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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檔案館收集檔案範圍實施細則

深圳市檔案館收集檔案範圍實施細則

檔案館是集中保存檔案的專業機構。一個國家整體檔案館服務工作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整個國家檔案事業的發展水平。下文是深圳市檔案館收集檔案範圍實施細則,歡迎閲讀!

深圳市檔案館收集檔案範圍實施細則
深圳市檔案館收集檔案範圍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檔案收集工作,明確深圳市檔案館檔案收集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廣東省檔案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檔案與文件收集利用條例》和《各級各類檔案館收集檔案範圍的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依法開展檔案收集工作,將屬於市檔案館收集範圍內的具有永久保存價值和30年以上(含30年)保存價值的檔案收集進館,建立服務範圍廣、內容豐富、結構合理的館藏檔案資源體系。

第三條 市檔案館依法接收下列組織機構的檔案:

(一)市委及所屬各部門;

(二)市人大及其常設機構;

(三)市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和單位;

(四)市政協及其常設機構;

(五)市法院、市檢察院;

(六)市各民主黨派、工商聯機關;

(七)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等人民團體;

(八)市屬事業單位;

(九)市屬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

上述機構的下屬單位和臨時機構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應移交進館。

市政府所屬各部門的派出機構形成的檔案,一般作為該部門檔案全宗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深圳市設立以前各個歷史時期,寶安縣級人民政權、行政機構、社會組織、著名人物的檔案,由市檔案館負責收集。上述檔案目前已保管在有關區檔案館的,由各檔案館自行管理。

第五條已故市管幹部、著名科學家、藝術家、教授、我市知名人士和市委、市政府及以上級別表彰的英雄、模範人物的人事檔案,由市檔案館負責接收。

第六條市屬機關、企事業單位在主要業務活動中形成的涉及人民羣眾物質和精神文化生活、反映本部門、本領域發展狀況的專業檔案,由市檔案館負責接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專門檔案館,只收集某一專門領域或特定載體形態的專門檔案或檔案副本。

第七條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中央管理企業駐深單位所形成的檔案,凡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中央管理企業與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確定向市級綜合檔案館移交的,由市檔案館負責接收。

第八條全市下列重大活動、重要事件形成的特殊門類和特殊載體檔案,應向市檔案館移交:

(一)黨和國家、廣東省主要領導人來深圳視察、指導工作的題詞、手跡及有關聲像檔案資料;

(二)國家、廣東省和國際組織授予深圳有關榮譽稱號的證書、獎牌、獎盃、錦旗等;

(三)外國國家元首、政黨領袖、政府首腦等在深圳參觀訪問時形成的題詞、手跡和有關聲像檔案資料;

(四)國家、廣東省和國際組織在深圳召開的會議,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市紀委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形成的聲像檔案資料;

(五)全市開展重大政治、經濟、科技、文化活動及舉行重大慶典、紀念活動、重大搶險救災活動所形成的聲像檔案資料;

(六)市領導在對外交往交流活動中接收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公務禮品等。

上述檔案由活動主辦單位或牽頭單位負責收集整理,並按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時間向市檔案館移交。

第九條經協商同意,市檔案館可以接收或代為保管市級社會組織,中外合資、集體、民營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專業户,基層羣眾自治組織,家庭和個人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利用價值的檔案。

第十條設有部門檔案館的機構的行政管理類檔案,應向市檔案館移交。

第十一條市檔案館應通過接受捐贈、購買、交換和複製等方式,將對國家和社會有利用價值,且反映我市歷史文化的各種語言文字和不同載體的檔案資料徵集進館。其範圍包括:

(一)我市各歷史時期著名人物的檔案;

(二)反映我市各歷史時期重大活動、重要事件的口述歷史檔案;

(三)市內外、國內外有關機構保存的、反映我市歷史的檔案;

(四)我市各歷史時期編修的族譜、家譜;

(五)其他反映我市歷史、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關的歷代文獻資料。

第十二條列入市檔案館接收範圍的檔案,應按規定時間向市檔案館移交:

(一)市屬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形成的文書檔案和專業檔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滿20xx年移交;

(二)重大活動、重要事件形成的特殊門類和特殊載體檔案,主辦單位或牽頭單位應在活動結束後3個月內向市檔案館移交;

(三)市屬已撤銷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及臨時性機構的檔案,應當在撤銷後2年內向市檔案館移交;無接收單位的破產轉制市屬國有企業檔案,應當在清算結束後2年內向市檔案館移交;

(四)屬於向市檔案館移交範圍、但尚未達到移交年限的檔案,由於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經檔案保管單位與市檔案館協商同意,可提前移交進館;專業性較強或者需要保密的檔案,經市檔案局審查同意,可適當推遲移交進館;

(五)文件納入市文檔服務中心集中管理的單位,其檔案由市文檔服務中心按照程序向市檔案館移交。

第十三條市檔案館應加快檔案信息化建設,收集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的數字化副本,建立電子文件(檔案)備份中心,開展電子文件(檔案)備份工作。

檔案列入市檔案館接收範圍的單位,應按相關標準和保密要求移交電子檔案,紙質檔案的數字化副本應符合國家規範要求,並隨同紙質檔案一併移交。

涉密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的數字化副本,應嚴格按照保密規定進行保管、存儲和使用。

第十四條市檔案館在收集檔案時,應同時收集有助於瞭解檔案內容和立檔單位歷史的資料,收集有助於管理和利用檔案所必需的專用設備。

第十五條檔案列入市檔案館接收範圍的單位,應制訂本單位檔案整理分類方案、確定文件材料歸檔範圍、製作檔案保管期限表,經市檔案局審查同意後執行。

市檔案館應制訂實施檔案接收計劃,接收本館保管範圍內的檔案。移交市檔案館的檔案,移交單位必須收集齊全,規範整理,準確劃分保管期限和國家祕密等級,並編制檔案目錄(包括整理説明、案卷目錄、卷內目錄,或者歸檔説明、歸檔文件目錄),經市檔案館驗收合格後,方可移交,並一併移交相應的檔案目錄和電子目錄。

第十六條本細則由深圳市檔案局負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市屬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檔案移交進館辦法》(深府〔1994〕219號)同時廢止。

檔案館的職責和任務

集中統一的管理黨和國家需要長遠保管的檔案和史料,維護歷史的真實面貌,為現實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歷史的長遠需要服務。

檔案館的具體任務,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接收和徵集本級各機關、團體及其所屬單位具有長期和永久保存價值的檔案以及有關資料,科學地管理。

二、通過多種方式,積極開展檔案資料的利用工作。

三、參與編修史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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