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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濕地保護條例》通過

《天津市濕地保護條例》通過

近日,《天津市濕地保護條例》通過審議,並將於20xx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下面是相關內容,歡迎大家閲讀。

《天津市濕地保護條例》通過

天津濕地總面積

29.56萬公頃

5大類

濱海濕地 河流濕地 湖泊濕地 沼澤濕地 人工濕地

4個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

七裏海 北大港 大黃堡 團泊

重要濕地內禁止的行為

獵捕野生動物 採挖野生保護植物 挖砂取土 開墾燒荒 填埋排乾濕地

取用截斷水源 傾倒垃圾 排放污水 引進外來物種 破壞監測設施

為加強濕地保護,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生態宜居城市,昨天,市xx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濕地保護條例》,將於20xx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瞭解,本市濕地總面積為29.56萬公頃,具有濕地類型齊全、生態功能多樣、濕地動植物資源豐富的特點,主要包含濱海濕地、河流濕地、湖泊濕地、沼澤濕地、人工濕地等5類。目前有七裏海、北大港、大黃堡、團泊4個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總面積880平方公里。

“由於氣候變化和人類活動影響,致使濕地面積減少、功能退化,國家尚未出台將濕地作為一類生態系統進行保護的法律法規,不同的部門管理方式也各不相同,從而難以形成濕地保護合力。”市農村工作委員會負責人表示,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強化濕地保護責任落實,提高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對加強濕地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同志解析,《條例》共31條,分為總則、規劃與名錄、監督與管理、法律責任四章。

《條例》規定,保護濕地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保護濕地的義務,有權對破壞、非法侵佔濕地資源的行為進行檢舉或者控告。同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志願服務等多種形式參與濕地保護活動。

在規劃與名錄方面,本市對濕地實行分級保護管理,將濕地分為國家重要濕地、市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本市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內的濕地,應當納入重要濕地予以保護。列入本市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由市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誌,並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濕地保護標誌。未經認定擅自使用濕地公園名稱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在監督與管理方面,規定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每五年開展一次全市濕地資源調查,並按照規定向社會公佈調查情況。在列入本市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內從事科學研究等活動的,不得超出濕地承載能力、改變濕地生態功能、破壞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

《條例》明確了重要濕地內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獵捕野生動物、採挖野生保護植物、挖砂取土、開墾燒荒、填埋排乾濕地、取用截斷水源、傾倒垃圾、排放污水、引進外來物種、破壞監測設施等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違反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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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濕地保護,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推進生態宜居城市建設,市第xx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今天上午通過了《天津市濕地保護條例》。條例規定,天津對濕地實施分級分類保護,對重要濕地實施名錄管理。

天津的濕地總面積為29.56萬公頃,主要包含濱海濕地、河流濕地、湖泊濕地、沼澤濕地、人工濕地等5類。目前有七裏海、北大港、大黃堡、團泊4個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總面積880平方公里。

條例明確,天津對濕地實行統籌規劃、保護優先、科學恢復、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對濕地實施分級分類保護,將濕地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其中重要濕地又分為國家重要濕地、市級重要濕地。對重要濕地實施名錄管理,經過法定程序確定後依法向社會公佈,使公眾知悉重要濕地的名稱、類型等信息,同時有關部門在濕地保護範圍內要設立保護標誌,標明保護範圍、保護對象、責任單位等內容。對於不同級別的濕地,因地制宜採取不同的保護方式,包括設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方式。

每五年開展一次全市濕地資源調查

旅遊活動不得超出濕地承載力

市第xx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今天上午通過了《天津市濕地保護條例》。條例明確,天津實行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濕地保護管理體制。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濕地保護的綜合協調工作。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每五年開展一次全市濕地資源調查,對濕地資源進行監測和評估,建立資源檔案,並按照規定向社會公佈調查情況。

條例規定,在列入天津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內從事科學研究、科普教育、生態旅遊等活動的,應當遵守有關規定,符合濕地保護規劃,不得超出濕地承載能力、改變濕地生態功能、破壞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條例還明確了重要濕地內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獵捕野生動物、採挖野生保護植物、挖砂取土、開墾燒荒、傾倒垃圾、引進外來物種、破壞監測設施等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並設立相應罰則。

開展濕地有害生物監測

建濕地保護生態補償機制

《天津市濕地保護條例》規定,濕地保護責任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濕地有害生物監測,發現其對濕地生態系統造成危害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危害。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野生動物保護機制。濕地保護責任單位應當對受傷、受困的野生動物及時採取救護措施。

條例還規定,徵收、徵用或者佔用列入天津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時,天津建立濕地保護生態補償機制,對列入天津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的保護,實行生態補償。

在法律責任方面,條例規定,列入天津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由市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誌,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濕地保護標誌的,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開展濕地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為目的,並可供開展生態旅遊等活動的重要濕地,可以設立濕地公園。設立濕地公園應當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論證,予以認定。未經認定擅自使用濕地公園名稱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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