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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海事局“雙隨機”抽查工作細則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海事局“雙隨機”抽查工作細則

為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轉變職能,各地相繼制定了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轉變職能,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海事局“雙隨機”抽查工作細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海事局“雙隨機”抽查工作細則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海事局“雙隨機”抽查工作細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我區水路運輸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轉變職能,促進水路交通持續健康發展,保障水路運輸市場經營主體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務院、自治區政府、自治區交通運輸廳部署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隨機抽查是指在海事行政執法過程中採用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方式,對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海事監管執法事項,依法對市場主體進行事中事後監管。

第三條 隨機抽查工作由自治區地方海事局牽頭組織、協調、彙總檢查對象、檢查人員。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轄區內水路運輸市場隨機抽查工作,並將隨機抽查作為日常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第四條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制定,與海事行政權力清單相銜接,並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變化等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及時向社會公示。

第五條 經海事主管部門依法許可確認的市場主體,均應列入市場主體名錄庫。市場主體信息應當具體明確,包括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行業代碼、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登記機關等內容。非法經營的企業不列入隨機抽查市場主體名錄庫,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市場主體名錄庫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動態更新。

第六條 行政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檢查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並要求具有行政執法證。未納入行政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的人員不得參與執法抽查活動。行政執法檢查人員名錄應隨人員單位變動、崗位調整的因素給予動態調整。

第八條 抽查工作開始前,從市場主體名錄庫隨機抽取檢查對象,根據檢查對象的類型,從行政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2名以上檢查人員。檢查人員與檢查對象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依法迴避,不得參與檢查。抽取結果不得隨意變更調整,抽取過程要做到全程留痕、責任可追溯。

第九條 檢查對象隨機抽取的比例原則上不少於市場主體名錄庫中檢查對象總數的40%,隨機抽查頻次原則上每年不少於2次。對上年隨機抽查發現異常及投訴舉報多的市場主體應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隨機抽查力度。

第十條 實施抽查可以依法採用現場檢查、查閲資料、詢問人員等方法,全面準確收集有關材料,針對抽查事項及抽查內容進行逐個評估或者認定,並取得檢查對象認可,做到公正公開、客觀真實。

第十一條 隨機抽查工作應當堅持監督與指導相結合,強化服務,支持發展的原則。對情節輕微的一般性違規行為,檢查人員應當及時指出,要求檢查對象現場提出整改措施,並及時進行跟蹤監督,對逾期拒絕整改的市場主體,要依法加大懲處;對檢查發現涉嫌違紀或者違法犯罪線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實施抽查時,檢查人員要及時填寫《船舶日常安全檢查記錄簿》等法律文書。抽查結束後,檢查人員應當自抽查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抽查報告,及時呈報隨機抽查負責人。抽查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抽查時間、檢查對象基本情況、抽查內容、存在的主要問題、建議整改措施等內容。抽查檔案要及時歸檔並妥善保管。

第十三條 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工作要求,隨機抽查工作情況和查處結果將及時向社會公示,並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市場主體社會信用記錄,形成有效震懾,增強我區水路運輸市場主體守法的自覺性。

第十四條 檢查人員依法對所抽查市場主體進行安全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十五條 在抽查工作實施前,隨機抽查名單應對被抽查單位保密,檢查人員應遵守保密守則,堅決防止失密泄密現象發生。開展抽查工作時,檢查人員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説明檢查事項、告知檢查對象權利義務,並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依法行政,廉潔執法。

第十六條 對於在隨機抽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處分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地方海事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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