的同時為新學期的教育教學工作做好充分的準備。本學期病假在3個月(含3個月)以上或者學期末、學期初均請病假者,不享受寒暑假,寒暑假時間一併計入病假時間。

2、教職工在享受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寒暑假同時,如需有關人員在寒暑假期間參加會議、學習、加班等,仍屬工作時間,應按有關規定按時參加。

三、請假的審批權限與手續

(一)病事假的審批權限

1、職工請假,需本人書面申請(請假條),按管理權限逐級審批。

2、職工請假,連續事假在10天以內或病假在15天以內的,由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後報主管部門主要領導審批;事假超過10天或病假超過15天的,由單位審查、主管部門審核登記,加註意見後,按職工管理權限,分別報組織部、人事局審批。

3、各級領導幹部請假審批權限

縣級領導幹部、鄉鎮黨政主要領導和部門黨委書記請假,由縣委書記審批,組織部門備查;縣政府組成部門及直屬事業單位主要領導請假,由縣長審批,組織部門備查;縣人大、政協、法檢兩院科級幹部請假,由單位主要領導審批,組織部門備查。

各鄉鎮、各部門副職和事業單位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請假,10天以內由本鄉鎮、部門(主管部門)、本單位的主要領導審批,組織部門備查;10天以上的,經本鄉鎮、本部門(主管部門)主要領導審核並簽註意見後,報縣委組織部審批。

4、所有幹部職工連續請事假5天以上、病假15天以上,按管理權限審批後報人事局備案。

(二)產假、哺乳假、婚假、喪假審批權限

1、職工請產假,由單位審核,主管部門登記批准,報組織、人事部門備案。請哺乳假必須按病假程序辦理。

2、探親假、婚假、喪假由單位按有關規定負責審批。

(三)年休假審批權限

1、各鄉鎮、部門副職和事業單位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以及一般幹部職工的年休假,由單位審批,報主管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2、縣級四大班子領導和各鄉鎮、各部門黨政主要領導的年休假,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審批。

(四)請、銷假程序

1、幹部職工請假,應辦好完整的請假手續。請假期滿後,請假人應向批准單位銷假。病假者應持縣級及以上醫院或醫療機構康復證明(患傳染病者須證明已無傳染性)向單位提出銷假申請,辦理銷假手續。

2、若遇特殊情況超假的,應辦理續假手續。對於既無正當理由,又未辦理續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四、有關要求

(一) 各鄉鎮、各部門(單位)要加強對幹部職工考勤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嚴肅勞動紀律,嚴格按照本辦法做好本單位的考勤管理工作,並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的考勤細則。

(二) 各鄉鎮、各部門(單位)要認真做好乾部職工的考勤登記工作,按月統計公佈,嚴格執行請銷假和有關待遇等規定(有些工資、津貼和獎金等扣發當月不能執行的,到次月或年底一併結算扣發)。

(三)各鄉鎮、各部門(單位)主要領導為各單位幹部職工考勤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必須秉公辦事。如發現並查實在幹部職工考勤問題上有弄虛作假或隱瞞包庇行為的,或私自聘用他人頂崗等現象,將追究相關領導和本人的責任,個人私自聘用他人頂崗的時間全部按曠工論處。

(四) 各鄉鎮、各部門(單位)要進一步健全完善值班制度,加強管理,做到值班不脱崗,排班、交接班有記錄記載,保證工作正常有序進行。

(五)組織、人事、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幹部職工考勤工作的監督檢查,定期、不定期地採取查崗、查考勤表、查《平時考核手冊》的填寫情況等辦法,及時糾正和處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保證本辦法的順利實施和工作的正常開展。

五、本辦法下發後,以前的有關考勤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六、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縣人事局負責解釋。

公務員管理規定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機關國家公務員的組織性、紀律性,規範各項請假、考勤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部機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機關國家公務員。

第二章 假期類別和期限

第三條 病假 公務員因疾病(因公致殘或患職業病者除外)必須治療和休養的,可以請病假。

第四條 事假 公務員因本人或家庭有緊急事務需要處理的,可以請事假。

第五條 公假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經領導批准,可以算公假:

(一)公務員憑學校通知書參加學生家長會的。

(二)公務員的住宅設施因房管部門維修或其它原因須由公務員在家料理的。

第六條 婚假 公務員本人結婚,可以請婚假,假期三天。男二十五週歲、女二十三週歲以上初婚登記的,為晚婚。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三天婚假外,各增加獎勵假七天。

第七條 喪葬假 公務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請喪葬假,假期不得超過五天。

第八條 探親假 公務員連續工作滿一年,與配偶或與父母不住在一起並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請探親假。

(一)公務員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二)未婚公務員(包括喪偶或離婚已滿一年的)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撫養其長大,現仍與本人保持聯繫的撫養人,下同),每年給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司局當年不能給假或本人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

(三)已婚公務員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第九條 出境探親假 凡符合國家規定探親條件的公務員出境探親,可以請出境探親假,假期三個月,歸僑、僑眷假期六個月。出境探親的假期視不同情況可適當延長,假期最多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條 路程假 公務員到外地結婚(不包括旅行結婚)、奔喪或探親,給予往返路程假。

第十一條 生育假

(一)婚前檢查假:公務員進行婚前檢查,給假半天。

(二)產前檢查假:女性公務員進行產前檢查,按實際情況給假。

(三)產假:女性公務員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假十五 天;難產的增加假期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四)晚育獎勵假: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孩子的為晚育。晚育的女性公務員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十五天。產婦護理有困難的,此項獎勵假亦可由男方使用。

(五)撫育獨生子女假:育齡女性公務員響應國家號召只生育一個孩子的,憑獨生子女證,可以在產假期滿後繼續休假至孩子滿六個月(晚育獎勵假另加)。

(六)懷孕流產假:女性公務員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休假。

1.女性公務員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給假十五天至三十天。

2.女性公務員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假四十二天。

(七)哺乳假:女性公務員有不滿一週歲的嬰兒需要親自哺乳的,每天給一小時的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個嬰兒增加三十分鐘。

以上(二)、(三)、(四)、(五)、(六)、(七)項均不適用非婚生育及非計劃生育。

第十二條 工傷假 公務員因公受傷,必須治療和休養的,給予公傷假。

第十三條 搬遷假 公務員因住房搬遷,給假三天。

第十四條 出差假 公務員因公出差前,根據實際情況可做有關準備事宜,給假半天至一天;完成任務返回後,出差超過兩週的,給假一天,超過一個月的,給假兩天。對於出差的公務員的公休假日,應在出差的地點享受,如果在出差地點未享受的,應在兩週內補給與公休假日相等的休息時間。

第十五條 值班假 公務員在法定假日或公休假日值班的,應在兩週內補給與值班時間相等的休息時間。

第十六條 出國準備假 派駐使領館常駐人員出國前,給假三十天,準備出國事宜。

第十七條 駐外回國休假 派駐使領館常駐人員,任期結束回國後,給假三十天,未在任期內休假的,給假六十天,中間休假超假的不再給假。

第十八條 帶薪年休假 公務員(不包括試用期和見習期人員)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一)參加工作不足十年的,休假七天;

(二)參加工作滿十年不足二十年的,休假十天;

(三)參加工作滿二十年的,休假十五天。

第十九條 假期計算 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親假、出境探親假、公傷假、出差假、出國準備假、駐外回國休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內;事假、婚假、喪葬假、值班假、帶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內。

第三章 各類假期的待遇

第二十條 病假期間的待遇 全年病假累計超過三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扣發本人年度獎金的三分之一;超過六個月的,不發本人年度獎金。

第二十一條 事假期間的待遇 全年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不滿三個月的,扣發本人年度獎金的三分之一;超過三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扣發本人年度獎金的二分之一;超過六個月的,不發本人年度獎金。

第二十二條 探親假期間的待遇 探親假期間,年度獎金照發。

第二十三條 出境探親假期間的待遇 出境探親假期間,年度獎金照發。批准續假期間內待遇,按事假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生育假期間的待遇

(一)生育假期間,年度獎金照發。

(二)產假期滿後,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病假的有關規定處理。

以上(一)、(二)項均不適用於非婚生育及非計劃生育。 第二十五條 各類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執行有關規定。

第四章 請假程序

第二十六條 公務員請假須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機關

國家公務員請假單》(附件一)①,經領導批准後有效。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請假時,可委託他人代為請假或辦理補假手續。① 附件一略。

第二十七條 凡請病假或工傷假兩天以上的,均須有合同醫院證明或非合同醫院的急診證明;病假、工傷假需延長休養期和產假期滿需繼續休養的,均根據合同醫院的診斷證明由所在司局審核批准。

第二十八條 請假期滿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請續假。續假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

公務員出境探親一般不得續假,如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返回的,本人必須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司局提出申請,經批准方可續假。

第二十九條 請假或續假期滿上班後,應立即銷假。 第三十條 公務員請假,假期在一週之內的由直接行政首長審批,超過一週的應由上一級行政首長審批。司局長請假,由主管部長批准並報辦公廳部長辦公室備案。司局長的考勤由各司局辦公室負責。

第五章 曠工及其行政處理

第三十一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

(一)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准而逾期不歸的。

(三)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到工作崗位工作的。

第三十二條 曠工連續十五天以內或一年累計三十天以內的,不發年度獎金。

第三十三條 曠工連續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予以辭退。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的實施由各司局辦公室(綜合處)負責。各司局應建立相應的考勤制度,每月由各處(室)填寫《文化部機關國家公務員考勤登記表》(附件二)①,定期公佈公務員出勤、遲到、早退、請假、曠工等情況,各司局辦公室(綜合處)彙總後,於每月十日前,將《考勤登記表》報送人事司,其中涉及工資變動、年度獎金和行政處理的,由人事部門承辦。① 附件二略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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