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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西海岸新區產業發展十大政策實施細則 全文

青島西海岸新區產業發展十大政策實施細則 全文

青島西海岸新區產業發展十大政策實施細則 全文

為科學引導產業轉型升級,加大產業發展支持力度,制定了青島西海岸新區產業發展十大政策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

青島西海岸新區產業發展十大政策實施細則 全文

第一條 為科學引導產業轉型升級,加大產業發展支持力度,根據國務院批覆支持青島西海岸新區(以下簡稱“新區”)在改革創新中先行先試精神和省市支持新區加快發展意見,結合《關於印發<青島西海岸新區產業發展十大政策>的通知》(青西新發〔20xx〕11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涉及的政策措施,主要涵蓋產業基金助推發展、投資貿易便利服務、項目用地熟化供給、提供基礎設施配套、支持產業項目融資、補助租購經營場所、扶持企業增資改造、實施人才特區政策、免費實施技能培訓、重獎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在新區內依法註冊、經營、納税的法人經濟實體。符合《新引進項目申報新區政策扶持範圍及條件指南》的重點產業項目,新區內現有企業增資擴建和技術改造等項目,按照本細則規定執行相關扶持政策。

第四條 對新引進項目申請新區產業政策扶持的,按照本細則規定程序辦理。對其他項目,按照申請獎勵或扶持所依據的相關政策規定辦理。

第五條 提出扶持申請

對申請新區產業政策扶持的新引進項目,由項目責任單位(項目引進單位或屬地單位等,下同)負責根據本細則和新區其他產業政策規定,充分考慮項目區域貢獻和新區實際情況,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與項目方洽談協商提出政策扶持申請。

第六條 分類提報研究

(一)對擬落户大功能區啟動區(轉型區)內的新引進申請扶持項目,符合本細則和新區其他產業政策規定的,由大功能區自主研究確定項目扶持意見,並報區領導小組備案;突破本細則和新區其他產業政策規定的,提報區領導小組研究。

(二)對擬落户大功能區啟動區(轉型區)外的新引進申請扶持項目,由項目責任單位負責將項目材料提交區招商引資和投資促進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投資促進辦”)負責結合項目准入選址評審,徵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職能部門等相關政策實施單位的意見,並彙總提出項目扶持意見,提報區領導小組研究。

第七條 簽訂扶持協議

對區領導小組和大功能區研究確定予以扶持的新引進項目,由項目責任單位負責繼續洽談推進,儘快簽訂項目投資扶持協議。以新區管委(區政府)名義簽訂的項目投資扶持協議,須經區法制辦審核。項目投資扶持協議簽訂後,項目責任單位應於5個工作日內將協議報送區投資促進辦和區法制辦備案。

項目投資扶持協議條款,需明確項目註冊、開工、竣工、投產時間節點、投資規模及投資強度、地方財政貢獻及經濟社會貢獻、扶持額度及扶持節點、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八條 落實扶持政策

新引進扶持項目的政策兑現落實,原則上每年一次。

(一)項目單位於每年年初第一季度,向項目責任單位提交扶持政策兑現申請。

(二)項目責任單位根據投資扶持協議約定及單位申請,結合項目進展情況初審把關,待項目滿足協議約定條件後,向大功能區或區投資促進辦提報項目申請扶持政策兑現相關材料。

(三)大功能區啟動區(轉型區)內項目扶持政策的兑現落實,原則上由大功能區自主負責。按照先交後扶持、扶持額度不超過項目區級實得財力的原則,由各大功能區測算出擬扶持項目年度扶持額度,年底前向區政府提出申請且扶持總額不超過擬扶持項目的區級實得財力,扶持資金的兑現由大功能區自主研究落實。

(四)大功能區啟動區(轉型區)外項目扶持政策的兑現落實,由項目責任單位負責提交區領導小組,由區投資促進辦牽頭,按照先交後扶持、扶持額度不超過項目區級實得財力的原則,組織各有關職能部門對項目申請的扶持政策進行合規性認定,經區領導小組研究報區政府批准後,由各有關職能部門、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或屬地單位按相關政策渠道兑現扶持政策。

(五)重大項目可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經區政府研究決策後辦理。

第九條 加強監督管理

為確保產業扶持政策實現預期效益,對新引進的產業政策扶持項目,由區投資促進辦牽頭,根據項目實際進展和政策落實進度,組織項目責任單位、政策實施部門及區法制、發改、財政等相關職能部門,對項目方履行協議、扶持資金使用管理、項目建設經營等進行績效評估。區審計部門根據年度審計計劃,對產業扶持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績效評估結果和審計結果,作為對新區產業扶持政策運行的追蹤問效依據。

第十條 對新引進的扶持項目,建設週期原則上從項目達到開工條件之日起不超過2年,扶持資金兑現期限原則上從項目第一筆扶持資金撥付之日起最長不超過5年。

第十一條 對同時獲得區級和上級專項資金獎勵扶持的項目,按照就高但不重複獎勵的原則執行。上級扶持資金高於或等於區級扶持額度的,區級不予扶持;上級扶持資金低於區級扶持額度的,區級補足差額部分;上級扶持資金有配比要求的,按照上級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 凡享受本細則相關政策扶持的項目,原則上在新區內的經營期限不少於10年。在承諾經營期限內遷出新區或税收向新區外轉移的項目,須返還部分或全部扶持資金,具體由項目責任單位牽頭負責予以追還。

第十三條 本細則實施期間如遇上級政策調整,以上級政策為準。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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