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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隨機抽查工作細則

國家林業局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隨機抽查工作細則

為加強對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的事中事後監管,創新監管方式,制定了國家林業局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隨機抽查工作細則並將於20xx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詳細內容。

國家林業局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隨機抽查工作細則
國家林業局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隨機抽查工作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的事中事後監管,創新監管方式,提升監管效能,規範隨機抽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和《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隨機抽查,是指對領取國家林業局核發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包括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以下簡稱“被許可企業”)進行事中事後隨機監督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 隨機抽查工作的全過程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事中事後監管依法有序進行,實現抽查工作公平公正。

第四條 被許可企業均應當接受隨機抽查,被抽查的企業和檢查人員應當隨機產生。

第五條 隨機抽查工作的依據、程序、內容、法律責任、處理結果和監督方式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信息以外,應當向全社會公開。

第六條 隨機抽查工作應當儘可能減輕企業負擔,不得干擾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條 國家林業局負責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隨機抽查工作,具體工作由國有林場和林木種苗工作總站(以下簡稱“國家林業局場圃總站”)實施。

國家林業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對隨機抽查工作進行監督。

第八條 對被許可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內容包括:(一)現有資質、條件是否符合國家林業局核發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關規定;(二)是否按照行政許可登記的範圍、方式、有效期和生產經營種類等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三)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業務登記、檔案等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四)執行包裝、標籤、廣告情況;(五)生產經營的林木種子質量情況;(六)是否有違法或者被處罰記錄;(七)其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情況。

第九條 國家林業局建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隨機檢查人員名錄庫。名錄庫人員由國家林業局場圃總站和國家級林木種子質量檢驗機構有關管理和技術人員組成。

第十條 檢查人員名錄庫應當錄入檢查人員基本信息、專業信息、檢查信息等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林業局建立被許可企業名錄庫,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開展隨機抽查工作應當從被許可企業名錄庫、檢查人員名錄庫中分別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檢查組必須由2名以上檢查人員組成,其中1人應當是國家林業局場圃總站檢查人員。抽取結果產生後7日內不實施檢查的,抽取結果自動失效,需重新抽取。

第十三條 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對象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依法迴避。

第十四條 同一自然年度內,原則上不對同一被抽查對象因同一檢查內容實施重複檢查。

第十五條 參與隨機抽查的有關人員應當對隨機配對結果信息保密。實施檢查前隨機配對的信息不對社會和被抽查對象公開。

第十六條 實施抽查前應當向隨機抽中的被檢查對象開具《國家林業局隨機抽查通知書》,提前3天告知被檢查對象。《國家林業局隨機抽查通知書》應當包括檢查依據、檢查時間、檢查內容、檢查方式等。

第十七條 國家林業局場圃總站每年應當至少開展一次隨機抽查,隨機抽查比例應當不低於檢查對象的3%,抽查工作和下一年度抽查計劃應當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

第十八條 因投訴舉報、上級機關交辦或者開展專項執法行動等監管工作需要,可以不受隨機抽查計劃和頻次的限制。

第十九條 檢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應當填寫隨機抽查記錄表,如實記錄檢查情況並簽字。隨機抽查記錄表由企業負責人簽字並由企業蓋章確認;無法取得簽字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註明原因,並邀請有關人員現場見證。檢查時應當採取錄音、錄像或者拍照等方式記錄抽查過程。

第二十條 國家林業局場圃總站可以根據抽查工作需要,依法委託第三方開展檢驗、檢測、鑑定等工作,並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 抽查活動結束後,在20個工作日內形成包括抽查過程、抽查結果等內容的抽查工作報告,經國家林業局場圃總站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報國家林業局領導審閲,並將抽查結果及時告知抽查對象。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信息外,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將抽查結果抄送各有關部門和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二條 國家林業局場圃總站建立被許可企業高風險市場主體名錄,根據隨機抽查結果,將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列入高風險市場主體名錄,並在國家林業局官網上予以公佈。對列入該名錄內的企業可加大檢查力度。

第二十三條 抽查過程中遇到被抽查對象不予配合的,要告知其履行法定義務。拒絕、阻撓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要做好記錄和留取相關證據,根據具體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抽查對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不予配合。

(一)拒絕檢查人員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的;

(二)拒絕檢查人員對種子進行取樣測試、試驗或者檢驗的;

(三)拒絕檢查人員查閲、複製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生產經營檔案及其他有關資料,或者不如實提供相關資料的;

(四)其他阻撓、妨礙抽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第二十四條 在檢查中發現企業有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及有關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移交。

第二十五條 國家林業局場圃總站分年度建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隨機抽查檔案,檔案應當包括相關文件、隨機抽查記錄表、抽查工作報告和影音資料等。

第二十六條 被檢查企業對抽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林業局場圃總站申請複查。

第二十七條 國家林業局場圃總站接到複查申請後組織複查,並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覆。複查從檢查人員名錄庫隨機抽取檢查人員,進行書面審查,必要的時候可現場檢查。如情況屬實,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後予以更正。

複查結論不再接受複查申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被許可企業名錄庫、檢查人員名錄庫以及隨機抽查過程的管理辦法由國家林業局場圃總站另行發佈。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0日。原《國家林業局林木種子經營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辦法》(林策發〔20xx〕9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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