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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商品糧油競價銷售交易細則

重慶市商品糧油競價銷售交易細則

為保證競價交易活動順利進行,制定了重慶市商品糧油競價銷售交易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

重慶市商品糧油競價銷售交易細則
重慶市商品糧油競價銷售交易細則

(20xx年4月1日起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重慶國家糧食交易中心即重慶市糧油批發市場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承擔重慶市商品糧油(糧油是指糧食和食用植物油、豆粕,食用植物油以下簡稱“油”)競價銷售的相關工作。為保證競價交易活動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細則。本細則適用於在重慶國家糧食交易中心進行的重慶市商品糧油競價銷售活動。

第二條 重慶市商品糧油競價銷售活動,採取現場和場外網上同時競價的方式進行。參加交易的賣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糧油經營資格的企業,賣方具體負責糧油出庫、商務處理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參加交易的買方為自願報名參與競價的糧油經營企業。

第三條 交易中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競價銷售。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和交易當事人必須遵守本細則。禁止惡意串通交易,損害他人利益。

第二章 交易準備

第四條 參加交易的買方代表須向交易中心交驗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交易授權書》、《網上交易承諾書》和法定代表人、交易代表身份證及複印件,取得網上交易資格,領取交易代碼、電子密鑰、密碼。已取得前述資格的買方企業必須按要求參加交易中心年審。

第五條 買賣雙方須向交易中心預交履約保證金100元/噸(糧食)或500元/噸(油、豆粕)和交易保證金10元/噸(糧食)或50元/噸(油、豆粕),在競價交易會開始前一個工作日必須匯至交易中心指定銀行賬户。

第六條 賣方在正式交易前5日內向交易中心提供銷售標的明細,標的內容包括品名、數量、存儲庫點、倉號、生產年限、質量等級以及近期的水分、雜質等指標,並同時提供與標的內容相符的、具有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有效質檢報告1份、樣品1公斤。

第七條 交易中心於交易開始前3個工作日在國家糧油交易中心交易公告欄和重慶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網站— “重慶糧網”()公告競價銷售信息,交易代表應及時到交易中心或登陸“重慶糧網”瞭解競價銷售有關事項和信息。

第三章 交易地點和時間

第八條 交易地點:重慶國家糧食交易中心(重慶市糧油批發市場有限責任公司)。

第九條 交易時間在公告交易日進行。

第十條 因公共網絡資源出現故障造成交易中斷的,重慶國家糧食交易中心有權推遲或暫停交易;買方因其終端設備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響 整體網上競價交易的正常進行。

第十一條 交易時間、地點如有臨時變更,重慶國家糧食交易中心另行通知。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二條 參加現場交易的交易代表憑交易代表證按時入場參加交易。參加現場交易的交易代表應按時入場參加交易。參加場外網上競價交易的用户按時登錄場際交易系統,參加交易。

第十三條 進場人員應服裝整潔,舉止文明,自覺維護場內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的指導。交易大廳內禁止吸煙、打電話和大聲喧譁,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進場。

第十四條 交易活動必須按照交易中心確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進行。

第十五條 禁止惡意串通交易價格等損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為。對嚴重擾亂交易秩序的人員,交易中心有權取消其交易資格。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條 競價銷售的商品糧油品種、數量、質量及要求以競價銷售公告為準。

第十七條 競價交易成交價格,為賣方倉(罐)前汽車車板交貨價,不含包裝。汽車車板交貨是指糧油出庫到裝車所發生的正常合理費用由賣方負擔,具體包括:糧油散裝出庫時,裝車(裝油罐車)、過磅(包括確需庫外過磅的)等費用;包裝出庫時,灌包(裝油桶)、標包、封口、口繩、裝車等費用由買賣雙方協商解決。發運方式由買賣雙方協商,運雜費由買方據實結算,標準應與當地市場價格相符。包裝運輸,包裝物由買方自理或者委託賣方承儲庫代辦,其價格由買賣雙方協商議定。

第十八條 競價交易按委託標的序號順序,依次按交易節進行。如遇特殊情況,重慶國家糧食交易中心可以臨時調整。

第十九條 開市後,買方利用計算機按交易節逐節進行交易。每筆交易從標的底價開始報價,並按每噸5元(糧食)或20元(油、豆粕)的價位遞增報價。

第二十條 在標的底價位上無人應價時,即撤銷該筆交易。

第二十一條 買方如接受計算機報出的價格,應點擊計算機應價,競價數量已超過預交保證金所能購買數量的不可再參加競價。

第二十二條 買方一經應價,不得撤回。

第二十三條 買方在新價位應價並被系統確認後,前一價位的應價自動失效。買方報價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如無其它競買方以更高的價格報價,則以該報價為標的的成交價。標誌該筆交易生效,併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合同自交易系統確定之時起生效。交易結束後,參加交易的買賣雙方必須在2個工作日內到重慶國家糧食交易中心或傳真簽訂《重慶市商品糧油競價銷售合同》。

第六章 交割和結算

第二十五條 合同簽訂後,買賣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義務,並享受合同規定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競價成交的,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額的2.0‰向買賣雙方收取交易手續費,交易手續費從預交的交易保證金中扣除,餘款全額退還。

第二十七條 競價未成交的,在交易會結束後,憑買方或賣方的退款申請書,經交易中心核實後,3個工作日內全額退回預交的履約保證金和交易保證金。

第二十八條 買方必須於成交之日起公告規定時間內將貨款一次或分批匯入交易中心指定銀行賬户,交易中心收到貨款後,及時開具《出庫通知單》。

第二十九條 買方將貨款匯到交易中心指定賬户後,憑交易中心出具的《出庫通知單》可到賣方查驗貨物,賣方應予以配合。

第三十條 買方提貨時,買方代表應向賣方出示《重慶市商品糧油競價銷售合同》、《出庫通知單》、本人身份證明,並及時派人到賣方組織現場驗收並監裝。賣方應及時組織發貨,並保證足夠的出庫能力,不得設置障礙影響出庫。

第三十一條 數量確認:以買賣雙方所簽訂合同數量為準,並按具有國家認可資質的技術監督部門檢定合格且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賣方計量衡器計量。

第三十二條 質量確認:買賣雙方無異議的,以公示的質量等級及指標為準;買賣雙方若有異議,以公示的質量等級及指標為依據,則以實際出庫檢驗結果為準。

第三十三條 每筆成交合同的履約時間以公告規定時間為準。買方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提貨,由於買方原因逾期未出庫的,貨物所有權及附屬的所有權利視為完全轉移給買方,交易中心將全額貨款劃轉給賣方。逾期未出庫完畢的部分,賣方有權按庫內的相關規定向買方收取保管費用。

第三十四條 貨款結算:賣方發貨後,買賣雙方驗收無誤且無爭議的,可當場簽署《驗收確認單》,並由買方送達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憑每批次雙方簽署的《驗收確認單》,於3個工作日內將貨款撥付至賣方指定賬户。交割完成後,交易中心分別為買賣雙方辦理結算。

第七章 違約處理

第三十五條 參加交易的買方或賣方代表競價成交後,在規定時間內不簽訂書面合同的均視為違約,合同終止,交易中心負責將買方(賣方)預交的履約保證金100元/噸(糧食)或500元/噸(油、豆粕)和交易保證金10元/噸(糧食)或50元/噸(油、豆粕)分別劃撥給賣方(買方)和交易中心。

第三十六條 買方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貨款匯至交易中心指定賬户的,視為買方違約,合同終止。交易中心負責將買方預交的履約保證金100元/噸(糧食)或500元/噸(油、豆粕)和交易保證金10元/噸(糧食)或50元/噸(油、豆粕)分別劃撥給賣方和交易中心。

第三十七條 賣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質量、品種、數量交貨,視為賣方違約,合同終止。若賣方承儲庫部分違約的,交易中心負責為雙方結算已履約部分貨款,並從賣方扣除相應的履約保證金和交易保證金分別劃撥給買方和交易中心;對於全部違約的,交易中心負責扣除賣方全部履約保證金和交易保證金分別劃撥給買方和交易中心。

第三十八條 在供貨中買賣雙方如對質量有異議,應立即停止收發貨,並書面告知對方和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組織重慶市有資質的糧油質量監督檢驗站進行實地抽樣並進行檢驗,該檢驗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不得再對該檢驗結果提出任何異議,由此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及由此產生的相關責任由過錯方承擔。

第三十九條 買賣雙方出現商務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簽訂協商(調解)協議書。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應立即停止提貨並與賣方承儲庫協商解決,3日內書面申請重慶國家糧食交易中心調解或通過法律訴訟程序解決。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重慶國家糧食交易中心負責監督合同的執行,協調處理商務等問題。如遇未盡事宜,由重慶國家糧食交易中心與有關部門協商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由重慶國家糧食交易中心負責解釋,對於單次交易有特殊要求的在交易公告裏給予説明。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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