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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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保證本局能正確、及時地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聽證的權利,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局案審會辦公室負責聽證的具體組織工作。
第三條 本局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一的,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有聽證的權利,行政相對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記錄在案:
1、責令停止生產、銷售的;
2、罰款數額較大的。
第四條 行政相對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本局處理意見告知書後3日內提交申請聽證的書面材料,逾期不交的,視為棄權。
第五條 局裏應在接到申請聽證材料之日起15日內組織聽證,案審會辦公室應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行政相對人。
第六條 行政相對人可以申請有關辦案人員迴避,可以撤回聽證申請,如不參加聽證視為撤回。聽證如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持書面委託書。
第七條 聽證主持人由局案審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擔任,亦可委託局案審會委員擔任,負責聽證會順利進行。
第八條 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宣佈會場紀律;
(二)核對聽證參加人姓名、年齡、身份,告知聽證參加人權利、義務;
(三)案件承辦人提出行政相對人違法事實、證據以及處理意見;
(四)行政相對人申辯和質證;
(五)對爭議的事項進行辯論;
(六)案件承辦人、行政相對人最後陳述;
(七)主持人宣佈聽證會中止、延期或結束;
(八)案審會辦公室負責製作《聽證筆錄》,交相關人員審核、簽字。
第九條 案審會辦公室將聽證筆錄及案件有關材料提交案審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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