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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院停車管理規定(精選17篇)

大院停車管理規定(精選17篇)

大院停車管理規定 篇1

一、目的:杜絕XX大院車輛亂停亂放,加強XX大院治安管理力度特制定本制度。

大院停車管理規定(精選17篇)

二、適用範圍:本制度適用於XX大院。

三、停車場入場登記管理

1、車輛入場時,由門衞對進入的每輛車輛分類進行車牌號台賬登記,車輛類型分為四輪車、三輪車、二輪摩托車、電單車、自行車、特殊免費車輛(此類車輛包括公務用車、幹部職工私家車等,也包括特殊情況下的免收車輛,以當時實際情況為準),按分類要求登記員必須建立三本台賬進行分類登記,免收車輛必須在台賬上註明免收原因。

2、登記員在登記入場車輛車牌號時,必須做到及時、準確無誤,字跡要工整,賬面要清楚,便於核對收費情況。

四、停車場收費管理

1、停車場收費標準:

①白天停車收費標準:

四輪車:6:30-12:30收費3元/輛,12:30-19:30收費收3元/輛;三輪車6:30-12:30收費2元/白天停車收費標準輛,12:30-19:30收費收2元/輛;二輪摩托車、電單車6:30-12:30收費1元/輛,12:30-19:30收費收1元/輛;自行車6:30-12:30收費0.5元/輛,12:30-19:30收費收0.5元/輛.

②夜間停車收費標準:四輪及四輪以上車輛19:30-24:00收費4元/輛,00:00-6:30收費收6元/輛;三輪車19:30-24:00收費3元/輛,00:00-6:30收費收5元/輛;二輪摩托車、電單車19:30-24:00收費2元/輛,00:00-6:30收費收4元/輛;自行車19:30-24:00收費1.5元/輛,00:00-6:30收費收2元/輛。

2、車輛入場時,由門衞對進入的每輛車輛分類進行現金收費,收費時點清收費金額,注意辨別假鈔,按客户要求撕去停車發票,做到合理避税。

3、按現金管理要求,門衞手上只留取350元(20張10元、20張5元,50張1元)找補零錢,找補零錢月初時從財務領取。收費金額達到100元(除去本留在手上的找補零錢),將收費款交由財務統一保管,並簽字確認交款人、交款金額,財務人員有責任對停車場收費台賬進行核對。

4、財務人員有責任督促門衞及時交款,門衞有義務做到及時交款,簽字確認,起到相互監管的作用。

5、各環節在收取現金時,做到認真清點金額、辨別假鈔,收款人確認無誤後,簽字認可為準,如從中發現金額不符、有假鈔的情況,由交款人負全部責任,照金額進行賠償,在當月工資中扣除。

五、停車場票據管理

1、按需向財務領取停車收據,用完的票根要及時將交回財務。

2、在領用收據和交回票根時,必須完善簽字核對手續,做到有據可查。

六、違規處理

禁止任何形式的貪污和挪用收費款,一經發現確認,一律嚴肅處理,按貪污、挪用金額的雙倍賠償。

大院停車管理規定 篇2

1、 臨時進出X大院的機動車必須取臨時通行卡和退卡通過。本大院不贊成停車過夜,若過夜,則收佔地費,小車每夜10元,大車、中(大)巴、小四輪、農用車等不得在本大院內停車過夜。

2、 經認可房產現居住於本大院的住户,凡擁有私家車的,可購藍牙卡,此卡持於車上,控制門將自動放行,僅限於一車一卡,每卡70元,丟失者重買;未經認可同意房產而個人擅自交易住房的住户,不得購買藍牙卡。

3、 本X辦公樓前的車位作為辦公用車專用車位,1—3棟樓辦公室前不得停放車輛,私家車統一停放到5—7棟住宿樓後、8—9棟住宿樓前,否則,後果自負。

4、 所有停放於本大院的車輛,受損或被盜,概不負責。

本規定自20xx年5月10日起實行。

大院停車管理規定 篇3

一、編制目的。為了合理利用公司車位資源,規範車輛停放,維護公司院內交通秩序,確保辦公環境井然有序,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公司全體員工。 三、管理規定。

1、公司大院的停車場為公司辦公樓附屬設施,由行政人事部負責統一管理。公司保安人員負責車輛的進出和停放引導工作。進出車輛須嚴格服從保安人員的引導。

2、停車場只准停放公司所屬辦公車輛、租户車輛及內部員工車輛,其它未經同意的車輛保安人員不得放行。停車場內劃定車位,每個車位僅限停放一台車輛(詳見公司大院車位佈置圖),按標線有序停放,禁止佔道停放、停車線外隨意擺放。未劃定停車位的區域嚴禁停放車輛。

3、公司每位領導、每個部門、辦公樓租户各分配一個專有停車位,專有停車位其他車輛一律嚴禁停放。專有停車位分配如下:總經理辦公室7個,工程部1個,合約部1個,財務部1個,銷售部1個,行政人事部1個,開發部1個,資產部1個,匯金久臣1個,人防1個。

4、專有停車位以外的車位優先停放公司所屬車輛,採取先到先停原則,在停車飽和的情況下,保安將不再放行,請員工配合自行解決停車問題。

5、專有停車位未停放車輛時,可提供給公司員工、租户、外來辦事人員臨時停放,但專有停車位車輛返回公司時,保安應通知佔位車輛遷移,沒有富於車位可供停放時臨時停車人員必須服從保安的管理,自覺將車輛遷出公司。

6、外來辦事人員的車輛進入辦公樓區域須由對接部門到保安室進行確認,在停車場有空餘車位的前提下保安方可放行並引導到相應車位停放,車位飽和時,對接部門和保安人員應做好解釋工作,勸其自行解決停車問題。

7、辦公樓停車場不收取任何費用,不提供車輛的保管服務,停車場停放的車輛的損失,管理部門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違規處罰。

1、保安每日對停車場內停放車輛進行檢查,對違反規定停放車輛進行登記並告知車主,對停在停車線以外的車輛勸其離場,對違規停放超過3次的以後禁止該車輛進場停放。

2、公司行政人事部每日對保安停車管理工作進行監督,保安人員不嚴格執行本規定,隨意放行車輛,不嚴格督促車輛按規定停放,造成車輛停放混亂、通行困難,公司行政人事部做好登記,超過3次致函保安公司更換保安,累計超過6次解除與保安公司的服務協議。

3、員工停車時不配合保安人員的管理,擾亂停車秩序,經行政人事部核實後通知員工所在部門給予其當月績效考核扣10分的處罰。

五、執行時間。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大院停車管理規定 篇4

按照國家建設部《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及《物業管理條例》等內容,為切實維護大部分業主的利益,為維護黃河人家的安全,文化,環境建設,特制定本規定。

一、小區內所有業主均無權私自在過道、綠化帶、外牆壁、屋面、天台和其他場地設立廣告牌、招牌以及懸掛條幅等。

二、任何業主均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懸掛、張貼任何招牌及廣告、貼紙等。

三、臨時佔用樓宇走道、牆面、公共場地做招牌、廣告、條幅的業主需提前一週向客服中心做書面申請,在不影響消防、治安、安全及小區美觀等前提下批准,並按有償使用的原則執行。

四、凡違反以上規定者,按照違章裝修處理辦法進行處理,除令其拆除、撤銷、修補破損、恢復原狀外,並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大院停車管理規定 篇5

一、目的與適用範圍

為維護企業和員工利益,規範加班和審批程序及有關費用的計算,特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業務人員不在此範圍之內。

二、加班定義

確因實際工作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且自下班之時起,延長超過4小時以上的稱為加班。

三、職責

1.部門負責人負責對加班的原因和完成情況以及加班的時間進行審核監督;

2.勞動人事分管部門對實際加班時間進行審核。

3.財務部門負責加班相關費用的審核和發放。

四、加班流程

1.因工作需要必須加班的,由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認可,並填寫《加班申請表》。

2.事先未經批准,視為無效加班。緊急事務或者領導臨時安排加班的,第二天補填《加班申請表》。

3.每月由人事分管部門統計加班情況,合理安排倒休或加班費用。

五、加班原則及加班費標準

1、《加班申請表》記錄作為核定當月倒休和發放加班費的依據。具體辦法如下:

(1)加班在2小時以上4小時以下,員工可獲得半天倒休或發放加班費30元;

(2)加班4小時以上,按1天倒休計算或發放加班費60元。

(3)延長工作時間不滿2小時的,視為員工主動延長工作時間,不給予加班補償。公司不鼓勵員工主動延長工作時間。

(4)加班時間內加班人員用餐費用自理,特殊情況經總經理批准後給予報銷。

2、不視為加班的幾種情況:

(1)當日未完成既定計劃需要延時工作;

(2)參與公司組織的企業文化、聯誼等集體活動;

(3)內部培訓,非工作時間的授課;

(4)未經領導批准的延時工作。

3、加班勞動紀律:

(1)無故拖延加班時間,當日加班費不予發放;

(2)據不服從領導加班安排的,扣除當月績效工資100元,情節嚴重的按照《捷龍公司關於加強勞動紀律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三款作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3)加班期間,未完成加班任務的,視為無效加班,當日加班費不予發放。

六、倒休原則

1、員工倒休按正常出勤對待。

2、倒休時間以半天為最小單位。

3、倒休僅限個人使用。

4、各部門負責人應合理安排員工倒休,次月使用完畢,特殊情況經批准可順延。

5、員工倒休應提前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同意、人事部門備案後方可倒休。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執行。

湖北捷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8月14日

大院停車管理規定 篇6

為了規範中國小教師外出學習、培訓、考察管理,完善教師培訓學習管理制度,維護教師培養、培訓的公正與公平,做到有序、有效培養教師,遵照教體局和紀委紀檢組聯席會議要求,現對大武口區教師外出學習、培訓、考察作如下規定:

一、教師外出學習、培訓、考察的原則

1.區級以上政府部門或教育主管部門下發通知或指令參加學習、培訓、考察的領導和教師,經學校或教體局同意方可參加。

2.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或各類研討會,涉及到領導和學科教師,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按計劃派出。

3.因教育教學工作需要必須派出培訓、參賽、參會或考察學習的領導和教師,由學校依據有關規定或經學校研究推薦、教體局批准後方可參加。

4.對一些民間性質的學術團體組織的會議或活動,未經教體局批准,學校不得派教師參加;非學術性團體組織的活動,學校一律不得參加。

5.同一名教師一年之內最多隻能參加一次省外的培訓、學習或考察,省內(市外)的培訓學習每年最多不得超過兩次。

二、外出培訓、學習、考察的有關程序

1.通知:由教體局負責培訓學習的部門將有關文件下發學校,學校按照文件要求通知年級組、學科組推薦參加培訓人選。

2.推薦:參加培訓學員推薦要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則,保證讓絕大多數教師有外出培訓學習的機會,推薦學習人員不能徇私舞弊,要明確外出培訓學習的目標和方向,要堅持為學校發展、為教師發展服務的原則。

3.審批:對年級組、學科組推薦的外出培訓、學習、考察人選,學校要召開校務會議研究確定,並進行公示,然後由學校上報教體局審批。校領導外出學習須由教體局推薦和審批。

4.請假:外出學習、培訓、考察的教師在教體局審核同意後,由學校調整課程,並妥善做好交接工作,並在學校填寫請假條。校領導外出學習需到教體局和組織部履行請假手續。

5.備案:學校對於外出參加各級培訓學習的教師要進行登記,並上報教研室備案,做到教師外出培訓有據可查,避免重複外出或多次外出。

三、外出培訓、學習、考察返校後的有關工作

1.銷假:外出培訓、學習、考察歸來的教師要及時到學校或有關部門銷假。

2.學習反饋:凡外出學習、培訓(學歷培訓除外)、考察歸來的教師,回校後必須在一週內向教研組或學校上交學習報告,並進行講座,幾人同時參加同一活動,可推薦一人進行主講。所有外出培訓的教師回校後都要撰寫3000字左右的學習報告(心得體會或調研報告、專題報告、學習總結),學校要對教師的學習報告進行審閲並及時存檔,同時將學習報告上報教研室備案。

3.經費報銷:外出學習、培訓費用在完成學習報告和講座後,才能按照財務規定予以報銷。

四、外出人員注意事項

1.外出學習人員代表學校,要注意個人形象,不能做有損於學校名譽的事。

2.外出學習人員以提升專業素養為目標,必須嚴格遵守學習紀律和要求,不得中途或提前離開。

3.外出學習時應認真做好學習筆記,多與外地教師交流,掌握最新信息,要積極參與交流活動,發表自己的見解,最大限度的提高學習效果。

4.學習活動結束後要立即返校,不得延長時間,耽誤工作。凡不按時返回,經核查,將按曠工處理。

5.外出學習人員要重視人身安全和財物安全,確保旅途平安。

五、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以前相關制度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大院停車管理規定 篇7

為加強職工宿舍及辦公室空調管理,確保空調設備安全正常運行,為樑場職工提供舒適的工作環境和生活環境,同時本着安全使用,節約用電,合理利用資源,杜絕浪費的原則,特制定以下規定:

一、職工宿舍及辦公室空調安裝、調整、維修由項目部統一負責。各使用部門發現空調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綜合部反應,由綜合部統一安排維修。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拆卸或打開室內、外機,避免人為損壞,發生安全事故。

二、宿舍及辦公室空調均有專設電源插座,不得插接其他電器或扯臨時電源;不準在空調器上懸掛物品。空調温度調控應適度。為保證製冷效果,空調運行時,應關閉門窗。人離開宿舍和辦公室時,空調要及時關閉,以延長空調使用壽命和節約用電。空調的開啟與關閉要使用遙控器,嚴禁手動開、關機。各寢室要妥善保管好遙控器。如長時間不使用空調設備,要取出遙控器電池,同時將空調電源插頭拔出。

三、空調設備使用期間,使用空調的宿舍及辦公室人員對空調負有保管維護的責任。如因使用不當或人為損壞,則由使用的宿舍及辦公室人員自行負責修理。

廣元制樑場

20xx年5月29日

大院停車管理規定 篇8

第一條為加強便利店霓虹燈、門頭牌匾和照明管理,保障小區整潔、美觀和夜

景照明設施完好,創造良好的工作與生活環境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霓虹燈、門頭牌匾和照明應當統籌規劃、科學設計、合理佈局、內容健

康、規範管理的原則,小區居民生活環境,提高便利店品味。

第三條便利店霓虹燈、門頭牌匾應按照設置規劃和標準進行設置,並符合下列

要求:

(一)霓虹燈設置在建(構)築物相應位置的應嚴格控制體量,與建(構)築物相協調;

(二)在同一建(構)築物上設置的霓虹燈、門頭牌匾,其高度、媒體形式、造型、規格、色彩等應相協調;

(三)內容健康,文字書寫規範,字跡清晰,圖案和光亮顯示完整、醒目;

(四)獨立支撐式霓虹燈不得佔壓盲道、人行道;

(五)符合安全、環保、節能的要求;

(六)明確開關使用時間,找相應負責人對其妥善維護看管

第四條便利店霓虹燈、門頭牌匾按照誰設置誰負責維護管理的原則,做好維護

管理工作。設置單位應加強對霓虹燈、門頭牌匾設置的日常維護與檢查,對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污濁、損毀的應在三日內修復。過時、過期或破損影響便利地形象的應當及時更新或維修。

開燈時間:(待定)

閉燈時間:

法定節假日期間不早於

星期五、星期六不早於;

其他日期不早於。

第五條政府舉辦重大活動時,應按照上級安排調整開閉時間。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或個人。由各便利店營運負責人處理,處罰。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大院停車管理規定 篇9

一、試卷保密室是存放國家考試試卷的固定場所,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二、試卷保密室要嚴格按照黑龍江省規定的標準設置,室門鑰匙和保密櫃鑰匙要指定專人分別管理,兩人共同在場簽名登記後才能開啟。

三、試卷存放前,保衞處、試卷管理部門要聯合對保密室的安全設施狀況進行安全檢查;在試卷存放期間,要指派專人檢查、監督。

四、存放試卷期間,試卷管理部門應實行兩人以上專人24小時輪流值班守護制度,嚴格執行值班崗位責任制度、領導帶班制度和交接班制度,並做好各項登記和記錄;保衞處要做好巡邏工作。

五、保衞處應嚴格做好值班人員的審查工作,當年有直系親屬參加國家統一考試的同志不得擔任值班工作。保密室工作人員要簽訂《保密責任書》。

六、試卷保密室的使用單位,須提前2天向試卷保密室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指定專人存取。

七、試卷管理部門要制定試卷保密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快速應急機制。

八、試卷保密室值班人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1. 試卷保密室值班人員必須嚴格堅守崗位,忠實履行職責,認真負責地做好值班工作。

2.值班期間嚴禁做與工作無關之事,如會客、飲酒、文娛活動、電話聊天、串門等。

3.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試卷保密室;試卷管理人員進入試卷保密室,值班人員必須對其進行身份確認,並做好姓名、性別、進出時間、事由的登記。

4.值班人員必須注意防火防盜,不得擅自在值班室使用非配備電器。如發現問題,立即向本部門領導和校保密辦公室報告。

5.認真填寫值班日誌,做好值班交接記錄。

大院停車管理規定 篇10

一。 目的

為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和制度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確保人員安全,特制定本制度,達到消除危害、安全生產的目的。

二。 適用範圍

化學品倉庫

三。 注意事項

1.人員培訓。化學品倉庫工作人員應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對化學品的裝卸人員進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操作。倉庫的工作人員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識之外,還應進行在危險品庫工作的專門培訓,熟悉各區域儲存的化學危險品種類、特性、儲存地點事故的處理順序及方法。

2.危險化學品庫只允許化學品倉管人員能夠出入,嚴禁其他人員在未經化學品庫管員同意的情況下進入化學品庫。供應商及生產領料員提供或領取化學品時,應通過庫管員,嚴禁供應商及生產領料員擅自進入化學品庫

3.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危險化學品庫。

4.危險化學品庫應有明顯的標誌,標誌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規定。符合條件的散裝危險貨物必須張貼警示標誌,標誌也必須遵守一定的要求,如:標誌必須按一定的尺寸要求;標誌上必須提供正確的化學品名稱、UN號、危險編號、危險類別標籤、次級危害標籤等信息。

5.化學品入庫時,應嚴格檢驗其質量、數量、包裝情況、有無泄漏、有無中文MSDS等化學品出廠資料。化學品入庫後應採取適當的養護措施,在儲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泄漏、穩定劑短缺等,應及時處理。庫房温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6.裝卸對人身有毒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高毒類的危險化學品必須佩戴防毒用品;裝卸具有腐蝕性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穿防酸鹼服,戴防飛濺面罩。

7.危險化學品裝卸前後,必須對車輛和倉庫進行必要的通風、清掃乾淨,裝卸作業使用的工具必須能防止產生火花,必須有各種防護裝置。裝卸、搬運化學危險品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8.廢棄物處理。禁止在化學品庫貯存區域內堆積可燃廢棄物品。泄漏和滲漏化學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移至安全區域。按化學品特徵性,用化學的或物理的方法處理廢棄物品,不得任意拋棄、污染環境。

大院停車管理規定 篇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規範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本市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廈門市常住户口登記、遷移及其管理適用本規定。 暫住人口登記管理按照《廈門市暫住人口登記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 建立城鄉統一的户口登記管理制度,實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職業、經濟來源等主要生活基礎為户口遷移落户依據,逐步消除本市跨區户口遷移的政策差別。

第四條 公安機關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

公安派出所為户口登記機關,具體負責轄區內户口登記管理工作。

組織、人事、勞動保障、教育、民政和僑務等部門在職責範圍內,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户口遷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常住户口准入條件

第五條 本市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中央省部屬單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駐廈機構,從外地調動、錄用、招收、聘用的人員,符合本市調入或人才引進條件的,本人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户口可遷入本市。

第六條 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畢業生,符合本市接收條件的,其户口可遷入本市。

第七條 來本市創業、工作或願來本市工作但單位未落實的留學人員和海外引進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國籍或外國永久居留權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遷入本市。

第八條 就讀於本市普通大、中專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學生,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户口遷移手續。

第九條 獲得“市十佳(優秀)來廈務工青年”、“市十佳(優秀)外來女員工”或在本市獲得市級以上“五一勞動獎章”、“勞動模範”、“科技重大貢獻獎”、“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見義勇為英雄”等榮譽稱號以及獲得其他全國性榮譽稱號的外來人員,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遷入本市。

第十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外來人員,可將户口遷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暫住證》或《居住證》滿規定年限;

(二)參加本市社會養老保險滿規定年限;

(三)有固定職業並簽訂勞動合同;

(四)擁有符合規定的住所;

(五)無違法犯罪記錄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 經批准成建制遷入本市的單位,其幹部和工人分別報市組織人事部門和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可將户口遷入本市。

第十二條 華僑、港澳台同胞、外籍華人以及其他外國人來本市

投資興辦企業,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可按規定將國內親屬或本企業骨幹員工的户口遷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業和個人來本市投資興辦企業,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可按規定將投資者本人、直系親屬或本企業骨幹員工的户口遷入本市。

第十三條 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住房建築面積達市政府規定標準的,房屋所有權人及其符合條件的一定數量的直系親屬可將户口遷入本市。

第十四條 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本市親屬投靠規定的投靠人,可將户口遷入本市。

第十五條 新生嬰兒申報落户按隨父或隨母的原則辦理。現役軍人所生子女按規定申報出生户口。

第十六條 退休、退職、辭職、下崗或無業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可以將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遷回本市。

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在本市無子女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申請回本市時可以同時申請一個已成年子女及該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隨遷。現留在廈門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選擇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鄉知青的近親屬,將户口遷入本市。

第十七條 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連續居住滿20xx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區離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員,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將户口遷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為本市或由本市遷出的歸僑,離退休後要求將户口遷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條件

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實僑房政策退還產權的僑房業主或繼承人要求來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將户口遷入本市。

第十八條 本市居民收養的子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可落户本市。

第十九條 轉業幹部、復員退伍軍人、駐廈部隊隨軍家屬以及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離退休無軍籍職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國務院、及省、市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華僑、港澳台同胞、外籍華人以及其他外國人申請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一條 因留學、探親、勞務等事由被註銷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國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國籍或永久居留權的,申請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條 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員,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恢復户口。

第三章 户口遷移登記管理

第二十三條 符合户口遷入條件的人員,按下列規定辦理户口:

(一)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申請遷入落户,由相關行政部門核准調入、遷入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分別持有關審核部門簽發的手續到公安機關

辦理落户手續。

(二)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到公安機關辦理落户手續。

第二十四條 公民應當在實際居住地申報登記常住户口,一個公民只能登記一個常住户口。公民有兩處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應當在一處實際居住地登記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條 未成年人不得單獨立户。但國家和福建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在思明區、湖裏區之間遷移常住户口,或在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之間遷移常住户口的,應當在遷入地擁有合法固定住所。

從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將常住户口遷入思明區、湖裏區的,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本市幹部在本市跨區調動,經組織、人事、教育部門審核,可辦理本人及其符合隨遷條件人員的户口跨區遷移手續。

第二十八條 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的單位接收的符合條件的人才和畢業生,在思明區、湖裏區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區、湖裏區落户。其中,海外引進人才在思明區、湖裏區落户的,不需要具備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條件。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有關行政部門在户籍管理工作中,應文明執法、熱情服務,向社會公佈審核條件、程序和辦事時限,嚴格按規定辦事,

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在申請户口遷移中弄虛作假的,有關行政部門不予辦理户籍關係遷入,已經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將户口遷回原户籍地。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20xx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頒佈的《廈門市户籍管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大院停車管理規定 篇12

公司出差費用規定

一、 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出差費用的管理,嚴格控制費用支出,達到節約高效的目的,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報銷原則

1.出差人員在出差期間因私發生的費用嚴禁報銷。 2.原則上要一人多差,減少多人出差。 3.公司採用在核準的標準內實報實銷原則。

二、出差實施細則

第三條:員工出差依下列程序辦理:

1.出差前3日內應該填寫“出差申請單”。出差期限由部門主管負責人視情況,事前予以核定,並依照程序審核。

2.出差人依實際情況憑核准的“出差申請單”向財務部門暫借一定數額的備用金,返回後7日內填寫“費用報銷單”,並結清備用金。

3.出差人員返回後,須在7個工作日內到財務部門報銷,逾期不予報銷。

第四條:出差期間,因工作及其他原因需要延時的應及時請示,不得藉故延長出差時間,否則延時期間費用不予報銷。

第五條:出差後必須每日向部門負責人以郵件形式彙報當日工作情況。

第六條:出差返回後,3日內向主管負責人彙報出差的工作情況。 第七條:出差費用分為住宿費、伙食費、交通費。

三、 出差人員費用報銷標準

第八條:住宿費、伙食費報銷標準:

1.出差人員住宿費要在規定的範圍內憑當日的住宿發票按實報銷,高出標準部分原則上自理。如屬特殊情況,出差人員應在報銷單據上註明超標事由,經分管領導審核同意,按費用報銷程序審批後,財務部門給予報銷。

2.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給予免費部分,不得報銷費用。 3.參加各類會議、培訓期間,由會議統一安排住宿的,憑會議通知或學習證明,據實報銷。會議及培訓未統一安排伙食及交通的,按照補助標準執行,超過會議安排天數的住宿及其他費用不予報銷。

4.陪同領導及業務單位有關人員外出辦公,經主管領導批示後,按照核定標準執行。

5.出差人員提供的住宿票、餐票必須和出差車票、出差日期吻合,不能使用其他發票衝抵,經財務審核的發票一律不得報銷。

6.公司同行兩人同時出差的,須合住一個房間,出差住宿標準為公司核准住宿標準的50%。

7.出差人員需在公司指定酒店住宿(待定)。 第九條:交通費報銷標準:

1.外出辦公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交通工具,乘坐飛機要嚴格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任務緊急的,經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乘坐飛機。

2.出差人員在出差城市要首選公共交通,如有特殊情況需註明詳實理由,經部門負責人同意籤批後,財務部門審核後給予報銷。

3.出差人員乘坐的火車票、輪船票、長途汽車票據實報銷,車、船票與住宿發票時間必須吻合。

4.出差人員帶公車出差及到外地參加會議、學習、參觀、培訓期間不再報銷市內交通費。

第十條: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大院停車管理規定 篇13

一、安全用電管理規定

1、宿舍統一使用36V電源照明,員工不得擅自改、加裝、拆卸室內供電設施,禁止動用和損壞配電箱、開關、燈具等用電設施。

2、宿舍內,禁止使用電爐子、熱得快、電飯煲、電磁爐、電暖器、電熱毯、不能自動斷電電水壺、油汀、電吹風、電炒鍋、乾燒棒等大功率電器,如需加熱食物等,到自炊間加熱。

3、宿舍內,嚴禁私拉亂接電線和在室內搭接電源電線,禁止使用變壓器將36V電源轉變到220V電源。

4、宿舍空調設置控制用電定時裝置,統一時間供斷電。

5、室內一旦發生線路、用電設備故障,必須通知電工處理,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處理。

6、員工離開宿舍時,必須關閉室內所有電源,並進行檢查後,方可離開。

二、違章用電處罰規定

1、員工擅自改、加裝、拆卸室內供電設施,動用和損壞配電箱、開關、燈具等用電設施,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0元,項目經理、安全員、工長各300元。

2、宿舍內,使用電爐子、熱得快、電飯煲、電磁爐、電暖器、電熱毯、不能自動斷電電水壺、電吹風、電炒鍋、乾燒棒等大功率電器,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0元,項目經理、安全員、工長各300元。

3、宿舍內,嚴禁私拉亂接電線和在室內搭接電源電線,禁止使用變壓器將36V電源轉變到220V電源,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0元,項目經理、安全員、工長各300元。

4、員工離開宿舍時,未關閉室內所有電源,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0元,項目經理、安全員、工長各300元。

三、分公司、項目檢查執行規定

1、項目部每週由項目經理帶隊,全體管理人員參加,對宿舍進行不少於兩次的專項檢查,對於查出的問題落實整改,進行處罰,做好記錄。

2、項目安全員每天與電工對宿舍進行檢查,對於查出的問題落實整改,進行處罰,做好記錄。

3、各工長每天對自己責任區域內職工宿舍用電進行自查自糾,對違章用電行為進行制止。

4、分公司將不定期對項目宿舍用電進行檢查,如項目經理未每週帶隊進行檢查兩次,未見相關檢查處罰記錄,罰項目經理500元;如項目安全員未每天對宿舍進行檢查,未見相關檢查處罰記錄,罰安全員300元;如工長未每天對自己責任區域內職工宿舍進行自查自糾,發現一處違章用電,罰工長200元。

5、分公司、項目部對有違反上述規定的人和事,有權處理並根據違反情況輕重,給予處罰,嚴重者提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大院停車管理規定 篇14

為加強公司廠區夜間安全保衞工作,使公司財產不受損失,現特制定本制度。

1、 夜間值班人員包括後勤管理人員、安監部保衞人員、以及其他夜間值班人員;

2、 夜間值班人員承擔夜間公司廠區所有財產的安全保衞工作,保證廠區不發生物品被盜、損壞或其它物品流失現象和火災等危害公司利益事件;

3、 後勤管理人員作為夜間值班的主要領導,負責夜間廠區的管理工作,負責夜間非生產值班人員的檢查和調度,確保夜間值班人員無違犯勞動紀律現象,對夜間出現的違紀現象負主要的管理責任,對出現的物品被盜、流失現象負有領導和直接的工作責任;

4、 保安人員作為主要的公司安全保衞人員,對出現的物品被盜、

流失現象及非生產區域的火災險情負有主要的工作責任; 5、 其他夜間上班生產人員,對本部門物品流失、損壞、被盜負有主要責任,對就近區域物品流失、損壞、根據情況負有相應責任;

6、 值班人員應加強工作責任心,增強夜間巡視的力度,所有夜間值班人員必須每2小時圍繞非生產區巡檢一次(具體路線見保安人員制度)保安人員夜間不得打盹睡覺;

7、 值班人員應該嚴守值班時間,不得無故缺席、遲到、早退,在值班時若遇緊急事務,須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後方可離開。因故離開半小時以上者須在值班日誌上做出書面説明。

8、 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打掃值班室內衞生,保持物品整潔、完好。

9、 所有值班人員須按規定嚴格履行值班任務,強化責任意識,忠於職守,盡職盡責,要加強巡視、巡查,做好防盜、防火、防災等工作,尤其加強對重點部位的監管,杜絕脱崗、睡崗。

10、 後勤管理人員值班期間要檢查公司保安人員、運行人員工作紀律狀況,公司各功能區消防設施是否完好,照明、空調、飲水機、計算機複印傳真機等辦公電器是否關閉,門窗是否鎖好。

11、 值班人員要認真做好值班記錄,尤其要做好存在問題及問題處理情況的交接,保證工作連續性。

12、 值班期間發生突發事件必須及時處理,重要情況請示公司領導,必要時立即向有關部門彙報。

13、 值班人員在崗期間不準飲酒,不準容留非本單位人員逗留、下棋、玩撲克,甚至留宿等。

大院停車管理規定 篇15

為規範中心差旅費管理,貫徹務實、節儉的精神,根據勝利油田分公司有關差旅費開支管理規定的要求,結合中心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指差旅費包括住宿費、交通費(非市內交通)和伙食

補助費三部分。出差工作人員的住宿費、交通費(非市內交通)實行標準內憑據按實報銷,

第二條 伙食補助費按實際出差日曆天數計發,在出差歸來日起一個月

內報銷,原則上不得跨年報銷。

第三條 出差工作人員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標準:

1、處級幹部(含副高職稱)住宿費標準為每人每天300元,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70元;

2、科級幹部(含中級職稱)住宿費標準為每人每天220元,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60元;

3、其它工作人員住宿費標準為每人每天140元,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50元。

第四條 油田以外出差、參加會議、探親、學習(含培訓)、調動工作(含新安置人員)、就醫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出差

出差工作人員可根據旅途的遠近與工作需要選乘交通工具。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外出出差一般不能乘坐飛機,對因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需乘坐飛機的,須經中心領導批准,由計劃財務科統一訂票。對未經批准乘坐飛機的,按同地點乘坐火車硬卧標準報銷。職工出差一般不

得乘坐火車軟卧,如乘坐軟卧按硬卧標準報銷。

(二)參加會議

工作人員到外地參加會議(含訂貨、產品驗收、評比、研討等),憑單位主要領導簽字批准的會議通知單報銷。對統一安排食宿並交納會務費的,住宿費在相應標準內按實報銷,不計發會議期間伙食補助費。

(三)探親

工作人員根據有關規定正常探親,憑人力資源科開具的證明,只報銷往返車(船)費,對往返途中必須轉乘並在中轉地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在相應標準內報銷一次住宿費,對同站中轉停留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天,超過一天,按一天的住宿標準報銷。

(四)學習培訓

工作人員參加各種培訓學習,通常包含差旅費、培訓費兩項費用。差旅費包括住宿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培訓費包括學費、機具儀器使用費等。

1、工作人員到油田以外參加各種非學歷的學習、培訓和進修,應填寫《工作人員外出學習申請單》,經中心主要領導和人力資源科批准同意後方可參加。學習期間伙食補助費按每人每天15元計發,住宿費在相應標準內按實報銷,車(船)費原則上每月不得超過一次往返。油田內部培訓由人力資源科統一安排食宿,計劃財務科統一進行結算。

2、工作人員參加組織部門委派的有學歷教育,只報銷往返車(船)費和往返途中住宿費,不計發伙食補助費。非組織部門委派的培訓為取得學歷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個人自理。

3、學習培訓費報銷應參照油田培訓改革的要求執行,職工外出培訓,必須先經中心人力資源科上報組織部、人力資源處批准。同一次外出開會或培訓,不能同時開具會議費和培訓費單據。

4、培訓所發生的培訓費用及住宿費用,由人力資源科統一安排,個人未經相關部門批准的費用不予報銷。

(五)調動工作

調動和新安置到油田工作的人員,報到時一律不得乘坐飛機,如乘坐飛機按同等火車硬卧標準只報銷單程的車(船)費和住宿費,計發單程天數的伙食補助費,其行李、傢俱等託運費,據實報銷。

(六)油田以外就醫

中心職工經中心醫院或勝利醫院檢查提出轉診意見,報主管衞生部門批准後住院就診的,執行七個部門聯合下發的勝油工發[20xx]32號工傷伙食補助規定“按照油田伙食補助標準70%發給伙食補助費”(注處級、副高級職稱及以上49元, 科級、中級職稱42元,其它工作人員35元)。工傷外出就醫需由單位委派陪護人員的,只報銷一個人的陪護費用,陪護人員每人每天伙食補助30元,住宿標準100元。凡未經主管衞生部門批准,自行外出就醫的,一切費用自理。

中心職工出差或駐外期間住院就診,參照出差或駐外補助標準執行。

(七)現場監督補貼

1、牛莊、東辛、現河、勝採、萊州灣、永安、萬全莊、草橋等地區,補助標準每人每天70元。

2、沾化、利津、純樑、濱南、河口、孤島、孤東、樁西、墾東、等地區,補助標準每人每天80元。

3、臨盤、高青、惠民、昌邑、大王北、車鎮、萊陽、陽信等地區,補助標準每人每天90元。

4、海上補助標準每人每天130元。

5、新疆、青海、寧夏等地區,補助標準每人每天120元,上井補助每人每天100元。

6、機關科室管理人員巡井按照相應的補貼標準計發補助。

7、新疆、青海、寧夏等地區未上井時間按照相應差旅費標準計發補助,勝利油區內不再計發差旅費補助。

(八)其它費用

1、過路過橋費等交通費經用車單位統一彙總,由中心主要領導審核簽字後,交計劃財務科審核報銷(出差過路過橋費應隨差旅費報銷,單純發生過路過橋費的由單位彙總報銷)。

2、在沒有接送站的情況下,出差人員可報銷從出發地至機場機場至目的地的交通費用。

3、乘坐飛機購買的人身保險一律不予報銷;訂票費用不予報銷。

第四條 審批權限

1、工作人員因公外出,在出差前填寫《出差申請單》,需乘坐飛機的還要填寫《飛機乘坐申請表》,經各單位(科室)負責人簽字確認,報中心主要領導審核批准後作為報銷憑據;科室負責人出差,經主管領導審核批准,報中心主要領導審核批准後作為報銷憑據。

2、工作人員報銷時,填寫《差旅費報銷單》,經各單位(科室)負責人簽字確認,報中心主要領導審核批准後,交計劃財務科審核報銷。同時參加會議的附會議通知單(文件),外出就醫的附外出就醫證明,回家探親的附探親證明,外出學習、培訓和進修的附外出學習證明。

第五條 報銷規定

1、工作人員出差、學習所需費用由自己墊付,計劃財務科不辦理借款手續;工作人員出差回來10日內,最遲不超過30日,到計劃財務科辦理報銷手續。

2、工作人員自帶交通工具的,必須經中心主要領導批准;非司機工作人員不能報銷過路過橋費、停車費等費用。

3、出差工作人員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票據,票據上各項目應填寫清楚、完整;住宿發票必須清楚地反映出差人的單位、姓名、人數和天數,否則不予報銷;對取得的票據不能與出差時間、地點、內容相符的票據不予報銷;出差人員嚴格執行住宿標準,超標部分由出差人員個人負擔;每次出差單據應分別粘貼,做到單據與實際相符,不相關單據不予報銷。

4、不同級別人員一起出差,因工作需要入住同一賓館,隨行人員(不分職級)可入住超過本人級別標準房間,但不能超過隨同領導的入住級別。隨行人員報銷時,超標住宿發生的住宿票據須經當事領導簽字,否則,超過規定限額部分不予報銷。

5、對本規定中限乘飛機、只報銷往返車(船)費的,如乘坐飛機則按照乘坐火車硬卧的相應標準報銷,超出部分費用自理。

第六條 各級工作人員應以身作則,模範執行本規定。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計劃財務科一律不予報銷。

第七條 本規定由計劃財務科負責解釋,自下文之日起執行

大院停車管理規定 篇16

一、廠服管理目的

為樹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公眾形象,進一步規範化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二、工作時間着裝及儀表要求

1、所有員工必須按照公司規定着裝,保持良好的精神風貌,樹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2、工作時間須注意儀容儀表,穿着整潔、得體、大方。

3、廠服應經常換洗,不得出現掉扣、錯扣、脱線現象。

4、工作時間必須佩戴公司統一發放的廠牌。

三、廠服的使用及發放

1、辦理正式入職手續的員工,一週後由主管到行政部領取當季廠服。

2、廠服配發期間為兩年,自配發日算起,如遇到工作原因發生意外損壞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換髮時,由本人填寫申請表,寫明情況,經人事部核實後,准予提前換髮。廠服配發到期不能繼續使用的,由本人填寫申請表,經人事部核實後換髮。換髮時交舊。

3、如因個人原因,造成廠服丟失、失竊或未到期破損,須按要求提前換髮,由本人補繳相應的費用(批發價)。

4、員工離職時,按以下相關規定收取一定費用(從離職當月工資內扣除):

(1)入職未滿半年離職者,收取廠服成本的100%費用;

(2)入職半年以上一年以下離職者,收取廠服成本的50%費用。

(3)入職一年以上離職者,免收廠服費用。

四、廠服穿着要求

(1)桔紅夏服:在車間裏上班的人員穿着。穿着時所有衣釦、衣袋扣、帶扣扣上,保持整潔,不得污髒損壞。允許在天氣較熱時解開最上方一個衣釦。不得卷褲腿。

(2)黑色冬服:在車間或辦公室裏上班的人員穿着,要求穿着時拉鍊要拉上,允許最上方釦子不扣,拉鍊必須拉至與NDC水平位置以上,下方釦子必須扣上。褲子穿着整齊,內衣扎入褲內,不得外露於上衣下襬之外。保持整潔。

(3)淺紅短袖:辦公室人員穿着。穿着時允許最上方釦子不扣,其它釦子扣上,上衣下襬必須扎入褲內,褲子允許穿着暗色便褲。保持整潔,不得污髒。

(4)女空姐夏服:辦公室女同事穿着。要求整齊、清潔、挺括、大方。不得着便褲、便裙。

(5)西裝:要求整齊、清潔、挺括、大方。平時允許不扎領帶,不扣上衣釦,但衣袋蓋要蓋上,保持上衣平整、褲線筆挺,衣褲不起皺,內衣扎入褲內,不得外露於上衣下襬之外。

(6)鞋子:要求穿着勞保鞋或黑色或棕色皮鞋,鞋帶繫緊。

(7)客服人員工服:(未發放之前按以上要求執行)

(8)辦公室人員星期六允許着便裝。但男士嚴禁穿短褲,女士嚴禁穿超短裙,高腰、低領衣服。

(9)5-10月份着夏服,10-5月份着冬服。季節交換時,如5月份、10月份允許自選夏服或冬服,但不得冬夏裝混穿(如上身着夏裝,下身着冬裝)。

五、處罰措施

(1)下列情形未按要求穿着廠服的,處罰10-20元/次。

1、上班時間着便衣的;

2、上班時間冬夏裝混穿的(如上身着夏裝,下身着冬裝);

3、上班時間廠服、便服混穿的(如上身着廠服,下身着便裝);

4、擅自改變廠服的式樣的;

5、隨意丟棄廠服,影響公司形象的;

6、在廠服上亂寫亂畫或印染其它圖案的。

7、其它嚴重違反穿着規定的情形。

(2)下列情形未按要求穿着廠服的,處罰5-10元/次。

1、衣釦不按規定扣上的;

2、上班時間捲袖、褲腿的;

3、衣領不整或較髒的;

4、內衣不按規定扎入褲內外露於上衣下襬的;

5、廠服較髒或有異味的;

6、廠服有損不及時修補的。

7、將衣服放在肩上或披在身上的。

8、穿拖鞋、布鞋、涼鞋上班或參加早會的。

9、鞋帶鬆了,未及時繫上的。

10、其它違反穿着規定的情形。

六、遵守注意事項

1、員工臨時穿着廠服在公司外或進出公司門口更要注意維護公司形象,保持衣着整潔;

2、員工對配發的廠服有保管、修補的責任;

3、應儘量減少廠服在非工作時間的損耗;

4、員工不得擅自改變廠服的式樣;

5、員工不得擅自轉借廠服;

6、廠服應保持整潔,如有污損,員工應自費進行清洗或修補;

7、行政部負責對以上行為進行不定期抽查,對不按規定着裝者,每發現1次予以扣款處罰,並計入當月績效考核;

8、班組長和主管有指導與監督員工穿用廠服的責任。

大院停車管理規定 篇17

根據中共江西省委組織部印發《江西省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現就黨費收繳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黨費收繳基數為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税後)為計算基數(含績效工資、教師課時費)。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者(含5000元),交納1%;5000元以上者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

二、班導每月交納黨費不低於8元;祕書、黨務幹事、教師每月交納黨費不低於10元;20xx年以前簽約的研究生、副主任、主任每月不低於15元。

三、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由本人申請,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准後的下月起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免交的期限均為一年。如需延期,應重新申請報批。

四、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黨組織負責人找其談話、召開黨員大會、發通報方式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脱黨處理。

組織部

20xx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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