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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細則

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細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期貨交易行為,保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保障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易的順利進行,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交易所、會員、客户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席位管理

第三條 交易席位是會員將交易指令輸入交易所計算機交易系統參與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為場內交易席位和遠程交易席位。遠程交易是指會員在其營業場所,通過與交易所計算機交易系統聯網的通信系統直接輸入交易指令、參與交易所交易的一種交易方式。

第四條 會員在取得會員資格後,即取得一個場內交易席位。經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會員增加交易席位應當向交易所繳納席位使用費,具體標準由交易所制定並公佈。

第五條 會員增加交易席位僅是增加該會員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對會員的持倉限額、風險控制及其他有關方面的管理規定不變。

第六條 會員申請增加場內交易席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營狀況良好;

(二)自申請之日起前三個月成交量連續排名前50位,或者從事交易所期貨交易的單量較多;

(三)交易所要求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會員申請增加場內交易席位, 應當通過會員服務系統與交易所簽訂協議,並向交易所提交增加交易席位申請,申請內容主要包括席位類型、接受回報範圍等。

必要時,交易所可以要求會員提供其他資料。

第八條 增加場內交易席位申請經交易所同意後,會員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到交易所辦理有關入場手續。無故逾期的,交易所有權取消其申請增加的場內交易席位。

第九條 會員申請遠程交易席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狀況良好;

(二)申請經營機構所在地的通訊、資金劃撥條件能滿足交易所期貨交易運作要求;

(三)有健全的遠程交易管理制度;

(四)遠程交易系統的建設和管理應符合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相關技術管理規範的要求。

第十條 會員申請遠程交易席位,應當通過會員服務系統與交易所簽訂協議,並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增加交易席位申請,申請內容主要包括席位類型、接受回報範圍、安裝地址、營業執照號等;

(二)申請經營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遠程交易系統基礎設施及人員情況表;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交易所應當自收到會員提交的遠程交易席位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交易日內作出批覆。

第十二條 會員應當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進行遠程交易的批覆後10個交易日內,向交易所繳納席位使用費。無故逾期的,交易所有權取消其申請的遠程交易席位。

第十三條 會員提出遠程交易系統開通申請後,由交易所通知會員具體開通日期。

第十四條 開通遠程交易的會員,其場內交易席位繼續保留,在交易時間內,會員遠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時,會員應當通過場內交易席位進行交易。

會員如不委派出市代表進場,遠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時,後果自負。

第十五條 會員應當加強對其遠程交易的管理和遠程交易系統的維護,並對交易所提供的軟件接口和文檔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主要設施需要更換或作技術調整時,應當事先徵得交易所的同意。遠程交易席位遷移出原登記備案地,應當事先報交易所審批。交易所有權對遠程交易席位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取消會員增加的交易席位:

(一)申請材料不真實的;

(二)將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的;

(三)管理混亂或者有嚴重違規行為的;

(四)已不具備使用增加交易席位條件的;

(五)利用增加交易席位從事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動的;

(六)會員申請取消的;

(七)交易所認為應予取消的其他情況。

第十七條 會員終止使用或者被交易所取消增加交易席位的,使用費不予返還。

第十八條 如會員喪失交易所會員資格,則其擁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終止使用。

第十九條 由於計算機終端、通訊系統等交易設施發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會員不能交易時,交易所應暫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為止。

第二十條 交易所在夜盤交易小節不辦理席位申請、變更和撤銷業務。

第三章 出市代表管理

第二十一條 出市代表是受會員委派並代表會員在交易大廳接受本會員的交易指令進行期貨交易的人員,其在交易大廳與交易有關的行為由會員負責。

第二十二條 出市代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週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經交易所專業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三)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四)沒有刑事處罰記錄。

第二十三條 辦理出市代表證件應當通過會員服務系統錄入交易所要求的身份證、期貨從業資格證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每個交易席位限兩名出市代表進場,特殊情況應當經交易所批准。

第二十五條 出市代表可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30分鐘內進入交易大廳做開市準備,收市後30分鐘內離開交易大廳。出市代表不得隨意出入交易大廳,特殊情況應當經場務管理人員批准。

交易期間出市代表不能空缺,因空缺出現的後果由會員負責。

第二十六條 出市代表應當佩帶有效證件、着指定的專用服裝出入交易大廳。

第二十七條 出市代表應當愛護交易大廳內的各種設施,嚴格按照交易所有關交易大廳計算機設備管理規定操作,損壞者要照價賠償並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出市代表攜帶交易設備進出交易大廳應當經交易所批准。

第二十九條 出市代表應當服從交易所場務管理人員的管理。

第三十條 出市代表應當將交易所文件、通知等材料及時送交所在會員。

第三十一條 會員應當妥善管理交易密碼,因交易密碼泄露造成的後果由會員承擔。

第三十二條 出市代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接受其他單位、個人的交易指令;

(二)為其他單位、個人提供諮詢意見;

(三)為自己進行期貨交易;

(四)借用、盜用其他會員的電話或交易終端;

(五)偽造、轉借出市代表證;

(六)交易所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 會員辭退、更換出市代表或者出市代表離開原會員應當及時到交易所辦理撤銷委託手續,並交還出市代表證。會員如未能及時收回出市代表證,應當通知交易所有關部門,得到回執後,即可免除會員責任。因未及時辦理撤銷手續或者退回出市代表證所造成的後果由會員承擔。

第三十四條 除會員合併、分立、破產以及經原會員同意外,被撤銷出市代表授權的人員,交易所在三個月內不受理其到其他會員處任出市代表的註冊申請。

第四章 交易時間、行情信息、交易指令和競價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期貨交易每週設5個交易日(遇國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個交易日分為夜盤和日盤交易時段,夜盤交易設一個夜盤交易小節,具體交易時間由交易所另行通知;日盤交易分三個交易小節,分別為第一節9:00-10:15、第二節10:30-11:30和第三節13:30-15:00。開展夜盤交易的品種由交易所另行公佈。

會員在完成人員配備、交易設施和業務制度等各項準備工作後,方可開展夜盤交易。夜盤交易只能通過遠程交易席位進行。

第三十六條 交易所應當及時發佈以下與交易有關的信息:

(一)開盤價。開盤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開市前五分鐘內經集合競價產生的成交價格。集合競價未產生成交價格的,以開市後競價交易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第一筆成交價格按《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第六十條規定確定,此時前一成交價為上一交易日收盤價,新上市合約前一成交價為掛盤基準價。

(二)收盤價。收盤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交易的最後一筆成交價格。無成交合約當日收盤價為當日結算價。

(三)最高價。最高價是指一定時間內某一期貨合約成交價中的最高成交價格。

(四)最低價。最低價是指一定時間內某一期貨合約成交價中的最低成交價格。

(五)最新價。最新價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貨合約交易期間的即時成交價格。

(六)漲跌。漲跌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貨合約交易期間的最新價與上一交易日結算價之差。

(七)最高買價。最高買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買方申請買入的即時最高價格。

(八)最低賣價。最低賣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賣方申請賣出的即時最低價格。

(九)申買量。申買量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交易所交易系統中未成交的最高價位申請買入的下單數量。

(十)申賣量。申賣量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交易所交易系統中未成交的最低價位申請賣出的下單數量。

(十一)結算價。結算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交易期間成交價格按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無成交合約當日結算價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細則》相關規定確定。結算價是進行當日未平倉合約盈虧結算和確定下一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的依據。

(十二)成交量。成交量是指某一合約在當日所有成交合約的雙邊數量。

(十三)持倉量。持倉量是指期貨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倉合約的雙邊數量。

第三十七條 新上市合約的掛盤基準價由交易所確定並提前公佈。掛盤基準價是確定新上市合約第一個交易日漲(跌)停板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 新上市合約的漲跌停板為合約規定的漲跌停板的兩倍,如有成交,於下一交易日恢復到合約規定的漲跌停板;如當日無成交,下一交易日繼續執行前一交易日漲跌停板。如連續三個交易日無成交,交易所可以對掛盤基準價作適當調整。

對曾經有成交而目前無持倉的合約,交易所可以公佈新的基準價。

第三十九條 交易指令的種類:

(一)限價指令:指交易所計算機撮合系統執行指令時按限定價格或更好價格成交的指令。

(二)市價指令:指交易所計算機撮合系統執行指令時以漲(跌)停板價格參與交易的買(賣)指令。

(三)市價止損(盈)指令:指當市場價格觸及客户預先設定觸發價格時,交易所計算機撮合系統將其立即轉為市價指令的指令。

(四)限價止損(盈)指令:指當市場價格觸及客户預先設定觸發價格時,交易所計算機撮合系統將其立即轉為限價指令的指令。

(五)套利交易指令:交易所對指定合約提供套利交易指令,交易所計算機撮合系統收到指令後將指令內各成分合約按規定比例同時成交。套利交易指令分為同品種跨期套利和跨品種套利交易指令,各指令具體內容如下:

名 稱

交易方式(從買方角度)

報價方式

同品種跨期套利交易指令

買入近月份合約,賣出同等數量遠月份合約。

買(賣)套利價格 = 近月合約買(賣)申報價格 – 遠月合約賣(買)申報價格

兩個品種間套利交易指令

買入某品種某月份合約,賣出另一品種相同或不同月份合約。

買(賣)套利價格 = 第一品種買(賣)申報價格-第二品種賣(買)申報價格

壓榨利潤套利交易指令

賣大豆合約、買相同月份或不同月份豆粕和豆油合約

買(賣)套利價格 = 豆粕合約買(賣)申報價格+豆油合約買(賣)申報價格-大豆合約賣(買)申報價格

(六)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指令。

雞蛋合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單數量為300手,焦炭合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單數量為500手。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豆粕、豆油、棕櫚油、線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煤、鐵礦石、纖維板、膠合板、聚丙烯、玉米澱粉合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單數量為1000手,玉米合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單數量為20xx手。

第四十條 市價指令和限價指令可以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則自動撤銷和立即成交剩餘指令自動撤銷兩種指令屬性。

第四十一條 開設夜盤交易的品種,其開盤集合競價在夜盤交易時段開市前5分鐘內進行,日盤交易時段不再集合競價。未開設夜盤交易的品種,其開盤集合競價在日盤交易時段開市前5分鐘內進行。集合競價前4分鐘為期貨合約買、賣指令申報時間,後1分鐘為集合競價撮合時間。

第四十二條 在集合競價申報和開市後競價交易期間,交易所計算機撮合系統接受交易指令申報,交易指令的種類由交易所規定,並向市場公佈。

在集合競價撮合和競價交易暫停期間,交易所計算機撮合系統不接受交易指令申報。

第四十三條 交易所計算機撮合系統自動將買賣申報指令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當買入價大於、等於賣出價則自動撮合成交。同一交易編碼同一合約持倉平倉順序按開倉時間先開先平。

當某期貨合約以漲(跌)停板價格申報時,成交撮合原則實行平倉優先和時間優先的原則,交易所強行平倉申報單優先其他平倉申報單。

第四十四條 集合競價採用最大成交量原則,即以此價格成交能夠得到最大成交量。高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申報全部成交;低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等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或者賣出申報,至少有一方申報量完全成交。若有多個價位滿足最大成交量原則,則開盤價取與前一交易日結算價最近的價格;新上市合約開盤價取與掛盤基準價最近的價格。

第四十五條 開盤集合競價中的未成交申報單自動參與開市後競價交易。

第四十六條 開市後撮合成交價等於買入價(bp)、賣出價(sp)和前一成交價(cp)三者中居中的一個價格。即:

當bp ≥ sp ≥ cp,則最新成交價=sp;

當bp ≥ cp ≥ sp,則最新成交價=cp;

當cp ≥ bp ≥ sp,則最新成交價=bp。

第五章 交易編碼制度

第四十七條 交易所實行交易編碼制度。交易編碼是指會員按照本細則編制的用於客户進行期貨交易的專用代碼。

第四十八條 交易編碼分非期貨公司會員交易編碼和客户交易編碼。交易編碼由會員號和客户號兩部分組成。

第四十九條 客户交易編碼由十二位數字構成,前四位數是會員號,後八位數是客户號。如客户交易編碼為000100001535,則會員號為0001,客户號為00001535。

第五十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交易編碼和客户交易編碼位數相同,但後八位是其會員號,如非期貨公司會員的會員號為120,則其非期貨公司會員交易編碼為0120xx000120。

第五十一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交易編碼與客户交易編碼互不佔用。

第五十二條 一個客户在交易所內只能有一個客户號,但可以在不同的期貨公司會員開户。交易編碼只能是會員號不同,而客户號必須相同。

第五十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按會員服務系統中關於客户資料錄入的提示,輸入客户資料信息的電子文檔,不得跳欄或者漏輸。期貨公司會員變更客户資料或者註銷交易編碼,應當及時通過會員服務系統更換相應的資料信息。

期貨公司會員通過以上電子文檔方式將客户開户、變更及銷户資料向交易所備案。期貨公司會員應當保證備案客户資料的真實、準確。

第五十四條 期貨公司會員在會員服務系統中錄入客户開户資料後,客户交易編碼由會員服務系統自動生成,經交易所確認後方可使用。

第五十五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建立客户開户、變更及銷户資料檔案。客户開户資料包括:個人客户為《期貨市場個人客户開户登記表》(見附件1)和本人身份證複印件等;單位客户為《期貨市場單位客户開户登記表》(見附件2)和具有中國法人資格或其他經濟組織資格的合法證件複印件等;客户銷户資料包括:《期貨市場客户銷户申請表》(見附件3)等。

期貨公司會員對上述資料的保管期限不得少於20年。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客户交易編碼予以註銷:

(一)客户備案資料不真實的;

(二)客户被認定為市場禁入者的;

(三)客户在期貨公司已辦理銷户手續的;

(四)其他應予以註銷的情形。

應註銷的交易編碼,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在結算後通過會員服務系統銷户。

第五十七條 客户提供虛假的開户資料或者期貨公司會員協助客户使用虛假資料開户的,交易所責令期貨公司會員限期平倉,平倉後註銷該客户交易編碼,同時按《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八條 會員或者客户應當本着誠實信用原則,妥善管理交易編碼。會員或者客户因交易編碼管理不當,導致交易編碼被他人利用實施違規行為的,交易所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細則中所稱時間均為北京時間,除本細則有明確的規定外,“日”均指交易日。

第六十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交易所按《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於大連商品交易所。

第六十二條 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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