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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寧市網約車管理細則全文

遂寧市網約車管理細則全文

近日,遂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佈了網約車管理細則於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4年,下面是詳細內容。

遂寧市網約車管理細則全文
遂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遂寧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

《遂寧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七屆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遂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xx年2月21 日

遂寧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權益,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xx〕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xx年第60號)、《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xx年第6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遂寧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市網約車管理實施業務指導,並負責具體實施市城區網約車的管理工作。安居區及射洪縣、蓬溪縣、大英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約車管理工作,相應縣(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工作。

其它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服務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台公司

第五條 在遂寧市行政區域內提供網約車服務的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在我市設立服務機構並具有相應的服務能力,並依法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六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應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約車平台公司註冊地省級有關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及其複印件;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四)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五)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的證明材料以及車輛保險准入要求的制度文本,其中應包括車內人員傷、亡賠付保險方案;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承諾書;

(七)為在營網約車車輛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衞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和視頻監控設備,並接入行業主管部門監管平台的相關證明材料;

(八)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於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範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為服務所在地行政區域範圍,經營期限4年(自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併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網約車平台公司可以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延續經營許可有效期的申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

第八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向企業註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公安廳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九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作出許可的相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説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條 在我市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一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登記註冊的7座及以下載客乘用車;

(二)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三)車輛裸車購置價格不低於同期購置的本地主流巡遊車價格,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

(四)車輛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營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檢驗;

(五)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衞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和視頻監控設備,並按要求接入行業主管部門監管平台接受監管;

(六)車身不得噴塗、安裝未經批准的出租汽車專用圖案、標識和設施設備;

(七)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網約車平台公司或車輛所有人申請,按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有關《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審驗的相關規定,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之日起,提交相關資料,每12個月申請進行一次審驗。

我市巡遊出租汽車符合網約車平台公司相關要求的,可直接向相應的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

第十三條 網約車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網約車報廢標準報廢。其它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該類型營運載客汽車報廢標準和網約車報廢標準中先行達到的標準報廢。

中、省有關於網約車報廢標準的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網約車車輛在其行駛里程達到強制報廢條件的,或者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的,由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註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五條 在我市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依法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六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汽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年齡未滿60週歲;

(五)申請之日起前3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記錄;

(六)無被終身禁止駕駛營運車輛的記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按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後,經培訓和考試,為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有效期6年。

取得我市巡遊出租汽車從業資格的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達到AAA級的,經駕駛員本人向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可以直接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會同公安機關建立網約車車輛、駕駛員聯合審核工作機制。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申請人應當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公安機關負責審核駕駛員的犯罪記錄情況、駕駛證信息、交通違法記錄以及車輛信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公安機關的審核結果,並結合其他條件的審核結果,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對於服務過程中發生的服務質量糾紛、安全責任事故等承擔相應的主體責任。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承擔主要經營風險,不得通過以租代售、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或者變相轉嫁經營風險。

(二)依法納税,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三)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定期檢查並保存服務車輛每年的保養維護、保險購買和審驗記錄,監控並記錄車輛行駛里程和使用年限,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衞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和視頻監控設備等車載終端運行良好,車容車貌整潔,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始終具備合法營運資質。要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並及時將車輛相關信息向網約車平台公司服務機構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四)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並獲取駕駛員每年身體健康狀況、遵紀守法和駕駛情況等記錄,具備持續提供服務的能力。應確保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並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

(六)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建立健全培訓檔案。

(七)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台發佈的信息內容、用户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誌、上網日誌、網上交易日誌、行駛軌跡日誌等數據並備份。

(八)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明確服務項目、服務質量標準和服務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設置服務監督機構、建立網絡投訴受理平台、公佈服務監督電話。接到乘客投訴後,在24小時內處理,5日內處理完畢,並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年度乘客投訴處理率應達到100%,年度乘客投訴處理滿意率應不低於95%。

(九)如實採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十)建立乘客失物登記、保管、查找制度,及時處理乘客失物查詢,並在48小時內答覆。對涉嫌惡意侵佔乘客財物的,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十一)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並向社會公佈計程計價方式,實行明碼標價,並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十二)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十三)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範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範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十四)通過服務平台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採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範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於開展其他業務。採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範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繫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户或者支付賬户、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座標、地理標誌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後,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採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十五)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台發佈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信息提供便利,並採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台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十六)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十七)不得組織、煽動駕駛員及乘客參與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和聚眾鬥毆。

(十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駕駛員提供網約車服務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

(二)保持車輛容貌和車內整潔衞生;

(三)按照規定使用相關營運設備開展服務,發現設備功能故障、損壞的,應在故障排除後運營;

(四)運營時隨車攜帶駕駛員從業資格、車輛運輸等證件;

(五)接單後未經乘客同意、無正當理由不得違約拒絕載客,應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六)不得將車輛交由未取得合法從業資格的人員運營;

(七)應在允許停車地點等候訂單,不應巡遊攬客、站點候客;

(八)發現乘客遺失物品的,主動提醒和歸還,無法歸還的,及時自行送交或者通過網約車平台公司送交公安等部門;

(九)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十)按照約定收取費用,不得違規收費;

(十一)不得組織、煽動或參與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和聚眾鬥毆;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台提供運營服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時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台,實現與網約車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增加執法投入,進一步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從嚴市場監管,健全有效的聯合執法監督機制,嚴厲打擊非法營運。加強對網約車平台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佈本地區網約車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定期監督檢查網約車平台公司的服務投訴處理情況,如乘客對網約車平台公司的投訴處理不滿意或者未收到答覆的,可以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投訴,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投訴處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答覆投訴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處理時間的,經相關投訴處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但需將情況告知投訴人。網約車平台公司及駕駛員應當配合調查處理投訴事項,提交投訴處理必要的相關材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管轄範圍內網約車平台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四條 公安、通信、網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台發佈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台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五條 發改、通信、公安、工會、人社、商務、人行、税務、工商、質監、網信、經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並對其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時將網約車平台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條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及駕駛員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經營服務行為規定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職責依法查處。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台公司信用記錄。

第三十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有價格違法、價格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由發改、工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違反本辦法關於網絡信息安全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公安機關和通信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監管中發現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4年。國家、省調整有關網約車管理政策時,按國家、省調整後的政策執行。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交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車輛裸車購置價格”是以車輛購置税票為依據的購置價格;“主流巡遊車”是指在本地提供巡遊車服務的車輛車型佔本地巡遊車總量60%以上比例的車型(目前為大眾:捷達1.6L手動、桑塔納1.6L手動);“同期購置的本地主流巡遊車價格”是指當地4S店對於當年本地主流巡遊車的裸車市場價格。

(二)“AAA級”是指按照《四川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川交〔20xx〕73號)文件規定,對出租汽車駕駛員實施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考核週期內綜合得分為20分(含)以上的,考核等級為AAA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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