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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區城鄉居民臨時救助實施細則

西湖區城鄉居民臨時救助實施細則

根據《西湖區城鄉居民臨時救助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西湖區城鄉居民臨時救助實施細則

一、適用範圍

西湖區户籍滿一年並在西湖區居住的城鄉居民,因突發性事件或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出現暫時性困難,在享受現有各類社會救助政策後,家庭生活仍特別困難的;或不符合現有各類社會救助條件,但因各種特殊原因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二、救助原則

(一)救急解困;

(二)一事一救;

(三)適度均衡;

(四)公開、公平、公正。

三、救助條件

(一)在一個自然年度內(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情形之一,給予一次性臨時救助:

1、因住房發生火災,造成家庭成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2、因遭遇除火災外的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家庭成員傷亡,並經相關部門確認已無法查找賠償責任人或賠償責任人無力支付賠償金,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除火災外的其它意外事故”指溺水、觸電、非集體性中毒等。

因水災、旱災、風災等自然災害,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自然災害救助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7號)有關規定執行;

3、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含規定病種的門診)治療,年合計自負和自理部分醫療費,經各類機構實施救助後,個人仍需承擔較大數額,導致生活特別困難的;

規定病種指各類惡性腫瘤、系統性紅斑狼瘡、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腎功能衰竭治療和列入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項目目錄的器官移植後的抗排異治療。

符合《西湖區企業退休人員困難幫扶資金管理使用辦法(試用)》救助條件的,須先進行企退人員困難救助;符合《西湖區城鄉居民醫療困難救助實施辦法》(西政辦〔20xx〕189號)救助條件的,須先進行城鄉居民醫療困難救助;符合《杭州市城鄉居民臨時救助辦法》(杭政函〔20xx〕194號)救助條件的,須先進行杭州市城鄉居民臨時救助;符合《“愛心透析”專項救助》(針對患腎功能衰竭且常年實施透析治療的)(杭總工辦〔20xx〕39號)救助條件的,須先進行“愛心透析”專項救助;

4、經民政部門核定因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其他特殊原因”指上述3種條件之外的原因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其提出的臨時救助申請不予受理:

1、未按規定提供有關證件、證明或提供不齊全的;

2、隱瞞家庭收入,虛報致困原因,提供虛假證明的;

3、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造成自身傷害及財產損失的;

4、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未經處理的;

5、有賭博、吸毒、自殘、自殺等行為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救助標準

(一)對因火災事故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視生活困難程度,給予20xx元(含)以上、20xx0元(含)以下的救助。救助標準如下:

1、造成人員輕傷、房產較大損失的,視生活困難程度救助20xx元至5000元;

2、造成人員重傷、房產重大損失的,視生活困難程度救助5000元至10000元;

3、造成人員重殘或死亡、房產巨大損失的,視生活困難程度救助10000元至20xx0元。

(二)對因遭遇意外事故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視生活困難程度,給予20xx元(含)以上、20xx0元(含)以下的救助。救助標準如下:

1、造成人員輕傷、家庭財產較大損失的,視生活困難程度救助20xx元至5000元;

2、造成人員重傷、家庭財產重大損失的,視生活困難程度救助5000元至10000元;

3、造成人員重殘或死亡、家庭財產巨大損失的,視生活困難程度救助10000元至20xx0元。

前兩款輕傷、重傷的鑑定參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86)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對因醫療費用負擔過重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按下列標準予以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額不超過30000元(含)。其中:

1.對區級困難家庭,其成員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療,自負和自理部分醫療費在3000元以上的部分,按實際金額的30%予以救助;

2.對區級困難家庭以外的低收入範圍內家庭,其成員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療,自負和自理部分醫療費在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實際金額的40%予以救助;

3.對低收入邊緣家庭,其成員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療,其自負和自理部分醫療費在23000元以上的部分,按實際金額的50%予以救助。

“低收入邊緣家庭”指家庭人均年總收入為城鄉低收入認定標準2倍以內的家庭。

(四)經民政部門核查認定因其它特殊原因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根據其家庭生活困難程度,確定相應的救助金額,但最高救助金額不超過30000元(含)。具體救助金額可參照城鄉低保標準,根據家庭困難程度和解困期限給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特殊情況需提交聯席會議研究決定。

五、申請材料

申請家庭在提交臨時救助申請時,需提供下列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户口簿及家庭成員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二)公安消防管理部門、相關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火災等突發性事故證明,包括遭遇突發性急難險情的時間、地點、具體情形、造成的損失、對生活的影響程度等;

(三)相關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人身傷害賠償處理結果等證明材料;

(四)杭州市區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醫療費用結算單據原件、清單及病歷,醫療救助或報銷結算單據原件。原件已用於各類機構實施社會救助的,須由實施救助的部門出具證明;

(五)與臨時救助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六、救助程序

(一)申請辦理

申請臨時救助的家庭或人員,應當以户主為申請人,以家庭為單位,向實際居住地村社(居)委會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填寫《西湖區城鄉居民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

(二)核定審批

村社(居)委會自受理救助申請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並進行不少於7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提出審核意見,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後報區民政局審批。

區民政局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並將審批意見送達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符合本細則第三條第(一)款第3項救助條件的,申請截止日期為第二年的6月30日。

如遇特殊情況及節假日,審核審批期限可適當延長或順延。

針對特殊原因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情況,建立區臨時救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區政府辦、民政局、人社局、財政局、總工會、殘聯等部門組成,區政府辦為聯席會議牽頭單位。聯席會議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討論申請人的臨時救助事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民政局在審核審批工作中,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七、相關責任

對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追回救助款;未退回救助款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再受理其任何社會救助申請。

八、資金來源

由區財政每年安排350萬元用於臨時救助,並根據上一年度臨時救助資金支出情況予以及時調整。

九、資金髮放

臨時救助資金依據區民政局核定的額度通過社會化發放形式,給予救助對象。

十、資金監管

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法對臨時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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