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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預售商品房細則

廣州市預售商品房細則

廣州市預售商品房管理暫行規定是促進房地產業和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保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結合廣州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的規定。下文是廣州市預售商品房細則,歡迎閲讀!

廣州市預售商品房細則
廣州市預售商品房細則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促進 房地產業和 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保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粵府[1992]121號《關於加強利用外資經營房地產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廣東省建委粵建房字[1992]135號《關於認真貫徹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利用外資經營房地產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預售商品房,是指經批准在廣州市具有法人資格的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在廣州市通過一定的開發,預售(包括內銷和向填補銷售)的商品房屋。

第三條開發公司(包括外商獨資、中外合資、合作的公司)預售商品房,必須要完成商品房屋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或完成單位項目的基礎工程後,方可向本局房地產市場管理處申請預售,經核查無誤,發給《預售商品房許可證》後,方允許預售。

第四條申請辦理預售商品房登記時,須提交下列資料或文件

(一)企業開發資質等級證書和營業執照。

(二)市國土局出具的建設用地批文,規劃部門簽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建築施工合同

(四)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證明。

(五)提交預售商品房批准外銷證明。

(六)建設用地平面四宜圖,並註明境內、外用的商品房位置。總單元數,各單位的建築面積,銷售時間、地點。

第五條經批准預售的商品房,需刊登廣告的,載明《預售商品房許可證》的號碼。

第六條經批准在境內或填外預售的商品房,預售時,預售單位與預購房者均須簽訂《房地產預售契約》。雙方簽約後應在三十天內持《房地產預售契約》向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辦理登記、簽訂,凡未經登記、簽訂的預售商品房不受法律保護。

《房地產預售契約》由廣州市國土局、房地產管理局統一印製。

第七條預售後的商品房(包括境內、外)需轉讓的,由轉讓雙方憑經登記、鑑證的《房地產預售契約》到交易所辦理交易轉讓手續,原契約規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開發公司不得為預購房者辦理更名手續。凡未經交易所辦理上述手續的,其轉讓無效。

第八條預售後轉讓的商品房,均應按交易價的3%收取手續費。

第九條本規定施行前已預售了的商品房、仍按原規定執行,但必須在一九九三年二月底前由開發公司造冊向交易隊補辦登記備案。

第十條本規定由廣州市國土局、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市屬各縣(市)國土、房地產管理部門可參照執行。

預售商品房特徵

我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作為我國最為重要的市場——房地產市場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我國商品房預售法律制度所規定的商品房預售,具有五個明顯的特徵:

第一,預售的商品房必須是作為商品房項目建設的房屋,而不是政府批准的一些社會福利性房屋,或社會保障性、社會救濟性質的房屋,也不是一些單位內部自建的集資房或城市居民自購住宅用地所建的等非社會化、商品化房屋。因此,此類房屋具有明顯的社會化、商品化和公開銷售的特徵。

第二,預售的商品房是處於特定狀態的房屋,即必須是已經開工建設,正處於正常的施工建設狀態,但尚未竣工的商品房。不是尚未開工的商品房項目,也不是已經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現房,更不是早已停工無法繼續施工建設的“半拉子”工程,或時建時停無法預計或確定竣工時間的商品房工程項目。

第三,預售的商品房,必須是客觀存在,並正處於正常的施工建設狀態。即作為商品房,在竣工交付前卻並非現實存在。因此,作為正處在施工建設狀態、尚未竣工交付、並非現實存在的房屋提前銷售,是預售的最顯著的特徵。

第四,商品房預售的預售人主體是特殊的商品房開發商,必須是具備商品房預售條件的開發企業,即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商品房開發企業。而購房人則是社會不特定的主體,任何要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公民,都可以成為商品房預售的買方。

第五,商品房預售,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具備必須的條件,尤其是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並將有關預售商品房的資料及有關法律規定向購房人公示,即具備法定公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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