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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坑鎮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辦法補充細則》

《東坑鎮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辦法補充細則》

為進一步完善交易制度,規範交易程序,制定了《東坑鎮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辦法補充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東坑鎮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辦法補充細則》

《東坑鎮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辦法補充細則》

為進一步完善交易制度,規範交易程序,做好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工作,根據《東莞市農村(社區)集體資產交易若干問題的工作指引》(東農〔20xx〕61號),結合我鎮當前交易的工作實際,特制定如下補充細則:

一、磋商交易

磋商交易是指出於產業政策或規劃等特殊需要,經一定程序審查同意後,可不經公開競價程序,由業主方直接與特定意向人磋商達成的交易。

除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用於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項目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股東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鎮農資辦或會審小組討論通過後,提交鎮政府審核同意,可不經公開競價程序,由業主方直接與特定意向人達成交易。

(1)重大項目:符合各級政府產業政策或規劃的,需要招商引資或重點投資的特定項目;

(2)公益項目:用於公辦衞生醫療、幼兒園、學校、養老院等公益性項目;

(3)擴產項目:在我鎮轄區範圍內租用或自建物業面積1萬平方米(含1萬平方米)以上的企業,因增資擴產或配套擴建需要租用物業的項目;

(4)合作項目:以合作投資開發形式的項目。

二、小額資產交易

小額資產是指按以下標準,通過資產的歷史成本價或歷史交易價等標準認定的資產。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認定為小額資產:

(1)單宗合同面積1畝以下(含1畝,下同),且出租年限2年以下的耕地、魚塘、荒地、林地、灘塗、河涌等農用地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易;

(2)單宗合同總標的金額2萬元以下、單宗合同面積100平方米以下,且出租年限2年以下的集體物業使用權發包、出租的交易;

(3)原值5萬元以下動產、設備耗材的集體資產轉讓、變賣交易。

小額資產交易由股東代表大會授權理事會進行表決通過,報鎮農資辦審查同意後,可不經公開競價程序,由業主方直接與交易意向人達成交易。

小額資產必須上平台交易一次,交易成功後,若在原交易方案期限內改變承租方的,村可在不改變原交易方案主要條件的基礎上與交易意向人達成交易;若交易不成功的,允許於自交易終止之日起在3個月內,在不改變原交易方案主要條件的基礎上與交易意向人達成交易。

以上關於磋商交易和小額資產交易的條例,作為《東坑鎮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辦法》的補充細則,與《東坑鎮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辦法》具有同等效力,補充細則自公佈之日起適用,請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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