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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

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

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

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

(XX-年2月15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9號公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做好三峽工程建設移民工作,維護移民合法權益,保障三峽工程建設,促進三峽庫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三峽工程建設移民,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三峽工程建設,實行開發性移民方針,統籌使用移民資金,合理開發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產、生活達到或者超過原有水平,為三峽庫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條件。

第四條三峽工程建設移民工作應當與三峽庫區建設、沿江地區對外開放、水土保持和環境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三峽工程建設移民,實行國家扶持、各方支援與自力更生相結合的原則,採取前期補償、補助與後期生產扶持相結合的方針,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

三峽工程淹沒區、移民安置區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羣眾應當顧全大局,服從國家統籌安排,正確處理移民搬遷和經濟發展的關係。

第六條三峽工程建設移民,實行移民任務和移民資金包乾的原則。

第七條國家對三峽工程建設移民依法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測算、擬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三峽工程建設移民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省(直轄市)負責、以縣為基礎的管理體制。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是三峽工程建設移民工作的領導決策機構。

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管理機構負責三峽工程建設移民工作。

湖北盛重慶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三峽工程建設移民工作,並設立三峽工程建設移民管理機構。

三峽工程淹沒區和移民安置區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三峽工程建設移民工作,並可以根據需要設立三峽工程建設移民管理機構。

第二章移民安置

第九條三峽工程建設移民安置,應當編制移民安置規劃。

移民安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會同湖北盛重慶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長江三峽工程水庫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規劃大綱》(以下簡稱《規劃大綱》),報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審批。湖北盛重慶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大綱》,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編制並批准有關市、縣、區的移民安置規劃,並分別彙總編制本盛直轄市的移民安置規劃,報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備案。

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移民安置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

第十條經批准的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者修改;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三峽工程建設用地按照批准的規劃,一次審批,分期劃撥,並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三峽工程建設移民遷建用地應當嚴格控制規模,並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逐級上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手續。移民遷建用地不得轉讓,不得用於非移民項目。

(以下至第六章從略)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9日國務院公佈施行的《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同時廢止。

【例文評析】

以上條例章條齊備,屬於典型的章斷條連式結構。在總體結構上,第一章為總則部分;中間六章為分則部分,闡述具體內容;第七章為附則,説明條例的實施日期以及與舊條例的關係。通篇概念清晰、規範對象明確、內容周密具體、結構嚴謹規範、語言莊重樸實、説明簡潔明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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