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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細則

深圳市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細則

如何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中的檔案處置工作?深圳市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細則是如何制定的?下文是小編收集的深圳市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細則,歡迎閲讀!

深圳市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細則
深圳市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細則全文

第一條 根據《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暫行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規範國有企業在資產與產權變動中的檔案處置行為,防止國有資產和檔案的流失,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深圳市國有企業兼併、破產、出售、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和與外商合資、合作經營以及實行承包、租賃等資產與產權變動過程中的檔案處置工作。

第三條 國有企業檔案是國有企業全部活動的真實記錄和寶貴財富,是企業資產的依據和憑證,屬國家所有。國有企業在資產與產權變動中應當做好檔案處置工作,確保檔案完整與安全。

第四條 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對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

第五條 市、區屬國有企業在申請資產與產權變動時,應同時申請檔案處置事宜。上級產權主管部門在對國有資產與產權變動進行審批時,須一併提出檔案處置要求。

第六條 國有資產與產權重大變動的企業,應成立企業檔案處置工作小組。由企業分管檔案工作的領導、上級產權主管部門檔案工作負責人、清算組有關人員和企業檔案工作人員組成,負責檔案處置工作:

(一)收集、整理、統計企業在各項活動中形成的全部檔案,清點庫存。

(二)按有關規定做好檔案留存與銷燬的鑑定工作。

鑑定工作由企業有關負責人和企業資產清算機構負責人、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和檔案部門負責人等組成的鑑定小組主持,對檔案進行直接鑑定。

對擬銷燬的檔案應造具清冊,經企業領導人和企業資產清算機構負責人審核,上級產權主管部門批准,並向市或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後,方可銷燬。銷燬檔案需二人以上監督銷燬,並在銷燬清冊上簽字。銷燬清冊永久保存。

(一)做好資產與產權變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

(二)按照檔案的去向分別編制移交或寄存檔案的目錄,並做好檔案移交工作。

第七條 檔案移交和寄存的目錄,由交接方和企業檔案處置工作小組負責人簽字,分別保存在交接方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檔案處置工作結束前,檔案庫房、設備、裝具及必要的辦公用具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條 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過程中,檔案的整理、鑑定、移交等工作所需費用,由原企業或接收單位支付;破產企業從破產清算費用中列支。需要向市檔案館寄存檔案的,由原企業支付;破產企業從破產清算費用中一次性支付保管費。

第十條 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的處置,原則上分類進行:

(一)黨羣工作、行政管理檔案按隸屬關係移交上級產權主管部門;

(二)基建、設備儀器檔案隨其實體歸屬;

(三)產品、科研檔案(其中含專利、商標、專有技術等檔案)按有關政策法規辦理,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處理;

(四)生產技術管理、經營管理檔案移交接收方或上級產權主管部門;

(五)會計檔案按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頒發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之間兼併的,被兼併企業的檔案歸屬於兼併企業或新設置的企業,由兼併方統一管理,單獨保存。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與國有企業合併,其檔案處置按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被集體、私營或中外合資、合作等非國有企業兼併的,其檔案處置按本細則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整體出售給國有企業的,其全部檔案歸屬於買方。國有企業整體出售給集體、私營或中外合資、合作等非國有企業的,其檔案處置按本細則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國有企業實行承包、租賃的,其檔案處置列入雙方合同契約。承包、租賃前該企業的全部檔案由發包、出租方安全保管,承包、承租方可以按有關規定查閲利用;承包、租賃期間形成的檔案,由承包、承租方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收集、整理、保管,承包、租賃期滿,向發包、出租方移交,並擁有使用權。

第十六條 國有企業以其全部資產改組為股份制企業的,改組後的檔案另立全宗,由股份制企業管理。國有企業以部分資產改組為股份制企業的,進入股份制企業的部分,其檔案另立全宗,由股份制企業管理;未進入股份制企業的部分,其檔案由原企業自行管理。

第十七條 國有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由國家控股的,其檔案由改制後新設立的企業管理;非國家控股的,其檔案處置按本細則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國有企業與外商合資、合作,由中方控股、中方管理的,合資、合作前的檔案保管在新的企業,供其所用;非中方控股的企業,按本細則第十條規定辦理。

國有企業的分廠、部門與外商合資、合作的,合資、合作前的檔案屬原企業;合資、合作後的檔案另立全宗,合資、合作期滿,終止合同,其檔案由中方保存,根據外方需要,可以提供複製件。

第十九條 企業依法實行破產的,其檔案處置按本細則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中暫無去處的檔案,寄存在市檔案館。

第二十一條 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歸檔範圍:

(一)有關單位的批准文件;

(二)終止財務決算報告及編制説明;

(三)財產清理報告書;

(四)評估結果確認申報報告和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確認批覆;

(五)國有股權管理報告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覆;

(六)資產處置請示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覆;

(七)資產處置結果報告;

(八)合同(協議書);

(九)企業章程;

(十)其它有關文件。

第二十二條 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中形成的檔案,由形成單位承辦部門立卷歸檔後,向本單位或上級產權主管部門的檔案室移交。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有違反《檔案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廣東省檔案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的企業和直接責任者及領導人,由市或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對企業並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者及領導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對下列行為負有直接責任者及領導人,由市或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造成損失或嚴重後果的;

(二)擅自處理檔案的;

(三)拒不接受應由受讓方管理的檔案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幹部職工檔案按中央組織部、人事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深圳市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工作規程

1 範圍

本規程規定了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基本流程、檔案流向原則和範圍、應進館與不進館檔案整理工作流程與標準要求、檔案交接工作流程與標準要求、檔案銷燬工作流程與標準要求。

本規程適用於廣東省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的處置工作。

2 依據文件

2.1 法規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1990年10月24日國務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國家檔案局第1號令發佈;1999年5月5日國務院批准修訂,1999年6月7日國家檔案局第5號令重新發布

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暫行辦法 檔發字〔1998〕6號

2.2 標準規範

GB/T 9705-88 文書檔案案卷格式

GB/T 11822-20xx 科學技術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

廣東省文件材料歸檔方法改革方案 粵檔發〔20xx〕10號

3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基本流程

4檔案流向原則和範圍

5 應進館檔案整理工作流程與標準要求

應進館檔案是具有長久利用價值的檔案。為便於今後的查考利用,這部分檔案應按一定標準和要求進行整理編目,並編制檔案目錄。整理方法可根據每個企業不同年度待整理材料的特點自由選擇,但同一企業同一年度的檔案整理方法應統一。

5.1 單件歸檔整理流程

5.2 立卷歸檔整理流程

6 不進館檔案整理工作流程與標準要求

不進館檔案是指除進館檔案以外的其它待處置檔案材料。這部分檔案的整理,主要是滿足辦理檔案交接或銷燬手續的需要。因此,作為資產與產權變動企業這一方,對這部分檔案的整理可以儘量簡化。

7 檔案交接工作流程與標準要求

按規定進行檔案交接,是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保證國家檔案信息資源丟失的重要措施。有關各方應認真按規程辦理檔案的交接。

8 檔案銷燬工作流程與標準要求

檔案銷燬是經過鑑定對失去價值的檔案作毀滅性處置的過程。按規定對檔案進行銷燬,是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工作的內容之一,也是保證國家檔案資源在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中,得到有效管理的重要措施。有關各方必須認真按規程辦理檔案的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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