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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國土信訪工作細則

山東國土信訪工作細則

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下文是山東國土信訪工作細則,歡迎閲讀!

山東國土信訪工作細則
山東國土信訪工作細則最新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國土資源信訪事項的辦理工作,切實提高處理羣眾來信來訪工作的效率和質量,更好地維護信訪羣眾的合法權益和國土資源信訪工作秩序,根據《信訪條例》、《國土資源信訪規定》及《山東省處理羣眾來信工作規程(試行)》、《山東省處理羣眾來訪工作規程(試行)》、《山東省信訪督查督辦工作規程(試行)》,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國土資源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向社會公佈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話、電子郵箱,信訪接待的時間、地點等。倡導辦信“綠色郵政”,引導羣眾以來信形式提出信訪事項。

第四條 市、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建立信訪負責人接待日製度,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做好信訪工作,落實“辦信三見面”和“回訪來訪人”制度,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迴音。

第五條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信訪工作,確保信訪工作機構辦公場所、設備、經費、信訪工作人員崗位津貼落實,配齊配強工作人員,落實領導批閲信件、接待來訪、包案處理重大信訪事項制度。

第六條 建立健全省、市、縣國土資源信訪信息排查調處機制,提高處理信訪突發問題的能力,把問題和矛盾處理化解在萌芽狀態和初發階段。通過處理信訪突出問題聯席會議制度、處理信訪問題聽證會制度,妥善處理重大、複雜、疑難信訪問題。

第七條 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突出貢獻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給予獎勵。

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給予表彰獎勵。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

第二章 辦信

第八條 國土資源信訪工作機構負責辦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領導和信訪機構的來信;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和黨委、政府信訪工作主管部門轉送、交辦的羣眾來信;領導批辦、交辦的重要來信。

對來信按以下要求處理:

(一)收信。收到羣眾來信要及時拆封、裝訂、加蓋收信章、填寫收信日期。拆封時要注意保持郵票、郵戳、郵編、地址及信封內材料完整。電子郵件要及時下載打印,並按上述要求處理。

(二)閲信。要準確領會來信原意,按照一般信、重要信和緊急信篩選分類。

(三)登記。對來信人的姓名、地址或工作單位及問題發生地、反映的主要問題、來信人要求等進行認真登記,並錄入信訪信息系統。

第九條 對受理登記的羣眾來信,按照《信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15日內以下列方式及時處理:

(一)轉送。對一般信件,以《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轉(交)辦及受理告知單》的形式,將原信及附件轉送下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辦理,也可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但應通報給越級轉送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應轉送其他有關部門的信件,可通過部門之間協商或信訪主管部門處理。

(二)交辦。對重要、緊急來信,應視情況重點督辦或立案查處,並通過下列方式交辦:

1、“綠色通道”交辦。對反映問題重要、影響重大的緊急來信,在收到來信後以電傳、電話等快捷方式當日交辦有權處理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時核查辦理。同時,報告本部門領導,通報下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2、交辦單交辦。對反映問題比較重要的來信,以《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轉(交)辦及受理告知單》的形式交下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查處理,承辦單位要按規定時限上報簡要查處情況。

3、立案發函交辦。對反映問題重大、屬實,需要立案查處的羣眾來信,以發交辦查處函的形式交給下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視情況通報有關人民政府信訪部門,承辦單位要按要求時限辦結,並上報結案報告。

(三)領導批辦。對反映問題重大、不宜轉送、交辦,需要向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告、本部門領導彙報的重要信件,以《重要信訪摘報》形式,並附原信或複印件呈報本部門領導閲示,批轉本部門有關業務主管機構直接辦理。

第十條 告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收到羣眾來信或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應當自收到來信或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告知寫信人(寫信人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屬於應當受理的,發受理告知(《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轉(交)辦及受理告知單》),説明當前辦理情況,擬辦結、反饋(答覆)處理結果的時間等;屬於不應受理的,發不予受理告知(《國土資源信訪事項不予(再)受理告知書》),告知信訪人按《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向依法有處理權的國家機關寫信反映問題;屬於不再受理的,發不再受理告知(《國土資源信訪事項不予(再)受理告知書》),告知信訪人按照《信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其反映的問題不再受理。

對已經告知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重複來信,國土資源信訪工作機構不再重複告知、轉送、交辦、通報,只做另類登記。但是,對來信人言辭激烈、聯名信等,原則上應再予告知、當面告知或委託告知。

對寫信人的告知,可結合辦信“三見面”一併進行,也可採取傳真、電話、委託等告知形式。

第十一條 對受理的羣眾來信一般先由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直接核查處理,按照辦信“三見面”的要求,查清問題事實,依法作出處理意見,並落實到位,當面答覆信訪人,並由其在《信訪回訪單》上籤署意見。寫信人對處理結果不服的,可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複查。同時,由直接處理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交辦機關上報辦結報告。

第十二條 辦理信件的時限及上報要求。來信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寫信人延期理由。上級交辦的來信事項需要延期的,須向交辦機關説明情況和理由。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每月向轉送機關列表上報(反饋)轉送來信事項的辦理情況,説明反映問題是否屬實、辦結以及來信人對處理情況的意見。未辦結的,下一個月要續報辦理情況。對通過“綠色通道”交辦的緊急來信事項,承辦單位應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反饋工作開展情況,20日內上報由負責人簽發的辦結報告;確需延期的,經允許後最遲不能超過30日。對立案發函交辦和交辦單交辦的來信事項,按交辦要求時限辦理。

第十三條 複查與複核。來信人對承辦單位的處理答覆意見不服,申請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複查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負責督查落實後,再向來信人書面答覆。

來信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申請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複核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核意見,並負責督查落實後,再向來信人書面答覆。同時,將複核意見及時向同級信訪主管部門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彙報並備案,彙報備案的內容應包括:來信人姓名、工作單位或地址、信訪事項內容、複核意見及來信人態度等。

第三章 接訪

第十四條 接談與登記。接談人員要查看來訪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核實來訪人數、聽取來訪人員反映問題及要求,查清其走訪過程及有關單位受理、辦理情況,越級訪、重複訪的原因,注意掌握來訪人的異常、過激言行,必要時與有關地方或部門溝通,研究核實來訪問題及處理意見,並及時做好登記。多人來訪的,由來訪人選定5人以下代表參與接談。

來訪接談人員應掛牌接訪,做到禮貌熱情、文明接待,恪盡職守、秉公辦事,宣傳法制、教育疏導。

第十五條 維持接訪秩序。在來訪較多的情況下,可採取掛號排序、預先填寫《來訪登記表》等措施,維持好接待秩序。對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重大、緊急來訪事項,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及時採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

對違反《信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行為,信訪工作人員應對來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遊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犯罪嫌疑人及已經定性的非法組織和個人,有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發現後應及時報告本部門領導和本級信訪主管部門,通知公安機關依法處置。對自殺、自殘、突發重病或惡性傳染病的,迅速通知醫療單位及來訪人居住地有關機關妥善處理。對來訪的精神異常人員,責成其居住地有關機關、單位妥善處理。

第十六條 受理與告知。對本部門接待、或上級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轉送、交辦的來訪事項,經接談後,應根據來訪的不同情況,當場或在接到來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告知來訪人;同時,視情況報告(反饋)轉送、交辦機關。

(一)受理告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屬於本機關受理、能夠當場告知的,向來訪人出具《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轉(交)辦及受理告知單》,由來訪人在告知單存根上簽收;不能當場告知的,要在規定時間內向來訪人送達《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轉(交)辦及受理告知單》;屬於應當由本部門複查、複核的來訪事項,向來訪人出具《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轉(交)辦及受理告知單》,告知來訪人辦理時限、程序、主辦單位,聯繫方式等相關事項。

(二)不予(再)受理告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屬於依照法律和《信訪條例》不予(再)受理的來訪事項,應向來訪人做出解釋,並出具《國土資源信訪事項不予(再)受理告知書》。對屬於不予受理的初次來訪,可轉送有關機關,重複來訪不再轉送。對屬於不再受理的來訪,向來訪人講清不再受理的理由和依據,做好解釋、疏導、勸返工作;不聽勸阻、出現《信訪條例》規定的禁止性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受理來訪事項的處理。對羣眾來訪事項,按照一般來訪、重要來訪、重大緊急來訪分類,要在15日內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轉送。對於一般來訪事項,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以《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轉(交)辦及受理告知單》在告知信訪人的同時,轉送下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處理,也可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處理,視情況通報給下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二)交辦。對反映問題比較重要的來訪事項,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轉(交)辦及受理告知單》轉交下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查處理,承辦單位要按規定時限上報簡要查處情況,辦結後再上報辦理結果。對反映問題重大、屬實或上級交辦、需要立案查處的來訪事項,以發立案交辦函的形式轉交下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承辦單位要按要求時限辦結,並上報結案報告。

(三)領導批辦。對反映問題重大,不宜轉送、交辦,應由本部門直接受理的來訪事項;需要向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告,向本部門領導彙報的重要來訪事項,以《重要信訪摘報》的形式並附來訪人提供的有關材料,報本部門領導閲批,批轉有關業務主管機構處理。

(四)協調處理。對需要通過協調處理的來訪事項,經辦人應事先就協調人員、來訪事項的初步處理意見等,擬出方案,並向有關領導報告。協調處理情況應形成書面協議(紀要),由經辦人督促落實。

第十八條 對受理的羣眾來訪的處理,有關要求與第十一條對受理的羣眾來信的處理相同。

第十九條 辦理來訪事項的時限及上報要求,與第十二條辦理信件的時限及上報要求相同。

第二十條 對來訪事項的複查複核,有關要求與第十三條對信件的複查複核要求相同。

第四章 督查督辦

第二十一條 對交辦的信訪事項,未按規定的時限辦結,又未説明理由,或承辦單位做出的處理意見明顯違反有關法律和相關政策規定,或已經做出處理意見但未如期落實的,交辦機關及經辦人應進行督查督辦,並提出改進的要求或建議。主要採取以下幾種方式:

(一)電話督查。對需要督查的重要信訪事項,以電話督查説明原由及要求。

(二)發文督查。對情況複雜,下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處理上有一定難度的信訪事項,在發出催辦通知單的同時,函告同級人民政府,提出建議,督促信訪事項及早處結。

(三)約談督查。對於工作進展遲緩或處理意見認定事實不清、適用依據不當、工作措施不落實、羣眾意見較大的,經有關負責人批准,可調請相關地方、部門負責人出面談話,達成一致意見,督促解決問題。

(四)派人督查。對羣眾反映問題比較集中的、不及時解決有可能產生嚴重後果的、有關領導有明確批示的信訪事項,可直接派人進行督查。

(五)聯合督查。對重大、緊急、複雜和政策性、業務性較強的信訪事項,可通過本部門領導協調,指派有關業務主管機構參與進行聯合督查。對涉及黨委、政府或多個主管部門的信訪事項,可通過信訪主管部門、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協調,或聯合督查處理解決問題。

第二十二條 本系統信訪工作督導督辦。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本系統的信訪工作可以通過會議、發文、通報情況等有效形式,督促指導面上的工作;通過組織重點治理、調請有關負責人談話、派工作組督導等形式,對信訪問題多、工作薄弱的地區和單位進行重點督導;通過向個別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通報反映情況,提出問題和建議等形式,解決具體信訪問題。

對個別地區和單位存在的信訪突出問題,經多方督導督辦,仍不能改進和糾正的,建議本級領導採取必要有效的制裁措施。對在信訪工作中有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等行為,拒不改正,甚至造成嚴重後果的,建議有關部門予以撤換調整,直至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本部門信訪工作的協調。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信訪工作原則,對本部門受理的需要有關業務主管機構辦理的信訪事項,部門信訪工作機構可以通過主動和有關負責人通報情況,提出工作建議,或者請領導批辦等有效形式,轉送業務主管機構辦理;也可請業務主管機構派人蔘與接訪,提出處理意見,信訪工作機構經辦人負責協調、答覆信訪人。

第二十四條 信訪情況的報告及通報。各級國土資源信訪工作機構應根據不同時期、階段羣眾信訪反映的情況,經常分析預測信訪形勢,發現掌握傾向性苗頭和問題,及時向領導報告情況,向本級業務主管機構和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通報信訪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為領導決策、部署、指導工作和業務主管機構、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改進和加強工作提供依據;預防和減少羣眾信訪問題。

第五章 歸檔、統計和通報

第二十五條 信訪事項的辦結。轉送、交辦和直接辦理的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辦結後,經辦人要審核上報《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轉送辦理情況月報表》、交辦信訪事項反饋彙報材料、案件結案報告。審核的要點:呈報單位與轉送、交辦的承辦單位是否一致;交辦信訪事項、案件是否查清,定性是否準確;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正確;處理意見是否恰當,並落實到位;有無信訪人簽字意見等。提出的審核意見,送原交辦簽發人審定辦結。

第二十六條 歸檔。應妥善保存來信來訪登記、接談記錄、處理意見等資料,對已辦結的信訪事項應及時歸檔,做到一案一卷,要素齊全,裝訂整齊,統一保管,以利檢索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 統計分析。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信訪工作機構要將受理辦理的信訪事項及時錄入信訪信息系統,按照周彙總、月綜合、季分析的要求,及時彙總有關數據,分類統計信訪問題,保持信訪信息的現實性,確保隨時能向上級和領導提供信訪情況、提交分析報告。通常要做好月份、季度、半年和年度的信訪統計和分析。

第二十八條 建立不再受理專檔。對已複核的信訪事項,填寫《不再受理信訪事項登記表》,建檔存查。

第二十九條 定期通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每月一次向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通報信訪事項轉送、交辦情況,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按要求向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告轉送、交辦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特殊情況下實行每週一通報,向下級政府及其信訪主管部門通報信訪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由山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xx年8月9日下發的《山東省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辦理工作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信訪的走訪形式

新《信訪條例》列舉了信訪的形式為“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並處處透出不鼓勵“走訪”,而鼓勵書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狹義“信訪”的信息。但是,實際中人們一提到“上訪”,想到的卻總是千里迢迢的“走訪”,要求各級政府要“向社會公佈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尤其是要“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如果這個信息系統建立起來,人們真的就會在家裏坐在電腦前“上訪”,不用到政府門口、到北京、到天安門上訪了嗎?

實際上,許多上訪者之所以選擇“走訪”,尤其是“集體走訪”、“重複走訪”,並非是他們不瞭解信訪部門的聯繫方式,也並非是他們缺乏通信手段,不會上網,其中的奧妙,無非是在政府對遊行、示威嚴格管制的情形下,“走訪”尤其是“集體上訪”不過是民眾以上訪名義進行的遊行示威,一種公開施加壓力的手段。其他非走訪的“信訪”,最多隻能傳遞信息,而不能施加壓力。沒有附加壓力的信息,其重要性、緊迫性只會排在附加壓力信息之後。

上訪者明白了這一點,就越發不會選擇最便捷的通訊手段。一封電子郵件是最沒有壓力的,最不耗費信訪部門和領導人的資源,但最節約資源的方式,就是最無力、最沒用的方式。與其發這樣一封電子郵件,還不如在人氣旺盛的網上論壇發一個帖子,有時候還能產生輿論壓力,引起領導人的重視。其實最有用的,仍然是集體上訪、反覆上訪。可以預計,即使這套全國信訪信息系統建立起來,千千萬萬的上訪者仍然不會去使用這種方便。在信訪問題上,光提供方便是沒有用的。

新《信訪條例》對走訪過程中的潛在壓力傳遞機制進行嚴格管制,規定上訪者不得“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不得“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第二十條),試圖以此把走訪者驅趕到設計好的狹義“信訪”的軌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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