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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救援隊伍管理制度(精選3篇)

應急救援隊伍管理制度(精選3篇)

應急救援隊伍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則

應急救援隊伍管理制度(精選3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礦井安全生產災難事故的應急處臵能力,減少突發事故及其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促進礦井的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防止事故蔓延和擴大,維護職工羣眾的生命安全和礦區穩定,結合礦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應急救援隊伍包括專職急救援隊伍、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應急醫療救援隊伍、應急管理專家隊伍。

第二章 應急管理方針

第三條 貫徹落實“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根據“加強戰備、嚴格訓練、主動預防、積極搶救”的工作原則,及時排查,消除各類隱患,做到控制事故,安全生產。

第四條 堅持“加強戰備,嚴格訓練、主動預防、積極搶救”的工作原則,切實做好礦井災變預防和搶險救災工作。即做到在日常工作中要搞好戰備值班訓練工作,做到“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

第五條 堅持“以人為本”,把保障廣大煤礦幹部職工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安全生產災難事故對廣大職工的危害。

第六條 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救援裝備,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確保煤礦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第七條 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常抓不懈,在不斷提高安全風險辨識、防範水平的同時,加強

現場應急基礎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

第三章 專職應急隊伍管理

第八條 服從礦應急指揮部及礦應急管理部門指揮調動,參加礦應急救援工作。

第九條 堅持理論武裝、作風錘鍊,加強事故案例分析和救援經驗總結評估工作,不斷提高救援的科學性、失效性,定期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救援能力。

第十條 堅持專人24小時值班,其它人員24小時待命,接到命令後,迅速實施救援行動。

第十一條 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包括:

(一)值班工作制度;

(二)待機工作制度;

(三)交接班制度;

(四)技術裝備檢查維護保養制度;

(五)學習訓練制度;

(六)考勤制度;

(七)戰後總結講評制度;

(八)下井預防檢查制度;

(九)材料裝備庫管理制度;

(十)救護車輛管理使用制度;

(十一)計劃與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查清事故原因,估算事故損失,搶救事故遇險遇難人員,控制危險源。

第十三條 對事故現場進行恢復通風等工作,確保搶險救災時事故現場的安全。

第四章 兼職應急隊伍管理

第十四條 組建兼職救援隊伍的單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證照齊全,依法成立並取得安全生產相關許可;

(二)具備針對某一類或某幾類災害事故的救援裝備、器材、物資和專業技術人員;

(三)裝備、器材、物資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及行業相關規定,特種設備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

第十五條 救援隊伍組建後,應設立隊伍負責人,明確聯繫人和聯繫方式,並上報礦調度室備案。

第十六條 應急救援隊伍的人員職責包括: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聽從命令,服從指揮,盡心盡力,密切配合;

(三)樹立高度的工作責任感;

(四)自覺參加教育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五)加強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和物資的維護、保養,保證性能良好;

(六)完成各項應急救援任務。

第十七條 及時調整、補充應急救援工作人員,保持應急救援隊伍穩定,確保應急救援能力。

第五章 應急管理專家隊伍

第十八條 應急管理專家隊伍按照煤礦生產事故類別、自然災害類型和公共衞生、社會安全事件劃分救援類型,確保應急救援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條 制定本礦應急預案,部署各項防治措施和應急處臵工作。

第二十條 對突發事件分級及採取的重要措施提出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提出建議,並提出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 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臵進行技術指導,參與應急處理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培訓,必要時參加突發事件的應急處臵工作。

第六章 應急醫療隊伍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 應急醫療隊伍應配備醫療救治和現場處臵設備,承擔安全生產事故和其它突發事件受傷人員醫療救治及衞生學處理,傳染病、食物中毒和記性職業中毒、羣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處臵,以及相應的培訓、演練任務。

第二十三條 應急醫療救援專用設備及常用工具,要做好維護、保養和報廢更換。

第二十四條 及時調整、補充應急救援工作人員,保持應急救援隊伍穩定,確保應急救援能力。

第二十五條 積極穩妥、深入細緻地做好善後處臵工作。對突發事故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臵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補充。

第七章 後勤保障

第二十六條 保障應急管理日常工作所需經費,確保應急設備、裝備和車輛運行正常。將應急裝備建設、隱患排查治理、應急預案演練以及救援設施建設和應急通訊等經費納入安全生產費用,優先安排保障。

第二十七條 規範應急救援裝備採購、儲存、管理、維護和調用,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行業標準規範配備各類應急救援物資裝備。

第八章 附錄

第二十八條 在綜合應急隊伍管理和搶險救援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服從調度未履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相關職責或因處臵不力導致突發事件危害擴大造成嚴重後果或造成社會負面影響較大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追究相關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應急救援隊伍管理制度 篇2

一、目的與依據

為規範我廠應急救援隊伍管理,提高應急救援隊伍的應急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導致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我廠《安全生產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結合我站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 應急救援隊伍及管理

1、我廠應急救援隊伍由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和應急救援組、應急疏散組、通訊聯絡組等組成;

2、我廠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實施對應急救援隊伍的管理,日常教育培訓管理由分管副廠長負責,安全保衞由安全科履行相關職能。

三、應急救援隊伍培訓時間和內容

(一)教育培訓時間:

1、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成員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2、應急救援組、應急疏散組、現場救護組、通訊聯絡組人員每年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0學時;

(二)教育培訓內容:

1、國家和地方頒發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標準及規範性文件。國內外安全生產管理經驗、教訓等;

2、行業和我廠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我廠安全生產的特點,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注意事項;

3、綜合應急預案及專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演練;

4、我廠一般危險源基本情況和重大危險源的防控措施。

四、相關要求及其他

1、我廠將應急救援隊伍教育培訓納入企業年度安全培訓計劃,教育培訓前以通知形式提前告知;

2、各有關部門接到通知後,應合理安排和調整工作時間,確保應急救援隊伍成員按時參加培訓和學習。

3、應急救援隊伍成員應遵守培訓紀律,認真聽講,做好學習記錄,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4、安全職能部門應對應急救援隊伍教育培訓情況按照規定要求建立培訓檔案和學習記錄。

4、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應急救援隊伍管理制度 篇3

第十八條 事故發生後,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應當立即停車,採取緊急處置措施;對無法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進行處置。

為保障鐵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運輸需要不宜停車的,可以不停車;但是,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接到報告的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應當立即進行處置。

第十九條 事故造成中斷鐵路行車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儘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必要時,鐵路運輸調度指揮部門應當調整運輸徑路,減少事故影響。

第二十條 事故發生後,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事故等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必要時,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機構。

第二十一條 現場應急救援機構根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實際需要,可以借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設施、設備和其他物資。借用單位使用完畢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條 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鐵路旅客和沿線居民的,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救治和轉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或者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事故救援的實際需要,可以請求當地駐軍、武裝警察部隊參與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並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後將相關證據移交事故調查組。因事故救援、儘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需要改變事故現場的.,應當做出標記、繪製現場示意圖、製作現場視聽資料,並做出書面記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第二十五條 事故中死亡人員的屍體經法定機構鑑定後,應當及時通知死者家屬認領;無法查找死者家屬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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