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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實施細則

廣州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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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實施細則
廣州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實施細則最新版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規範價格行為,保持人民生活安定,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的通知》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加強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的通知》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

細則。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基本生活必需品、提供服務的有關單位或個人,須按本細則規定接受監審。

第三條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由廣州市物價局負責。

第四條監審價格的項目,是國務院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規定的25項。每項監審的具體品種、規格詳見附件。

第五條凡列入調價備案的項目,在價格調整時,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屬於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定價項目,在價格調整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的價格主管部門須於調價出台前10日,向廣州市物價局備案。

(二)屬於市場調節價的項目,生產、經營企業在調整價格時,須於調價前5日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三)市政府辦公廳穗府辦〔1993〕72號文件批准列入調價備案的品種,除鋼材、水泥、工業用煤仍按原制度執行外,其餘品種按本細則執行。

第六條列入監審範圍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在價格變動異常時,經報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後,由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價格變動異常情況為:

(一)商品和服務價格在短期內多次調整,羣眾反應強烈的。

(二)商品和服務價格一次調整升幅超過20%,半年累計調價幅度超過50%的。

第七條對實行審核的品種,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必須如實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上報調價時間、調價幅度、調價的有關資料和主要理由。價格主管部門應認真審查。在調價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對市場物價穩定和人民生活安定產生重大影響時,價格主管部門應採取適當方式進行

干預。

第八條對下列重要的監審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差率管理:

(一)對下優秈米、麪粉、花生油、雞蛋等商品價格,實行指導性差率管理。必要時,價格主管部門可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將上述指導性差率變為指令性差率,有關單位應按政府的要求執行。

(二)對飲食業實行綜合毛利率管理。

(三)差率管理品種的具體差率和管理辦法,由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第九條對標二三級米、供應部隊和大專院校的凍肉、渡淡大路蔬菜、交易會期間賓館房價等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最高限價,執行的時間和限價水平,由價格主管部門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對鮮活商品價格應加強價格引導。水產、蔬菜、果品批發市場的管理部門,應掛牌公佈批發(成交)參考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在集貿市場掛牌,公佈當天主要農副產品零售參考價。

第十一條價格主管部門應依照本細則督促有關單位或個人執行各項規定。對違反規定的,價格檢查機構應依據有關法規予以查處。

第十二條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依據本細則,結合本地區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廣州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三條本細則由廣州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細則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於加強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規範價格行為,使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項目的價格上漲幅度控制在多數人民羣眾能夠承受的範圍之內,保障人民生活安定,國務院決定加強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的監審,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監審範圍(一)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是指對與居民日常生活關係最為密切,其價格變動對居民生活影響較大,羣眾反應比較敏感的重要消費品和服務價格。

(二)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進行監審是指:第一,通過調價備案制度,監測其價格走勢,為宏觀決策提供信息;第二,必要時對其中的部分品種提價行為進行審核,並視情況進行適度干預。

(三)監審價格的具體種類包括糧食、食用植物油等主副食品、日用消費品、民用燃料、服務收費項目等20項(見附件)。各地方可以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確定每項中要監審的具體品種。

(四)價格監審工作要在充分尊重地方政府和企業定價自主權的基礎上進行。生產、經營企業有義務將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調整情況及時向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報告,下級政府也有義務按要求向上級政府報告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的調整情況。

二、調價備案與審核(一)附件所列監審種類中屬於地方政府定價的項目,在價格調整時,要向上一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管理價格的調整,須於調價出台前10日向國家計劃委員會備案;屬於市場調節價的項目,生產、經營企業在調整價格時,要於調價前5日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內容與下述申報審核的內容相同。

(二)在監審範圍內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價格變動出現異常情況時,要對其品種的調價幅度,調價的間隔時間和在一定時間內累計調價幅度進行審核。須審核的品種和須實行審核制度的生產、經營企業,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提出,並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准。

(三)對實行審核的品種,其調價申請由原定價部門和生產、經營企業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提出,須報請審核的內容包括:調價品種、現行價格、擬調整價格、調價幅度、調價時間及調價的主要理由。

(四)價格主管部門要認真審查原定價部門和生產、經營企業的申報。對原定價部門和企業的申報要在規定時限(10日)內給予明確答覆,逾期未予答覆的,原定價部門和企業可自行調價。

(五)對申報調價的品種,在調價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對市場物價穩定和人民生活安定產生重大影響時,價格主管部門應採取適當方式進行干預。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本地的調價備案和審核情況彙總報國家計劃委員會。

三、對價格的引導與干預(一)要加強和完善對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的調控手段。對糧、油、肉等重要商品,要建立儲備制度。要抓緊建立中央和省(區、市)兩級糧食風險基金,儘快完善和推廣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制度。

(二)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區別不同商品情況,分類制定少數重要監審商品的指導性進銷差率、批零差率、加工費率以及利潤率,供企業定價時參考;必要時,價格主管部門可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准,要求有關企業遵照執行。

(三)在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波動過大時,價格主管部門在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可實行臨時性限價措施。

(四)對蔬菜等鮮活商品,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批發市場價格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定期發佈銷售參考價格,對市場物價走勢進行引導。

四、對價格監審情況的檢查(一)列入監審的種類,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定期審價,還要審核企業執行國家定價政策、執行備案、申報制度和執行差率、費率控制標準的情況。

(二)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自覺執行上述有關規定。對於違反規定者,價格檢查機構要依據有關法規予以查處。

五、價格監審的實施(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通知制定實施細則,並可結合當地情況適當增加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的種類,確定代表品的規格。

(二)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工作的領導,並將落實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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