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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電力建設工程備案實施細則

河南電力建設工程備案實施細則

為加強河南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規範電力建設工程備案工作,國家能源局河南監管辦公室制定了《河南電力建設工程備案實施細則。下文是河南電力建設工程備案實施細則,歡迎閲讀!

河南電力建設工程備案實施細則
河南電力建設工程備案實施細則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南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規範電力建設工程備案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河南境內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等電力建設工程的備案工作。

本細則所稱電力建設工程,包括火電、水電、核電(除核島外)、風電、太陽能發電等發電建設工程,輸電、配電等電網建設工程及其他電力設施建設工程。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城市熱力供應設施及垃圾發電等市政工程不納入電力建設工程範圍。

第三條 國家能源局河南監管辦公室(以下簡稱“河南能源監管辦”)負責河南電力建設工程備案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將電力建設工程的基本情況和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及時、全面、準確地向河南能源監管辦備案並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備案工作僅是河南能源監管辦依法對電力建設工程建設情況履行監管職責的重要手段之一。河南能源監管辦對建設單位提交的備案材料審查合格的出具備案回執。

備案回執僅代表河南能源監管辦知悉備案項目的存在並已督促有關單位採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不代表河南能源監管辦對工程項目合法性和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的完全認可。

第二章 備案內容及程序

第六條 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備案主要內容

(一)電力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地址、工商登記(營業執照)註冊號、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工程管理部門負責人、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及聯繫方式。

(二)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地點、總投資、核准(審批)文件、按照國務院規定權限和程序批准的開工報告或施工許可證、施工工期及進度安排。

(三)參建單位(含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基本情況,包括參建單位名稱、項目負責人姓名及聯繫方式、企業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及其他資質證書情況及工程承包合同

(四)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管理措施情況,包括安全組織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計劃、施工組織方案、應急預案等內容。

第七條 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備案程序

(一)建設單位應在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日內向河南能源監管辦提交備案材料。

發電建設工程、110kV及以上電網建設工程備案材料為填寫完整的《河南省電力建設工程備案表》(見附件)及相關原始資料複印件,紙質版、電子版各一份。紙質版應有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和加蓋單位公章,並裝訂成冊。

35kV及以下電網建設工程備案材料另行規定。

(二)河南能源監管辦收到備案材料後,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備案材料內容完整性的審核。對於材料不滿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其補正內容,重新報送。滿足備案要求的將出具備案回執並在官方網站進行公告。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備案回執中提出的要求,對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安全負全面管理責任,履行工程組織、協調和監督職責。

第三章 備案管理

第九條 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參建單位或項目負責人發生變化,參建單位資質信息發生變化,建設規模、施工合同、施工工期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向河南能源監管辦申請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條 電力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於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履行註冊手續後、首次監督檢查前確認其工程備案情況,並書面向河南能源監管辦報告。

第十一條 河南能源監管辦將電力建設工程備案情況列入安全監管重要內容,發現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對電力建設工程備案、提供虛假備案材料、隱瞞重要事實等行為的將依法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頒佈之日起施行,《河南省電力建設工程備案管理實施辦法》(豫電監資質〔20xx〕197號)同時廢止。

電力建設工程備案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電力業務許可監管和電力建設施工安全監管,規範電力建設工程備案工作,根據《電力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監督管理辦法》、《電力業務許可證(輸電類、供電類)監督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發電、電網企業依法取得審批或核准的電力建設工程的備案工作。電力建設工程包括髮電建設工程、電網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等活動。

第三條 電力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是電力建設工程備案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向電力監管機構備案並對備案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條 電力建設工程實行屬地備案原則,在電力工程建設地電力監管機構備案。跨省、跨區的電力建設工程按建設地點分別在所在地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第五條 電力建設工程備案主要內容:

(一)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地點、審批或者核准情況、開工報告批准情況、主要建設內容、施工工期及進度安排、招標時間及招標文件編號、項目是否符合環境保護、安全有關規定和要求等。

(二)電力工程建設(管理)單位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地址,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情況,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姓名及聯繫方式。

(三)參建單位(含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基本情況,包括參建單位名稱、項目負責人姓名及聯繫方式、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及其他資質證書情況,主要工作內容等。

(四)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安全生產組織體系、安全投入計劃、施工組織方案、安全保障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五)當地電力監管機構要求備案的其它材料。

對於110kV及以下電網建設工程,以及 5萬千瓦(不含5萬千瓦)以下範圍的發電建設工程(不含小水電工程)等建設工期短、投資規模小的電力建設工程,可以僅備案(一)、(二)、(五)所列內容或項目建設計劃。

第六條 電力建設工程備案程序如下:

(一)電力工程建設(管理)單位在電力建設工程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電力監管機構提交備案材料。

(二)電力監管機構對收到電力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提交的備案材料,在15個工作日內,將滿足備案要求的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在12398信息公開網、各派出機構網站等進行公告。

第七條 電力工程建設(管理)單位、參建單位或者其項目負責人發生變化,施工合同、工程工期等發生重大變化的,電力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應及時向電力監管機構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八條 電力建設工程未按規定時間備案的,應當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提供虛假備案材料、隱瞞重要事實、拒絕提供備案材料的,依照《 電力監管條例》第三十四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 電監會此前對電力建設工程備案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條 電力監管機構要加強對電力建設工程備案的管理,不得借備案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一條 電監會派出機構可根據本轄區內電力建設工程實際,制定本轄區電力建設工程備案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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