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規章制度 >

製藥廠規廠紀工廠員工的規章制度(精選3篇)

製藥廠規廠紀工廠員工的規章制度(精選3篇)

製藥廠規廠紀工廠員工的規章制度 篇1

為加強車間管理,規範員工行為,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建立一套有序的、規範的車間管理制度,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訂本員工管理制度如下:

製藥廠規廠紀工廠員工的規章制度(精選3篇)

第一條、互相團結,聽從指揮,服從分配,嚴以自律,忠於職守。

第二條、嚴格執行作息制度,按時上班,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有事請假請假時履行書面請假手續。按時進餐,按時就寢。

1、上班時間開始後到班者為遲到,超過15分鐘視為曠工半天。

2、未經批准提前下班視為早退,超過15分鐘視為曠工半天。

3、遲到、早退每次扣20__元。

第三條、員工有事有病不到班必須親自請假,不得找人代假,請假必須提前履行書面請假手續,未履行書面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批准者離崗視為曠工,曠工不發薪資及津貼特殊情況未能事前履行請假手續者,事後補假需出具相關有效證明。

1、請假必須寫請假條、並經批准,否則視為曠工。

2、請假期滿,未續假而不到崗者,7天以內以曠工論處,超過7天以上以自動離職論處。

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500010000元處罰。

1、故遲到、早退連續3次且勸説教育無效者。

2、怠工或擅離工作崗位造成不良影響者。

3、工作懶散,上班時睡覺或消極怠工者。

4、不按工作程序操作,亂扔工具,浪費材料,影響工作進度者。

5、上班時幹私事,無故離崗、竄崗,影響他人工作者。

6、不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無故曠工半天以上者。

7、工作散漫,粗心大意,造成產品工作質量低劣者。

第五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公司酌情給予5000元10000元的物質獎勵。

1、品行端正,工作積極努力,起表率作用者。

2、模範遵守公司規章制度,連續3個月以上出全勤者。

3、主動打掃衞生,保持車間內環境清潔衞生表現突出者。

本條款如與公司規章制度相沖突,請以公司制度為準。

製藥廠規廠紀工廠員工的規章制度 篇2

一、考勤管理

1、上班時間由上午8:00至12:00,下午12:30至16:30,加班是17:00至20:00(特殊情況的加班,聽從領導安排)。

2、上、下班時都必須打卡,如遇特殊情況,須由各自部門主管或人事主管簽名確認才可。

3、打卡時,不得代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一經發現,雙方各扣罰20元。

4、在工作期間,不得無故私自離開廠區。確有事者,須請示主管批准,打卡後才可出去(返回也須打卡),否則視為曠工,扣罰50元,嚴重者開除處理。

5、安排加班時,不得無故缺席,確有特殊原因,須提前申請由主管簽名批准交人事部確認方可,否則視為曠工,扣罰50元。

6、每月遲到打卡上班超過30分鐘者,處罰30元。不到30分鐘,但每月累計超過三次遲到者,底薪扣50元;連續三個月都有遲到30分以上者,情節嚴重者,作開除處理。

7、提前下班或有事請假者,須提前書面申請,由主管簽名批准交人事部確認方可,否則視為曠工扣罰50元。

8、請假者,需提前填寫好請假單交到上級領導處;請假超過5天者,須由廠領導批准方可,最長請假時間不得超過10天,否則即時終止勞動關係(特殊情況者,如婚假、喪假、病假,視情況處理)。

9、缺勤(請假)時間,須扣減底薪工資;有加班時間的,按平時加班計時工資計算,但不給予抵扣缺勤時間。

10、員工辭職須以書面申請由主管簽名批准離開時間,並處理好交接工作,須人事部確認才可,否則工資不予發放。

二、工作責任規定

1、禁止泄露公司機密(包括客户信息、技術信息、生產信息等),如有違反,情節嚴重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車間內員工必須服從公司的領導和管理,對未明確事項的處理,應及時請示,遵照指示辦理;員工應盡職盡責,精誠合作,敬業愛崗,積極進取。不得藉故推搪而影響生產,一經查實視情節之嚴重性作出相應處罰。

3、在生產過程中,如因個人原因長期無故不加班,3次不服從生產安排者,給予警告,超過3次的給予辭退處理。

4、工作消極、不認真、工作態度惡劣,影響他人工作情緒或不能按時完成工作的,將視情節給予處理。

5、須嚴格要求每項工序,如因個人之疏忽而造成問題者,則重重處罰。

6、對待廠方之任何物品,該輕拿輕放,生產工具用完後須清理乾淨放在指定的區域,專組專人保管,不得亂丟,倒置、甚至損壞;若對公物造成損壞者,處罰當事人並作出等價賠償。

7、廠方之任何物品,未經廠領導批准,不準私自拿出廠,一經發現,開除處理。

8、生產車間必須隨時保證乾淨,不可將雜物隨意丟放。各部門各小組必須負責本組的環境衞生,每人每組必須負責各自所負責的區域清潔。

9、每週六下午須進行大掃除(車間內的門、廁所、窗户、生產線、零件台、風扇等都須清潔)。車間的垃圾須倒到指定的垃圾桶內,不得四處亂倒。廢圖紙、廢工具、廢玻璃須及時清理掉,車間物品要按規定位置放置整齊,不得到處亂放。

10、上班注意節約用水用電,停工隨時關水關電,如發現有浪費水電或下班沒有關水、關電、關車間窗户者對其責任人或工序團體每人進行處罰20-50元不等的罰款。

三、假期薪金規定

1、提供國家法定的有薪假期。

2、除有薪假日外,公司另安排的假期,則不算工資(如春秋提前放假等)。

3、如廠方有特殊情況需放假,無論是日薪或月薪之員工都必須服從安排時間補回,不算加班。

4、影響公司經營、日常工作秩序的系列事項同樣列入制度。

製藥廠規廠紀工廠員工的規章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增強公司員工主人翁責任感,提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利益,避免發生事故,保證各項工作的順利完成,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作為公司基本準則,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三條 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 紀 律

第四條 全體員工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紀律,愛護公物,團結協作,完成各項任務。

第五條 凡各單位(職能部門、分公司)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經分管副總簽字後到企管處審核、備案,報經有關領導批准下發。

第六條 勞動紀律

(一) 全體員工須嚴格遵守班前班後點名的考勤制度。

(二) 上下班須按時點名,不得早退、遲到。

第七條 請假制度

(一) 員工有事須向有關領導請假。

(二) 請假須寫請假條,禁止以其它方式請假。重病、意外事故等,須持相關證明事後補假。

(三) 員工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指有直接血統關係或婚姻關係的父母、夫妻、子女)喪事,准假三天,工資予以編制。

(四) 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育齡婦女,休產假期為十八個月,任何人不得私自縮短產假假期或以其它理由、形式請長假休產假。

1、 休產假時,須持有效診斷證明,到工會領取《產假申請表》,經所在單位、人力資源處簽章後,交工會備案。

2、 凡已參加養老保險的休假人員,須及時按月度交納個人應交保險費,以連續計算保險交費年限。

3、 休產假超過規定期限的人員,須提出書面申請(產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即續假最長時間為半年),經工會研究決定後方可續假,否則按自動離職處理。

4、 復工時,須到工會領取《產假復工申請表》,經工會簽章後,交人力資源處待工。

5、 人力資源處組織已被接收的復工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復工人員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五) 請病假三天以上者須持醫生證明,請病假三個月以上者,復工須持醫生健康證明。

(六) 批假權限(停工權限同請假,請假簽字須逐級批准)

1、 員工請假三天(含三天)以下者,由各部門主管(車間主任)簽字批准;

2、 員工請假三天以上七天(含七天)以內者,部門經理(分公司經理)簽字批准;

3、 員工請假七天至三個月(含三個月)者,由分管副總簽字批准;

4、 員工請假三個月以上者,由總經理簽字批准。

(七) 凡請假時間較長,所得工資不足以扣除個人應交養老保險費者,須到人力資源處辦理保險費預交或補交手續,以連續計算保險交費年限。

第八條 工作紀律

(一) 上班時間,無部門負責人(車間主任、副處長級或以上人員)簽字批准的出門證不得出廠。

(二) 因事晚來,須提前將車間主任、副處長級或以上人員簽字批准的證明交門衞。

(三) 車間主任、副處長級及以上人員出入廠區,須由本人到門崗簽字。

(四) 工作時間須做到“五不準”。

1、不準睡崗、脱崗、串崗; 2、不準吃零食; 3、不準打鬧、閒聊;4、不準幹私活; 5、不準自行組織文體活動。

第九條 組織紀律

(一) 全體員工須無條件服從組織分配,上級對下級負責,下級對上級負責。

(二) 員工享有“六項權利”:

1、 有了解所從事工作中潛在的危險和可能造成事故的權利;

2、 有對危害生命安全的行為批評、檢舉、控告的權利;

3、 有獲得保障自身健康、良好的勞動條件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用具的權利;

4、 有遇到生命安全侵害時緊急避險的權利;

5、 有對班前不講安全拒絕上崗的權利;

6、 有違章指揮拒絕作業的權利。

第十條 生產紀律

(一) 須認真保質保量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任務。

(二) 須認真如實填寫原始記錄,不準弄虛作假、隨意塗改。

(三) 須嚴格執行工藝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章 安全、消防、保衞

第十一條 安全、消防、保衞工作遵照每年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質量

第十二條 產品質量標準及檢驗等遵照質量體系運行的有關文件執行。

第五章 來客管理

第十三條 對來公司聯繫業務(工作)者,門衞首先與其業務部門電話聯繫,經同意後填寫《來客登記》,並辦理貴賓證後方可進入辦公區。

第十四條 外來人員進入一般生產區,須經副總同意由相關人員陪同;外來人員進入特殊生產區,須經授權副總同意由相關人員陪同。

第十五條 員工上班時間不準會客,確有特殊情況者,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後,方可會客。

第六章 標誌牌管理

第十六條 員工標誌牌由企管處統一管理,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私自制造、更改。 第十七條 如標誌牌丟失補辦,須交費10元。

第十八條 全體員工出入廠區須佩戴標誌牌。

第十九條 不準借(借給)他人標誌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wenmi/guizhang/3v47p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